【生存手冊】搬遷自用品免稅入境 家具要在國外用滿一年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19 CFR 148.52、148.53)。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移居美國時把家當一起運過來,多數人關心的是運費,但海關那一關其實有兩條各自獨立的免稅規則,適用對象與判準都不一樣。搞清楚它們,能決定哪些東西值得裝箱。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19 篇第 148.52 與 148.53 條。
第一條 家用物品要在國外用滿一年
第一條是家用物品。家具、地毯、畫作、餐具、書籍、藏書及其他一般家庭陳設與用品,只要在國外實際使用不少於一年,且非為他人所有、亦非供出售,即可免稅免關稅入境。
「一年」的兩項放寬 不必連續也不必緊接
「一年」這個條件有兩項放寬,值得記住。其一,使用滿一年不必是連續的,也不必是緊接在輸入之前的那一年。其二,若該物品是由一個家庭在國外使用滿一年、而輸入人在該使用期間內為該家庭的居住成員達一年以上,即使輸入人在當時並不擁有這些物品,同樣可以免稅。這一條對「東西是父母買的、但全家一起用了很多年」的情形特別有用。
舉證責任在你 用海關表格3299申報
舉證責任在你這邊。要主張免稅,必須向口岸主管證明該物品在國外已使用滿一年;主管有裁量權要求申報書以外的其他使用證明。申報方式是由物主填具海關表格 3299 或其電子版。若入境當下實在無法提出該申報書,輸入人可以提供保證金,並在六個月內補交物主的申報書。
十年上限:最後一次入境後超過十年不適用
還有一條時間上限,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家當在輸入人最後一次自該使用國入境美國之後超過十年才運抵者,原則上不得依本項免稅——除非口岸主管接受輸入人的說明,認定該批物品是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遲延。而且無論理由為何,若自輸入人最後一次自該國入境美國起算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一律不得免稅。所以「先搬人、東西以後再說」是有期限的。
第二條 職業工具:自己擁有並使用過
第二條規則針對的是工作用的東西:專業書籍、器械、儀器,或從事行業、職業、工作所用的工具。移居美國者在國外擁有並使用過的這類物品,可以免稅免關稅入境。注意這條的判準與家用物品不同——它要求的是「本人擁有並在國外使用過」,沒有一年的門檻。
移民的四項排除:布景道具、製造用、他人所有、供出售
但這條對移民另有四項排除,法規列得很明確:劇場布景、道具或戲服;供任何製造場所使用的物品;為他人所有的物品;以及供出售的物品。前兩項限縮的是規模與用途——這條免稅是給個人執業的工具,不是給設廠或營業備料用的。
裝箱前先問:這是家庭用品還是工作器具
把兩條並排看,裝箱前該問的問題就清楚了:這件東西是家庭日常用品,還是我的工作器具?前者要能說明在國外用滿一年,後者要能說明是我自己的、我用過的。而「為他人」與「供出售」在兩條規則裡都被排除,這是共通的紅線。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法規所定的免稅規則,不構成報關建議。實際適用、應備文件與各項物品的認定由口岸主管依個案判斷,必要時建議委託合格報關業者處理。
另外提醒,本篇談的是關稅與稅的免除,與物品本身能不能入境是兩回事。食品、農產品與動植物製品另有申報與檢疫規定,本站另有一篇說明。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入境美國帶了什麼要申報,什麼可以免稅?
影響對象:移居美國並將家當、職業工具自其他國家運入的人
還不確定的部分:各項物品的認定、可接受的使用證明類型,以及非屬上述兩類物品的稅則適用,本文未展開,依口岸主管個案判斷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