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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CW概要

CW-1 / CW-2 / E-2C北馬里亞納群島(CNMI)專用簽證

給受北馬里亞納群島(CNMI)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與其配偶子女,以及已持有 E-2C 身分的 CNMI 長期投資人。這些身分只在 CNMI 有效。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CW-1 由 CNMI 的雇主先向美國勞工部(DOL)取得臨時勞工認證(TLC),再向移民局(USCIS)送 I-129CW 申請案。核准後,人在美國境外的勞工向美國使領館申請 CW-1 簽證(需要簽證的話);已合法在 CNMI 境內的勞工,這份申請案同時就是在當地取得 CW-1 身分的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停留多久
CW-1:核准的申請案效期最長 1 年(長期勞工 long-term worker 最長 3 年),雇主要申請延期須另送新的申請案;不是長期勞工的人,連續三個效期之後,必須離開美國(包括 CNMI)並連續待在境外至少 30 天,才能再送新的申請案。CW-1 計畫預定於 202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E-2C:初次最長 2 年,延期每次最多可核准 2 年,直到過渡期於 202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為止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在哪裡有效
只在 CNMI 有效。要入境、工作或居住在美國其他地方(包括關島),都需要適當的簽證或免簽資格。CW-1 與 CW-2 持有人可以在往返 CNMI 與外國的直達行程中經過關島(經關島直接轉機,direct Guam transit)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4]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CW-1 勞工的配偶與未滿 18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 CW-2 身分,但 CW-2 不能工作。E-2C 投資人的配偶與子女也可以取得 E-2C 身分;除非投資人是退休投資人(retiree investor),配偶可以申請在 CNMI 工作的許可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4]
主要的移民局費用
I-129CW: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510,另加按申請案與按每位勞工計算的附加費用(見下方「費用」)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CW-1、CW-2 與 E-2C 是什麼

2008 年的《綜合自然資源法》(Consolidated Natural Resources Act)把美國移民法延伸適用到北馬里亞納群島自由邦(CNMI),並訂了 CNMI 專屬的過渡規定;2018 年的《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國勞動力法》(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U.S. Workforce Act)再把這個過渡計畫延長到 2029 年 12 月 31 日。在這套規定下,CNMI 的雇主可以透過 CW-1 申請許可,聘僱不符合其他任何非移民工作類別資格的外籍勞工;CW-2 給這些勞工的配偶與未滿 18 歲的未婚子女;E-2C 則讓原 CNMI 許可制度下的某些長期投資人,在處理移民身分期間可以合法留在 CNMI,直到 2029 年 12 月 31 日。[1,3,6]

誰符合 CW-1 資格

  • 在過渡期內、且在每年名額上限之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可以歸類為 CW-1:有雇主替你送申請案;你要在 CNMI 從事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指定、需要外籍勞工補充當地人力的職業類別;你不在 CNMI 以外的美國任何地方,而且如果人在 CNMI,是合法在當地;你可獲准入境美國,或每一項不准入境的理由都已獲得豁免;而且你不符合其他任何非移民工作類別的資格。「合法在當地」是指你在 2009 年 11 月 28 日或之後,依移民法合法入境或獲准假釋入境(parole)CNMI,而且目前仍維持合法身分(若是假釋入境,獲准的假釋期間尚未屆滿);以商務或觀光訪客身分(B-1/B-2,包括依免簽規定,或依針對部分俄羅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客的假釋入境措施)入境或假釋入境的,不算在內。除非你是長期勞工,也就是在 2015 會計年度、以及 2016 到 2018 每一個會計年度都曾以 CW-1 入境或取得身分,否則不能受僱從事營建與採掘類職業(construction and extraction occupation)。[1,2,3]
  • 名額上限(cap,numerical limitation)是指每個會計年度(10 月 1 日到隔年 9 月 30 日)可核發 CW-1 簽證或給予 CW-1 身分的總人數。除非在同一會計年度已經計算過,每個人都會占用名額,包括長期勞工;長期勞工的效期超過一年時,每一年都會計入。沒用完的名額不會留到下一年;移民局收到的申請案一旦足以用完名額,就會停止處理該會計年度其餘受名額限制的申請案。[1,2]
  • 法規訂的 CW-1 名額上限是:2027 會計年度 7,000 名、2028 會計年度 6,000 名、2029 會計年度 5,000 名,2030 會計年度第一季 1,000 名。名額中保留 200 名給醫療從業、醫療技術與醫療輔助類職業,60 名給與 CNMI 公用事業運作相關的職業;美國國土安全部可以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調整這些保留名額。[2]

CNMI 雇主要做什麼

  • 送件前,雇主要先取得現行工資認定(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再向美國勞工部申請 TLC。TLC 用來確認 CNMI 沒有足夠有能力、有意願、符合資格,而且能在需要的時間與地點到職的美國勞工,而且聘僱 CW-1 勞工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勞工的薪資與工作條件造成不利影響。新聘勞工的 TLC 申請,最早只能在實際需要用人日期前 120 個日曆天提出;延期的 TLC 申請,最早只能在目前 CW-1 身分到期前 180 個日曆天提出。[1,2]
  • 雇主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legitimate business),其中包括必須是 E-Verify 計畫中信譽良好的參與者,並且遵守所有聯邦與 CNMI 的僱用相關規定,例如禁止歧視、職業安全與最低工資。送件時,雇主要聲明的事項之一,是支付的薪資不低於以下三者中最高的一項:CNMI 最低工資、聯邦最低工資,或美國勞工部認定的 CNMI 該職業現行工資。[1,2]
  • 核准後,如果雇主在核准停留期結束前因任何理由解僱勞工,必須負擔勞工返回最後海外居住地的合理交通費用。如果申請案核准的效期在 6 個月以上,雇主還必須從效期起始日起每滿 6 個月提交一次 I-129CWR(CW-1 雇主半年報告),直到效期結束日前的第 6 個月(含)為止,每次都要在該日期前 30 天到後 30 天、共 60 天的期間內提交;雇主未遵守時,移民局可能撤銷已核准的申請案,或拒絕雇主之後的申請案。[1,2]

從申請案到取得 CW-1 身分

  1. 雇主送 I-129CW

    雇主連同費用與美國勞工部核發的 TLC 一起送 I-129CW;沒有附上已核准 TLC 的 I-129CW,移民局會退件。每位勞工都必須列名;要把多位勞工放在同一份申請案,必須對每個人申請相同的事項,職業類別、僱用條件、期間與工作地點都相同,而且全部都以長期勞工申請、或全部都不以長期勞工申請。如果你要替不只一個雇主工作,每個雇主都必須各自送申請案並繳費。I-129CW 不提供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1,2,7]

  2. 移民局審理

    如果勞工人在 CNMI、申請在當地直接取得身分,移民局多半會聯絡雇主,告知勞工必須到塞班島(Saipan)的移民局申請支援中心(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按指紋、拍照。移民局會把核准通知寄給雇主,雇主應把副本交給勞工;通知上會寫明勞工是已在 CNMI 取得 CW-1 身分(附 I-94 出入境紀錄),還是必須到海外的美國使領館申請 CW-1 簽證。如果移民局拒絕 CW-1 申請案,可以向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但在 CNMI 境內申請 CW-1 或 CW-2 身分遭拒,或申請轉換、延長身分遭拒,都不能上訴。[1,2]

  3. 簽證與入境

    人在美國境外的勞工先申請 CW-1 簽證(需要簽證的話),之後無論是否需要簽證,都必須向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申請以 CW-1 類別入境。如果勞工人在 CNMI 以外,或申請案核准的是海外領事館辦理,勞工必須在申請案效期開始後 10 天內申請入境;否則移民局可以依裁量寄給雇主意圖撤銷通知(NOIR),雇主可以回覆。[1]

停留期限、30 天離境規定與換工作

CW-1 勞工獲准停留的期間,是申請案效期再加上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與結束後 10 天,但只能在效期內工作。不是長期勞工的人,CW-1 身分不能超過連續三個申請案效期,除非在第三個效期到期後、新的申請案送出前,離開美國(包括 CNMI)並連續在境外待滿至少 30 天(暫時離境規定,也稱 touchback)。單純換雇主,不會讓這個次數重新計算。[1,2]

要換工作,新雇主必須自己送 I-129CW。只要新雇主在你獲准停留期限到期前送出非輕率提出(nonfrivolous)的申請案,而且你合法入境後沒有在美國未經授權工作過,就可以開始替新雇主工作;這項工作許可持續到申請案審結為止,若被拒絕即終止。如果你的工作結束,只要新雇主在 30 天內送出非輕率提出的申請案,而且你在這段期間沒有違反身分的其他條件,工作結束後的 30 天內不算違反身分。如果 30 天內沒有人送件,你就必須離開 CNMI,而且會被視為從 CW-1 工作結束當天起就失去合法身分;之後才送的申請案,必須先獲得核准,並在 CNMI 以外的領事館取得 CW 簽證,才能回到 CNMI 開始新工作。[1,2]

如果雇主在你的 CW-1 身分到期前替你送出延期申請案,而你的身分在審理期間到期,你可以從獲准停留期限到期當天起,繼續替同一個雇主工作最多 240 天。如果移民局在這 240 天內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你收到拒絕通知時終止。[3,8]

配偶與子女(CW-2)

CW-1 勞工的配偶與未滿 18 歲的未婚子女,只要不在 CNMI 以外的美國任何地方、人在 CNMI 時是合法在當地,而且可獲准入境或已取得豁免,就可以 CW-2 身分隨行或後續前往。已在 CNMI 的家人以 I-539 申請,可以和雇主的 I-129CW 同時送件;送件時必須合法在 CNMI,而且要等 CW-1 申請案核准後,CW-2 身分才能核准。CW-2 不能工作,也不適用 30 天離境規定;CW-2 身分在勞工的 CW-1 身分結束、子女年滿 18 歲、家屬本人違反身分或計畫結束時終止,以最早發生者為準。[1,2]

E-2C:CNMI 專用投資人身分

  • E-2C 只給以下的人:在 2009 年 11 月 28 日之前依 CNMI 移民法以長期投資人身分合法進入 CNMI、而且在當天仍具有該身分;一直持續在 CNMI 維持居所;目前仍維持當初取得該身分所依據的投資;並且在其他方面可獲准入境美國。這個類別不再接受新申請人:初次申請(I-129 加 Supplement E)必須在 2013 年 1 月 18 日之前提出,之後提出的初次申請,移民局一律退件。[4,6]
  • 已持有 E-2C 身分的人,要申請延期須另送新的 I-129 與 Supplement E,附上規定的證據與費用;延期每次最多可核准 2 年,直到過渡期結束為止。要符合延期資格,必須證明你一直遵守 E-2C 身分的條件、送件時人在 CNMI,而且在申請審理期間沒有離開。[4,6]
  • E-2C 投資人只能在 CNMI 工作,而且只能替作為其 CNMI 外國投資證書(Foreign Investment Certificate)或長期營業證書(Long-Term Business Certificate)依據的那家企業工作,並以證書允許的範圍為限;以退休投資證書取得身分的投資人不能工作。投資人的配偶與子女,只要可獲准入境、隨行或後續前往,也可以取得 E-2C 身分;配偶(退休投資人的配偶除外)可以申請只限在 CNMI 工作的工作許可。家屬的 E-2C 身分與投資人同一天結束;未成年子女則最晚在年滿 21 歲當天結束。[3,4,8]

費用

移民局金額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2;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
項目金額誰付、何時付
I-129CW,CW-1 申請案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510(紙本或線上皆同)雇主,隨申請案繳交。部分申請人可能符合這項一般申請費的減免資格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隨 I-129CW 或 I-129 繳交)$600/$300/$0申請人: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CNMI 教育補助費(education funding fee,隨 I-129CW 繳交)每位勞工每年 $210雇主,按每位勞工、每一年或不足一年的申請效期計算;不得減免
防詐費(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Fee,隨 I-129CW 繳交)每件申請案 $50雇主;不得減免
I-129CWR,半年報告$0雇主
I-539,在 CNMI 的家屬申請 CW-2 身分紙本 $470/線上 $420申請的家屬,隨 I-539 繳交
I-129 加 Supplement E,E-2C 延期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510;另加附加費用(見庇護計畫費那一列)E-2C 申請人。申請 E-2 CNMI 投資人身分的人,可能符合費用減免資格(I-912)
簽證申請費,E-2C(E 類)每人 $315每一位簽證申請人
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依國籍而定(採對等原則)簽證申請人;僅在你的國籍適用時才需繳交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5,9,10]

近期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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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持 CW-1 身分可以去關島或美國本土嗎?

必須另有適當的簽證或免簽資格才行,只有下面說的經關島轉機例外。CW-1 與 CW-2 身分只在 CNMI 有效;一般來說,持這類身分的人如果沒有適當的簽證或免簽資格,就前往或試圖前往美國其他地方,會被視為違反身分。往返 CNMI 與外國時,可以走只在關島停留或轉機、不經其他地方的直達行程經過關島;行程是否符合,由 CBP 在出行當下判定。從海外回到 CNMI 時,需要 CW-1、CW-2 或其他適當的簽證。[1,2]

持 CW-1 或 E-2C 身分時,可以申請綠卡嗎?

CW-1 與 CW-2 持有人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可以申請轉換成其他非移民身分,或申請境內調整身分(I-485)成為永久居民;在合法申請綠卡期間也可以維持 CW 身分,前提是打算在獲准停留期限結束時自行離開 CNMI。對 CW 與 E-2C 簽證申請人,美國國務院允許同時具有移民與非移民意圖,也不要求在海外保有住所;但領事官員仍必須認定你目前打算在獲准停留期限結束時離開 CNMI,而你將來可能申請轉換或調整身分這件事,本身不是拒發簽證的理由。哪一條綠卡途徑適合你的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2,3]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後,CW 與 E-2C 身分會怎樣?

依現行法規,過渡期在 2029 年 12 月 31 日結束。CW-1 與 CW-2 身分若未提早結束,會在過渡勞工計畫結束時到期;計畫結束後,任何人都不能再以 CW-1 或 CW-2 身分進入 CNMI,CW-1 或 CW-2 簽證也不再能用來前往 CNMI。E-2C 身分在過渡期屆滿時自動終止。如果打算留得更久,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哪一種其他身分適合你的情況。[2,4]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CW-1: CNMI-Only Transitional Work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14.2(w) - CNMI-Only Transitional Worker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9 FAM 402.18 NONIMMIGRANT VISAS SPECIFICALLY FOR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 CW AND E-2C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14.2(e) - Treaty traders and investo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6. 6.E-2 Visa: CNMI-Only Investo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I-129CW, Petition for a CNMI-Only Nonimmigrant Transitional Worker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