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手冊】國外寄來的禮物100美元以下免稅 同人同日要合計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19 CFR 10.152、10.153)。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父母從原本的國家寄東西過來,是移居之後很常見的往來。這類包裹有一條專門的免稅規定,門檻不高,而且限制條件的細節決定了實際能不能適用。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19 篇第 10.152 與 10.153 條。
門檻:同一人同一天合計100美元以內
基本規則是:由國外之人寄送給美國境內之人的真正贈禮,得免徵關稅與稅捐,條件是同一人在同一天所收受的這類物品,其在寄送國的公平零售價值合計不超過 100 美元(自維京群島、關島與美屬薩摩亞寄出者為 200 美元)。
「同一人、同一天、合計」是最容易誤判的地方
「同一人、同一天、合計」這三個限定詞是關鍵,也是最容易誤判的地方。門檻不是按包裹算,而是按收件人與日期加總。同一天寄達三個包裹、每個 60 美元,並不是三次各自適用門檻,而是合計 180 美元。
什麼算真正贈禮 法規有明確定義
什麼算「真正贈禮」,法規也有定義:由贈與人(可以是商業公司)原本擁有、且完整無償贈與受贈人、沒有任何對價或對價承諾的物品。以購買、以物易物、承諾交換或類似交易取得者,不屬之;與購買、交換等交易一併「贈送」的物品——例如所謂的贈品——同樣不屬之。
包裹標示的效力是雙向不絕對的
包裹的標示也有規定,但它的效力是雙向不絕對的:由國外個人寄給美國境內個人、內含贈禮的包裹,外部應清楚標示內含贈禮。不過法規明白說明——有標示不是贈禮的決定性證據,沒有標示也不是「非贈禮」的決定性證據。通常價值不超過門檻的物品,可以從物品本身的性質與寄送的明顯情況看出是贈禮。
國外商業公司寄的 通常不算贈禮
有一種情形要特別留意:由國外商業公司寄給美國境內之人的包裹,通常不會被認為內含來自國外贈與人的贈禮。若確實符合免稅條件,該包裹應清楚標示,並在包裹內附上載明此意旨的聲明。所以請國外的店家直接寄送並註明「禮物」,並不必然就適用這條規則。
併裝寄給同一收貨人 視為一次進口
另外一項對家族間互寄很有影響:寄給同一收貨人的併裝運送,原則上視為一次進口。也就是說,把好幾份禮物併成一批寄給同一個人,會被合併計算。
併裝的例外 四項條件要全部滿足
這項原則有例外,但條件相當具體,四項要全部滿足:該併裝是以貨櫃或類似方式,交由公共運送人、承攬運送業者、貨物承攬人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負責分送;併裝中各份不超過門檻金額的禮物,於寄送前已個別包裝並分別載明美國境內受贈人的收件資訊;每一份禮物包裹外部標示其內含不超過門檻金額的贈禮;以及每一份禮物包裹在裝箱單、艙單、提單或其他運送文件上,以受贈人姓名個別列出。
親自帶進來的禮物不適用本條
還有一個範圍上的界線值得說明:本條所稱的「寄送」,指以贈與人或受贈人隨身攜帶、或以其隨行與非隨行行李以外的任何方式運送。所以親自帶進來的禮物不適用本條,而是適用旅客個人免稅額的規定——本站另有一篇專門說明那組規則與 48 小時、31 天的條件。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入境美國帶了什麼要申報,什麼可以免稅?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法規所定的免稅條件,不構成報關建議。超過門檻時的計稅方式、以及酒類菸品等特定物品的另行規定,本文未展開,請以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的官方說明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收受親友自其他國家寄送禮物的人
還不確定的部分:超過門檻時的計稅方式、酒類與菸品等特定物品的另行限制,以及各口岸的實際查驗作業,本文未展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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