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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260概要

AM-1 / AM-2 / AM-3越南美亞混血移民

給 1962 年 1 月 1 日之後、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越南出生,父親是美國公民的人,以及他們的特定家人。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直接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組申請:申請 AM-1 簽證不需要事先核准的申請案。和所有移民簽證申請人一樣,你要依領事官員的指示,填寫 DS-260(移民簽證及外籍人士登記電子申請表)或 DS-230。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適用對象
1962 年 1 月 1 日之後、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越南出生,且父親是美國公民的人(AM-1)。法律適用的對象,是在 1987 年 12 月 22 日當時居住在越南,並在面對面面談後讓官員認定符合資格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可同行的家人
你的配偶或子女(AM-2)。你的生母,或實際上擔任你母親、父親或近親角色的人,以及上述兩者的配偶或子女(AM-3);但須由官員依裁量認定:雙方有類似近親的真實關係,而且讓對方入境是基於人道理由或確保家庭團聚所必要。這些家人都必須與你同行,或之後前往與你團聚。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取得的身分
如果獲准入境,你是以移民身分入境,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綠卡);永久居民因其身分即可在美國工作。AM 移民簽證的效期是一年。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5]
名額上限
不受移民與國籍法(INA)的名額限制:法律規定,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可以不受 INA 任何名額限制,讓這些人以移民身分入境。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AM 簽證是什麼

高可信度 美國國會在 1987 年通過《美亞混血兒返鄉法》(Amerasian Homecoming Act,AHA,Public Law 100-202),協助一個特定族群移民美國:父親是美國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於越南出生的人。符合資格的主申請人會獲發 AM-1 簽證,配偶或子女獲發 AM-2。AM-3 則發給 AM-1 的生母,或實際上擔任 AM-1 母親、父親或近親角色的人,以及這位生母或這個人的配偶或子女。[1,4]

AM-1 的條件

  • 你在 1962 年 1 月 1 日之後、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於越南出生,而且父親是美國公民。[1,3]
  • 在 1987 年 12 月 22 日(法律頒布當天)你居住在越南,並且在面對面的面談之後,讓領事官員(法律條文也列出移民歸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的官員)認定你符合資格。[3]
  • 你必須符合移民入境資格(本計畫另有規定的除外,見下一項),並且取得移民簽證,在 1988 年 3 月 22 日當天或之後離開越南。[3]
  • 高可信度 有三項不得入境事由不適用於依本計畫申請入境的人:公共負擔(INA 212(a)(4))、勞工證明及特定移民的資格要求(INA 212(a)(5)),以及移民文件要求(INA 212(a)(7)(A))。經領事官員建議,司法部長可以基於人道理由、確保家庭團聚,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豁免其他不得入境事由;但管制藥品販運者(INA 212(a)(2)(C)),以及安全相關、恐怖活動、外交政策、參與納粹迫害、種族滅絕、酷刑或法外處決等事由(INA 212(a)(3)(A)、(B)、(C)、(E))不在可豁免之列。每一項豁免都只能在領事官員調查後,逐案以書面核給。[3,6,7]某項不得入境事由是否適用於你、能不能申請豁免,要看你的實際情況;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情況判斷。

家人:AM-2 與 AM-3

  • 你的配偶或子女與你同行,或之後前往與你團聚時,可以取得 AM-2 簽證。本計畫所稱的「子女」依 INA 101(b)(1)(A) 至 (E) 的定義:未滿 21 歲、未婚,並符合其中一項定義的人。[3,4]
  • 你的生母(或她的配偶或子女),或實際上擔任你母親、父親或近親角色的人(或這個人的配偶或子女),與你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時,可以取得 AM-3 簽證;但前提是官員依裁量認定:這個人與你之間有類似近親的真實關係,而且讓他入境是基於人道理由或確保家庭團聚所必要。如果入境的是實際上擔任你父母或近親角色的人,你的生母此後就不能因為是你的母親,而依 INA 取得任何權利、特權或身分。[3]
  • 居住地與面談的條件同樣適用於家人:依法條文字,每一位 AM-2 或 AM-3 申請人,都必須是在 1987 年 12 月 22 日當時居住在越南,並在面對面面談後讓官員認定符合資格的人。[3]

AM-1 案件的流程

  1. 準備證明文件

    準備以下文件的影本:證明你在上述期間內於越南出生的文件;證明你與身為美國公民的生父之間親子關係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受洗紀錄、往來信件,或父親給予經濟支援的紀錄;如果已婚,還要附上結婚證書影本,以及先前任何婚姻已經結束的證明。[1]

  2. 申請與面談

    高可信度 依指示填寫 DS-260 或 DS-230,向領事組申請;不需要事先核准的申請案。如果申請表的資訊不足以判斷你的資格,領事官員可以要求補充資料,或就任何相關事項詢問你。和其他移民簽證案件一樣,需要更多證據的案件會依 INA 第 221(g) 條拒發,並適用與其他移民簽證類別相同的案件終止(termination)程序。[1,2]

  3. 入境與入境後

    高可信度 AM 移民簽證效期為一年。入境後,或在等待入境期間,你可以和依 INA 第 207 條入境的難民在相同範圍內,享有 INA 第四篇第 2 章(8 U.S.C. 1521 起)規定的福利。[3,5]

美亞混血兒的其他途徑

高可信度 另一項規定是 INA 第 204(f) 條,適用於 1950 年之後、1982 年 10 月 22 日之前在韓國、越南、寮國、柬埔寨(Kampuchea)或泰國出生,且父親是美國公民的人。這條途徑從 I-360 開始,由當事人本人或代表他的人向國土安全部(DHS)提出。核准的條件之一,是要有擔保人在移民官員或領事官員面前簽署可接受的書面承諾,承擔法定監護與經濟責任;申請的類別依年齡與婚姻狀況,分為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家庭類第一優先或家庭類第三優先。符合 AM 計畫資格的人,也可以依其他任何符合資格的法律規定申請永久居民身分。[1,3,8]

費用

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移民局(USCIS)費用依 G-1055 表,10/07/26 版
費用項目金額說明
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國務院),每人205 或 325 美元(見說明)22 CFR 22.1 第 32 項沒有特別列出 AM 簽證。第 32(c) 項(205 美元)適用於其他移民簽證申請,包括特殊移民簽證申請人;第 32(a) 項(325 美元)適用於直系親屬與家庭類優先申請,而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把 AM 簽證列在家庭類移民簽證之下。適用哪一項由領事組確認。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 美元適用於以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移民美國的人。G-1055 只對依孤兒或海牙收養程序入境的兒童、伊拉克與阿富汗特殊移民、返美居民(SB-1),以及 K 類非移民列出 0 美元。
I-360(為美亞混血兒或以美亞混血兒身分提出,僅限 INA 204(f) 途徑)0 美元申請 AM-1 簽證不需要申請案;這一項只適用於上方說明的另一條途徑。
I-361(Public Law 97-359 美亞混血兒的經濟擔保及申請法定監護意向書)0 美元用於支持 INA 204(f) 途徑的 I-360。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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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的美國公民父親必須幫我提出申請案嗎?

高可信度 不用。你可以不經事先核准的申請案,直接向領事組申請 AM-1 簽證,由你自己向領事官員提出出生與親子關係的證明。[1,12]

我的母親可以一起來嗎?

如果她符合本計畫的其他條件(包括在 1987 年 12 月 22 日當時居住在越南),與你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而且官員依裁量認定她與你之間有類似近親的真實關係,讓她入境是基於人道理由或確保家庭團聚所必要,她可能符合 AM-3 簽證的資格。是否符合這個標準要看你家人的實際情況,移民律師可以依你們的情況判斷。[3]

如果我不是在越南出生,或出生日期不在這段期間內呢?

高可信度 這樣就不符合 AM-1 類別;AM-1 要求在 1962 年 1 月 1 日之後、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於越南出生。如果你在 1950 年 12 月 31 日之後、1982 年 10 月 22 日之前於韓國、越南、寮國、柬埔寨或泰國出生,且父親是美國公民,可能適用另一條以 I-360 申請的 INA 204(f) 途徑;美亞混血兒如果符合其他 INA 規定的資格,也可以依那些規定移民。[1,3]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22 CFR 42.63 — Application forms (immigrant visas)eCF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U.S.C. 1154 (INA 204) — Procedure for granting immigrant statu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1. 11.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