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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160概要

D / C-1/D船員/機組員簽證

給在船舶或航空器上擔任正常營運所需職務、因工作而只暫時在美國上岸的船員與機組員。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向美國使領館申請,由領事官員判斷你是否符合組員的條件。不需要雇主先向移民局(USCIS)送申請案,申請當天也不必已受僱為組員;但只有在抵達時受僱為所搭乘船舶或航空器的組員,才能使用這張簽證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可停留多久
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在你抵達時依裁量決定。上岸休假(shore leave):只限你的船舶或航空器停在抵達港,或停在直接前往、途中未停靠外國港口的其他美國港口的期間,合計最多 29 天;而且官員必須認定你會搭乘原船(或同一運輸公司的其他航空器)離境,你的護照也要交給船長保管。上岸後以組員身分改搭其他船舶離境,或以乘客身分搭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須在 29 天內離境,而且必須已確定離境安排,並經官員同意你從抵達時的船舶離職。上岸與從事國際貿易的船舶進行船對船液體貨物轉運(lightering):最多 180 天,並須在這段期間內搭乘原船,或其他船舶、航空器離境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4]
家人可以同行嗎
不能以 D 類身分同行:D 類沒有依親身分。配偶、子女或其他家人必須各自符合其他簽證類別的資格,例如 B-1/B-2;只是為了陪同你而來的配偶,歸類為 B-2。許多船舶不允許組員值勤期間有家人同行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5]
延期或轉換身分
不能向移民局申請:依組員規定上岸的組員,不能延長停留,也不能轉換成其他非移民類別。移民局只在轉換身分方面註明例外:申請 T 類身分或提出 U 類身分申請的情形除外(見下方說明)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6,7]
簽證費用
每人申請費 $185(不以申請案為基礎的非移民簽證適用的費用);如果你的國籍適用簽證核發費(互惠費),另須繳交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D 類簽證是什麼

D 類簽證是給組員(crewman)的簽證,也就是在船舶或航空器上服務、以組員身分來美國並只暫時上岸的人。不論你是依一般規定,還是依特定漁船的特別規定(《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15) 條第 (D)(i) 款與第 (D)(ii) 款)符合資格,核發的都是同一種 D 類簽證。暫時上岸、純粹為了以組員職務從事 lightering(與從事國際貿易的其他船舶進行船對船液體貨物轉運),為期不超過 180 天,之後搭乘原船或其他船舶、航空器離境的組員,可以核發 D-3 簽證(第 (D)(iii) 款)。[2,8,9]

誰符合資格

領事官員必須認定以下每一項條件都符合。

  • 你必須真誠地(in good faith)在船舶或航空器上擔任正常營運與服務所需的職務。判斷標準是你執行的職能,而不是你受僱於船東還是特許經營商:美國國務院舉出可能符合資格的例子,包括受僱於豪華郵輪的美容師或救生員,以及受僱於電纜船的電工;組員實習生也可能符合資格,例如在訓練船上受訓的人。受僱擔任非正常營運與服務所需職務的人,或以正式組員名義受僱或登錄、但超過正常所需人數的人,不歸類為組員。[1,2,8]
  • 你打算暫時在美國上岸,而且純粹是為了從事組員工作。申請簽證時不必已受僱為組員,但只有在抵達美國時受僱為所搭乘那艘船舶或那架航空器的組員,才能使用這張簽證。申請時不一定要有海員手冊(seaman's book)或海員身分證件(Seafarer Identity Document,SID),但視個案情況,這些文件可能有助於證明你以組員為職業。[2,8]
  • 你打算搭乘抵達時的船舶或航空器離開美國,或搭乘其他船舶或航空器離開。船舶必須駛往外國港口或地點、並在當地辦理結關(clear),才算離開美國;只開到公海再回到美國港口,不論航程多遠,都不算離境。因此,如果你只會在不前往外國港口或地點結關的船舶上工作,就不符合 D 類資格。唯一的例外是下方說明的關島與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CNMI)漁船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組員只要離開關島或 CNMI 的領海就算離境,不論返回前是否抵達外國。[2,8]
  • 你必須向領事官員證明你符合上述條件,而且在美國暫時上岸之後,你獲准進入某個外國。依 INA 第 214(b) 條,你會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直到在申請簽證時向領事官員、在申請入境時向移民官員證明自己符合非移民身分為止。INA 第 214(f) 條關於勞資爭議的規定,也可能使你無法歸類為 D 類(見下方常見問題)。[1,10]

哪些人通常要申請其他簽證

  • 乘客、承包商與在岸上修船的工人。如果你是以乘客身分搭乘船舶或航空器來美國,就不符合 D 類簽證資格,必須符合 B-1 或其他簽證的資格。法律並沒有排除承包商申請 D 類;領事官員對每一位 D 類申請人,都會判斷你將提供的服務是否為船舶正常營運所需。依船東與其他個人或公司的合約、上船提供約定服務或例行保養的人,即使這些工作對維持船況很重要,也不是船舶正常營運與服務所需的人;這類工人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可以核發 B-1 簽證。船舶在乾塢(dry dock)期間來岸上修理船舶的工人,也不適用 D 類;依保固(warranty)進行修理的人,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可以改歸類為 B-1。[2]
  • 遊艇組員與沿岸代班船員(coasting officer)。在休閒遊艇(主要供船主或船主賓客休閒使用的船舶)上服務、並能證明在國外有不打算放棄之住所的組員,不論遊艇在哪一國登記,都歸類為 B-1;在商用船舶(主要用於商業用途,例如收費載運乘客或貨物)上服務、且符合 D 類條件的組員,歸類為 D。沿岸代班船員是在外國船舶的高級船員(officer)休返鄉假、船舶停留在美國港口期間暫時代班的人,不符合 D 類簽證資格,必須持 B-1 簽證。[2,11]
  • 以美國為基地的漁船組員。如果漁船的母港(home port)或作業基地(operating base)在美國,不論船舶屬於哪一國,船上組員都不能取得 D 類簽證,通常需要改申請移民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只有一個例外(第 (D)(ii) 款):在這類漁船上擔任正常營運所需職務、打算純粹以組員身分暫時在關島或 CNMI 上岸,並搭乘原船從當地離開的組員。作業基地是指漁船定期補給、出售船上貨物,或船東或船長在當地進行商業交易的地方;只是偶爾進入美國港口補給,不算作業基地。在這項規定中,美屬薩摩亞不算美國的一部分;但母港在美屬薩摩亞的漁船,如果在 INA 定義的美國境內(包括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與 CNMI)有作業基地,船上組員仍然不能取得 D 類簽證。[2,8]

從簽證到上岸

  1. 向美國使領館申請簽證

    美國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組員簽證一般應依適用於你的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核發最長效期與最多入境次數。如果你同時符合兩種類別的條件,只要互惠條件允許,也應核發 C-1/D 合併簽證,首次擔任組員的人也一樣,因為組員常以所屬船舶以外的交通方式前往下一個任務地點或回家休假。如果 C-1 與 D 的效期或入境次數不同,則會分別核發兩張簽證,各自給予最長效期。[2,12]

  2. 在美國上岸

    船舶或航空器抵達時,你必須留在船上(或抵達的機場),直到官員准許上岸。你必須親自向 CBP 官員申請、出示規定的文件,並證明你沒有不得入境的事由,而且明確無疑地有權上岸;是否准許由官員裁量決定。獲准上岸的組員會拿到自己的 I-95(組員上岸許可,Crewman's Landing Permit)副本,上面註記日期、地點與附條件上岸許可的種類;但如果你持有 I-184、並以上岸休假的方式上岸,則不在此限。上岸休假時,你的護照要交給船長保管。[4,13]

上岸後的限制

依組員規定上岸的組員,不能延長停留,也不能轉換成其他非移民類別。移民局把組員(D)列為不能申請延長停留、也不能申請轉換身分的類別,I-129 說明書也把組員(D)列為不符合轉換身分資格的人。關於轉換身分,移民局網頁註明申請 T 類非移民身分、或提出 U 類非移民身分申請的情形除外。[4,6,7,14]

有一種轉換是可行的。如果你是以上岸休假的方式上岸,而且仍維持身分,可以申請改為「以組員身分改搭其他船舶離境,或以乘客身分搭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上岸許可。核准的前提是:由你抵達時那艘船的船東、代理人、船長或其他規定的業者提出、讓你從該船離職(pay off or discharge)的 I-408 申請已獲核准,而且你要轉往的那艘船的船長或代理人提出證據,證明船上已為你核定一個特定職位,或已妥善安排你返回本國。獲准後,你會拿到新的 I-95,期限只到完成預定轉船所需的時間,自上岸之日起最多 29 天。I-408 被拒絕時,不能上訴。[4]

費用

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金額誰付、何時付
簽證申請費(不以申請案為基礎的非移民簽證,例如 D 類)每人 $185每一位簽證申請人
分開核發的 C-1 與 D 簽證兩筆申請費簽證申請人;在 C-1 與 D 的互惠條件不同、須分別印製兩張簽證時
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依國籍而定(採對等原則)簽證申請人;僅在你的國籍適用時才需繳交
I-102,補發遺失、遭竊、毀損或滅失的 I-95(組員上岸許可)$560;不需另繳 $24 的 I-94 附加費提出 I-102 的申請人,隨申請書繳交給移民局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13,15]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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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要以乘客身分搭機來美國上船,需要哪一種簽證?

以乘客身分來美國加入船舶或航空器的組員,歸類為 C-1(過境);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法規將 C-1 的入境期限限制為 29 天。如果你同時符合兩種類別的所有條件,D 類簽證可以和 C-1 簽證一起核發。外國航空公司員工來美國搭上航空器、執行後續國際航班的,也可以用 B-1 訪客簽證入境,但 B-1 身分不能在純美國國內航班上工作。[2,11]

以組員身分抵達美國後,可以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嗎?

一般來說不行。INA 第 245(c) 條規定,境內調整身分不適用於外籍組員,但已獲核准的《防止對婦女施暴法》(VAWA)自我申請人除外。法規也規定,抵達美國時正在船舶或航空器上服務、或是為了加入船舶或航空器服務而來美國的人,不能申請境內調整身分(I-485),除非能證明符合 INA 第 245(i) 條的資格,並符合該規定的其他條件。你的經歷是否適用例外,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6,17]

罷工或封廠會影響 D 類簽證嗎?

可能會。依 INA 第 214(f) 條,如果你打算上岸,是為了在勞資爭議期間、你將服務的雇主所屬談判單位(bargaining unit)發生罷工或封廠(lockout)時,到美國船舶或航空運輸業者(air carrier)的航空器上服務(兩者依聯邦航運與航空法律定義),就不能取得 D 類身分。但如果雇主提出文件,證明你在罷工或合法封廠開始前已受僱至少 1 年、在該日前 12 個月內至少有 3 個月每月都曾以合格組員身分為該雇主服務至少一次,而且會繼續提供相同的服務,就不受此限。美國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遇到罷工或封廠期間服務的情況,核發 D 類簽證前須先請求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除非認定你在罷工或合法封廠開始前已受僱至少 1 年、在該日前 12 個月內至少有 3 個月每月都曾以合格組員身分為該雇主服務至少一次,而且要以與罷工前相同的程度、在相同的航線上繼續擔任組員。[2,10]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22 CFR 41.4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8 [REDACTED] CREW – D AND C1/D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8 CFR 25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9 FAM 402.1 OVERVIEW OF N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Extend Your Stay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Change My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9 FAM 402.2 TOURISTS AND BUSINESS VISITORS AND MEXICAN BORDER CROSSING CARDS – B VISAS AND BCC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22 CFR 41.112 - Validity of visa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3. 13.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6. 16.Policy Memorandum PM-602-0199: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nd Administrative Grac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發布 2026年5月21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