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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160概要

C-1 / C-1/D / C-2 / C-3過境簽證

給直接途經美國、前往其他國家的旅客,前往美國登上船舶或航空器的組員,以及過境的特定外國官員與聯合國相關旅客。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向美國領事官員申請,領事官員必須確認你符合資格。C-2 或 C-3 簽證除少數例外,須等使領館收到相關外交部、使團或國際組織的書面照會(note)後才會核發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停留多久
C-1 與 C-3:最長 29 天。C-2:在其他入境條件都符合的前提下,必須直接前往紐約聯合國(UN)總部區的鄰近範圍(以哥倫布圓環 Columbus Circle 為中心、半徑 25 英里內),持續待在該範圍內,只有在離開美國時才離開。所有 C 類別都不能申請延長停留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轉換其他身分
原則上不行。以過境(C)身分入境的人,不能向移民局(USCIS)申請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分,除非申請的是 T 非移民身分(人口販運受害者)或 U 非移民身分(犯罪活動受害者)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可以工作嗎
C-1:不行,過境旅客在美國不得從事任何工作。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C-2 或 C-3)只能受僱於該外國政府機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6]
簽證費
C-1 與 C-1/D:每人申請費 $185,另加依你國籍而定的簽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如有的話。C-2 與 C-3:免申請費。金額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見下方「費用」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7]

C 簽證是什麼

過境(C)簽證是非移民(暫時性)簽證,給立即且不間斷地(immediate and continuous)途經美國、前往另一個國家的旅客,只有少數例外。美國國務院的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依《移民與國籍法》(INA)列出四種 C 簽證代號。[8,9]本頁只談過境簽證,不包括以免簽計畫入境美國的情況。

C 簽證官方代號,依 22 CFR 41.12(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代號類別法律依據
C1過境的非美國公民INA 101(a)(15)(C)
C1/D過境與組員合併簽證INA 101(a)(15)(C) 與 (D)
C2依《聯合國總部協定》第 11 條第 3、4 或 5 款,過境前往聯合國總部區的非美國公民INA 101(a)(15)(C)
C3過境的外國政府官員、其直系親屬、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INA 212(d)(8)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8,9]

誰符合 C-1 過境簽證資格

領事官員必須確認你:

  • 打算立即且不間斷地過境美國。[1,8]
  • 持有公共運輸業者(common carrier,例如航空公司這類對大眾提供載客服務的業者)的票,或前往目的地的其他交通安排證明。[1,8]
  • 持有足夠的資金完成這趟過境旅程的目的,或另有足夠的資金可供此用途。[1,8]
  • 已取得在過境美國之後進入美國以外某個國家的許可;除非你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不需要事先取得這項許可。[1,8]

C-1 與 C-1/D 適用一般的拒簽理由:INA 212(a) 的各項理由,以及 INA 214(b)。依 INA 214(b),你會先被推定為移民,直到你在申請簽證時向領事官員、在申請入境時向移民官員證明自己符合非移民身分為止。C-2 與 C-3 申請人則不適用其中大部分的理由(見下文)。[8,11]

組員:C-1 與 C-1/D

以乘客身分前往美國、要登上船舶或航空器的組員,屬於 C-1 類別,必須符合 C-1 的全部條件。如果你也符合組員(D)簽證的條件,領事官員可以同時核發 D 簽證,供日後入境使用;若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對 C-1 與 D 的入境次數與效期規定相同,就會核發一張 C-1/D 合併簽證,規定不同時則分開核發兩張簽證。美國國務院關於組員的指引也說明,免簽過境(Transit Without Visa,TWOV)計畫已無限期暫停。[8,12]

依 2023 年修正後的法律,過境類別也包括:途經美國去登上某艘船舶、要在船上作業的人,或在某艘船舶上作業後下船、再途經美國的人;這裡的作業是指與另一艘從事對外貿易的船舶進行船對船液體貨物轉運(lightering,駁運)。這個類別最長可獲准停留 180 天,美國國務院指引稱這種簽證為 C-4。[3,10,12]

外國官員與聯合國行程:C-2 與 C-3

  • C-2 適用於依《聯合國總部協定》第 11 條第 3、4、5 款,有權往返聯合國總部區與外國之間過境的人。在其他入境條件都符合的前提下,入境時另有以下條件:直接前往聯合國總部區的鄰近範圍(以紐約哥倫布圓環 Columbus Circle 為中心、半徑 25 英里內),持續待在該範圍內,只有在離開美國時才離開;並且持有之後能進入其他國家的證件。[2,3]
  • 如果你屬於第 11 條第 3 款的情況,例如新聞、廣播、電影或其他資訊機構的代表,必須出示聯合國的採訪認證(accreditation)證明,才能核發 C-2 簽證。領事官員也可以改發商務訪客簽證(B-1)或外國資訊媒體簽證(I),前提是你另外符合該類別的資格,並繳納所需費用。[2,9]
  • C-3 適用於外國政府的正式官員(在該國政府擔任官方職位,而非榮譽職),為該國政府公務立即且不間斷地過境美國,前提是該國政府給予美國官員類似的待遇。這位官員的直系親屬、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也歸入同一類別。作為一般護照效期規定的例外,C-3 旅客只需出示有效、未過期的簽證,以及一份自申請入境美國之日起,至少 30 天內都可用來進入某個外國的旅行證件。[13,14]
  • C-2 與 C-3 申請人只適用 INA 212(a) 的四項拒簽理由:212(a)(3)(A)、(3)(B)、(3)(C) 與 (7)(B)。例外是 C-3 的私人或家務員工,所有拒簽理由都適用。[2,14]
  • 申請 C-3 簽證的私人或家務員工,必須出示與雇主簽訂的僱用契約影本;契約須包含美國國務院指引要求的條款、使用員工看得懂的語言,並由雙方簽名;契約不是英文的,須附上正確的英文譯本。雇主必須已在美國持有符合條件的官方身分,或持有 C-3 等符合條件的官方簽證,並與員工同行或比員工先行。這類申請人也適用所有拒簽理由,包括 INA 214(b)。[2]

費用

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並參照國務院指引 9 FAM 402.3 與 402.8。申請費按人計;簽發費(互惠費)依國籍而定。
類別簽證申請費簽發費(互惠費)
C-1$185依你國籍的互惠規定
C-1/D$185;若因互惠規定不同,C-1 與 D 必須分開核發兩張簽證,要付兩次申請費依你國籍的互惠規定
C-2免費往返聯合國總部過境的申請人免費
C-3(含私人或家務員工)免費美國國務院指引:依互惠規定收取,少數情況例外。另外,22 CFR 22.1 規定外國政府的正式代表及其直系親屬免簽發費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7,12]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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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可以用 C-1 簽證在美國轉機時順便觀光嗎?

不行。C-1 是用於立即且不間斷的過境,行程必須事先安排好,沒有不合理的停留。如果想在轉機時探訪朋友或觀光,就必須符合該目的所需的簽證資格。[8]

我搭的郵輪會停靠美國港口,但我不打算下船,需要簽證嗎?

依美國國務院指引,需要。在外國港口上船、目的地是外國、也不打算在美國上岸的乘客,如果船在航程中停靠美國港口,仍然必須持有過境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因為這算是入境。[8]本題不涵蓋可依免簽計畫免除簽證要求的旅客。

入境後行程有變,可以延長停留或改換其他身分嗎?

高可信度 不行。C-1、C-2 與 C-3 旅客不能申請延長停留;以過境身分入境的人,也不能向移民局申請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分,申請 T 或 U 非移民身分除外。如果你的情況特殊,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你的選項。[4,5,15]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22 CFR 41.7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CFR 214.2(c) - Transi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Change My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9 FAM 402.4 TRANSIT VISAS – C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9 FAM 402.8 [REDACTED] CREW – D AND C1/D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22 CFR 41.2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22 CFR 41.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Extend Your Stay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