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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 / DS-160完整指南

E-1條約貿易商

給條約國(包括台灣)的國民來美國從事實質貿易、且貿易主要在美國與本國之間進行的人,以及他們的主管與關鍵員工、配偶與子女。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人在美國境外: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E-1 簽證(填 DS-160 與 DS-156-E;配偶與子女只需 DS-160),拿到簽證後在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已經以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向移民局(USCIS)送 I-129 轉換身分(員工由雇主送件)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停留多久
每次最多 2 年。延期每次最多可核准 2 年,次數沒有上限,但必須一直保有身分結束時離境的意圖。負責新創期營運、具特殊資格的員工,一般不能延期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可以工作嗎
可以,但只限核准的活動,而且只能替讓你取得 E-1 身分的條約合格公司工作;E-1 員工在符合特定條件時,也可以替該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不論國籍,都可以申請 E-1 家屬身分。配偶可以工作(I-94 註記 E-1S);子女(入境代碼 E-1Y)沒有工作許可。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或各地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人員的家屬另有規定:要工作必須另外申請工作許可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5]
台灣
台灣是 E-1 條約國:美國國務院的名單列有「China (Taiwan)」的 E-1,自 1948 年 11 月 30 日起生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主要費用
在領事館:E 類簽證申請費每人 $315,另可能加收對等簽發費;向移民局送 I-129: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與非營利組織 $510),另加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如要加急處理另付 $2,96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8]

E-1 是什麼

E-1 讓條約國的國民以從事國際貿易為唯一目的進入美國,替自己經營貿易。這位貿易商或合格組織的部分員工也可能符合 E-1 資格;配偶與子女可以用家屬身分申請 E-1。[1]

官方簽證類別代號是 E1(Treaty Trader, Spouse or Child),法源是《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15)(E)(i) 條。E-1 的基礎是貿易;同屬 E 類的 E-2(條約投資人)則是給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相當數額的資本到美國真實營運的事業,並且只為開發與主導這項事業而來美國的人。[3,10]

貿易不限於實體商品。依 8 CFR 214.2(e)(9),貿易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服務、國際銀行業務、保險、貨幣、運輸、通訊、資料處理、廣告、會計、設計與工程、管理顧問、觀光、技術及技術移轉,以及部分新聞採集活動。[3]

誰符合條約貿易商資格

要取得 E-1 條約貿易商身分:

  • 你是條約國的國民。個人的國籍由該國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的國籍則看股東,要盡可能追溯到最終持有公司的個人,公司在哪一國註冊並不決定國籍。[2,3]
  • 貿易必須已經存在。所謂貿易,是美國與條約國之間、以對價交換貿易項目的既有國際往來;交換必須可以追蹤、可以辨識,貿易項目的所有權要從一方移轉到另一方。已談妥、對雙方有拘束力,而且約定立即交換貿易項目的合約,也算既有貿易。[3]
  • 貿易量要「實質」:足以讓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項目持續流動,也就是一段時間內有許多筆交易。每筆交易沒有最低金額或數量;金額是考量因素之一,但筆數更多、金額更大的往來比重更高。小型事業若靠許多筆交易得到的收入足以養活你與家人,會被視為有利因素。[1,3]
  • 貿易主要在美國與你的條約國之間:你的國際貿易量必須有超過 50% 是在這兩國之間進行;其餘部分可以是與其他國家的國際貿易,或國內貿易。[2,3]
  • 你來美國的目的「僅」在從事這項貿易。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把「solely」解讀為比較接近「主要」:從事實質貿易必須是來美國的主要原因,但附帶或巧合的其他目的,本身不會讓你失去資格。[2,3]
  • 你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你不必在海外保留住所;FAM 指出,明確表示會在 E 身分結束時離境,通常就足夠。[2,3]

E-1 員工

貿易商的員工也可以歸類為 E-1,條件是:員工與雇主國籍相同、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境,而且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職務;若職位層級較低,則須具備讓其服務對企業有效運作不可或缺的特殊資格。雇主必須是:在美國維持條約貿易商身分的條約國國民(若不在美國,則須本身可歸類為條約貿易商),或是至少 50% 由這類人士持有的組織。[3,11]

持有美國綠卡的貿易商與股東另有規定。具條約國國籍、但已是美國永久居民的貿易商,不能以 E-1 帶員工來美國;判斷公司國籍時,美國永久居民持有的股份也不計入。[2]

高階主管或監督職務必須是這個職位主要且首要的功能,而不是附帶性質;這類職務讓員工對企業整體營運或其中重要部分負最終控制與責任。監督性質的職位,要對企業相當比例的營運負監督責任,一般不是直接管理基層員工。[3,11]

特殊資格要依個案全部事實判斷,例如:你經證實的專業程度、其他人是否具備同樣技能、你在該企業受訓或工作的時間、這項技能能換得的薪資,以及美國是否容易找到具備這類技能的人。只懂外語與外國文化,本身不構成特殊資格。除少數例外,負責新創期營運、具特殊資格的員工,推定 2 年內可以完成目標;因此除非有特殊情況,不能申請延期。[3]

準備文件

在美國境內以 I-129 申請 E-1 時,表格說明要求附上的證據:

  • 條約貿易商的持股與國籍證明,例如列出投資人目前身分與國籍的名單、股票憑證、外國大使館商務處出具的持股證明,以及合格會計師出具的報告。[12]
  • 實質貿易的證明:可以包括下列文件中三項以上的影本:提單、海關收據、信用狀、貿易型錄、採購單、記載進口貨物的保險文件、運送人貨物清單、銷售合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實質貿易的文件。[12]
  • 僅限 E-1 員工:高階主管或監督職務、或特殊資格的證明,例如證書、文憑或成績單、說明職稱與職責的雇主信函、操作手冊,以及職位所需的教育與知識程度。[12]

向領事館申請簽證時,美國國務院有一份建議的 E-1/E-2 文件清單,但只供參考,不是必備文件清單。貿易部分列出的例子包括採購單、提單、銷售或服務合約、信用狀、應收與應付帳款明細,以及客戶名單。證明自己符合資格的責任在你;如果資格有疑問,領事官可以要求任何需要的文件。[2]

向領事館申請 E-1 簽證

  1. 填表

    每位 E-1 申請人都要填 DS-160。主申請人(不論是貿易商本人或員工)還要另交 DS-156-E;配偶與子女不需要。[2]

  2. 繳費

    E 類簽證的申請費每人 $315。核發時可能另收簽發費(對等費用,reciprocity fee),依對等原則收取。具條約國國籍的配偶或子女,依其本身國籍的對等收費表;非條約國籍的配偶或子女,則依主申請人的收費表。[2,6]

  3. 審查

    領事官要判斷:條約是否存在;你(與公司)是否具條約國國籍;你的活動是否屬於貿易;你是否僅為從事實質貿易而來;貿易是否主要在美國與你的條約國之間;若你是員工,是否將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職位,或具備公司在美國營運不可或缺的技能;以及你是否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境。[2]

  4. 入境

    拿到簽證後,在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第一次入境最多可核給 2 年;除非法規另有規定,E 類入境核給的期間不會超過護照到期日後 6 個月。[1,3]

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E-1

如果你已經以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可以自己送 I-129 申請轉換為 E-1;如果是員工,由合格雇主替你送件。你必須一直維持合法身分,才能保有申請資格。人在美國境外時,不能用 I-129 申請 E-1。這份 I-129 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核准、拒絕,或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1,8,12]

停留期間、延期與出入境

每次獲准停留最多 2 年。人在美國要延長停留,須以 I-129 申請延期,每次最多可核准 2 年。延期次數沒有上限(上方提到的新創期特殊資格員工除外),但必須一直保有身分到期或終止時離境的意圖。[1,3,13]

申請延期時,必須證明你一直遵守 E-1 身分的條件、送件時人在美國境內,而且沒有放棄這項申請。出國後再入境時,只要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認定你可以入境,一般可以重新獲得 2 年的停留期間。[1,3]

你可以在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入境、效期結束後最多再停留 10 天,但除非另有授權,這些天數內不能工作。如果 E-1 工作停止,在連續 60 天內(若效期更早結束,則到效期結束為止),不會只因停止工作就被視為未維持身分;每個效期只能用一次。這段期間除非另有授權不能工作,國土安全部(DHS)也可以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在這兩種期間內,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仍可以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13]

如果延期申請是準時送出、仍在審理中,而你的停留期限已到期,你可以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自到期日起最多 240 天。若移民局在這之前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你收到拒絕通知時就終止。[4]

工作範圍與公司變動

你只能從事取得 E-1 時核准的活動,也只能替讓你取得身分的條約合格公司工作。E-1 員工也可以替條約企業的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工作,而不算重大變更,但前提是在核定 E-1 身分時,已提出證據證明:工作所在的企業與子公司、母子公司關係,以及該子公司本身也符合條約企業資格;這份工作需要高階主管、監督或關鍵技能;而且工作內容符合當初核准類別所依據的活動條件。[1,3,4]

E-1 身分條件若有任何重大變更,必須經移民局核准。所謂重大變更,是雇主基本性質的根本改變、而且會影響你的 E 類資格,例如合併、收購、出售你所任職的部門,或其他影響你與條約企業原核准關係的事件。若要讓你繼續維持 E-1 身分,貿易商或公司要重新送 I-129 並繳費,附上你仍符合資格的證據(可同時申請延期);或由你申請一張反映新條件的簽證,再申請入境。走移民局這條路時,申請核准前不能開始新的工作。[1,3]

非重大變更不需要重新送 I-129。如果不確定某項變更算不算重大,貿易商或公司可以送 I-129(附費用)並完整說明變更內容,請移民局提供意見。未經許可換到新雇主,屬於未維持身分。[1,3]

隨行家屬(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與你同行或之後再來,國籍不必與你相同;獲准後,一般會得到與你相同的停留期間。[1]

維持有效 E-1(E-1S)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包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E-1S 的 I-94(移民局與 CBP 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核發)可以作為 I-9 表 List C 的工作許可證明。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卡(EAD),但配偶也可以送 I-765(附費用)申請一張。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辦事處(TECRO、TECO)人員的配偶例外(見下方)。[1,14]

子女的入境代碼是 E-1Y,不能工作(TECRO、TECO 人員的家屬另有規定,見下方)。已在美國的家屬要轉換為或延長 E-1 家屬身分,可以合併用一份 I-539(附費用)一起申請。主申請人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E-1 時,配偶與子女要同時送出轉換身分申請;只有主申請人獲准 E-1 身分並持續維持,這些申請才能核准。[1,2,3]

台灣:駐美代表處與辦事處人員

費用

G-1055 費用表 10/07/26 版,以及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付款前請再確認最新費用表。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E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每人 $315每次向美國使領館申請簽證;可能另加對等簽發費
I-129(E-1)紙本$1,015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分、延期或變更條件
I-129(E-1)線上$965同上,改為線上送件
I-129,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510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25 人以下,或非營利組織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300/$0加在 I-129 上: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I-907 加急處理$2,965自由選擇,僅限 I-129;另外加付,不含在其他費用內
配偶與子女的 I-539紙本 $470/線上 $420家屬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身分
I-765(配偶自由申請的 EAD)紙本 $520/線上 $470一般申請費;TECRO E-1 人員的台灣籍家屬為 $0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8,15]

費用不正確的申請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先查最新的 G-1055 費用表。[7]

E-1 與綠卡

E-1 是非移民(暫時性)身分,你必須維持身分結束時離境的意圖。不過,已核准的勞工證,或已送件、已核准的移民簽證優先類別申請,不能單獨作為拒絕 E 類入境、轉換身分或延期的理由。[3]

在領事館,若申請人同時是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必須讓領事官相信他打算在獲准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在美國辦境內調整身分或以其他方式留下。[2]

常見錯誤

  • 只靠一筆大合約。不論交易期間多長、金額多高,都不能只憑單一交易取得或維持條約貿易商身分。[3]
  • 貿易還沒開始就申請。E-1 不是用來尋找貿易關係的;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必須已經在進行。[2]
  • 把在美國國內的銷售當成 E-1 貿易。國內貿易,或沒有國際往來、只是開發國內市場,都不算 E-1 所說的貿易。[3]
  • 把匯回本國的錢當成貿易。把在美國提供服務的收入存進條約國的銀行帳戶,如果這筆錢沒有支撐當地任何業務活動,不一定能證明有實質的交換。[2]
  • 只靠職稱。在只有兩個人的小辦公室,「副總裁」或「經理」這類職稱本身意義不大;領事官還會看實際職責、職位在組織中的位置,以及所管理員工的人數與技能程度。[2]

審理時間(I-129)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 I-129 的時間,不包含領事館的預約等候與簽證審查。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E-1 有最低貿易金額嗎?

每筆交易的金額或數量沒有最低門檻。重點是貿易持續流動、一段時間內有許多筆交易;不論期間多長、金額多高,單一一筆交易都不夠。筆數更多、金額更大的往來,比重更高。[3]

服務業也可以申請 E-1 嗎?

可以,服務也是貿易項目。服務要算數,提供這項服務必須是公司的經營目的,而且服務本身就是公司賣給客戶的商品;這項服務也仍須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以對價交換。FAM 舉的例子包括國際銀行業務、保險、運輸、觀光與通訊;從事新聞採集的申請人,則通常應歸類為 I 類(外國媒體)。[2,3]

公司在哪一國註冊,就決定公司的國籍嗎?

不是。就 E 類簽證而言,公司的國籍看的是個人股東的國籍,在哪一國註冊並不相關。如果公司由另一家公司持有,每一層持股都要檢視。例外:股票只在註冊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以推定其國籍就是交易所所在國。[2]

我有雙重國籍,要用哪一個?

申請 E 類身分的公司只能有一個合格國籍,所以有雙重國籍的股東必須選定一個。選定後,公司股東與所有 E 類員工都必須具有這個國籍,並在所有與這家公司有關的 E 類事務上以該國國民身分出現。例外是由兩個條約國的國民各占一半(50/50)、共同持有並控制的公司,兩國國籍的員工都可以申請 E 簽證替它工作。[2]

一定要有實體辦公室嗎?

不一定。FAM 指出,實體辦公室不是 E 類簽證的必要條件,但判斷是否符合各項條件時,有沒有辦公室可能是相關因素。[2]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E-1 Treaty Trad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9 -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Specialty Occupations (E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CFR 214.2(e) - Treaty traders and investo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8. 8.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22 CFR 41.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