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 是什麼
E-1 讓條約國的國民以從事國際貿易為唯一目的進入美國,替自己經營貿易。這位貿易商或合格組織的部分員工也可能符合 E-1 資格;配偶與子女可以用家屬身分申請 E-1。[1]
官方簽證類別代號是 E1(Treaty Trader, Spouse or Child),法源是《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15)(E)(i) 條。E-1 的基礎是貿易;同屬 E 類的 E-2(條約投資人)則是給已經投資、或正在積極投資相當數額的資本到美國真實營運的事業,並且只為開發與主導這項事業而來美國的人。[3,10]
貿易不限於實體商品。依 8 CFR 214.2(e)(9),貿易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服務、國際銀行業務、保險、貨幣、運輸、通訊、資料處理、廣告、會計、設計與工程、管理顧問、觀光、技術及技術移轉,以及部分新聞採集活動。[3]
誰符合條約貿易商資格
要取得 E-1 條約貿易商身分:
- 你是條約國的國民。個人的國籍由該國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的國籍則看股東,要盡可能追溯到最終持有公司的個人,公司在哪一國註冊並不決定國籍。[2,3]
- 貿易必須已經存在。所謂貿易,是美國與條約國之間、以對價交換貿易項目的既有國際往來;交換必須可以追蹤、可以辨識,貿易項目的所有權要從一方移轉到另一方。已談妥、對雙方有拘束力,而且約定立即交換貿易項目的合約,也算既有貿易。[3]
- 貿易量要「實質」:足以讓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項目持續流動,也就是一段時間內有許多筆交易。每筆交易沒有最低金額或數量;金額是考量因素之一,但筆數更多、金額更大的往來比重更高。小型事業若靠許多筆交易得到的收入足以養活你與家人,會被視為有利因素。[1,3]
- 貿易主要在美國與你的條約國之間:你的國際貿易量必須有超過 50% 是在這兩國之間進行;其餘部分可以是與其他國家的國際貿易,或國內貿易。[2,3]
- 你來美國的目的「僅」在從事這項貿易。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把「solely」解讀為比較接近「主要」:從事實質貿易必須是來美國的主要原因,但附帶或巧合的其他目的,本身不會讓你失去資格。[2,3]
- 你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你不必在海外保留住所;FAM 指出,明確表示會在 E 身分結束時離境,通常就足夠。[2,3]
E-1 員工
貿易商的員工也可以歸類為 E-1,條件是:員工與雇主國籍相同、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境,而且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職務;若職位層級較低,則須具備讓其服務對企業有效運作不可或缺的特殊資格。雇主必須是:在美國維持條約貿易商身分的條約國國民(若不在美國,則須本身可歸類為條約貿易商),或是至少 50% 由這類人士持有的組織。[3,11]
持有美國綠卡的貿易商與股東另有規定。具條約國國籍、但已是美國永久居民的貿易商,不能以 E-1 帶員工來美國;判斷公司國籍時,美國永久居民持有的股份也不計入。[2]
高階主管或監督職務必須是這個職位主要且首要的功能,而不是附帶性質;這類職務讓員工對企業整體營運或其中重要部分負最終控制與責任。監督性質的職位,要對企業相當比例的營運負監督責任,一般不是直接管理基層員工。[3,11]
特殊資格要依個案全部事實判斷,例如:你經證實的專業程度、其他人是否具備同樣技能、你在該企業受訓或工作的時間、這項技能能換得的薪資,以及美國是否容易找到具備這類技能的人。只懂外語與外國文化,本身不構成特殊資格。除少數例外,負責新創期營運、具特殊資格的員工,推定 2 年內可以完成目標;因此除非有特殊情況,不能申請延期。[3]
準備文件
在美國境內以 I-129 申請 E-1 時,表格說明要求附上的證據:
向領事館申請簽證時,美國國務院有一份建議的 E-1/E-2 文件清單,但只供參考,不是必備文件清單。貿易部分列出的例子包括採購單、提單、銷售或服務合約、信用狀、應收與應付帳款明細,以及客戶名單。證明自己符合資格的責任在你;如果資格有疑問,領事官可以要求任何需要的文件。[2]
向領事館申請 E-1 簽證
填表
每位 E-1 申請人都要填 DS-160。主申請人(不論是貿易商本人或員工)還要另交 DS-156-E;配偶與子女不需要。[2]
繳費
E 類簽證的申請費每人 $315。核發時可能另收簽發費(對等費用,reciprocity fee),依對等原則收取。具條約國國籍的配偶或子女,依其本身國籍的對等收費表;非條約國籍的配偶或子女,則依主申請人的收費表。[2,6]
審查
領事官要判斷:條約是否存在;你(與公司)是否具條約國國籍;你的活動是否屬於貿易;你是否僅為從事實質貿易而來;貿易是否主要在美國與你的條約國之間;若你是員工,是否將擔任高階主管或監督職位,或具備公司在美國營運不可或缺的技能;以及你是否打算在 E-1 身分結束時離境。[2]
入境
拿到簽證後,在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第一次入境最多可核給 2 年;除非法規另有規定,E 類入境核給的期間不會超過護照到期日後 6 個月。[1,3]
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E-1
如果你已經以合法非移民身分在美國,可以自己送 I-129 申請轉換為 E-1;如果是員工,由合格雇主替你送件。你必須一直維持合法身分,才能保有申請資格。人在美國境外時,不能用 I-129 申請 E-1。這份 I-129 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核准、拒絕,或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1,8,12]
停留期間、延期與出入境
每次獲准停留最多 2 年。人在美國要延長停留,須以 I-129 申請延期,每次最多可核准 2 年。延期次數沒有上限(上方提到的新創期特殊資格員工除外),但必須一直保有身分到期或終止時離境的意圖。[1,3,13]
申請延期時,必須證明你一直遵守 E-1 身分的條件、送件時人在美國境內,而且沒有放棄這項申請。出國後再入境時,只要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認定你可以入境,一般可以重新獲得 2 年的停留期間。[1,3]
你可以在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入境、效期結束後最多再停留 10 天,但除非另有授權,這些天數內不能工作。如果 E-1 工作停止,在連續 60 天內(若效期更早結束,則到效期結束為止),不會只因停止工作就被視為未維持身分;每個效期只能用一次。這段期間除非另有授權不能工作,國土安全部(DHS)也可以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在這兩種期間內,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仍可以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13]
如果延期申請是準時送出、仍在審理中,而你的停留期限已到期,你可以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自到期日起最多 240 天。若移民局在這之前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你收到拒絕通知時就終止。[4]
工作範圍與公司變動
你只能從事取得 E-1 時核准的活動,也只能替讓你取得身分的條約合格公司工作。E-1 員工也可以替條約企業的母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工作,而不算重大變更,但前提是在核定 E-1 身分時,已提出證據證明:工作所在的企業與子公司、母子公司關係,以及該子公司本身也符合條約企業資格;這份工作需要高階主管、監督或關鍵技能;而且工作內容符合當初核准類別所依據的活動條件。[1,3,4]
E-1 身分條件若有任何重大變更,必須經移民局核准。所謂重大變更,是雇主基本性質的根本改變、而且會影響你的 E 類資格,例如合併、收購、出售你所任職的部門,或其他影響你與條約企業原核准關係的事件。若要讓你繼續維持 E-1 身分,貿易商或公司要重新送 I-129 並繳費,附上你仍符合資格的證據(可同時申請延期);或由你申請一張反映新條件的簽證,再申請入境。走移民局這條路時,申請核准前不能開始新的工作。[1,3]
非重大變更不需要重新送 I-129。如果不確定某項變更算不算重大,貿易商或公司可以送 I-129(附費用)並完整說明變更內容,請移民局提供意見。未經許可換到新雇主,屬於未維持身分。[1,3]
隨行家屬(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與你同行或之後再來,國籍不必與你相同;獲准後,一般會得到與你相同的停留期間。[1]
維持有效 E-1(E-1S)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包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E-1S 的 I-94(移民局與 CBP 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核發)可以作為 I-9 表 List C 的工作許可證明。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卡(EAD),但配偶也可以送 I-765(附費用)申請一張。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辦事處(TECRO、TECO)人員的配偶例外(見下方)。[1,14]
子女的入境代碼是 E-1Y,不能工作(TECRO、TECO 人員的家屬另有規定,見下方)。已在美國的家屬要轉換為或延長 E-1 家屬身分,可以合併用一份 I-539(附費用)一起申請。主申請人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E-1 時,配偶與子女要同時送出轉換身分申請;只有主申請人獲准 E-1 身分並持續維持,這些申請才能核准。[1,2,3]
台灣:駐美代表處與辦事處人員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E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每人 $315 | 每次向美國使領館申請簽證;可能另加對等簽發費 |
| I-129(E-1)紙本 | $1,015 | 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分、延期或變更條件 |
| I-129(E-1)線上 | $965 | 同上,改為線上送件 |
| I-129,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 $510 | 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25 人以下,或非營利組織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 $600/$300/$0 | 加在 I-129 上: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
| I-907 加急處理 | $2,965 | 自由選擇,僅限 I-129;另外加付,不含在其他費用內 |
| 配偶與子女的 I-539 | 紙本 $470/線上 $420 | 家屬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身分 |
| I-765(配偶自由申請的 EAD) | 紙本 $520/線上 $470 | 一般申請費;TECRO E-1 人員的台灣籍家屬為 $0 |
費用不正確的申請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先查最新的 G-1055 費用表。[7]
E-1 與綠卡
E-1 是非移民(暫時性)身分,你必須維持身分結束時離境的意圖。不過,已核准的勞工證,或已送件、已核准的移民簽證優先類別申請,不能單獨作為拒絕 E 類入境、轉換身分或延期的理由。[3]
在領事館,若申請人同時是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必須讓領事官相信他打算在獲准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在美國辦境內調整身分或以其他方式留下。[2]
常見錯誤
審理時間(I-129)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 I-129 的時間,不包含領事館的預約等候與簽證審查。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E-1 有最低貿易金額嗎?
每筆交易的金額或數量沒有最低門檻。重點是貿易持續流動、一段時間內有許多筆交易;不論期間多長、金額多高,單一一筆交易都不夠。筆數更多、金額更大的往來,比重更高。[3]
服務業也可以申請 E-1 嗎?
可以,服務也是貿易項目。服務要算數,提供這項服務必須是公司的經營目的,而且服務本身就是公司賣給客戶的商品;這項服務也仍須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以對價交換。FAM 舉的例子包括國際銀行業務、保險、運輸、觀光與通訊;從事新聞採集的申請人,則通常應歸類為 I 類(外國媒體)。[2,3]
公司在哪一國註冊,就決定公司的國籍嗎?
不是。就 E 類簽證而言,公司的國籍看的是個人股東的國籍,在哪一國註冊並不相關。如果公司由另一家公司持有,每一層持股都要檢視。例外:股票只在註冊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以推定其國籍就是交易所所在國。[2]
我有雙重國籍,要用哪一個?
申請 E 類身分的公司只能有一個合格國籍,所以有雙重國籍的股東必須選定一個。選定後,公司股東與所有 E 類員工都必須具有這個國籍,並在所有與這家公司有關的 E 類事務上以該國國民身分出現。例外是由兩個條約國的國民各占一半(50/50)、共同持有並控制的公司,兩國國籍的員工都可以申請 E 簽證替它工作。[2]
一定要有實體辦公室嗎?
不一定。FAM 指出,實體辦公室不是 E 類簽證的必要條件,但判斷是否符合各項條件時,有沒有辦公室可能是相關因素。[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E-1 Treaty Trad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9 FAM 402.9 -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Specialty Occupations (E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8 CFR 214.2(e) - Treaty traders and investo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8.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9.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1.22 CFR 41.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3.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4.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5.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