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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完整指南

L-1AL-1A 跨國公司內部調派:經理或高階主管

把海外關係企業的經理或高階主管調到美國據點,也可以用來設立新據點;總停留上限 7 年。

重點一覽

由誰申請
由美國或海外雇主送 I-129;已有 Blanket L 核准的公司用 I-129S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2]
海外年資要求
送件前 3 年內,在關係企業連續任職滿 1 年
查核 2026年9月27日[3]
首次核准期間
最多 3 年(新設據點最多 1 年)
查核 2026年9月27日[2,3]
停留上限
總計 7 年;H 與 L 身分的時間合併計算
查核 2026年9月27日[3,4]
加急處理
15 個工作天,費用 $2,965
查核 2026年9月27日[5,6]
配偶能否工作
可以,身分本身即含工作許可;I-94 註記為 L-2S
查核 2026年9月27日[2,7]

L-1A 是什麼

L-1A 讓公司把海外關係企業的高階主管或經理調到美國據點;還沒有美國據點的外國公司,也可以派高階主管或經理來美國設立新據點。[2,9]

由雇主向移民局(USCIS)遞交 I-129,美國或海外雇主都可以當申請人。核准後,人在海外的受益人再向美國領事館申請 L-1 簽證。[1,2,10,11]

L-1 申請人不適用《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4(b) 條的移民意圖推定;申請永久居留本身,也不會讓人失去 L-1 資格。[3,10]

L-1A 的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與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定義,和跨國經理人綠卡 EB-1C 使用的是同一套法律定義。[3,9,12]

常見情況

  • 高可信度 台灣公司的經理,調派到美國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3]
  • 海外公司派高階主管或經理來美國設立新據點。[2]
  • 在海外經營公司的老闆:只要美國的派駐屬於暫時性,而且計畫結束後調回海外任職,也可以符合資格;但只掛頭銜不算。[3,13]

申請條件

雇主要證明以下每一項

  • 合格關係:美國與海外雇主是同一家公司,或彼此為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2,3]
  • 持續營業(doing business):在整個 L-1 期間,公司在美國與至少另一個國家規律、有系統且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之間不必有國際貿易往來。[2,3]
  • 海外年資:送件前 3 年內,在合格組織的海外單位連續全職任職至少 1 年。[3]
  • 海外職位:那 1 年的職位屬於管理職、高階主管職或專業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職位。[3,7]
  • 美國職位:以管理或高階主管工作為主;不必和海外做的是同一份工作。[3,13]

以合法身分為同一雇主在美國工作的時間,以及短暫的商務或觀光行程,不會中斷海外 1 年的連續性,但也不能算進那 1 年。[3]

合格關係

法規對各種關係的定義

  • 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公司或其他法人。[3]
  • 分公司:同一組織設在其他地點的營業部門或辦公室。[3]
  • 子公司:母公司持股過半並控制;持股一半並控制;在 50 對 50 合資中持股 50% 且有同等控制權與否決權;或持股不到一半但實際控制。[3]
  • 關係企業:由同一家母公司或同一人持有並控制的兩家子公司之一;或由同一群人、以大致相同比例持有並控制的兩家公司之一。[3]

常見證據包括年報、公司章程、財務報表或股票。是否足夠,取決於證據的品質與證明力。[1]

只有代理人或只設辦公室,不算持續營業。[2,3]

管理職能還是高階主管職能?

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

  • 管理整個組織,或其中的部門、分支、職能或單位。[3,9]
  • 督導並控管其他主管、專業人員或經理的工作,或管理一項關鍵職能。[3,9]
  • 對直屬員工有聘用與解僱權,或可建議這類及其他人事決定;若沒有直屬員工,則在組織層級或所管職能中位居高層。[3,9]
  • 對所負責業務或職能的日常運作有裁量權。[3,9]

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

  • 主導整個組織或其主要單位、主要職能的管理。[3,9]
  • 訂定組織、單位或職能的目標與政策。[3,9]
  • 在決策上有廣泛的裁量空間。[3,9]
  • 只接受更高層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一般性監督或指示。[3,9]

第一線主管不會只因為有督導工作就算管理職,除非所督導的員工是專業人員。[3,9]

職能經理(function manager)是在高層級管理組織的一項關鍵職能,不一定要直接督導其他員工。[2,13]

高可信度 移民局看的是主要職務內容。主要在做產出產品或提供服務所需工作的人,即使職稱是經理,也不算管理職或高階主管。[13]

若把人力規模列入考量,移民局必須依組織的整體目的與發展階段,衡量其合理需求;直屬員工人數本身不能作為唯一依據。[9,13]

設立美國新據點(new office)

新據點是指透過母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在美國持續營業未滿 1 年的組織。[3]

第一次申請必須證明

  • 已取得足以容納新據點的實體營業場所。[1,3]
  • 你在送件前 3 年內曾連續 1 年擔任經理或高階主管,並將對新據點擁有管理或主管權限。[1,3]
  • 核准後 1 年內,美國據點將能支撐一個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並提出據點的業務範圍、組織架構與財務目標,美國投資金額與海外公司支付你薪資及開始營業的能力,以及海外公司的組織架構等資料佐證。[1,2,3]

新據點申請案最長核准 1 年。[3,14]

第一年後申請延期,要附上

  • 美國與海外公司仍屬合格組織的證據。[3]
  • 美國公司過去 1 年持續營業的證據。[3]
  • 說明你過去 1 年及延期期間的職務。[3]
  • 說明新據點的人力配置,包括員工人數與職位類型,並附薪資支付證明。[3]
  • 美國據點的財務狀況證明。[3]

Blanket L(整體申請)

規模較大的公司可以透過 Blanket L 預先取得關係企業的核准。申請人與各公司都必須從事商業貿易或服務,美國據點已營業至少 1 年,且集團在美國內外共有 3 家以上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2,3]

另外還要符合其中一項:過去 12 個月至少 10 件 L 申請獲准、美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年營收合計至少 2,500 萬美元,或美國員工至少 1,000 人。[2,3]

Blanket L 核准後,雇主把 I-129S 與核准通知影本交給員工,員工在 I-129S 日期起 6 個月內向領事館申請 L-1 簽證。[2,3]

領事官只會核准「明顯可核准」的 Blanket L 案件。被拒時,雇主可以改向移民局遞交個別申請。[3,10]

在領事館,依新的 I-129S 第一次申請 Blanket L-1 時要繳 $500 反詐欺費;若雇主在美國有 50 名以上員工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另加 $4,500。[10,15]

要準備的證據

  • 合格關係:年報、公司章程、財務報表、股票。[1]
  • 海外年資:海外雇主出具的信函,載明任職期間、職務與資格,並附佐證文件。[1]
  • 美國職位:能顯示管理或高階主管職能的詳細職務說明。[1,3]
  • 高可信度 組織圖,以及日常工作由誰負責的說明;移民局會衡量組織架構、人力配置與其他員工的工作內容。[13]
  • 新據點:營業場所證明、據點的業務範圍與財務目標、美國投資金額,以及海外公司的財務能力。[1,3]
  • 若你是公司老闆:證明美國派駐屬暫時性、期滿後會調回海外的文件。[3]

費用

目前費用(付款前請再確認官方費用表)
項目金額說明
I-129(L)紙本 $1,385/線上 $1,335一般申請人
I-129(L),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695美國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或符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300/$0一般/小型雇主/非營利
反詐欺費(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Fee)$500首次核給 L 身分或更換雇主時繳;L-1A 與 L-1B 互轉不用繳
9-11 生物辨識費(Public Law 114-113)$4,500美國員工 50 人以上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的雇主;自 2026 年 9 月 9 日起延期案也要繳;適用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以前送出的申請;不含未申請延期的修正案
I-907 加急處理$2,965自由選擇
L-2 家屬的 I-539紙本 $470/線上 $420家屬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身分
L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205每位申請人;可能另加對等簽證費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5,15,16,17,18,19,20]

2026 年 9 月 9 日生效的最終規則,要求符合條件的雇主在延期案也繳 9-11 生物辨識費,包括同一雇主的延期;以前只有需繳反詐欺費的案件才要繳。[17,18]

費用不正確的申請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先查移民局最新費用表(G-1055)。L-1A 的 I-129 可以用上傳 PDF 的方式線上送件。[15,20]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加送 I-907 後,移民局必須在 15 個工作天內對 L-1A 申請案做出處理(核准、拒絕,或發出補件通知(RFE)/意圖拒絕通知(NOID)),否則退還 $2,965 加急費。[5,6]

從移民局收到表格與費用時開始計時。收到 RFE 或 NOID 時計時暫停,移民局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5]

L-2 家屬的 I-539 無法申請加急,但和 I-129 一起送件的 I-539 會與申請案同時審理。[6]

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隨行家屬(L-2)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L-2 身分,停留期限一般與你相同。[2,7]

移民局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視 L-2 配偶的身分本身即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L-2S 的 I-94(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核發)可作為 I-9 的證明;工作許可卡(EAD)可申請但非必要。[2,7,21]

L-2 子女可以上學,但不能工作。[7]

L-2 身分依附於 L-1 的合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結束或不再符合資格時,L 身分即失效。[7]

已在美國的家屬,可以一起用 I-539(附費用)轉換或延長身分。[2]

可以停留多久

第一次核准最長 3 年,新據點最長 1 年;之後每次延期最多 2 年。[2,3]

經理與高階主管總共可停留 7 年;H 與 L 身分的時間合併計算,也包括過去在其他雇主的時間。[3,4]

用滿上限後,必須先在美國境外居住並實際停留滿 1 年,才能再核准新的 H 或 L 申請;短暫入境不會中斷這 1 年,但也不計入。[3]

若你並未持續居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工作是季節性、間歇性,或每年合計 6 個月以下;或你住在海外、定期通勤到美國做兼職工作,就不受上限限制;但必須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3,4]

若你以 L-1B(上限 5 年)入境後升任主管,必須在經移民局核准的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上至少 6 個月,才能適用 7 年上限。[3,4]

如果在延期申請審理期間 I-94 到期,只要是準時送件,你可以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最長 240 天。[22]

若工作結束,現行規定在每段效期內給予一次最多連續 60 天的寬限期(若 I-94 較早到期,以 I-94 為準)。國土安全部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提案取消這個寬限期(意見徵詢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正式規則生效前,仍適用現行規定。[23,24]

從 L-1A 到綠卡(EB-1C)

L-1A 的經理與高階主管,可能符合 EB-1C(跨國公司經理及高階主管,第一優先類別)的綠卡資格,由美國雇主遞交 I-140。[12,25]

EB-1C 採用同樣的管理與高階主管定義。美國雇主必須已持續營業至少 1 年,而且要證明你在送件前 3 年內有 1 年合格的海外任職;若你已在美國為同一雇主工作,則看你以非移民身分入境前的 3 年。[12]

由於 L-1 允許移民意圖,提出綠卡申請本身不會讓你失去維持或延長 L-1 身分的資格。[3,10]

EB-1C 的 I-140 申請加急處理,時限是 45 個工作天。[5,6]

解讀 移民局對職務內容、人力配置、合格關係與持續營業的提問,在 L-1A 與 EB-1C 之間大量重疊;可參考我們的 EB-1C 指南與補件主題。[12,13]

常見錯誤

  • 把已在美國的時間算進海外 1 年。[3]
  • 解讀 職務說明寫得很籠統(例如「負責營運」),卻沒交代日常工作由誰做。[13]
  • 只靠職稱:掛「董事」或「總經理」頭銜,但實際上不以管理工作為主,並不符合資格。[13]
  • 還沒取得營業場所就送新據點申請。[3]
  • 解讀 到了新據點延期時,卻拿不出第一年的人力、薪資與財務紀錄。[3]
  • 職能改變(例如由專業知識職轉為經理)或合格關係變動,卻沒有送修正申請。[3]
  • 缺少必要的初始證據就送件: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移民局可以不先發 RFE 就直接拒絕。[26,27]
  • 符合條件的雇主在 2026 年 9 月 9 日以後送延期案時,漏繳 9-11 生物辨識費。[17,18]
  • 用到舊版 I-129:2026 年 11 月 9 日起(以郵戳或線上送出日為準)只接受 09/09/26 版。[11]

常見補件(RFE)主題

以下依移民局適用的規則整理;同樣的議題也常出現在 EB-1C 的補件通知裡。

  • 解讀 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要求列出各項職務與所占時間比例,用來判斷是否以管理或主管工作為主。[3,13]
  • 解讀 人力與組織:誰替你處理營運事務——下屬的組織圖、職稱、職務與薪資紀錄。[9,13]
  • 解讀 職能經理的主張:證明該職能是關鍵職能,而且你是在管理它,不是親自執行。[13]
  • 解讀 合格關係:雙方公司的持股與控制權文件。[1,3]
  • 解讀 持續營業:證明在美國與海外都規律、有系統且持續地營業,而不只是設辦公室或代理人。[3]
  • 解讀 海外年資:3 年期間內以合格職位連續全職任職。[3]
  • 解讀 新據點延期:第一年後的人力、已付薪資與財務狀況。[3]
  • 延期案:證明你一直維持 L-1 身分;法規要求每次延期都要附上。[23]

送件之後

  1. 收件

    移民局寄出收件通知。有申請加急的話,從移民局收到表格與費用時開始計算 15 個工作天。[5,6]

  2. 審查

    移民局可能核准、發出 RFE 或 NOID,或拒絕。若延期案的當事人與事實都和先前相同,移民局會尊重先前的核准,除非先前有重大錯誤、情況有重大改變,或出現新的不利資訊。[23,27]

  3. 核准

    人在海外的受益人接著申請 L-1 簽證。核准的申請案是符合資格的初步證據,但領事官仍會在面談時確認事實。[10]

  4. 領事館面談

    若領事官認為你不符合 L 類資格,會依 INA 221(g) 拒簽,並可將申請案退回移民局重新審查。[10]

  5. 入境

    高可信度 入境時核給的期限不會超過申請案效期。L 簽證依對等原則可能效期較長,但停留期限以申請案為準。[3,10]

收到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時

RFE 的期限由移民局訂定,最長 12 週(84 天);NOID 最長 30 天。以郵寄送達時加 3 天。移民局不能延長期限。[26,27,28]

所有資料要一次寄齊。只回覆一部分,移民局會視為請它依現有資料直接決定。[27]

逾期未回覆,申請案可能以放棄論、依現有資料拒絕,或兩者兼有。[27]

有申請加急的話,移民局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5]

L 申請案被拒時,可以用 I-290B 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或提出動議,一般須在 30 天內(郵寄送達為 33 天)。但延期停留的申請被拒,本身不能上訴。[3,23,29]

官方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1.8%

核准 22,535 · 拒絕 2,004

▲ 1.0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0.8%)

L-1A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17201920212023202591.8%
L-1A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25k50k20172019202120232025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3 月 1 日:L 申請案的加急處理費調漲為 $2,965。[5,8]
  • 2026 年 8 月 5 日:缺少必要初始證據時,移民局可以不發 RFE/NOID 就拒絕,寄往海外的通知也不再多給 14 天。[26]
  • 2026 年 9 月 9 日:9-11 生物辨識費(L-1 為 $4,500)擴及符合條件雇主的延期案。[18]
  • 2026 年 9 月 11 日提案:取消離職後最多 60 天的寬限期(尚未生效)。[24]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了紙本 I-129 的郵寄地址。寄到舊地址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11]
  • 2026 年 10 月 7 日:新版規費表(G-1055,10/07/26 版)新增 L 申請案的線上遞件費用 $1,335,紙本為 $1,385。[15,20]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L-1A 可以待多久?

總共最多 7 年。第一次核准最長 3 年(新據點 1 年),之後每次延期最多 2 年;H 與 L 身分的時間合併計算。[2,3,4]

L-2 配偶可以工作嗎?

可以。L-2 配偶的身分本身即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L-2S 的 I-94 可作為 I-9 證明,EAD 可申請但非必要。L-2 子女不能工作。[2,7]

台灣的小公司可以用 L-1A 來美國開據點嗎?

可以,前提是符合新據點規定:已取得營業場所、受益人過去 3 年內在海外連續擔任經理或高階主管 1 年,並證明美國據點在 1 年內撐得起管理或主管職位。第一次最長核准 1 年。[1,2,3]

我已經在美國待的時間,可以算進海外 1 年嗎?

不行。以合法身分為同一雇主在美國的時間,以及短暫行程,不會中斷海外 1 年,但也不能算進去。[3]

我是公司老闆,可以申請 L-1A 嗎?

可以,受益人可以是海外或美國公司的所有人。申請案必須證明你在美國的服務是暫時性的、期滿後會調回海外;只掛頭銜、實際上不以管理工作為主,則不符合。[3,13]

需要像觀光簽證一樣證明會回國嗎?

不需要。L-1 申請人不適用 INA 214(b) 的移民意圖推定,申請綠卡本身也不影響 L-1 資格。[3,10]

L-1A 和 EB-1C 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L-1A 是上限 7 年的暫時工作身分;EB-1C 是綠卡類別,使用同樣的經理與高階主管定義,但另有條件,例如美國雇主須已持續營業至少 1 年。[3,12]

可以申請加急嗎?

可以。加送 I-907 並繳 $2,965,移民局必須在 15 個工作天內處理,否則退費。[5,6]

如果失業或公司重組怎麼辦?

L 身分依附於與申請人之間的合格僱傭關係。若工作結束,現行規定給予最多連續 60 天(若 I-94 較早到期,以 I-94 為準)轉換身分或離境;國土安全部已提案取消這個寬限期。影響資格的變動,例如合格關係改變或職能改變,都需要送修正申請。[3,7,23,24]

什麼是 9-11 費?我的公司要繳嗎?

這是 $4,500 的費用,適用於美國員工 50 人以上、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的雇主所送的 L-1 申請。自 2026 年 9 月 9 日起延期案也要繳,適用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以前送出的申請。[16,17,18]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9月27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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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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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2, Part L, Chapter 3 - Managers and Executives (L-1A)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2, Part L, Chapter 9 - Adjud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6. 16.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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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8.9-11 Response and Biometric Entry-Exit Fee for H-1B and L-1 Visas - final rule (91 FR 51360)DHS (Federal Register) · 聯邦公報 · 發布 2026年8月10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9. 19.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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