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 是什麼
L-1A 讓公司把海外關係企業的高階主管或經理調到美國據點;還沒有美國據點的外國公司,也可以派高階主管或經理來美國設立新據點。[2,9]
由雇主向移民局(USCIS)遞交 I-129,美國或海外雇主都可以當申請人。核准後,人在海外的受益人再向美國領事館申請 L-1 簽證。[1,2,10,11]
L-1 申請人不適用《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4(b) 條的移民意圖推定;申請永久居留本身,也不會讓人失去 L-1 資格。[3,10]
L-1A 的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與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定義,和跨國經理人綠卡 EB-1C 使用的是同一套法律定義。[3,9,12]
常見情況
申請條件
雇主要證明以下每一項
以合法身分為同一雇主在美國工作的時間,以及短暫的商務或觀光行程,不會中斷海外 1 年的連續性,但也不能算進那 1 年。[3]
合格關係
法規對各種關係的定義
常見證據包括年報、公司章程、財務報表或股票。是否足夠,取決於證據的品質與證明力。[1]
只有代理人或只設辦公室,不算持續營業。[2,3]
管理職能還是高階主管職能?
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
第一線主管不會只因為有督導工作就算管理職,除非所督導的員工是專業人員。[3,9]
職能經理(function manager)是在高層級管理組織的一項關鍵職能,不一定要直接督導其他員工。[2,13]
高可信度 移民局看的是主要職務內容。主要在做產出產品或提供服務所需工作的人,即使職稱是經理,也不算管理職或高階主管。[13]
若把人力規模列入考量,移民局必須依組織的整體目的與發展階段,衡量其合理需求;直屬員工人數本身不能作為唯一依據。[9,13]
設立美國新據點(new office)
新據點是指透過母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在美國持續營業未滿 1 年的組織。[3]
第一次申請必須證明
新據點申請案最長核准 1 年。[3,14]
Blanket L(整體申請)
規模較大的公司可以透過 Blanket L 預先取得關係企業的核准。申請人與各公司都必須從事商業貿易或服務,美國據點已營業至少 1 年,且集團在美國內外共有 3 家以上分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2,3]
另外還要符合其中一項:過去 12 個月至少 10 件 L 申請獲准、美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年營收合計至少 2,500 萬美元,或美國員工至少 1,000 人。[2,3]
Blanket L 核准後,雇主把 I-129S 與核准通知影本交給員工,員工在 I-129S 日期起 6 個月內向領事館申請 L-1 簽證。[2,3]
領事官只會核准「明顯可核准」的 Blanket L 案件。被拒時,雇主可以改向移民局遞交個別申請。[3,10]
在領事館,依新的 I-129S 第一次申請 Blanket L-1 時要繳 $500 反詐欺費;若雇主在美國有 50 名以上員工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另加 $4,500。[10,15]
要準備的證據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I-129(L) | 紙本 $1,385/線上 $1,335 | 一般申請人 |
| I-129(L),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 $695 | 美國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或符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 $600/$300/$0 | 一般/小型雇主/非營利 |
| 反詐欺費(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Fee) | $500 | 首次核給 L 身分或更換雇主時繳;L-1A 與 L-1B 互轉不用繳 |
| 9-11 生物辨識費(Public Law 114-113) | $4,500 | 美國員工 50 人以上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的雇主;自 2026 年 9 月 9 日起延期案也要繳;適用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以前送出的申請;不含未申請延期的修正案 |
| I-907 加急處理 | $2,965 | 自由選擇 |
| L-2 家屬的 I-539 | 紙本 $470/線上 $420 | 家屬在美國境內轉換或延長身分 |
| L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205 | 每位申請人;可能另加對等簽證費 |
2026 年 9 月 9 日生效的最終規則,要求符合條件的雇主在延期案也繳 9-11 生物辨識費,包括同一雇主的延期;以前只有需繳反詐欺費的案件才要繳。[17,18]
費用不正確的申請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先查移民局最新費用表(G-1055)。L-1A 的 I-129 可以用上傳 PDF 的方式線上送件。[15,20]
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隨行家屬(L-2)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L-2 身分,停留期限一般與你相同。[2,7]
移民局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視 L-2 配偶的身分本身即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L-2S 的 I-94(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核發)可作為 I-9 的證明;工作許可卡(EAD)可申請但非必要。[2,7,21]
L-2 子女可以上學,但不能工作。[7]
L-2 身分依附於 L-1 的合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結束或不再符合資格時,L 身分即失效。[7]
已在美國的家屬,可以一起用 I-539(附費用)轉換或延長身分。[2]
可以停留多久
第一次核准最長 3 年,新據點最長 1 年;之後每次延期最多 2 年。[2,3]
經理與高階主管總共可停留 7 年;H 與 L 身分的時間合併計算,也包括過去在其他雇主的時間。[3,4]
用滿上限後,必須先在美國境外居住並實際停留滿 1 年,才能再核准新的 H 或 L 申請;短暫入境不會中斷這 1 年,但也不計入。[3]
若你並未持續居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工作是季節性、間歇性,或每年合計 6 個月以下;或你住在海外、定期通勤到美國做兼職工作,就不受上限限制;但必須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3,4]
若你以 L-1B(上限 5 年)入境後升任主管,必須在經移民局核准的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上至少 6 個月,才能適用 7 年上限。[3,4]
如果在延期申請審理期間 I-94 到期,只要是準時送件,你可以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最長 240 天。[22]
若工作結束,現行規定在每段效期內給予一次最多連續 60 天的寬限期(若 I-94 較早到期,以 I-94 為準)。國土安全部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提案取消這個寬限期(意見徵詢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正式規則生效前,仍適用現行規定。[23,24]
從 L-1A 到綠卡(EB-1C)
L-1A 的經理與高階主管,可能符合 EB-1C(跨國公司經理及高階主管,第一優先類別)的綠卡資格,由美國雇主遞交 I-140。[12,25]
EB-1C 採用同樣的管理與高階主管定義。美國雇主必須已持續營業至少 1 年,而且要證明你在送件前 3 年內有 1 年合格的海外任職;若你已在美國為同一雇主工作,則看你以非移民身分入境前的 3 年。[12]
由於 L-1 允許移民意圖,提出綠卡申請本身不會讓你失去維持或延長 L-1 身分的資格。[3,10]
EB-1C 的 I-140 申請加急處理,時限是 45 個工作天。[5,6]
解讀 移民局對職務內容、人力配置、合格關係與持續營業的提問,在 L-1A 與 EB-1C 之間大量重疊;可參考我們的 EB-1C 指南與補件主題。[12,13]
常見錯誤
- 把已在美國的時間算進海外 1 年。[3]
- 解讀 職務說明寫得很籠統(例如「負責營運」),卻沒交代日常工作由誰做。[13]
- 只靠職稱:掛「董事」或「總經理」頭銜,但實際上不以管理工作為主,並不符合資格。[13]
- 還沒取得營業場所就送新據點申請。[3]
- 解讀 到了新據點延期時,卻拿不出第一年的人力、薪資與財務紀錄。[3]
- 職能改變(例如由專業知識職轉為經理)或合格關係變動,卻沒有送修正申請。[3]
- 缺少必要的初始證據就送件: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移民局可以不先發 RFE 就直接拒絕。[26,27]
- 符合條件的雇主在 2026 年 9 月 9 日以後送延期案時,漏繳 9-11 生物辨識費。[17,18]
- 用到舊版 I-129:2026 年 11 月 9 日起(以郵戳或線上送出日為準)只接受 09/09/26 版。[11]
常見補件(RFE)主題
以下依移民局適用的規則整理;同樣的議題也常出現在 EB-1C 的補件通知裡。
- 解讀 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要求列出各項職務與所占時間比例,用來判斷是否以管理或主管工作為主。[3,13]
- 解讀 人力與組織:誰替你處理營運事務——下屬的組織圖、職稱、職務與薪資紀錄。[9,13]
- 解讀 職能經理的主張:證明該職能是關鍵職能,而且你是在管理它,不是親自執行。[13]
- 解讀 合格關係:雙方公司的持股與控制權文件。[1,3]
- 解讀 持續營業:證明在美國與海外都規律、有系統且持續地營業,而不只是設辦公室或代理人。[3]
- 解讀 海外年資:3 年期間內以合格職位連續全職任職。[3]
- 解讀 新據點延期:第一年後的人力、已付薪資與財務狀況。[3]
- 延期案:證明你一直維持 L-1 身分;法規要求每次延期都要附上。[23]
送件之後
收件
移民局寄出收件通知。有申請加急的話,從移民局收到表格與費用時開始計算 15 個工作天。[5,6]
審查
移民局可能核准、發出 RFE 或 NOID,或拒絕。若延期案的當事人與事實都和先前相同,移民局會尊重先前的核准,除非先前有重大錯誤、情況有重大改變,或出現新的不利資訊。[23,27]
核准
人在海外的受益人接著申請 L-1 簽證。核准的申請案是符合資格的初步證據,但領事官仍會在面談時確認事實。[10]
領事館面談
若領事官認為你不符合 L 類資格,會依 INA 221(g) 拒簽,並可將申請案退回移民局重新審查。[10]
入境
高可信度 入境時核給的期限不會超過申請案效期。L 簽證依對等原則可能效期較長,但停留期限以申請案為準。[3,10]
收到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時
RFE 的期限由移民局訂定,最長 12 週(84 天);NOID 最長 30 天。以郵寄送達時加 3 天。移民局不能延長期限。[26,27,28]
所有資料要一次寄齊。只回覆一部分,移民局會視為請它依現有資料直接決定。[27]
逾期未回覆,申請案可能以放棄論、依現有資料拒絕,或兩者兼有。[27]
有申請加急的話,移民局收到回覆後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5]
L 申請案被拒時,可以用 I-290B 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或提出動議,一般須在 30 天內(郵寄送達為 33 天)。但延期停留的申請被拒,本身不能上訴。[3,23,29]
官方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1.8%
核准 22,535 · 拒絕 2,004
▲ 1.0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0.8%)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3 月 1 日:L 申請案的加急處理費調漲為 $2,965。[5,8]
- 2026 年 8 月 5 日:缺少必要初始證據時,移民局可以不發 RFE/NOID 就拒絕,寄往海外的通知也不再多給 14 天。[26]
- 2026 年 9 月 9 日:9-11 生物辨識費(L-1 為 $4,500)擴及符合條件雇主的延期案。[18]
- 2026 年 9 月 11 日提案:取消離職後最多 60 天的寬限期(尚未生效)。[24]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了紙本 I-129 的郵寄地址。寄到舊地址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11]
- 2026 年 10 月 7 日:新版規費表(G-1055,10/07/26 版)新增 L 申請案的線上遞件費用 $1,335,紙本為 $1,385。[15,20]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L-1A 可以待多久?
總共最多 7 年。第一次核准最長 3 年(新據點 1 年),之後每次延期最多 2 年;H 與 L 身分的時間合併計算。[2,3,4]
L-2 配偶可以工作嗎?
可以。L-2 配偶的身分本身即含工作許可,未過期、註記 L-2S 的 I-94 可作為 I-9 證明,EAD 可申請但非必要。L-2 子女不能工作。[2,7]
台灣的小公司可以用 L-1A 來美國開據點嗎?
可以,前提是符合新據點規定:已取得營業場所、受益人過去 3 年內在海外連續擔任經理或高階主管 1 年,並證明美國據點在 1 年內撐得起管理或主管職位。第一次最長核准 1 年。[1,2,3]
我已經在美國待的時間,可以算進海外 1 年嗎?
不行。以合法身分為同一雇主在美國的時間,以及短暫行程,不會中斷海外 1 年,但也不能算進去。[3]
我是公司老闆,可以申請 L-1A 嗎?
可以,受益人可以是海外或美國公司的所有人。申請案必須證明你在美國的服務是暫時性的、期滿後會調回海外;只掛頭銜、實際上不以管理工作為主,則不符合。[3,13]
需要像觀光簽證一樣證明會回國嗎?
不需要。L-1 申請人不適用 INA 214(b) 的移民意圖推定,申請綠卡本身也不影響 L-1 資格。[3,10]
L-1A 和 EB-1C 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L-1A 是上限 7 年的暫時工作身分;EB-1C 是綠卡類別,使用同樣的經理與高階主管定義,但另有條件,例如美國雇主須已持續營業至少 1 年。[3,12]
可以申請加急嗎?
可以。加送 I-907 並繳 $2,965,移民局必須在 15 個工作天內處理,否則退費。[5,6]
如果失業或公司重組怎麼辦?
L 身分依附於與申請人之間的合格僱傭關係。若工作結束,現行規定給予最多連續 60 天(若 I-94 較早到期,以 I-94 為準)轉換身分或離境;國土安全部已提案取消這個寬限期。影響資格的變動,例如合格關係改變或職能改變,都需要送修正申請。[3,7,23,24]
什麼是 9-11 費?我的公司要繳嗎?
這是 $4,500 的費用,適用於美國員工 50 人以上、且超過一半持 H-1B 或 L 身分的雇主所送的 L-1 申請。自 2026 年 9 月 9 日起延期案也要繳,適用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含)以前送出的申請。[16,17,18]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9月27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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