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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40深入版

EB-1CEB-1C 跨國企業經理人/高階主管

跨國企業內部調派的經理人與高階主管申請綠卡的類別。

重點一覽

申請表格
I-140 表格,類別代碼 E13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2,3]
由誰遞件
美國雇主(申請人),不是員工本人
查核 2026年9月27日[4,5]
勞工證(PERM)
不需要;雇主須提出載明職務內容的聘僱聲明
查核 2026年9月27日[4,5]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45 個工作天;費用 $2,965(2026 年 3 月 1 日起)
查核 2026年9月27日[2,6,7,8]
申請費
I-140 郵寄 $715、線上 $665,另加庇護計畫費 $600(小型雇主 $300、符合資格的非營利機構 $0)
查核 2026年9月27日[7,9]
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完整、已簽名且費用正確的 I-140 正式遞交的日期(此類別不經勞工證)
查核 2026年9月27日[4,10]
排期表(Visa Bulletin)類別
EB-1,依計算國別(通常是出生地)排期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0,11]
隨行家屬
配偶(E14)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E15)
查核 2026年9月27日[5,11]

概覽

EB-1C 讓跨國企業為曾在海外任職的經理人或高階主管申請美國綠卡。

EB-1C 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在移民局(USCIS)的類別代碼是 E13。適用對象是在遞件前三年內,曾在海外為同一公司、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擔任經理或高階主管至少一年,並將在美國繼續為同一雇主或其關聯公司擔任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的人。如果本人已經在美國為這個企業集團工作,這三年改從以非移民身分入境那天往前算。[3,4,5,11]

由美國雇主遞交 I-140。此類別不需要勞工證(PERM),但雇主必須提出聘僱聲明,清楚說明職務內容。[4,13]

I-140 核准不等於拿到綠卡,它只確認類別資格。等到有移民簽證名額時,本人和家屬再透過境內調整身分(I-485)或海外領事館辦理,申請永久居民身分。[9,14,15]

適合哪些人

常見適用與不適用 EB-1C 的情況。

通常適用

  • 在海外為某企業集團擔任經理或高階主管,而該集團在美國的公司已持續營業(doing business)至少一年。[4,5]
  • 已持 L-1A 在美國為同一集團工作的經理或高階主管,且在以 L-1 入境前三年內,曾在海外有至少一年符合資格的任職。[4,17]
  • 以資深層級管理公司核心職能(例如財務規劃與分析)的職能經理(function manager),即使底下沒有大型團隊也可能適用。[13,18,19]

通常不適用

  • 來美國開設全新的辦公室。EB-1C 沒有「新設辦公室」的選項,這只存在於 L-1。[13]
  • 以獨資事業(sole proprietorship)經營的美國生意為業主本人申請。這屬於不被允許的自我申請;業主另外成立的公司(corporation)則可以當申請人。[13]
  • 外國公司在美國只設分公司(branch),沒有成立獨立的美國法人。[13]
  • 在海外的工作屬於專業知識類(specialized knowledge),而不是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EB-1C 沒有專業知識類的版本。[13]
  • 來美國後離開該企業集團超過兩年。需要重新在海外累積一年符合資格的任職。[13,17]

資格條件

申請案必須證明的條件:從遞件日起一直到做出決定為止都要符合。

五項要件

  1. 合格關係: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是同一家公司,或是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4,13]
  2. 海外一年:遞件前三年內,曾在海外公司擔任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至少一年;若已在美國為同一集團工作,則看以非移民身分入境前的三年。[4,11]
  3. 美國的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永久性的工作邀約,職務內容須符合法定定義,並清楚描述。[4,13]
  4. 持續營業:遞件時美國雇主已持續營業至少一年,而且美國雇主和至少一家海外合格企業都要持續營業,直到核發綠卡為止。[4,13]
  5. 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雇主從優先日期起到受益人成為永久居民為止,都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proffered wage)。[4,20]

資格必須在遞件時就已具備,並持續到做出決定。補件通知(RFE)不是用來補救資格缺口的:如果回覆補件的證據無法證明遞件當時已符合資格,移民局會拒絕申請案。[16,21]

舉證標準是「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雇主必須證明每一項要件「很可能為真」。[16,22]

和 L-1 不同,EB-1C 的海外一年不必連續,只要在規定期間內累計至少一年即可。[13,17]

海外任職經歷

海外一年的管理或高階主管經歷,以及三年期間怎麼算。

如果受益人人在美國境外,海外一年必須落在遞件前的三年內;如果受益人已在美國為同一雇主或關聯公司工作,則必須落在其以非移民身分入境前的三年內。[4,9]

一次入境並不會永久保留資格。依 Matter of S-P-,入境美國後離開該集團超過兩年的人,就不再符合「三年內一年」的規定,必須再到海外累積一年符合資格的任職。[13,17]

高可信度 海外職位也要符合與美國職位相同的管理或高階主管定義。移民局會看實際職務內容、海外公司的組織架構,以及由誰負責日常作業。[11,18,23]

解讀 證據通常包括載明任職期間、職稱與具體職務的雇主證明信,以及海外公司的組織圖與薪資紀錄。工作經歷必須和本人過去簽證申請、個人資料表上填寫的內容一致;說不清楚的出入,曾讓案件在上訴時被駁回。[4,24,25]

美國雇主

美國公司本身必須證明的事項。

申請人必須是美國雇主,也就是美國公民,或美國的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若不是獨立的美國法人,就不能申請 EB-1C,即使分公司可以申請 L-1。[13]

「持續營業」是指規律、有系統、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只是在當地有代理人或辦公室。遞件時,美國公司必須已經這樣營運至少一年;光是登記成立滿一年並不夠。[4,13]

對同集團關聯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也可以算持續營業;客戶不一定要是集團以外的第三方。[13,26]

美國公司的營運規模必須足以需要一位以管理或決策為主要工作的人。移民局會考量業務性質、規模、組織架構,以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13]

雇主必須證明從優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證據形式為年度報告、聯邦報稅資料或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員工 100 人以上的雇主,可改提財務主管出具的聲明。[4,20]

移民局一般不會把母公司的資金算進美國雇主的支付能力,因為母公司沒有支付這份薪資的法律義務。母公司的財報若把子公司數字單獨列出,參考價值會比較高。[20]

合格關係

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必須有什麼關聯,以及要維持多久。

海外雇主與美國雇主必須是同一家公司,或具有母公司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關係。移民局依「所有權」與「控制權」來判斷。[4,13]

法規對各種關係的定義

  • 子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一半股權並控制;持有一半並控制;在各半合資中持有 50% 且有同等控制權與否決權;或持股不到一半但實際上控制。[4]
  • 關係企業:由同一母公司或同一個人擁有並控制的兩家子公司之一;或由同一群人擁有並控制、每人在兩家公司的持股與控制比例大致相同的兩家公司之一。[4]
  • 所有權是指依法擁有公司資產並有完整控制權;控制權是指依法有權主導公司的設立、管理與營運。[13]

如果控制權是透過委託投票(proxy)取得,這些委託必須從遞件到決定期間都不可撤銷,而且要證明這層關係會延續到受益人成為永久居民為止。[13]

遞件時必須已具備合格關係,並維持到案件做出決定。如果海外雇主在遞件前經過合併或重組,可以證明它透過合法的承繼公司繼續存在。[27]

美國雇主和至少一家海外合格企業,都要持續營業到核發移民簽證或完成身分調整為止。如果海外的合格營運全部停止(例如整個集團搬到美國),受益人就不再符合資格。[13]

解讀 所有權通常以股票憑證與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與營運協議,以及報稅資料中的持股揭露來證明。在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案件中,股票憑證不完整或未簽名、報稅資料的持股答案與主張的架構矛盾,都曾是合格關係不成立的原因。[25,28]

經理人與高階主管的差別

移民局依法定定義檢視職務內容,而不是看職稱。

經理人: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

  • 人員經理:主要工作是管理整個組織或某個部門、單位、職能,並督導其他主管、專業人員或經理的工作。[4,18]
  • 對直屬員工有聘用、解僱權,或有權建議這些及升遷、准假等人事決定。[18]
  • 對所負責業務或職能的日常運作有裁量權。[18]
  • 第一線主管不會只因為督導別人就符合,除非被督導的是專業人員。[4,18]
  • 職能經理(function manager):管理的是核心職能而不是人員。依 Matter of G-,該職能必須明確且屬於組織核心,本人主要是在管理而不是親自執行,位居資深層級,並對日常運作有裁量權。[13,19]

高階主管: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

  • 主要工作是主導整個組織或重要部門、職能的管理。[4,18]
  • 訂定組織、部門或職能的目標與政策。[18]
  • 在決策上有很大的裁量空間。[18]
  • 只接受更高層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一般性監督或指示。[18]
  • 有高階主管的頭銜並不夠。公司必須有足夠人力(包括約聘人員)處理日常營運,本人才能以高階主管工作為主。[13]

移民局把人力規模列入考量時,必須依組織的整體目的與發展階段,衡量其合理需求。光看督導人數並不能認定一個人是經理或高階主管;移民局看的是本人的角色與職能。[4,13,18]

評估合理需求、以及本人是否不必親自處理日常作業時,移民局可以把整個企業集團的人力算進來,例如在海外支援美國職位的員工。[19,29]

職務說明要具體,並列出各項工作所占的時間比例。照抄或改寫法條文字不足以盡到舉證責任,灌水的職稱或人為堆疊的下屬層級也沒有幫助。[13,19]

美國辦公室只有一人並不會自動失去資格,但移民局表示,要證明唯一的員工主要在做管理、而不是日常作業,可能非常困難。[13]

應備文件

移民局一般會要求的證據類別。這不是針對個案的清單。

證據類別

  • 美國雇主授權主管出具的聲明,說明海外一年的管理或高階主管任職、公司間的合格關係,以及在美國至少一年的持續營業。[4,9]
  • 清楚描述美國職務的聘僱聲明。移民局的遞件說明建議,說明信應列出海外雇主名稱、美國與海外兩個職位及其職務、在各雇主任職的年數、調派日期,以及兩家公司的關係。[3,4]
  • 證明公司間合格關係,以及美國公司在遞件日前已持續營業至少一年的文件。[3,30]
  • 從優先日期起每一個可取得年度的支付能力證明:年度報告、聯邦報稅資料或查核財報;員工 100 人以上者可提財務主管聲明。[4,20]
  • 現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經歷證明信,須載明撰寫人姓名、地址、職稱,並具體描述職務內容。[4]
  • 所有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以及譯者對翻譯正確性與翻譯能力的證明。[9,21]
  • I-140 第 7 部分須填寫配偶與子女資料,移民局會用於後續簽證作業。[9]

一般可提交清晰的影本,但移民局隨時可以要求提供正本。[4,9]

移民局建議依各項要件分類整理證據,每一類前面加上分隔頁。回覆補件通知時,可以直接引用先前已提交的證據,不必重寄。[3]

費用

以下為標示日期當時的移民局費用。費用會調整,付款前請先查 G-1055。

EB-1C 相關費用(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金額說明
I-140 申請費郵寄 $715;線上 $665只有單獨遞交 I-140 時可以線上申請;與 I-907 或 I-485 一起遞件須郵寄
庇護計畫費:一般申請人$600與 I-140 一併繳交
庇護計畫費:小型雇主$300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
庇護計畫費:非營利機構$0符合資格的非營利教育機構、501(c)(3) 組織與政府研究機構
I-907 加急處理(EB-1C)$2,9652026 年 3 月 1 日起(原為 $2,805);須與 I-140 費用分開付款;不能減免
I-290B 上訴或動議$800只有對拒絕決定提出救濟時才需要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1,2,6,7,8,9]

每一份申請都必須附上正確金額,否則會被退件。費用會隨時間調整,付款前請先查 G-1055 或移民局的費用試算工具。[7,32]

郵寄遞件時,移民局接受信用卡、簽帳卡或預付卡(G-1450),或銀行轉帳(G-1650);要用其他方式付款,須符合豁免條件並附上 G-1651。[7]

I-907 的費用要和 I-140 分開付款;合併成一筆付款會讓整個包裹被退件。加急處理費用不能減免。[2,3,6]

加急處理費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由 $2,805 調漲為 $2,965,依據的是允許每兩年依通膨調整一次的規定。[6,8]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45 個工作天的加急時限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申請加急處理後,移民局必須在 45 個工作天內對 EB-1C 的 I-140 採取行動。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所有審理中與新遞交的 EB-1C 申請案都可以申請加急。[2,6]

工作天是指聯邦政府上班的日子。週末、聯邦假日,以及聯邦機關因天候或其他原因關閉的日子都不算,只在審理地區關閉的日子也不算。[6,33]

移民局網頁表示,在正確地址收到填寫完整的 I-907 與費用時開始計時。但對 EB-1C,法規的規定更嚴格:要等移民局收到表格、費用,以及審理所需的所有前提條件(all prerequisites for adjudication)那天,45 個工作天才開始計算。移民局沒有列出 I-140 的「前提條件」具體是哪些。[2,6,12]

高可信度 移民局沒有公布收件當天算第 0 天還是第 1 天,也不會顯示已經過了幾天。下方的試算工具兩種算法都列出;任何截止日都只能當作估計。[2,6]

在時限內,移民局必須發出核准、拒絕、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補件通知也算數,所以加急處理的結果可能是要求補件,而不是做出決定。[6,12]

高可信度 加急處理只是替移民局設定行動期限,資格規定與舉證標準都不變。[6,16]

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時計時停止。移民局收到回覆當天起,重新計算完整的 45 個工作天,而不是接續先前剩下的天數。[2,6,12]

如果移民局沒有在期限內採取上述任何一項行動,會退還加急處理費並繼續審理。例外是:若移民局針對詐欺或不實陳述展開調查,可以不退費、不在期限內處理,也不另行通知。[2,6]

如果情況使移民局無法在時限內處理大量案件,可以暫停某類別的加急處理;是否開放以移民局網站公告為準。[6]

如何申請

  1. 與新申請案一起:郵寄時,把 I-907 和 I-140 一起寄到 I-140 的遞件地址,兩筆費用分開付。移民局頁面對 I-140、I-907 與 I-485 一起線上送件曾有不同說明。決定送件方式前,請核對各表格現行說明與「可線上遞件的表格」頁面。[1,3,34,35]
  2. 已在審理中的 I-140 升級加急:自 2026 年 10 月 7 日起,郵寄的單獨 I-907 要寄到移民局收件中心(Lockbox),地址依受益人工作所在的州而定,列在移民局「I-140 直接遞件地址」頁面;請附上 I-797 收件通知影本。寄到舊地點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若 I-140 的收據號碼以 IOE 開頭,也可以改在線上帳戶上傳單獨的 I-907。[1,2,34,36]
  3. 時機:只要移民局還沒做出最終決定都可以升級,包括補件期間;案件在做出決定後重新開啟的,就不能申請。[12]
  4. 由誰申請:美國雇主,或附 G-28 的律師或認可代表。受益人本人不能簽署或遞交 I-907,但可以代為付費。[2,12]
  5. 寄出當天請再核對一次地址,因為移民局自己的幾個頁面目前說法不一致。「I-140 直接遞件地址」頁面(2026 年 10 月 7 日更新)要單獨的 I-907 寄到收件中心(Lockbox);加急處理說明頁(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3 月 23 日)仍寫要寄到 I-140 所在的服務中心,寄到收件中心會被退件。I-907 表格頁則請 I-140 申請人到 I-140 表格頁查地址,而該頁連到上述地址頁。[1,2,34,36]

期限:45 個工作天

輸入日期即可計算。

審理流程

從遞件到下一步的一般流程。每個案件的進度都不一樣。

  1. 遞件

    美國雇主遞交 I-140,要申請加急則一併附上 I-907。優先日期就是完整、已簽名且費用正確的申請案正式遞交的那一天。[1,4]

  2. 收件通知

    移民局以 I-797C 通知確認收件。收據號碼共 13 碼(3 個英文字母加 10 個數字),用來上網查詢案件狀態。[37,38]

  3. 審理

    審查官審閱卷宗後,可能核准、拒絕、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移民局也可能在決定前後查核資料,包括實地訪查工作地點。[9,21]

  4. 補件或意圖拒絕通知(如有)

    補件通知的回覆期限最長 12 週,意圖拒絕通知最長 30 天,以郵寄送達的另加 3 天,而且不能延期。有申請加急的話,移民局收到回覆後重新計算 45 個工作天。[6,16,21,39]

  5. 決定

    移民局以書面通知雇主。核准代表確認類別資格;拒絕則會說明具體理由,以及能否上訴或提出動議。[9,14,40,41]

  6. 下一步

    有移民簽證名額時,本人與家屬在美國境內以 I-485 調整身分,或透過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與海外領事館申請綠卡。[14,15]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隨行家屬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隨同移民。

依《移民與國籍法》(INA)203(d),配偶或子女隨同或後續前往時,可以取得和主申請人相同的移民身分與排序。EB-1C 的家屬代碼是配偶 E14、子女 E15。[5,11]

移民法上的「子女」是指未滿 21 歲且未婚。《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可用計算出的「CSPA 年齡」,讓子女在滿 21 歲後仍被視為未滿 21 歲,但必須維持未婚。[18,42]

在美國境內的家屬要各自遞交 I-485,可以和主申請人一起或之後遞交;遞件時與移民局做決定時都必須有簽證名額。[15]

在海外的家屬透過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如有結婚、滿 21 歲等變化,應通知國家簽證中心(NVC)。[14]

I-140 第 7 部分要填寫配偶與子女資料。其中勾選各家屬打算在境內調整身分或到海外申請,並沒有拘束力,但應反映遞件當時的打算。[9]

境內調整身分(I-485)

在美國境內遞交 I-485,包括與 I-140 同時遞交。

如果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受益人可以在遞交 I-140 時同時遞交 I-485,也可以在 I-140 審理中或核准後再遞交。[15,43]

是否「立即可用」要看每月的排期表(Visa Bulletin),以及移民局當月指定使用哪一張表:最終裁決日期或遞件日期。EB-1C 看的是 EB-1 那一列、受益人計算國別的欄位。[10,44]

表上顯示「C」代表無排期,不論優先日期都可遞件;顯示日期代表優先日期必須早於該日期;「U」代表目前沒有名額。[10]

其他條件包括:曾經過入境檢查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遞件時人在美國、工作邀約仍然有效、沒有不得入境的事由,以及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給予核准。[15]

體檢報告 I-693 必須和 I-485 一起遞交。自 2026 年 9 月 18 日起,移民局只受理 2026 年 9 月 18 日版的 I-485,這一版是配合新的公共負擔規定修訂的。[45]

I-765(工作許可)與 I-131(提前假釋旅行文件,advance parole)可以和 I-485 一起遞交;2024 年 4 月 1 日之後遞交的 I-485,這兩份表格要各自付費。[45]

加急處理只加快 I-140。I-485 不在加急名單上;I-765 目前只有特定 F-1 學生(OPT)類別可以加急,隨 I-485 遞交的 I-765 不在其中。[2,6,12]

如果移民局因不符合類別資格而拒絕 I-140,一併遞交的 I-485、I-765 與 I-131 也會被拒絕。[3]

I-485 審理滿 180 天以上後,依 INA 204(j),受益人可以用 I-485 補充表 J(Supplement J)轉到職業類別相同或相近的新工作,前提是 I-140 已核准,或在遞件時就符合核准條件。[3,46]

排期表 · EB-1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無排期(C)
中國大陸出生——2024年7月1日
印度——2024年7月1日
墨西哥——無排期(C)
菲律賓——無排期(C)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EB-1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7-012018-082020-042021-112023-07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9

海外領事館辦理

透過美國駐外領事館取得綠卡。

I-140 核准後,如果受益人住在海外或選擇在海外申請,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轉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等到有簽證名額。[14]

國家簽證中心負責收取費用與文件,並在簽證名額即將可用時通知雇主與受益人。移民簽證申請表本身是 DS-260。[14,47]

優先日期排到後,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是否核發移民簽證。[14]

拿到簽證後,要繳交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入境時把密封的簽證資料袋交給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後,綠卡會郵寄給你。[14]

海外領事館辦理無法同時遞件,因為申請案在移民局,簽證申請在美國國務院。[43]

領事官拒發移民簽證,不能用 I-290B 上訴。[48]

常見錯誤

移民局指引與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決定中反覆出現的問題,可以提早檢查。

要檢查的問題

  • 高可信度 職務說明含糊、照抄法條。移民局要看的是具體工作內容,以及每項工作所占的時間比例。[13,19,49]
  • 高可信度 組織圖與薪資紀錄、稅表或職稱對不上,或畫的是遞件後才調整的架構。資格是以遞件當時的事實判斷。[13,49,50]
  • 美國公司持續營業還不滿一年就遞件。只有登記成立不算數,而且 EB-1C 沒有新設辦公室的選項。[4,13]
  • 以為 L-1A 核准就代表符合 EB-1C。移民局可能參考,但每件申請案都是獨立審理。[13]
  • 來美國後離開該企業集團超過兩年。[17]
  • 解讀 持股文件對不上,例如股票憑證不完整,或報稅資料上的持股答案與主張的架構矛盾。[25,28]
  • 高可信度 只靠母公司資金、營運計畫或銀行對帳單來證明支付能力。法規要求的是雇主本身的年度報告、聯邦報稅資料或查核財報。[4,20,51]
  • 外文文件沒有附譯者證明。[21,25]
  • 只回覆補件通知要求的一部分。部分回覆會被視為請移民局依現有卷宗直接做決定。[16,21]
  • 差一天錯過期限。上訴或動議必須在期限內送達,逾期的重新考慮動議無法獲得寬免。[48,52,53]
  • 在拿到綠卡前讓海外公司停業。在那之前,至少要有一家海外合格企業持續營業。[13]

常見補件原因

EB-1C 補件通知常見的重點。點進各主題可以看法律標準與常用證據。

補件通知是審查官要求提供判斷所需的證據,以確認雇主是否已盡舉證責任。通知必須指出哪一項要件尚未證明,並說明現有證據為何不足。[16,21]

解讀 EB-1C 的補件與拒絕,常見的焦點是:美國與海外職位是否真的屬於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人力是否足以支撐這個角色、公司間的合格關係、是否已持續營業滿一年,以及支付能力。[13,28,49,51]

高可信度 補件通知不是拒絕,也不代表會核准。結果取決於回覆後的完整卷宗。[16,21]

管理或高階主管職能

人員與組織

財務

公司關係

  • 合格關係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是否為同一家公司,或具母子公司、關係企業關係。
  • 所有權與控制權各公司在法律上由誰擁有與控制,以及文件是否足以證明。

海外任職

  • 海外一年任職本人是否在規定期間內,於關聯公司海外任職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至少一年。
  • 海外公司的營運海外公司是否真實存在、持續營運、架構足以支撐海外職位,並持續營業。

特定證據

  • 報稅資料移民局如何從雇主報稅資料判斷支付能力、人力與持股。
  • 薪資紀錄證明公司有哪些員工、受益人領了多少薪資的紀錄。
  • 組織圖組織圖是否正確呈現遞件時的架構,並與其他文件一致。

遞件之後

從遞件到做出決定之間可能發生的事。

  1. 收件

    高可信度 移民局寄出 I-797C。線上案件狀態顯示的是案件的最近一次動作,不是排隊順位。[37,38]

  2. 加急計時(如有申請)

    移民局須在 45 個工作天內發出核准、拒絕、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6]

  3. 查核

    移民局隨時可能查核資料,包括不預先通知的實地訪查。如果查到你不知道的不利資訊,移民局原則上必須先告知,並在做決定前給你回應的機會。[9,21]

  4. 面談或生物辨識(收到通知才需要)

    I-140 說明書表示,移民局隨時可能要求面談或採集生物辨識資料,若有需要會寄送預約通知。[9]

  5. 通知

    移民局會把通知寄給雇主,有委任律師的也會寄給律師。非美國公民的受益人搬家後,須在 10 天內申報地址變更。[9,21,54]

  6. 決定或補件

    移民局以書面通知結果。核准通知確認的是類別資格,本身並不給予永久居民身分或工作許可。[9]

回覆補件之後

移民局收到補件回覆後會發生什麼,以及每一種後續結果的意義。

  1. 收到回覆

    郵寄的回覆以移民局收到的日期為準;線上回覆以送出當天為準。有申請加急的話,當天起重新計算 45 個工作天。[6,16]

  2. 全面審查

    審查官會綜合整個卷宗(包括新證據),判斷每一項要件是否很可能為真。[16,22]

  3. 下一步

    可能的結果有三種:核准;如果回覆引出新的問題,再發一次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或如果卷宗仍無法證明符合資格,則拒絕。[16,21]

  4. 如果被拒絕

    拒絕通知會說明理由。雇主可以遞交 I-290B 提出上訴或動議,期限通常是 30 天(郵寄送達為 33 天),也可以重新遞交 I-140。[40,48,52]

移民局可以在收到補件回覆後直接拒絕,不必先發意圖拒絕通知。法規允許移民局拒絕、要求更多證據或發出意圖拒絕通知,而移民局政策表示一般並不要求先發意圖拒絕通知。[16,21,31]

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只列出少數必須先發意圖拒絕通知的情況(例如特定收養案件),I-140 不在其中。另外,如果拒絕的依據是你不知道的不利資訊,移民局必須先告知並讓你反駁,發出意圖拒絕通知就是方式之一。[16,21]

第二次補件是可能的。移民局政策要求審查官在回覆引出新問題時,發出後續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同時盡量在一次補件中把所需證據要齊;但不會只因為回覆不完整就再發一次補件。[16]

高可信度 沒有消息並不代表什麼。線上案件狀態顯示的是最近一次動作,移民局不會公布案件排在哪裡,有些作業(例如實地訪查或調查)也可能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進行。結果會以書面通知寄出。[6,9,21,38]

上訴由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審理,但原審機關會先看,並可在 45 天內將上訴當作動議處理並改為核准。上訴若沒有具體指出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會被逕行駁回。[40]

重新審理動議必須提出新的事實並附證據;重新考慮動議必須證明原決定依當時卷宗錯誤適用法律或移民局政策。提出動議不會暫停原決定的效力。[52]

逾期的上訴會被退件,除非符合動議的要件。逾期的重新考慮動議無法寬免;逾期的重新審理動議,只有在延誤合理且非雇主所能控制時才可能獲准。期限最後一天若是週末或聯邦假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天。[40,48,52,55]

高可信度 法規並不禁止雇主繳交新的費用、以更完整的證據重新遞交 I-140。被拒絕的申請案不會建立優先日期,所以新申請案會有自己的優先日期。[4,21]

I-140 被拒絕時,只有申請人(雇主)可以上訴或提出動議。受益人一般不行,只有在轉換工作(portability)後遭撤銷核准等特定情況例外。[3,40,48]

最新統計

移民局公布的 I-140(E13 類別)官方數據。

移民局每季公布 I-140 資料,依會計年度、季度與案件狀態,以及依優先類別與國家分類。以下數字取自這些官方檔案。[56]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6 Q3

97.4%

核准 3,658 · 拒絕 96

▼ 0.2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5 Q3: 97.6%)

EB-1C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97.4%
EB-1C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2.5k5k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官方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2, 4th Quarter, Jul. 1 - Sep. 30, 2022) · 發布 2022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3,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月11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解讀 這些數字反映的是過去所有 EB-1C 案件的決定結果,無法預測單一案件的結果,因為每件都是依其卷宗審理。[16,56]

歷年統計

EB-1C 決定結果的歷年變化。

EB-1C 歷年官方統計(會計年度)

官方
期間收件核准拒絕裁決核准率
FY202516,13410,94032997.1%
FY202415,55714,50457296.2%
FY202315,84816,0731,03494.0%
FY202211,1738,35111298.7%
FY2021—6,688——
FY2020—12,554——
FY2019—13,535——
FY2018—16,202——
FY2017—11,580——

移民局以聯邦會計年度統計,會計年度從 10 月 1 日開始,新年度的簽證名額也在這天開放。[10,56]

目前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此表格與類別審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高可信度 上方數字是移民局公布的 I-140(E13 類別)審理時間。有申請加急的案件,則適用法規規定的 45 個工作天時限。[2,6]

近期公開案例

公開分享或回報給 WELIVEINUSA 的案件時間軸。這些不是官方數據,也無法預測個案結果。

近期 AAO 決定

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對跨國經理人/高階主管申請案的上訴與動議決定。

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決定只涵蓋移民局拒絕或撤銷、且雇主選擇上訴或提出動議的案件。它們呈現的是有爭議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不能反映 EB-1C 的核准頻率。多數是非判例決定,只對當事人有拘束力;被採用(adopted)或判例決定則是移民局審查官要遵循的指引。[40,41,57]

最近的 AAO 上訴決定

官方

AAO 決定只包含被拒絕後又上訴的案件。它能說明有些申請為什麼失敗,但不是核准率。

213 件 AAO 決定中的拒絕理由 · 2023–2026
  • 海外一年任職61%
  • 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54%
  • 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44%
  • 合格關係40%
  • 下屬的職務內容33%
  • 人力配置與組織架構29%
  • 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28%
  • 組織圖28%

這是本樣本中討論到各項問題的 AAO 決定比例,不是所有申請案的比例。

上訴結果(本樣本 213 件,2023年1月5日–2026年8月7日):上訴駁回 60% · 上訴成立 11% · 發回重審 29%「發回重審」是退回服務中心重新決定,不等於核准。

  • 2026年8月7日上訴駁回 · 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人力配置與組織架構、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
  • 2026年7月27日上訴駁回
  • 2026年7月8日上訴駁回 · 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合格關係、持續營業(doing business)
  • 2026年6月29日發回重審 · 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合格關係
  • 2026年6月26日發回重審 · 高階主管職能(executive capacity)、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人力配置與組織架構
  • 2026年6月24日發回重審 · 管理職能(managerial capacity)
官方

來源: 移民局 AAO 非判例決定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近期變動的規定與指引,下方為即時政策動態。

已查證、影響 EB-1C 申請人的變動

  • 2026 年 3 月 1 日:I-140 加急處理費調漲為 $2,965。[6,8]
  • 2026 年 8 月 5 日:移民局恢復審查官在缺少必要初始證據時,不先發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就拒絕的裁量權,並取消寄往海外通知的額外郵寄時間。[31]
  • 2026 年 9 月 18 日:配合公共負擔最終規則修訂的新版 I-485 開始強制使用。[45]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了 I-485、I-290B,以及為審理中的 I-140 升級加急所寄的 I-907 的郵寄地址。寄到舊地址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36,45,48]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問 WELIVEINUSA Visa

針對 EB-1C 提問;回答取自本頁附來源的內容。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現在是第幾個工作天?

高可信度 從移民局收到 I-907、費用與審理所需的所有前提條件那天(如果有補件,則從收到補件回覆那天)起,計算聯邦政府上班的工作天。週末、聯邦假日與政府關閉日不算。移民局沒有公布收件當天算第 0 天還是第 1 天,所以本頁試算工具兩種都列出。[2,6,33]

45 個工作天什麼時候到期?怎麼算?

EB-1C 是從移民局收到 I-907、費用與審理所需的所有前提條件那天起算,滿 45 個工作天到期,只計算聯邦政府上班的日子。如果移民局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計時停止,收到回覆當天起重新計算 45 個工作天。[2,6,12]

移民局超過加急期限會怎樣?

移民局會退還加急處理費並繼續審理;超過期限不代表核准。例外是移民局展開詐欺或不實陳述調查時,可以不退費,也不另行通知。[2,6]

EB-1C 的核准率大概多少?

高可信度 請看本頁的官方統計,資料來自移民局每季公布的 I-140(E13 類別)數據。我們不在文字中寫出核准率,因為它每季都會變動,而且整體比率無法說明單一案件的結果。[16,56]

EB-1C 最常見的拒絕原因是什麼?

解讀 從移民局指引與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決定來看,反覆出現的問題是:美國或海外職位是否真的屬於管理或高階主管職務、人力是否足以支撐、公司間的合格關係、遞件前是否已持續營業滿一年、海外一年的任職經歷,以及支付能力。這些認定背後,常常是職務說明含糊或文件前後不一致。[13,24,28,49,51]

補件通知(RFE)和意圖拒絕通知(NOID)有什麼不同?

補件通知(RFE)是要求提供更多證據,回覆期限最長 12 週;意圖拒絕通知(NOID)是告知移民局打算拒絕並說明理由,回覆期限最長 30 天。兩者以郵寄送達的都另加 3 天,而且都不能延期。[16,21,39]

回覆補件後,移民局可以直接拒絕嗎?

可以。收到補件回覆後,移民局可以核准、拒絕、要求更多證據或發出意圖拒絕通知,而移民局政策並不要求拒絕 I-140 前一定要先發意圖拒絕通知。例外是:如果拒絕是根據你不知道的不利資訊,移民局必須先告知,讓你有機會回應。[16,21]

第二次補件常見嗎?

高可信度 公開資料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移民局每季的 I-140 資料只列收件數與案件狀態,公布的補件數據涵蓋的是非移民工作簽證申請,而不是 I-140。移民局政策允許在回覆引出新問題時再發補件或意圖拒絕通知,AAO 的決定也顯示確實會發生,但沒有官方比例。[16,24,56]

回覆補件後一直沒消息,是好是壞?

高可信度 都不是,沒消息無法可靠解讀。線上案件狀態顯示的是最近一次動作,移民局不公布案件排在哪裡,實地訪查或調查等步驟也可能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進行。有加急的話,移民局在收到回覆後 45 個工作天內必須採取行動,結果會以書面通知寄出。[6,9,38]

收到補件後還能申請加急嗎?可以和補件回覆一起寄嗎?

高可信度 可以。只要還沒做出最終決定,雇主都能為審理中的 I-140 遞交 I-907,補件期間也可以。EB-1C 的計時要等移民局收到 I-907、費用與審理所需的所有前提條件才開始;補件後,則從收到回覆當天重新計時。對於補件尚未回覆時就寄出的 I-907,移民局沒有另外公布規則,寄送方式與地址請與律師確認。[2,6,12,36]

I-140 出現「Case Was Updated To Show Fingerprints Were Taken」是什麼意思?

解讀 移民局沒有公布這則訊息對 I-140 的意義,所以我們無法告訴你它對你的案件代表什麼。I-140 說明書表示,移民局需要生物辨識時會寄送預約通知;如果沒有收到通知,不要把這則訊息當成核准、拒絕或進度的訊號。[9,38]

I-140 顯示「Case Is Being Actively Reviewed」代表什麼?

解讀 移民局沒有公布這個狀態的定義。線上案件狀態顯示的是案件最近一次動作,所以這則訊息只代表系統記錄了某個動作;它不代表審查官已經做出任何判斷、會不會補件,也不代表多快會有結果。[9,38]

像 XM2254 這種審查官代碼(officer/desk code)是什麼?能看出什麼?

解讀 移民局有些通知上會印一個短代碼,申請人稱為審查官代碼或桌號(officer/desk code)。我們尚未查證到這些代碼的官方說明,也尚未查證到把代碼與核准率或拒絕率連在一起的官方證據。每件申請案都是依其卷宗審理,代碼無法預測你的結果。[13,16]

I-485 可以和 I-140 同時遞交嗎?

可以,前提是你人在美國,而且有立即可用的簽證名額:你的優先日期必須早於移民局當月指定表格上你所屬國別的 EB-1 日期,或該類別顯示無排期。如果還沒排到,就等日期到了再遞 I-485。[10,43,44]

美國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怎麼辦?

目前還不能申請 EB-1C。美國雇主遞件時,必須已經持續營業(規律、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至少一年,而且沒有新設辦公室的選項。新設的美國辦公室屬於 L-1A 的情況;等公司營運滿一年並符合其他要件後,再申請 EB-1C。[4,13,58]

L-1A 新設辦公室之後可以申請 EB-1C 嗎?

高可信度 可以,只要遞交 I-140 時符合各項要件:美國公司已持續營業滿一年,而且人力足以支撐真正的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海外一年必須落在以 L-1 入境前的三年內;公司也要證明支付能力。移民局可能參考先前的 L-1A 核准,但不受其拘束。[4,13,58]

補件要在多久內回覆?可以延期嗎?

期限寫在補件通知上,最長 12 週,郵寄送達的另加 3 天。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審查官可以設定較短的期限,寄往海外的通知也不再多給郵寄時間。期限不能延長,請提早寄出完整的回覆。[16,21,31,39]

如果申請案被拒絕,有哪些選擇?期限多久?

雇主可以用 I-290B($800)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或提出重新審理/重新考慮動議,期限通常是決定後 30 天,郵寄送達為 33 天,送達日以寄出日計算。雇主也可以重新遞交 I-140。逾期的重新考慮動議無法寬免。[7,40,48,52]

申請加急會比較容易核准嗎?

高可信度 不會。加急處理只替移民局設定行動期限,而這個行動可能是核准、拒絕、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資格規定與舉證標準完全相同。[6,16]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9月27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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