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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40完整指南

EB-1AEB-1A 傑出人才

工作成就獲得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肯定時,可以自己申請的綠卡。

重點一覽

誰來申請
你本人,或任何人代為提出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
工作邀約或勞工證明
不需要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
證據門檻
重大國際獎項,或十項標準中符合三項,再經最終實質審查
查核 2026年9月27日[1,2]
I-140 費用
紙本 715 美元或線上 665 美元;自行申請另加 300 美元庇護計畫費
查核 2026年9月27日[3]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15 個工作天,2,965 美元
查核 2026年9月27日[4,5]
排期表類別
EB-1
查核 2026年9月27日[6,7]
家屬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移民
查核 2026年9月27日[6,8]

概覽

EB-1A 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綠卡類別,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有傑出能力,並以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證明這點的人。移民局(USCIS)的分類代碼是 E11。[1,5,6]

你可以自己提出 I-140,不需要雇主、工作邀約或勞工證明(labor certification),但申請案必須證明你來美國後會繼續在你的專業領域工作。[1,2]

移民局分兩步審查證據:先看符合哪些法規標準,再看整體紀錄是否顯示你屬於該領域頂尖的極少數人。[2]

I-140 核准還不等於綠卡。要等美國國務院的排期表(Visa Bulletin)顯示你所屬國家的 EB-1 有簽證名額時,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分;你排隊的位置就是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7,10]

適合誰

解讀 EB-1A 適合已經在自己領域獲得同行肯定的人。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的例子涵蓋研究人員與學者、業界專業人士、新創公司創辦人、藝術家與運動員。[2]

申請沒有年齡限制。政策手冊指出,受益人即使很年輕或剛起步,仍可能證明持續的聲譽;但聲譽必須維持,而不是曾經獲得後就中斷。[2]

解讀 如果你的條件不錯,但未必達到領域頂尖的標準,EB-2 國家利益豁免(NIW)是另一條可以自行申請的路。它的標準不同:需要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再加上一項具國家重要性的工作計畫。[11,12]

O-1 簽證在科學、教育、商業與體育領域採用類似的頂尖標準,但它是短期工作簽證,必須由美國雇主或代理人提出;EB-1A 是永久居民身分,可以自行申請。[1,13]

申請資格

法律訂了三項要件,法規則列出證明這些要件的證據。

法律的三項要件

  • 你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有傑出能力,有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且成就經充分文件證明獲得領域肯定。[6]
  • 你來美國是為了繼續在你的傑出領域工作。[1,6]
  • 你的入境將對美國未來有實質助益。政策手冊指出,這項要件的解釋相當寬鬆。[2,6]

法規將傑出能力定義為:專業程度顯示你屬於該領域中攀上頂尖的極少數人。[1]

初始證據必須是一次性重大成就(重要的國際知名獎項),或是符合聯邦法規 8 CFR 204.5(h)(3) 十項標準中至少三項的證據。[1,10]

十項標準(至少符合三項)

  • 獲得表彰領域卓越表現、受全國性或國際性認可的獎項(等級可低於一次性重大獎項)。[1,8]
  • 擔任本領域協會的會員,而該協會要求會員具備傑出成就,並由國內外公認的專家評定。[1,8]
  • 專業刊物、主要產業刊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關於你與你工作的報導,須附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附翻譯。[1,8]
  • 以個人或評審團成員身分,評審同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的作品。[1,8]
  • 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方面,對領域具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1,8]
  • 在專業刊物、主要產業刊物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該領域的學術文章。[1,8]
  • 作品在藝術展覽或展演中展出。[1,8]
  • 在具卓越聲譽的機構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1,8]
  • 薪資或其他報酬明顯高於同領域的其他人。[1,8]
  • 在表演藝術方面的商業成功,以票房或銷售成績證明。[1,8]

如果某項標準不容易套用在你的職業上,可以提交同等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但只概括地說某項標準不適用是不夠的,而一次性重大獎項沒有同等證據可以替代。[1,2]

申請案也必須附上明確證據,說明你來美國是要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工作,例如未來雇主的信函、合約,或你本人詳細說明計畫的聲明。[1,10]

  1. 第一步:逐項標準

    審查官以優勢證據標準判斷哪些證據客觀上符合法規標準。這一步還不判斷你是否屬於領域頂尖。[2]

  2. 第二步:最終實質審查

    審查官綜合所有證據,判斷是否顯示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以及你屬於領域頂尖的極少數人。[2]

高可信度 兩步審查源自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 Kazarian v. USCIS 案(2010 年):法院認為,移民局判斷是否符合各項標準時,不能自行增加法規以外的證據要求;像著作被引用的情況這類因素,應放在最終實質審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中考量。[2,14]

高可信度 移民局採用優勢證據標準(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你必須證明你的主張「很可能為真」。看的是證據的品質,而不只是數量。[2,15]

文件準備

EB-1A 遞件通常包含

  • 簽名的 I-140,第 2 部分勾選 1.a(傑出人才),並附正確費用。[3,16]
  • 一次性重大國際獎項的證據,或至少符合十項標準中三項的證據。[1,17]
  • 你會在美國繼續從事本領域工作的證據:工作邀約、合約,或詳細的計畫說明。[1,17]
  • 所有外文文件的完整英文翻譯,並附譯者簽名的聲明,說明翻譯完整正確,且譯者具備翻譯能力。[10,17]
  • 一般提交清晰的影本即可,但移民局隨時可能要求出示正本。[1,10]
  • 若要加急處理,附上 I-907。移民局頁面對 I-140、I-907 與 I-485 一起線上送件曾有不同說明。決定送件方式前,請核對各表格現行說明與「可線上遞件的表格」頁面。[5,16,18]

專家推薦信可以幫助說明你的工作,但政策手冊指出,推薦信不應是整個案件的基石,而應有文件佐證;只是重述法律標準的信通常沒有說服力。[2]

工作經歷的證明應是現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寫明寫信人的姓名、地址與職稱,並具體描述你負責的工作。[1,2]

證據必須顯示你在遞件日當天就已符合資格。EB-1A 的優先日期,是移民局收到簽名完整、附齊初始證據與正確費用之申請案的日期。[1,17,19]

費用

常見的移民局規費(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費用說明
I-140 申請紙本 715 美元/線上 665 美元本人或他人代為提出皆可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隨 I-140 繳交)自行申請:300 美元一般申請人 600 美元;小型雇主(全職約當人數 25 人以下)300 美元;符合資格的非營利機構 0 元
I-907 加急處理(選擇性)2,965 美元2026 年 3 月 1 日起適用;須另行付款,不能申請減免
I-485 境內調整身分,14 歲以上每人紙本 1,440 美元/線上 1,390 美元未滿 14 歲且與父或母同時遞件:紙本 950 美元/線上 900 美元
I-765 工作許可(I-485 審理中)260 美元適用於 2024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繳費遞交的 I-485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I-485 審理中)紙本 630 美元/線上 580 美元在 I-485 審理期間申請
I-290B 上訴或動議800 美元僅在對拒絕決定提出救濟時需要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海外取得移民簽證者)235 美元取得簽證後線上繳納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3,4,9]

規費會調整。付款前請再核對最新的 G-1055 費用表;費用不正確的申請會被移民局退件。[3]

紙本遞件請用 G-1450 表以信用卡付款,或用 G-1650 表從美國銀行帳戶扣款。只有符合電子付款豁免資格、並附上 G-1651 表時,才能用支票或匯票付款。[3]

自行申請者填寫 I-140 第 1 部分時,第 5 題選「No」、第 6 題選「Yes」。移民局依這兩題判斷是否適用 300 美元的減額庇護計畫費。[3,16]

若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另有簽證費用,由國家簽證中心(NVC)收取,未列在此表。[22]

加急處理

EB-1A 的 I-140 申請加急處理,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採取行動。費用為 2,965 美元,2026 年 3 月 1 日起適用。[4,5,9]

所謂「採取行動」是指核准、拒絕、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若移民局展開詐欺或不實陳述的調查,也可能不在時限內處理且不退費。[4,5]

時限從移民局在正確地點收到 I-907 與費用時開始計算。發出補件或意圖拒絕通知時暫停,收到你的回覆後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4,5]

如果移民局沒有在時限內採取行動,會退還加急費用,並繼續審理案件。[4]

工作天不包括週末、聯邦假日,以及聯邦機關停止上班的日子,包括審理地區的區域性停班。[4]

可以在遞交 I-140 時一併申請(須郵寄),也可以之後再申請。若 I-140 已在審理中,請把 I-907 連同收據通知影本寄到移民局收件中心(Lockbox),地址依你將工作的州而定,列在移民局「I-140 直接遞件地址」頁面;收據號碼以 IOE 開頭者,也可以在線上帳戶上傳。郵寄地點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變更;寄到舊地點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5,16,23]

自行申請者同時是申請人與受益人,所以可以自己簽署並遞交 I-907。I-907 的費用不能申請減免。[4,5]

由於 EB-1A 可以使用加急處理,移民局一般不受理這類申請的自由裁量加速請求,美國國稅局(IRS)認定的非營利機構除外。[5]

高可信度 加急處理只適用於 I-140,不會加快 I-485,也不會改變簽證名額何時輪到你。[5,7]

如果移民局無法在時限內完成大量加急案件,可以暫停加急服務。[4]

期限:15 個工作天

輸入日期即可計算。

審理流程與時程

一般會依序經歷的步驟;實際時間因案而異。

  1. 準備證據

    遞件前先備齊所有初始證據。你必須在遞件日當天就符合資格,之後才有的成就無法補救當時的不足。[19,21]

  2. 遞交 I-140

    可郵寄或線上遞件。移民局頁面對 I-140、I-907 與 I-485 一起線上送件曾有不同說明。決定送件方式前,請核對各表格現行說明與「可線上遞件的表格」頁面。若簽證名額立即可用,可以同時遞交 I-485。[16,18,24]

  3. 收據與優先日期

    移民局寄出收據通知(I-797)。EB-1A 的優先日期就是移民局收到合格申請案的日期。[1,7,25]

  4. 審查

    審查官審閱紀錄後,可能核准、拒絕,或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有加急處理時,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採取行動。[4,19]

  5. 決定

    移民局以書面通知決定。核准代表你符合 EB-1A 資格,但本身不會給予永久居民身分或工作許可。[10]

  6. 綠卡階段

    當你的優先日期在移民局當月指定的排期表上已排到,就可以在美國境內遞交 I-485,或透過國家簽證中心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22,26]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隨行家屬

你的隨行家屬(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跟你一起取得綠卡,類別與優先日期都和你相同;同行移民或之後再來團聚都可以。[6,8]

家屬不需要另外提出 I-140,而是依附你的申請案。在美國境內,每位家屬都要各自遞交 I-485 並各自繳費;未滿 14 歲且與父或母同時遞件的孩子,費用較低。[3,6]

孩子必須維持未婚且未滿 21 歲。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孩子的「CSPA 年齡」是簽證可用時的年齡,減去 I-140 審理中的時間;有些孩子因此在滿 21 歲後仍可算作子女。[27]

2025 年 8 月 15 日(含)以後遞交的申請,簽證「可用日」取 I-14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你有簽證可用的當月 1 日,兩者中較晚的日期。孩子必須在該日起一年內申請綠卡,例如遞交 I-485。[27,28]

I-485 審理期間,家屬也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與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每份表格各自收費。[3,29]

境內調整身分(I-485)

如果你人在美國,只要 EB-1 的簽證名額對你立即可用,就可以用 I-485 申請綠卡;可以與 I-140 同時遞交,也可以之後再遞。[7,24]

移民局每個月會公告,職業移民申請人必須使用排期表的「最終裁決日期表」,或可以使用「遞件日期表」。[7,26]

自行申請者可以在線上同時遞交 I-140 與 I-485。[29]

移民體檢報告(I-693)必須隨 I-485 一起提交,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29]

請使用最新版的 I-485。移民局配合新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規定,在 2026 年 9 月 18 日發布新版表格,當天起郵戳或送出的舊版表格一律退件。[29]

EB-1A 申請人不需要提交 I-485 附表 J(Supplement J),因為這個類別不綁定特定工作邀約。I-485 審理期間可以換雇主或自行創業,但必須持續在你的專業領域工作。[30]

境內調整身分屬於裁量性的決定。移民局 2026 年 5 月的政策備忘錄提醒審查官:符合要件本身並不等於獲得核准;以裁量理由拒絕時,必須說明所權衡的正面與負面因素。[31]

排期表 · EB-1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無排期(C)
中國大陸出生——2024年7月1日
印度——2024年7月1日
墨西哥——無排期(C)
菲律賓——無排期(C)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EB-1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7-012018-082020-042021-112023-07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9

海外領事館辦理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或選擇在海外辦理,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140 轉給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等到有簽證名額時再往下進行。[22]

國家簽證中心會通知你何時繳費與提交文件。優先日期排到後,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是否核發移民簽證。[22]

拿到簽證後,請上網繳交 235 美元的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最好在出發前繳清。入境後移民局才會寄出綠卡;未繳費就不會寄出。[3,22,32]

搬家、婚姻狀況改變,或孩子滿 21 歲時,請通知國家簽證中心,因為這些變化可能影響資格。[22]

常見錯誤

以下整理自移民局的指引,不能取代針對個案的專業意見。

  • 解讀 把符合三項標準當成終點。符合三項只是進入最終實質審查,整體紀錄仍須顯示頂尖的聲譽。[2]
  • 解讀 以推薦信為主軸。政策手冊指出推薦信需要文件佐證,只重述法律標準的信通常沒有說服力。[2]
  • 解讀 把受邀當成評審經歷。移民局要看的是你確實完成審稿或評審的證明,不只是邀請函。[2]
  • 解讀 把關於雇主的報導或付費內容當成關於你的報導。報導應該是關於你和你的工作;行銷資料與付費刊登一般不算。[2]
  • 解讀 列出人人都能加入的會員資格。靠繳費、學歷、年資或職業要求取得的會員資格,無法證明傑出成就。[2]
  • 解讀 用不適當的資料比較薪資。職業分類太廣、使用者自行回報的不可靠調查,或把海外薪資直接換算成美元比較,都會削弱高薪的主張。[2]
  • 解讀 漏掉繼續工作的證據。申請案需要明確說明你在美國會如何繼續從事本領域的工作。[1]
  • 解讀 依賴遞件日之後的成就。資格以遞件時為準,之後的成就無法補救當時的不足。[19,21]
  • 解讀 先送不完整的資料,等補件通知再補。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缺少初始證據時移民局可能直接拒絕,不發補件通知。[20]

常見補件原因

移民局沒有公布補件原因的統計。以下主題是依法規與政策手冊中審查官必須判斷的問題整理而成。

解讀 EB-1A 的補件通知通常依循兩步審查:主張的標準是否真的符合(例如獎項是否具全國知名度、角色是否真的關鍵),以及整體紀錄是否顯示領域頂尖的持續聲譽。[2,21]

補件通知必須指出尚未證明的要件、說明現有證據為何不足,並舉例說明可以補充哪些證據。[21]

針對 EB-1A,政策手冊要求審查官說明證據的不足之處,並盡可能舉出有說服力的證據範例,而不是只重述要件。[2]

特定證據

資格條件

遞件之後

  1. 收據通知

    移民局會寄出收據通知(I-797)。請妥善保存:上面有你的優先日期,之後若要升級加急處理,也需要附上影本。[5,7,25]

  2. 可能的面談或生物辨識

    移民局在作出 I-140 決定前,可能要求你面談或採集生物辨識資料。[10]

  3. 補件、意圖拒絕或決定

    移民局可能直接核准或拒絕,也可能發出補件通知(最長 12 週回覆)或意圖拒絕通知(最長 30 天回覆);缺少必要的初始證據時,也可能不發補件通知就直接拒絕。[19,20]

  4. 核准

    核准通知代表你符合該類別的資格,但本身並不等於綠卡或工作許可;下一步要看簽證名額。[7,10]

  5. 拒絕

    拒絕通知會說明理由與能否上訴。多數以 I-290B 提出的上訴或動議,須在決定送達後 30 天內提出;若決定是郵寄送達,則為 33 天。[22,33]

  6. 記得更新地址

    非美國公民搬家後,須在 10 天內向移民局更新地址。[10]

收到補件通知之後

  1. 確認期限

    通知上會寫明期限。補件通知最長 12 週,審查官也可能給更短的時間;意圖拒絕通知最長 30 天。兩者都不能延長,只有郵寄送達時會另加 3 天。[19,20,21]

  2. 一次完整回覆

    把所有要求的資料一次寄齊,並附上原始通知。只寄部分資料,移民局會視為你要求依現有紀錄直接作出決定。[19,21]

  3. 加急時限重新起算

    若你申請了加急處理,移民局收到你的回覆後,會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4,5]

  4. 可能結果:核准

    回覆的證據足以證明資格時,移民局會核准申請案。[19]

  5. 可能結果:再次補件或意圖拒絕

    如果回覆內容引發新的疑問,審查官可能再發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不過政策要求審查官盡量在一次補件通知中列出所有需要的資料。[21]

  6. 可能結果:拒絕

    如果紀錄仍不足以證明資格,移民局會拒絕並說明理由;證明你在遞件日之後才符合資格的證據,無法補救。[19,21,34]

  7. 錯過期限

    移民局可能以放棄申請、依現有紀錄,或兩者兼具為由拒絕。因放棄申請而被拒不能上訴,但可以提出重新審理動議。[19]

  8. 被拒之後

    一般可以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上訴,或以 I-290B(800 美元)提出重新審理動議或重新考慮動議,期限為決定送達後 30 天(郵寄送達為 33 天)。[3,33]

最新官方統計

數字來自移民局每季發布的 I-140 報告,移民局公布新一季資料後就會更新。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6 Q3

32.2%

核准 1,348 · 拒絕 2,832

▼ 34.3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5 Q3: 66.5%)

EB-1A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32.2%
EB-1A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5k10k2022 Q42023 Q32024 Q22025 Q12025 Q42026 Q3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官方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2, 4th Quarter, Jul. 1 - Sep. 30, 2022) · 發布 2022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3,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月11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移民局每季公布 I-140 依分類的收件、核准、拒絕與待審件數。EB-1A 在報告中列為「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11)」。[35,36]

這些數字計算的是申請案,不是人數。移民局說明,同一人可能有不只一份申請案,而某一季的核准或拒絕,也可能是更早收件的案子。[35]

歷年統計

我們保留每一版收集到的資料,修正前後都看得到。

EB-1A 歷年官方統計(會計年度)

官方
期間收件核准拒絕裁決核准率
FY202529,58212,4686,16566.9%
FY202420,16612,2314,70372.2%
FY202315,90510,3564,15671.4%
FY202210,4815,6231,60877.8%
FY2021—5,330——
FY2020—3,430——
FY2019—4,876——
FY2018—7,362——
FY2017—8,341——

移民局說明,因系統更新與決定後的後續變動,數字可能與先前的報告不同。[35]

目前審理時間

這些時間是移民局依已完成的案件公布的,並不代表任何單一案件的處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40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3.9 個月

    這是所有 I-140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40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加急處理另有法規訂定的時限:EB-1A 的 I-140 為 15 個工作天。[4]

近期公開案例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公開、WELIVEINUSA 追蹤整理的案件時程。這不是官方資料,也不能預測個別案件的結果。

近期 AAO 決定

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在此類別的近期決定。

最近的 AAO 上訴決定

官方

AAO 決定只包含被拒絕後又上訴的案件。它能說明有些申請為什麼失敗,但不是核准率。

上訴結果(本樣本 150 件,2026年5月28日–2026年8月31日):上訴駁回 82% · 上訴成立 0% · 發回重審 18%「發回重審」是退回服務中心重新決定,不等於核准。

官方

來源: 移民局 AAO 非判例決定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多數的決定屬於非先例決定,只對該案當事人有拘束力,不會形成機關政策。移民局可以把個別決定「採納」為政策指引,而先例決定是國土安全部(DHS)人員在後續案件中都必須遵循的。[37]

近期政策變動

以下變動已對照移民局與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確認;下方動態會持續加入新發布的文件。

我們確認過的變動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了 I-485、I-290B,以及為審理中的 I-140 升級加急所寄的 I-907 的郵寄地址。寄到舊地址的,郵戳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含)以前仍會收件。[23,29,33]
  • 2026 年 8 月 5 日:政策公告 PA-2026-05 恢復審查官的裁量權,對缺少必要初始證據的申請案可以不發補件或意圖拒絕通知就直接拒絕,並取消寄往海外通知的額外 14 天。[20]
  • 2026 年 3 月 1 日:I-140 的加急處理費由 2,805 美元調漲為 2,965 美元。[4,9]
  • 2026 年 9 月 18 日:配合公共負擔最終規則,新版 I-485 開始強制使用。[29]
  • 金卡(Gold Card)計畫:I-140G 表(2026 年 9 月 11 日版)是依第 14351 號行政命令申請移民簽證的申請表。計畫適用兩種類別:EB-1A,以及以特殊能力申請的 EB-2 NIW,詳見下方常見問題。[38,39]
  • 2025 年 8 月 15 日:隨行子女的 CSPA 年齡改以「最終裁決日期表」計算。[27,28]
  • 2025 年 8 月 4 日:移民局依第 14201 號行政命令,在政策手冊的 EB-1A 章節加入運動員相關指引。[2]
  • 2024 年 10 月 2 日:移民局釐清團體獎項與過去的會員資格都可以採計、關於你的報導不必證明你工作的價值,而非藝術性的展覽只能作為同等證據。[40]

最近的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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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針對這個類別提問。回答會附上官方來源,但不構成法律意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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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EB-1A 嗎?

可以。EB-1A 可以由你本人或任何人代為提出,不需要雇主擔保。[1,2]

需要工作邀約嗎?

不需要工作邀約或勞工證明。但你需要明確證據說明你會在美國繼續從事專業領域的工作,例如工作邀約、合約,或詳細的計畫說明。[1]

O-1 和 EB-1A 有什麼不同?

O-1 是由美國雇主或代理人提出的短期工作簽證;EB-1A 是可以自行申請的綠卡。O-1 在科學、教育、商業與體育領域的標準與 EB-1A 類似,但藝術類 O-1 採用較低的「傑出表現(distinction)」標準。先前的 O-1 核准會被納入考量,但不能決定 EB-1A 的結果。[2,13]

加急處理有多快?代表會核准嗎?

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採取行動,費用 2,965 美元。所謂行動可能是核准、拒絕、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收到補件回覆後,會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4,5]

可以和 I-140 同時遞交 I-485 嗎?

可以,前提是依移民局當月指定的排期表,你所屬國家的 EB-1 簽證名額立即可用。自行申請者可以在線上同時遞交兩份表格。[24,26,29]

「最終實質審查」是什麼意思?

這是審查的第二步。審查官先判斷你的證據符合哪些標準,再綜合全部證據,以優勢證據標準判斷你是否有持續的聲譽、是否屬於領域頂尖的極少數人。[2]

符合三項標準就夠了嗎?

單靠這點不夠。符合三項標準是必要的初始證據,最終實質審查還必須認定你有持續的聲譽、屬於領域頂尖。[2]

我的資歷會不會太淺?

政策手冊指出,「持續」並不代表年齡限制,受益人即使很年輕或剛起步,仍可能證明持續的聲譽。重點是聲譽必須維持,而不是獲得一次後就中斷。[2]

遞交 I-485 後可以換工作嗎?

可以。EB-1A 不綁定工作邀約,不需要附表 J,可以換雇主或自行創業,但必須繼續在你的專業領域工作。[30]

可以同時有 EB-1A 和 NIW 申請案嗎?

可以。移民局的資料說明,同一人可能有不只一份申請案。若有多份核准的 EB-1、EB-2 或 EB-3 申請案,你可以使用最早的優先日期;但該份核准若因詐欺、對重要事實故意不實陳述或重大錯誤而被撤銷,或因所依據的勞工證明被撤銷或認定無效而被撤銷,就不能保留那一份的優先日期。[1,35]

申請被拒怎麼辦?

拒絕通知會說明理由。通常可以在決定送達後 30 天內(郵寄送達為 33 天)以 I-290B 提出上訴或動議。被拒的申請案不會建立優先日期,若重新申請,會取得新的優先日期。[1,22,33,34]

金卡(Gold Card)和 EB-1A 一樣嗎?

不一樣。依第 14351 號行政命令設立的金卡計畫使用另一份申請表 I-140G,須先在 trumpcard.gov 登記後才能線上遞交。金卡對應兩種移民類別:EB-1A,或以特殊能力申請的 EB-2 NIW;依現行表格說明(2026 年 9 月 11 日版),移民局依證據審理申請案,國務院在辦理移民簽證時可能指定其中任一類別。申請人必須證明有合法來源的資金,可無條件捐贈給美國商務部(個人自行申請者每人 100 萬美元),申請費每人 15,000 美元。本頁說明的是一般 I-140 途徑。[38,39]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9月27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4. 4.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EB-1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Adjustment to Premium Processing Fees - final rule (91 FR 1059)DHS (Federal Register) · 聯邦公報 · 發布 2026年1月1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Instructions for Form I-140 (edition 06/07/24)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include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filing tip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5 — Advanced Degree or Exceptional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O-1 Visa: Individual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 法院 · 發布 2010年3月4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published in DOJ EOIR Virtual Law Library) · AAO 決定 · 發布 2010年10月20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Checklist of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for Form I-140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9. 19.8 CFR 103.2 - Submission and adjudication of benefit reques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0. 20.Policy Alert PA-2026-05: Evidence, Requests for Evidence, and Notices of Intent to Den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6年8月5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1. 2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2. 22.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3. 23.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24. 24.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5. 25.Petition Filing and Processing Procedures for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6. 26.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from the Visa Bulletin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7. 27.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8. 28.Policy Alert PA-2025-15: Revising Age Calculation Under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5年8月8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9. 29.I-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30. 30.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7, Part E, Chapter 5 — Job Portability after Adjustment Filing and Other AC21 Provisions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1. 31.Policy Memorandum PM-602-0199: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nd Administrative Grac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發布 2026年5月21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2. 32.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3. 33.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34. 34.8 CFR 103.3 — Denials, appeals, and precedent decisionseCF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5. 35.Form I-140 by Fiscal Year, Quarter, and Case Status — FY2026 Q3 (XLSX)USCIS · 官方數據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6. 36.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Data (USCIS data library)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7. 37.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8. 38.I-140G, Immigrant Petition for the Gold Card Program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39. 39.Instructions for Form I-140G (edition 09/11/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40. 40.Policy Alert PA-2024-24: Extraordinary Ability Criteria Clarif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4年10月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1. 41.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published in DOJ EOIR Virtual Law Library) · AAO 決定 · 發布 2016年12月27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