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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證據

評審他人作品

你是否確實評審過本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的作品。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你是否實際參與評審同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的作品,而不只是受到邀請。[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3)(iv) 涵蓋以個人或評審團成員身分,評審同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作品的經歷。[2]
  • 政策手冊舉的例子包括為學術期刊或研討會審稿、擔任博士論文口試委員,以及為政府研究經費計畫審查。申請案必須證明評審確實完成。[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紀錄只有邀請函、沒有完成評審的證明,或所評審的作品不屬於你的領域。[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期刊、研討會或經費計畫的邀請函,搭配已完成評審的確認;編輯委員會或評審委員會的聘書;以及論文口試委員的系所紀錄。[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只有邀請函是不夠的。[1]
  • 評審經歷在第一步就能滿足這項標準,但最終實質審查時,審查官會看這些評審是否反映你在領域頂尖的地位,因此評審場合與你的角色都很重要。[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