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證據
評審他人作品
你是否確實評審過本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的作品。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你是否實際參與評審同領域或相關領域他人的作品,而不只是受到邀請。[1,2]
法律標準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紀錄只有邀請函、沒有完成評審的證明,或所評審的作品不屬於你的領域。[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期刊、研討會或經費計畫的邀請函,搭配已完成評審的確認;編輯委員會或評審委員會的聘書;以及論文口試委員的系所紀錄。[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