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WEWELIVEINUSA簽證
選單
English

簽證總覽EB-1A常見補件主題

特定證據

具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

你的原創工作是否對領域有重大意義。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你的貢獻是否具原創性,以及是否對整個領域(而不只是雇主或個別專案)有重大意義。[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3)(v) 涵蓋在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方面,對領域具重大意義的原創貢獻。[2]
  • 政策手冊指出,獲得經費、專利或發表,可能顯示原創性,但本身不足以證明重大意義。廣泛的評論、在領域中相對較高的引用次數,或顯著的商業應用,可能具有證明力;尚在審查中的專利通常需要額外佐證。[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證據顯示工作具原創性,但無法證明對領域有重大意義,並要求提供影響力的獨立證據。[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與同領域相比的引用資料;他人對你工作的公開評論;他人採用、授權或商業化的證據;以及獨立專家說明其重要性、並有文件佐證的詳細信函。[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只有概括讚美、沒有具體內容的推薦信,通常沒有說服力;政策手冊期待的是遠超出你個人與工作人脈圈的肯定。[1]
  • 單有專利、經費或發表,並不足以證明重大意義。[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