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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證據

同等證據

某項標準是否真的不容易套用在你的職業上,以及替代證據是否真的具同等份量。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某項法規標準是否不容易套用在你的職業上,以及你提出的替代證據是否具同等重要性。[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4) 允許在列舉的標準不容易套用於受益人的職業時,提交同等證據。[2]
  • 政策手冊指出,概括的說法沒有證明力,但詳細、具體且可信的說明,可以證明某項標準不容易套用。例子包括以在大型商展的發表取代學術文章,或以高價值的新創股權取代高薪。一次性重大獎項則沒有同等證據可以替代。[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申請案沒有說明為何某項標準不容易套用於該職業,或替代證據與該標準並不相當。[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詳細說明某項標準為何不容易套用於你的職業,並附上替代證據與其具同等份量的理由。[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如果某項標準可以輕易套用在你的職業上,就不會考量同等證據。[1]
  • 泛稱推薦信應被視為同等證據,並沒有說服力。[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