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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EB-1A常見補件主題

特定證據

藝術展覽或展演

你的作品是否在藝術展覽或展演中展出。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展出的是否是你本人的作品,以及展出場合(實體或線上)是否屬於藝術展覽或展演。[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3)(vii) 涵蓋你在該領域的作品在藝術展覽或展演中展出。[2]
  • 自 2024 年 10 月起,政策手冊明定展覽必須是藝術性質;非藝術性的展示只能在理由充分的同等證據主張中考量。[1,3]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活動不屬於藝術展覽,或無法證明展出的是你的作品。[1,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列出你作品的展覽目錄、節目單或展出清單;場地資訊;以及展出的照片或影像紀錄。[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商展與科技展示不符合這項標準;最多只能在說明充分的情況下作為同等證據的佐證。[1,3]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Policy Alert PA-2024-24: Extraordinary Ability Criteria Clarif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4年10月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