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證據
藝術展覽或展演
你的作品是否在藝術展覽或展演中展出。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展出的是否是你本人的作品,以及展出場合(實體或線上)是否屬於藝術展覽或展演。[1,2]
法律標準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活動不屬於藝術展覽,或無法證明展出的是你的作品。[1,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列出你作品的展覽目錄、節目單或展出清單;場地資訊;以及展出的照片或影像紀錄。[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商展與科技展示不符合這項標準;最多只能在說明充分的情況下作為同等證據的佐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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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Policy Alert PA-2024-24: Extraordinary Ability Criteria Clarif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4年10月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