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最終實質審查
整體紀錄是否顯示持續的聲譽,以及你屬於領域頂尖的極少數人。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所有證據綜合起來,是否顯示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以及你屬於領域中攀上頂尖的極少數人。[1,2]
法律標準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承認部分標準已符合,但表示紀錄無法顯示持續的聲譽或頂尖地位,並說明哪些證據不足。[1,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能顯示你相對於同儕地位的背景資料:期刊排名、引用比較、主要研討會的演講邀請、在頂尖機構的角色,以及競爭性研究經費,並逐項說明其意義。[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AAO 對這個問題的決定
-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
依優勢證據標準,只要證據顯示主張很可能為真即成立;審查官衡量的是證據的品質,而不只是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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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 法院 · 發布 2010年3月4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published in DOJ EOIR Virtual Law Library) · AAO 決定 · 發布 2010年10月20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