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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持續的聲譽

你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是否長期維持。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你的聲譽是否持續維持,而不是某個時期獲得後就沒有延續。[1]

法律標準

  • 移民法 INA 203(b)(1)(A) 要求以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聲譽證明傑出能力。[2]
  • 政策手冊指出,聲譽必須維持,但「持續」並不代表年齡限制,也沒有固定期間;年輕或剛起步的受益人仍可能符合。如果你過去曾獲肯定,審查官會看你之後是否維持相當程度的聲譽。[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證據集中在較早的時期,無法顯示你之後維持了相當程度的聲譽。[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涵蓋各項標準的近期證據,例如目前的角色、近期的獎項,以及近期的引用、報導或邀請,顯示直到遞件日前都持續獲得肯定。[1,3,4]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解讀 只依賴多年前的成就,卻沒有近期的肯定。[1]
  • 以為年輕或資歷短就不能申請;政策手冊明確表示並非如此。[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8 CFR 103.2 - Submission and adjudication of benefit reques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