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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繼續在本領域工作

你是否會在美國繼續從事你的傑出領域工作。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你是否會在美國繼續從事你的傑出領域工作,以及你的入境是否對美國未來有實質助益。[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5) 不要求工作邀約或勞工證明,但申請案必須附上明確證據,證明你來美國是要繼續在專業領域工作,例如未來雇主的信函、合約等預先安排的承諾,或你本人詳細說明計畫的聲明。[2]
  • 政策手冊指出,預定從事的工作必須屬於你獲得肯定的領域。例如競技運動與教練工作一般需要不同的技能,但若運動員在教練工作上也已獲得肯定,仍可能以教練身分符合資格。[3]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個問題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要求提供你在美國計畫的明確證據,或質疑預定工作是否屬於你獲得肯定的領域。[2,3,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工作邀約、合約或聘任信;詳細的計畫說明;若在領域內轉換角色,附上你在新角色也獲得肯定的證據。[2,3]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解讀 打算從事與你獲得肯定的領域無關的工作。[3]
  • 解讀 缺乏細節、也沒有任何佐證承諾的計畫說明,可能不構成明確證據。[2]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