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證據
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
你獲得的獎項是否是表彰領域卓越表現、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的獎項。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獎項是否由你本人獲得,以及它是否是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表彰領域卓越表現的獎項。[1,2]
法律標準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現有紀錄無法顯示獎項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或無法顯示它是表彰領域卓越表現,並要求補充獎項評選標準、評選過程與知名度的證據。[1,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列出你姓名的證書或公告;頒獎單位公開的評選標準與程序;得獎人數與參選規模;以及媒體對該獎項的獨立報導。[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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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Policy Alert PA-2024-24: Extraordinary Ability Criteria Clarif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4年10月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