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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證據

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

你獲得的獎項是否是表彰領域卓越表現、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的獎項。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獎項是否由你本人獲得,以及它是否是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表彰領域卓越表現的獎項。[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3)(i) 接受「在該領域表彰卓越表現、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的次級獎項」的證明文件。[2]
  • 政策手冊指出,獎項不需要達到諾貝爾獎等級的聲望。考量因素包括評選標準、在國內或國際的重要性、得獎人數,以及參賽資格的限制。若你是得獎者之一,團體獎項也可以採計。[1,3]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現有紀錄無法顯示獎項具全國或國際知名度,或無法顯示它是表彰領域卓越表現,並要求補充獎項評選標準、評選過程與知名度的證據。[1,4]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列出你姓名的證書或公告;頒獎單位公開的評選標準與程序;得獎人數與參選規模;以及媒體對該獎項的獨立報導。[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只限單一雇主、學校或地區參加的獎項,可能缺乏全國性的知名度;頒給雇主的獎項也不等於頒給你。[1]
  • 許多學業類獎項知名度不足,但部分具全國知名度的獎項仍可能符合。[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Policy Alert PA-2024-24: Extraordinary Ability Criteria Clarification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發布 2024年10月2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