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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證據

表演藝術的商業成功

銷售或票房成績是否顯示你在表演藝術上的商業成功高於他人。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票房或銷售成績是否顯示你在表演藝術上的商業成功,高於從事類似工作的其他人。[1,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h)(3)(x) 涵蓋表演藝術的商業成功,以票房或唱片、錄音帶、CD 或影片銷售成績證明。[2]
  • 政策手冊著重的是銷售與票房的數量;只是錄製、發行作品或參與演出,本身並不足夠。[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這項標準的補件通知通常會說,紀錄只顯示有發行或演出,沒有能證明商業成功優於他人的銷售或票房數字。[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票房報告、來自可靠產業來源的銷售數字、排行榜名次,以及與從事類似工作者的比較。[1]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只證明作品存在或曾經演出,而沒有相對於他人的銷售或票房資料,不符合這項標準。[1]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2 — Extraordinary Abilit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 Part E, Chapter 6 - Evidence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