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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完整指南

O-1 / O-2 / O-3傑出人才工作簽證

給具傑出能力或成就、由美國雇主或代理人申請來美國暫時工作的人,以及他們的關鍵支援人員(O-2)與家屬(O-3)。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美國雇主、美國代理人,或外國雇主透過美國代理人送 I-129;本人不能自己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停留多久
申請案有效期最長 3 年,以完成活動所需時間為準;之後為了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每次最多延長 1 年;美國國務院指出,以 O-1 身分在美國的總停留時間沒有上限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家屬能否同行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 O-3 身分同行;可以就學,但不能以 O-3 身分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以替誰工作
只能為讓你取得 O 身分的申請人工作,而且限於申請案所列的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申請案費用
O 類 I-129:紙本 $1,055、線上 $1,005(小型雇主與非營利機構 $530),另加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依 G-1055 費用表 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6]

O-1 是什麼

O-1 是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傑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而且有持續的全國性或國際性讚譽(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可以證明的人;或在電影、電視製作領域有傑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紀錄的人。你必須是暫時來美國,繼續從事這個領域的工作。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指出,並不要求這份工作本身一定要由 O-1 等級的人才擔任。[1,2,3]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移民局,USCIS)說明,O-1 一般分成兩種來稱呼:O-1A 適用於科學、教育、商業或體育;O-1B 適用於藝術,或電影、電視產業的傑出成就。[2]

O-1、O-2 與 O-3:官方類別

官方類別依 22 CFR 41.12,法源為《移民與國籍法》(INA);各類別涵蓋的對象依 8 CFR 214.2(o) 與移民局說明。
代號官方類別法源適用對象
O1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傑出能力或成就的工作者INA 101(a)(15)(O)(i)具傑出能力或成就的本人;每份 O-1 申請案只能有一位受益人
O2隨同並協助 O1 進行藝術或體育表演的人員INA 101(a)(15)(O)(ii)O-1 藝術家或運動員的關鍵支援人員,須與 O-1 分開送申請案
O3O1 或 O2 的配偶或子女INA 101(a)(15)(O)(iii)與 O-1 或 O-2 同行或之後前來會合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9]

「傑出」的定義與證明方式

定義依 8 CFR 214.2(o)(3)(ii);移民局採用相同標準。
類別標準
O-1A:科學、教育、商業、體育傑出能力:專業程度顯示你是該領域中少數登上頂尖地位的人之一
O-1B:藝術傑出能力指「卓越」(distinction):技藝與知名度明顯高於一般水準,達到「出眾」(prominent)的程度,也就是在藝術領域享有盛名、居領先地位或廣為人知
O-1B:電影或電視傑出成就:成就極高,技藝與知名度顯著高於一般水準,被公認為該領域中出色、知名或居領先地位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O-1A(科學、教育、商業、體育):獲得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例如諾貝爾獎),或至少符合以下八類證據中的三類。出處:8 CFR 214.2(o)(3)(iii)。
類別法規要求
獎項在該領域因卓越表現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認可的獎項
會員資格屬於該領域要求會員具傑出成就的協會,且會員成就由全國性或國際性公認專家評定
關於你的報導專業或主要產業刊物、主要媒體上關於你及你在該領域工作的報導,須註明標題、日期與作者,必要時附翻譯
擔任評審以評審團成員或個人身分,評審同一或相關專業領域他人的作品
原創貢獻在該領域具重大意義的原創科學、學術或商業貢獻
學術文章在該領域的專業期刊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學術文章
關鍵職務曾在具卓越聲譽的機構擔任關鍵或不可或缺的職務
高薪過去或將來可獲得高薪或其他報酬,以合約或其他可靠證據證明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O-1B(藝術,以及電影或電視):曾獲得或入圍全國性或國際性重要獎項(例如奧斯卡金像獎、艾美獎、葛萊美獎或美國導演工會獎),或至少符合以下六類證據中的三類。出處:8 CFR 214.2(o)(3)(iv) 與 (v)。
類別法規要求
主角或主演曾經並將以主角或主演身分,參與具卓越聲譽的製作或活動,例如以評論、廣告、宣傳稿或代言證明
媒體肯定主要報紙、產業期刊、雜誌或其他刊物上由你撰寫或關於你的評論或報導,證明你獲得全國性或國際性肯定
知名機構的重要角色曾經並將為具卓越聲譽的機構擔任主角、主演或關鍵角色,以報紙、產業期刊、刊物上的文章或推薦函證明
商業或口碑成功有重大商業成功或廣受好評的紀錄,例如以頭銜、評分、業界地位、票房、電影或電視收視率,以及產業期刊、主要報紙或其他刊物報導的其他成就證明
專家肯定獲得組織、評論家、政府機關或其他公認專家的重要肯定,推薦函須清楚顯示作者的權威、專業,以及對你成就的了解
高薪過去或將來可獲得相對於同業的高薪或其他可觀報酬,以合約或其他可靠證據證明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高可信度 光數符合幾項條件還不夠。移民局說明,申請資料必須包含至少三種不同類型的文件(特定情況下可用相當的證據代替),而且整體證據必須能證明你達到標準。如果這些條件不太適用於你的職業,O-1A 與藝術類 O-1B 的申請人可以改提「相當的證據」(comparable evidence);法規中電影與電視類的條件則沒有這項規定。[1,2]

I-129 要附的文件

  • 申請人與你之間的書面合約副本;若沒有書面合約,則附上雙方口頭約定的僱用條件摘要。[1,2]
  • 說明活動的性質、開始與結束日期,並附上行程表(itinerary)副本(如有)。在多個地點工作時,行程表要列出工作日期與地點;由代理人代表多個雇主送件時,還要列出實際雇主及演出或工作場地的名稱與地址。[1]
  • 依上述條件證明你傑出能力或成就的證據。現任或前任雇主、公認專家出具的證明書(affidavit),必須以具體事實描述你的知名度與能力,並說明出具人本身的專業,以及他如何得知你的工作。[1,2]
  • 相關諮詢機構出具的書面諮詢意見書(也就是下一節說明的 consultation)。[1]
  • 佐證文件可以送清晰可辨的影本代替正本,但移民局要求時必須提供正本。[1]

諮詢意見書(consultation)

除了下面的例外,移民局核准 O-1 或 O-2 申請案之前,一定要有諮詢意見(consultation),通常是隨申請案一起送出的書面諮詢意見書(advisory opinion)。O-1 傑出能力類由你所屬領域的同業團體(peer group,可包括工會)或該領域的專家出具;電影、電視類 O-1 由相關工會加上資方組織(management organization)出具。O-2 由具該技術領域專業的工會出具,電影、電視類還要加上資方組織。諮詢意見只供參考,對移民局沒有拘束力。[1,3]

例外情況:若申請人能證明根本沒有合適的同業團體(包括工會),移民局會依現有證據作決定。藝術、娛樂或體育領域的案件,若移民局認定需要加快處理,而申請人沒有附上諮詢意見書,移民局會自行請相關工會或資方組織提供意見;對方 24 小時內沒有回覆,移民局就不等意見書直接作決定。另外,藝術類傑出人才若在前次諮詢後 2 年內再次入境從事類似工作,法規規定應豁免諮詢;雇主或代理人應隨申請案附上前次諮詢意見書的副本,並提出豁免請求。[1,2]

移民局公布「I-129 O 類與 P 類諮詢意見書地址索引」(Address Index for I-129 O and P Consultation Letters),列出已同意出具諮詢意見書的已知組織。這份名單並不完整,申請人也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找合適的同業團體、工會或資方組織。I-129 填表說明指出,如果送件時沒有附上諮詢意見書,要在送件時把申請案副本與所有佐證文件寄給相關組織,並在申請案中寫明該組織;沒有附上諮詢意見書本身就送件的申請案,審理時間會大幅拉長。[1,10,11]

誰來送件:雇主、代理人與你自己的公司

除了美國雇主,美國代理人也可以送件:適用於傳統上自雇、或透過經紀安排短期替多個雇主工作的人,以及外國雇主授權代理人代為處理的情況。代理人可以是你實際的雇主、同時代表你與雇主的人,或經雇主授權代為行事的個人或機構。外國雇主(在美國無法對其送達法律文書的雇主)不能直接送件,必須透過經授權的美國代理人代為送件,並由該代理人代為在美國接受 INA 第 274A 條雇主制裁程序的文書送達。[1,12]

高可信度 你自己擁有的公司可能可以送件。FAM 指出,O-1 本人擁有的獨立法人可能有資格替他提出申請案;移民局也說明,外國雇主可以是你全部或部分持有的公司,但必須由美國代理人送件。移民局可能要求提供所有權與控制權的文件,以確認申請人是真正的美國雇主(bona fide employer)、申請案不是建立在臆測性的工作(speculative employment)上,而且實際工作的條件符合 O 類資格。[3,12]

從申請案到簽證

  1. 送出 I-129

    申請人送出 I-129,附上證據與諮詢意見書。最早只能在需要你提供服務的一年前送件;移民局建議至少在工作開始日前 45 天送件,以免延誤。[1,2]

  2. 移民局審理

    O 類申請案由移民局服務中心審理,即使是緊急情況也一樣。核准後,申請人會收到 I-797 核准通知(Notice of Action),上面載明你的姓名、類別與申請案有效期間。[1]

  3. 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

    取得核准後,你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O 簽證。申請案核准本身不代表你一定符合簽證資格,領事官員可以在面談時確認申請案內容是否屬實。如果你不需要簽證,可以在入境口岸出示核准通知的副本。[1,2,3,13]

  4. 入境

    領事館最早可在 I-797 所載身分起始日前 90 天核發簽證,但你最早只能在核准期間開始前 10 天,持這張簽證申請入境。[3]

加急處理

申請人(雇主或代理人)可以用 I-907 為 O-1 或 O-2 申請案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收到表格與費用後 15 個工作天內,會對申請案作出處理:核准、拒絕、發出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發出補件通知或意圖拒絕通知時,計時會暫停,移民局收到回覆後再重新起算 15 個工作天。如果移民局沒有在時限內處理,會退還加急處理費並繼續審理;但移民局若針對詐欺或不實陳述展開調查,可以不退費,也不必在時限內處理。[7,8]

期限:15 個工作天

輸入日期即可計算。

可以停留多久

移民局核准 O-1 申請案的期間,是它認定完成該活動所需的時間,最長 3 年;O-2 申請案則是協助 O-1 完成活動所需的時間,同樣最長 3 年。入境時可停留到申請案有效期間,外加有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與結束後最多 10 天,但只有在有效期間內才能工作。[1,2]

如果要繼續或完成同一項活動,申請人要用 I-129 同時申請延長申請案效期與你的停留期限,並附上你的 I-94 入出境紀錄副本,以及說明延期原因的聲明。延期每次最多 1 年,另加 10 天讓你處理個人事務。送出延期時你必須人在美國境內,而且申請案延期原則上只能在原申請案仍有效時提出。FAM 指出,O-1 和 H-1B、L-1 不同,以 O-1 身分在美國停留的總年限沒有上限。[1,2,3]

高可信度 如果你的 O-1 工作結束,你和隨行家屬不會只因為工作終止就被視為身分失效,期限最長連續 60 天,或到核准有效期間結束為止,以較短者為準,而且每段有效期間只能用一次。這段期間內,若符合其他條件,你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或轉換身分。國土安全部(DHS)可以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除非另有授權,這段期間內你不能工作;這條規定列的是 O-1,沒有 O-2。如果工作不是因為你自願離職而結束,以其工作機會作為你身分依據的雇主與申請人,須連帶負擔你返回入境美國前最後居住地的合理交通費用。[1,14]

工作範圍、換雇主與修正申請案

你只能為讓你取得 O 身分的申請人工作;FAM 也說明,申請案所列以外的任何工作都嚴格禁止。同一段期間要替多個雇主工作時,每個雇主都要各自送申請案,除非由已成立的代理人(established agent)送件。[1,3,4]

換雇主時,新雇主必須送申請案並申請延長你的停留期限;如果原申請案是代理人送的,則必須送修正申請案(amended petition),附上新雇主的相關證據與延長停留申請。工作條件或你的資格有任何重大變更,都要繳費送修正申請案。若受益人是藝術家或表演者,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案有效期間內加入新的演出或工作而不必送修正申請案,前提是這些演出或工作需要 O-1 等級的人才。[1,2]

職業 O-1 運動員有特別規定:如果你被交易到另一個組織,工作許可會在新組織取得你之後自動延續 30 天,新組織應在這段期間內送出新的申請案。若在 30 天內送件,你會被視為維持有效的 O-1 身分,並可繼續工作到申請案審理完畢;若沒有在 30 天內送件,或新申請案被拒絕,工作許可即終止。[1,2]

O-2:O-1 藝術家或運動員的支援人員

O-2 只適用於專程來協助 O-1 進行藝術或體育表演的人;科學、商業或教育領域的 O-1 不能帶 O-2。你必須是實際演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並且具備與這位 O-1 合作的關鍵技能與經驗,這些技能與經驗不是一般性的,也不是美國勞工所具備的。電影或電視製作的 O-2,你與這位 O-1 合作的技能與經驗必須不是一般性的,而且屬於關鍵:可能是因為與 O-1 之間早已存在的長期合作關係;或者針對特定作品,因為重要的製作工作(包括前製與後製)會同時在美國境內外進行,而且你的持續參與對完成這部作品不可或缺。[1,2]

O-2 必須另外送一份 I-129,不能和 O-1 放在同一份申請案。協助同一位 O-1、參與相同的活動或演出、在相同期間與地點工作的 O-2,最多 25 人可以放在同一份申請案。O-2 不能脫離所支援的 O-1 另外工作,也只能隨著這位 O-1 一起換雇主。與 O-1 不同,O-2 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在國外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意圖;隨行 O-2 的 O-3 家屬也適用同樣標準。[1,3]

配偶與子女(O-3)

與你同行或之後前來會合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O-3 身分,停留期間與限制都跟你相同。O-3 可以全職或兼職就學,但不能工作,除非他們本身另外符合可以工作(或可申請工作許可)的身分。[1,2,3]

你申請延期時,配偶與子女要另外用 I-539 申請延長停留。家屬若之後才申請 O-3 簽證來會合,領事官員必須確認你仍維持 O 身分;如果沒有現成的方式可以查證,官員可能請你提供 I-94 副本與目前簽證的影本。[2,3]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簽證費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些費用,取決於由誰申請、怎麼申請。付款前請兩邊都再確認。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29(O 類申請案)紙本 $1,055/線上 $1,005每份申請案;O-1 每份限一位受益人,O-2 每份最多 25 人
I-129(小型雇主或非營利機構送件)紙本或線上皆為 $530小型雇主是指在美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非營利機構包括 501(c)(3) 免稅組織、非營利的中小學、高等教育機構,以及政府研究機構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每份 I-129 都要另外繳,線上申請沒有折扣
I-907 加急處理(自選)$2,965須與其他申請費分開付款;受益人本人不能提出
O 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205每位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O 簽證的人;另外可能要繳簽證核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
I-539(O-3 家屬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紙本 $470/線上 $420一般申請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6,15,16]

O-1 與綠卡

申請綠卡本身不會擋住 O-1。永久勞工認證獲准,或已送出移民(優先類別)申請案,都不能作為拒絕 O-1 申請案、延期,或拒絕你入境、轉換身分、延長停留的理由;你可以暫時以 O-1 身分來美、在獲准停留期結束時自行離境,同時合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FAM 說明,O-1 簽證申請人不需要在國外保有不打算放棄的住所,並允許 O-1 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隨行 O-1 的 O-3 也適用同樣標準。FAM 也指出,O-1 申請人在證明自己有資格取得 O-1 身分之前,會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而且暫時留在美國的意圖仍是 O-1 的必要條件。[1,3]

高可信度 O-1 是暫時身分,不是綠卡。傑出人才移民(EB-1A)是另一種申請,用 I-140 提出;和 O-1 不同,EB-1A 可以由本人或任何人代為提出。詳見 EB-1A 頁面。[1,17]

常見錯誤

  • 用 I-539 申請 O-1 或 O-2 的延期或轉換身分。這類申請要用 I-129(I-539 是給 O-3 家屬用的)。移民局提醒,用錯表格可能被退件或拒絕,案件被拒絕時申請費不退。[2,18]
  • 諮詢意見書有浮水印或其他辨識標記,卻只送沒有標記的影本。請送出帶有這些標記、而且清晰可辨的版本;移民局表示,沒有標記的影本可能讓人懷疑文件真實性,導致延誤,移民局也可能要求提供正本。[2]
  • 申請的有效期間沒有活動可以撐起來。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申請的整段期間內,都有你所屬領域的活動或工作,例如巡演行程表或一系列活動。[2]

移民局 O 類申請案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3.9%

核准 29,733 · 拒絕 1,948

▼ 0.6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4.5%)

O-1 / O-2 / O-3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17201920212023202593.9%
O-1 / O-2 / O-3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25k50k20172019202120232025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審理時間(I-129,O 類)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O-1 嗎?

高可信度 不行。法規規定 O 類工作者不能自己替自己申請,必須由美國雇主、美國代理人,或外國雇主透過美國代理人送件。你自己擁有的公司可能可以當申請人,但移民局可能要求提供所有權與控制權的文件,確認它是真正的雇主、工作不是臆測性的,而且實際工作的條件符合 O 類資格。實際狀況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公司架構判斷。[1,3,12]

廚師、工藝師或化妝師可以申請嗎?

高可信度 領域本身可以。FAM 說明,國土安全部(DHS)把法條解讀為涵蓋「任何領域」,可包括工匠、講師、烹飪藝術等;法規對「藝術」的定義也包括烹飪藝術,並把化妝師、服裝設計師、舞台設計師列為藝術領域的關鍵人員。但標準不會因此降低:你仍然要用上面的證據條件,證明自己達到該領域的 O-1 標準。[1,3]

O-1 有最低薪資或現行工資(prevailing wage)規定嗎?

高可信度 移民局的問答頁說明,O 類法規沒有現行工資(prevailing wage)規定,也不要求特定的薪資結構。這段說明是針對以雇主身分送件的美國代理人,而這類申請案仍須附上所提供薪資的證據。另外,高薪是可以選用的證據類別之一,本身並不是必要條件。[1,12]

延期審理期間可以出國嗎?

延期申請送出時,你必須人在美國。送出後,如果你因公或私人原因在審理期間出國,申請人可以請移民局在申請案延期核准後,通知你將申請簽證的海外領事館。[1,3]

O-1 和 P-1 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O-1 看的是個人本身的傑出能力或成就,每份 O-1 申請案只能有一位受益人。P-1 則適用於以國際公認水準參賽的運動員(個人或團隊),或國際公認傑出的娛樂團體成員,而團體成員通常要與該團體合作至少 1 年。詳見 P 簽證頁面。[1,19]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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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O-1 Visa: Individual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9 FAM 402.13 EXTRAORDINARY ABILITY - O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6. 6.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Address Index for I-129 O and P Consultation Lett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O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s: Question and Answ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22 CFR 41.55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6. 1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8 CFR 214.2(p) - Artists, athletes, and entertaine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