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簽證是什麼
依 P 類別,特定運動員、藝術家與表演者可以獲准暫時來美國,為雇主或贊助者(sponsor)提供服務。雇主或贊助者必須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移民局,USCIS)送申請案,由移民局審查要提供的服務並判定你的資格,你才能申請簽證或入境。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說明,每位 P-1、P-2、P-3 申請人都必須是移民局已核准申請案的受益人,才能核發簽證;不需要簽證的人,也要先有核准才能入境。[1,2]
P-1、P-2、P-3 與 P-4:官方類別
| 代號 | 官方類別 | 法源 | 適用對象 |
|---|---|---|---|
| P1 | 國際公認的運動員,或國際公認娛樂團體的成員 | INA 101(a)(15)(P)(i) | 以國際公認水準參賽的運動員與隊伍、特定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及教練、冰上表演的溜冰選手(P-1A);國際公認娛樂團體的成員(P-1B) |
| P2 | 參與互惠交流計畫的藝術家或表演者 | INA 101(a)(15)(P)(ii) | 依美國與外國組織之間的互惠交流計畫來美演出的藝術家或表演者(個人或團體) |
| P3 | 參與文化獨特計畫的藝術家或表演者 | INA 101(a)(15)(P)(iii) | 依具文化獨特性(culturally unique)的商業或非商業計畫,以個人或團體身分來美演出、教學或指導的藝術家或表演者 |
| P4 | P1、P2 或 P3 的配偶或子女 | INA 101(a)(15)(P)(iv) | 與 P-1、P-2 或 P-3 同行或之後前來會合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 |
P-1A:運動員、隊伍、教練與冰上表演者
「國際公認」(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是指在某個領域成就很高,技藝與知名度明顯高於一般水準,達到在一個以上國家享有盛名、居領先地位或廣為人知的程度。國際公認的運動員或隊伍,來美參加的比賽必須具卓越聲譽,而且需要具國際聲譽的運動員或隊伍參與。隊伍是以整體的國際知名度取得資格,每位隊員都依隊伍的國際聲譽取得 P-1 類別。[1,3]
| 途徑 | 條件 |
|---|---|
| 國際公認的個人運動員 | 在你的運動項目中成就很高,在一個以上國家享有盛名、居領先地位或廣為人知;參加的比賽須具卓越聲譽,且需要國際公認的運動員參與 |
| 國際公認的運動隊伍 | 隨同整體已在該運動項目獲得國際公認的隊伍來美參賽;參加的比賽須具卓越聲譽,且需要國際公認的隊伍參與。FAM 指出,一支隊伍最少可以只有兩人 |
| 職業運動員 | 受僱為運動員,雇主是某職業運動聯盟的成員球隊:該聯盟有六支以上職業球隊、各隊合計年營收超過 1,000 萬美元,並規範會員行為、管理會員球隊經常參與的比賽與表演賽;或受僱於隸屬這類聯盟的小聯盟球隊 |
| 業餘運動員或教練 | 隸屬於設在美國、但參加外國聯盟或協會的球隊或球會;該外國聯盟須有 15 支以上業餘球隊,是該國這項運動的最高業餘層級;參加這個聯盟會使球員依美國全國大學體育協會(NCAA)規定,暫時或永久失去在美國大學領取該項運動獎學金或參賽的資格;而且有相當多球員被大聯盟或其小聯盟附屬球隊選秀 |
| 冰上表演溜冰選手 | 以個人或團體身分,來美參加特定冰上表演製作或巡演的職業或業餘運動員 |
| 類別 | 法規要求 |
|---|---|
| 美國主要聯盟賽季 | 曾在過去某個賽季大量參與美國主要運動聯盟的比賽 |
| 國家隊 | 曾隨國家隊參加國際比賽 |
| 美國大學賽季 | 曾在過去某個賽季代表美國大學大量參與校際比賽 |
| 主管機構聲明 | 該運動主管機構(governing body)官員出具的書面聲明,具體說明你或隊伍如何獲得國際公認 |
| 媒體或專家聲明 | 體育媒體人士或該運動公認專家出具的書面聲明,具體說明你或隊伍如何獲得國際公認 |
| 排名 | 若該運動有國際排名,證明你或隊伍有排名 |
| 榮譽或獎項 | 證明你或隊伍曾在該運動獲得重要榮譽或獎項 |
P-1B:娛樂團體成員
P-1B 適用於娛樂團體的成員:該團體必須已成立至少 1 年,並在其領域長期、持續地獲國際公認為傑出團體。至少 75% 的成員必須與團體有至少 1 年持續且實質的合作關係,並在演出中擔任不可或缺的角色;移民局也說明,重點是團體本身的聲譽,而不是個別成員的成就或某部作品的好評。成員不能脫離團體另外演出;FAM 指出,要單獨演出的表演者,應與團體其他成員分開,另外申請 O-1。馬戲團人員與部分在本國獲公認的團體另有例外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1,2,10]
| 項目 | 法規要求 |
|---|---|
| 成立與演出紀錄 | 證明團體已成立並定期演出至少 1 年 |
| 成員名單 | 申請人出具的聲明,列出每位成員,以及每位成員固定受僱於團體的確切日期 |
| 主演地位 | 團體曾經並將以主演或領銜團體身分,參與具卓越聲譽的製作或活動,以評論、廣告、宣傳稿、出版品、合約或代言證明 |
| 國際讚譽 | 以主要報紙、產業期刊、雜誌或其他出版品上的評論,證明團體在其領域的傑出成就獲得國際肯定與讚譽 |
| 知名機構 | 團體曾經並將為具卓越聲譽的機構擔任領銜或主演團體,以報紙、產業期刊、出版品上的文章或推薦函證明 |
| 商業或口碑成功 | 有重大商業成功或廣受好評的紀錄,例如以收視率、業界地位、票房,以及唱片、卡帶或影片銷售證明 |
| 專家肯定 | 獲得組織、評論家、政府機關或其他公認專家的重要肯定;推薦函須清楚顯示作者的權威、專業與對相關成就的了解 |
| 高酬勞 | 團體過去或將來獲得的報酬,相較於同業屬於高薪或其他可觀報酬,以合約或其他可靠證據證明 |
P-2 與 P-3:互惠交流計畫與文化獨特計畫
P-2 適用於依互惠交流計畫來美演出的藝術家或表演者(個人或團體)。這類計畫是一個或多個美國組織(可以包括資方組織)與一個或多個外國組織之間的協議,約定雙方暫時交換藝術家與表演者。交流雙方在藝術家水準、工作條件(例如受僱期間長短)與人數上都必須相近,但不排除以個人交換團體。申請案要附上正式互惠交流協議的副本、贊助機構說明這次交流與本申請案關係的聲明、美國相關工會曾參與協商或已同意這項交流的證據,以及你與參加交流的美國藝術家技藝相當、工作條件相近的證據。[1,2]
P-3 適用於以個人或團體身分,來美發展、詮釋、呈現、指導或教授獨特或傳統的民族、民俗、文化、音樂、戲劇或藝術表演或展演的藝術家或表演者,而且參加的文化活動要能增進對該藝術形式的了解或發展。「文化獨特」(culturally unique)是指某個國家、民族、社會、階層、族裔、宗教、部落或其他群體所特有的藝術表現風格、方法或媒介。計畫可以是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FAM 補充,計畫不一定要由教育、文化或政府機構贊助,P-3 團體也不必在來美之前就已存在。[1,2,11]
P-3 申請案要附上以下其中一項:公認專家出具的證明書、推薦函或信函,證明你或團體在演出、展演、指導或教授這項獨特或傳統藝術形式上的技藝確屬道地,並寫明專家的資歷,以及他了解你或團體技藝的依據;或者以報紙、期刊或其他出版品上的評論,證明演出具文化獨特性。無論哪一種,都還要附上證據,證明所有演出或展演都是具文化獨特性的活動。[1,11]
關鍵支援人員(P-1S、P-2S、P-3S)
關鍵支援人員(essential support)是指經移民局認定、技術高超且不可或缺的人員:他提供的支援服務無法由美國勞工輕易取代,而且對 P-1、P-2 或 P-3 的成功演出至關重要,因此被認定為演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必須具備適當資格、對所提供服務的關鍵知識,以及曾為這位 P-1、P-2 或 P-3 提供支援的經驗。移民局舉的例子:運動員的支援人員可包括教練、球探、訓練員、轉播人員、裁判、邊線裁判、主審與口譯;表演者的支援人員包括行政管理人員(front office personnel)、攝影師、燈光技師與舞台工作人員。[1,3,10]
支援人員要另外送一份 I-129,不能放在主要申請人的申請案中;申請案須附上具該技術領域專業的工會所出具的諮詢意見、說明其過去的不可或缺性、關鍵技能以及與主要申請人合作經驗的聲明,以及書面合約副本或口頭約定條件的摘要。支援人員不能在領事館或入境口岸替換;要新增支援人員,必須另送新的申請案。「P 身分與綠卡」一節說明的雙重意圖規定,不適用於關鍵支援人員。[1,2]
每份 P 類申請案都要附的文件
除了各類別的證據之外,每份 P 類 I-129 申請案都要附上:申請人與你之間的書面合約副本(沒有書面合約時,附上口頭約定的條件摘要);說明活動的性質、開始與結束日期,並附上行程表副本(如有),若要在多個地點工作(例如巡演),行程表必須列出各場演出的日期與地點;以及工會出具的書面諮詢意見。申請案送件時就要列出每位受益人的姓名;若受益人是同一隊伍或團體的成員,或是為在相同地點、相同職業演出的 P-1、P-2 或 P-3 受益人提供關鍵支援,同一份申請案最多可以列 25 位受益人。[1,2]
工會的諮詢意見書(consultation)
除下列例外,移民局核准 P-1、P-2 或 P-3 申請案之前,一定要先諮詢相關工會,請它就工作性質與你的資格提供意見(consultation)。申請人要取得工會的書面諮詢意見書(advisory opinion),由該組織授權的負責人簽名,隨申請案一起送出;意見若對申請人不利,必須具體列出支持其結論的事實。P-1、P-3 與關鍵支援人員的申請案,工會也可以改出具「無異議函」(letter of no objection);P-2 的諮詢則是用來確認確實存在可行的交流計畫。諮詢意見只供參考,對移民局沒有拘束力。[1,2]
如果申請人能證明根本沒有合適的工會,移民局就依現有證據作決定。如果移民局認定某申請案需要加快處理,而申請人沒有附上諮詢意見書,移民局會自行聯絡工會;工會有 24 小時可以回覆,若沒有回覆,移民局就不等意見書直接作決定。移民局公布「I-129 O 類與 P 類諮詢意見書地址索引」(Address Index for I-129 O and P Consultation Letters),列出已同意出具諮詢意見書的已知組織;這份名單並不完整。[1,12]
從申請案到簽證
送出 I-129
申請人送出 I-129,附上證據與諮詢意見書。最早只能在實際需要你提供服務的一年前送件;申請案由移民局相關的服務中心審理,即使是緊急情況也一樣。[1,2]
移民局審理
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會收到 I-797 核准通知(Notice of Action),上面載明你的姓名、類別與申請案有效期間。如果核准日已晚於申請人所填的服務開始日,有效期間一般從核准日起算。申請案被拒絕可以上訴,但延長停留或轉換身分被拒絕則不能上訴。[1]
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
取得核准後,你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P 簽證。申請案核准本身不代表你一定符合簽證資格;FAM 要求領事官員在面談時確認申請案內容屬實。如果你不需要簽證,可以在入境口岸出示核准通知的副本。[1,2,3,13]
入境
領事館最早可在 I-797 所載身分起始日前 90 天核發簽證,但你最早只能在核准期間開始前 10 天,持這張簽證申請入境。入境時可停留到申請案有效期間,外加有效期開始前最多 10 天與結束後最多 10 天,但只有在有效期間內才能工作。簽證效期不會超過申請案效期;如果你國籍適用的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所訂效期較短,以較短者為準。[1,2]
可以停留多久
| 對象 | 首次核准 | 延期 |
|---|---|---|
| P-1 個人運動員 | 最長 5 年 | 每次最長 5 年;總停留最長 10 年 |
| P-1 運動隊伍 | 最長 1 年 | 每次最長 1 年,用於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 |
| P-1 娛樂團體 | 最長 1 年 | 每次最長 1 年,用於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 |
| P-2 與 P-3 | 最長 1 年 | 每次最長 1 年,用於繼續或完成同一活動 |
| 關鍵支援人員 | 最長 1 年 | 支援 P-1 個人運動員者:每次最長 5 年,總停留最長 10 年。其他支援人員:每次最長 1 年 |
| P-4 配偶與子女 | 與主要申請人相同 | 與主要申請人相同 |
如果要繼續或完成同一項活動,申請人要用 I-129 同時申請延長申請案效期與你的停留期限,並附上說明延期原因的聲明;兩者的日期必須相同,移民局會分別作決定。送出延期時你必須人在美國境內,而且申請案延期原則上只能在原申請案仍有效時提出。審理期間如果你因公或私人原因出國,申請人可以請移民局通知你將申請簽證的海外領事館。[1,2]
如果延長停留的申請已在期限內送出、仍在審理中,而你的獲准停留期間已經到期,你可以從到期日起,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最長 240 天,條件與限制跟原本相同。如果移民局在這段期間內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會在你接到拒絕通知時自動終止。[4]
工作範圍、換雇主與申請案變更
你只能為讓你取得 P 身分的申請人工作。同一段期間要替多個雇主工作時,每個雇主都要各自送申請案,除非由美國代理人送一份申請案涵蓋全部雇主。以代理為業的個人或公司,可以同時代表各雇主與你送件,但申請案必須附上完整行程表,列出每場服務或演出的日期、各實際雇主的名稱與地址,以及演出場地的名稱與地址。換雇主或贊助者時,新雇主或贊助者必須同時送申請案並申請延長你的停留期限;兩者都核准之前,你不能開始為新雇主或贊助者工作。[1,4]
職業 P-1 運動員有特別規定:如果你從一個組織被交易到另一個組織,工作許可會在新組織取得你之後自動延續 30 天,新組織應在這段期間內送出新的申請案。若在 30 天內送件,你會被視為維持有效的 P-1 身分,並可繼續工作到申請案審理完畢;若沒有在 30 天內送件,或新申請案被拒絕,工作許可即終止。[1,3]
工作條件或你的資格有任何重大變更,都要繳費送修正申請案(amended petition);但在申請案有效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加入類似或相當的演出、邀約或比賽,不必送修正申請案。若申請人(或代理人送件時的實際雇主)歇業、以書面撤回申請案,或通知移民局你已不再受僱於申請人,尚未到期的申請案核准會自動撤銷。[1,2]
配偶與子女(P-4)
與你同行或之後前來會合的配偶,以及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P-4 身分,停留期間與限制都跟你相同。他們可以就學(包括大學),但不能工作,除非他們本身另外符合可以工作(或可申請工作許可)的身分,或獲得國土安全部(DHS)授權。已在美國境內、要轉換為 P-4 或延長 P-4 停留的家屬,可以繳費用 I-539 一起申請;家屬若之後才申請 P-4 簽證來會合,領事官員必須先確認你仍維持 P 身分。[1,2,3]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I-129(P 類申請案) | 紙本 $1,015/線上 $965 | 每份申請案;每份最多 25 位受益人 |
| I-129(小型雇主或非營利機構送件) | 紙本或線上皆為 $510 | 小型雇主是指在美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非營利機構包括 501(c)(3) 免稅組織、非營利的中小學、高等教育機構,以及政府研究機構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 $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機構 $0 | 每份 I-129 都要另外繳,線上申請沒有折扣 |
| I-907 加急處理(自選) | $2,965 | 須與其他申請費分開付款;受益人本人不能提出 |
| P 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 | 每人 $205 | 每位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P 簽證的人;另外可能要繳簽證核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 |
| I-539(P-4 家屬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 | 紙本 $470/線上 $420 | 一般申請費 |
P 身分與綠卡
P 類的法源要求在國外有住所:每位 P 簽證申請人都必須證明自己在國外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意圖。FAM 也說明,P 簽證申請人在向領事官員證明自己有資格取得 P 身分之前,會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1,2]
兩項申請綠卡的步驟,本身不構成拒絕 P 身分的理由:永久勞工認證獲准,或已有人為你送出移民(優先類別)申請案,都不能作為拒絕 P 申請案、申請案延期,或拒絕你入境、轉換身分、延長停留的理由。你可以暫時以 P 身分來美、在獲准停留期結束時自行離境,同時合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這項規定不適用於關鍵支援人員。[1,2]
常見錯誤
移民局 P 類申請案統計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3.7%
核准 10,699 · 拒絕 725
▲ 0.2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3.5%)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審理時間(I-129,P 類)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替自己送 P 類申請案嗎?
法規列出可以送件的人:P-1 由美國雇主、美國贊助機構、美國代理人,或外國雇主透過美國代理人送件;P-2 由談成互惠交流協議的美國工會、贊助機構或美國雇主送件;P-3 由贊助機構或美國雇主送件。另外,對於傳統上自雇、或透過代理人向多個雇主安排短期工作的人,美國代理人也可以送件;FAM 說明,如果你是自雇,或雇主是外國雇主,必須由美國代理人擔任申請人。實際狀況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安排判斷。[1,2]
P-1 和 O-1 有什麼不同?
高可信度 O-1 看的是個人本身的傑出能力或成就,每份 O-1 申請案只能有一位受益人。P-1 則涵蓋以國際公認水準參賽的運動員與隊伍、其他 P-1A 途徑(特定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及教練、冰上表演溜冰選手),以及獲國際公認為傑出的娛樂團體成員;娛樂團體看的是團體本身的聲譽。團體成員不能用 P-1 脫離團體單獨演出;FAM 指出,這類表演者應另外申請 O-1。詳見 O-1 頁面。[1,2,3,10,17]
我們的團體在本國很有名,但在國外知名度不高,還能申請 P-1B 嗎?
有可能。若娛樂團體在本國長期、持續地獲公認為該領域的傑出團體,移民局可以考量特殊情況,豁免「國際公認」的要求;法規舉的例子是:團體因為接觸新聞媒體的管道有限或地理因素,難以證明在一個以上國家享有知名度。來美加入長期、持續獲全國公認為傑出馬戲團的馬戲團人員,則同時免除 1 年成員資歷與國際公認兩項要求。你的團體是否符合,可以請移民律師依實際情況評估。[1,10]
團體成員生病了,可以換人嗎?
已核准的 P-1、P-2 或 P-3 團體申請案可以替換成員:申請人寄出要求替換的信函,連同核准通知副本,送到新成員申請簽證的領事館,或申請入境的口岸;FAM 補充,申請人必須寫明新成員的出生日期、國籍與職位,並證明他有資格擔任核准申請案所列的職位。FAM 也說明,受益人一旦已取得簽證並持該簽證入境美國,就不能再替換。P-1 娛樂團體若因疾病或無法預期的緊急情況(unanticipated and exigent circumstances)需要替換重要成員,移民局可以豁免 1 年合作關係的要求,美國國務院也可以在領事館替換成員時豁免。關鍵支援人員不能替換。[1,2]
如果預定工作的地方發生罷工,會怎樣?
如果勞工部長認證你預定工作地點的該職業正發生罷工或其他涉及停工的勞資爭議,而且你受僱會對美國公民與合法居留勞工的薪資與工作條件造成不利影響,P 類申請案會被拒絕;若申請案已核准,但你還沒入境,或已入境但還沒開始工作,核准會自動暫停,依該申請案申請入境也會被拒絕。未經認證的罷工,不能作為拒絕或暫停申請案的理由。如果你已經開始工作,參與罷工本身不會讓你被視為未維持身分,但你的身分與獲准停留期間也不會因此延長。[1,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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