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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 O-2 / O-3 · 流程時間軸

傑出人才工作簽證

從申請案到簽證

  1. 送出 I-129

    申請人送出 I-129,附上證據與諮詢意見書。最早只能在需要你提供服務的一年前送件;移民局建議至少在工作開始日前 45 天送件,以免延誤。[1,2]

  2. 移民局審理

    O 類申請案由移民局服務中心審理,即使是緊急情況也一樣。核准後,申請人會收到 I-797 核准通知(Notice of Action),上面載明你的姓名、類別與申請案有效期間。[1]

  3. 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

    取得核准後,你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O 簽證。申請案核准本身不代表你一定符合簽證資格,領事官員可以在面談時確認申請案內容是否屬實。如果你不需要簽證,可以在入境口岸出示核准通知的副本。[1,2,3,4]

  4. 入境

    領事館最早可在 I-797 所載身分起始日前 90 天核發簽證,但你最早只能在核准期間開始前 10 天,持這張簽證申請入境。[4]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8 CFR 214.2(o) - Alie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O-1 Visa: Individuals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41.55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9 FAM 402.13 EXTRAORDINARY ABILITY - O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