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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

美國雇主從優先日期起到拿到綠卡為止,是否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從優先日期起的每一年,雇主是否已支付聘僱薪資,或是否有足夠的淨利或淨流動資產支付。[1]
  • 是否已提交雇主本身的必要文件:年度報告、聯邦報稅資料或查核財報。[2]

法律標準

  • 8 CFR 204.5(g)(2):需要工作邀約的申請案,必須以年度報告、聯邦報稅資料或查核財報,證明從優先日期到取得永久居民為止有能力支付聘僱薪資;員工 100 人以上的雇主可用財務主管聲明。[2]
  • 移民局政策手冊先看實際支付給受益人的薪資,再看淨利或淨流動資產(兩者不相加),並可在綜合考量下參酌其他因素。[1]
  • 移民局一般不計入母公司、股東或 LLC 成員的資源,因為他們沒有支付薪資的法律義務。[1]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補件通知通常表示報稅資料顯示的淨利與淨流動資產低於聘僱薪資,並要求提供符合法規形式的文件,以及顯示受益人實領薪資的 W-2 或薪資紀錄。[1,3]
  • 解讀 也可能指出未經查核的損益表本身不符合法規要求。[1,3]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從優先日期起每一年、附全部附表的完整聯邦報稅資料。[1]
  • 顯示支付給受益人薪資的 W-2 或州政府薪資申報。[1]
  • 附會計師查核報告的查核財報,或含查核數字的年度報告。[1]
  • 員工 100 人以上的雇主,可提供申請人自己財務主管出具的詳細聲明。[1,2]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高可信度 以營運計畫、母公司投資的銀行紀錄或州政府 LLC 年報作為主要證明;這些都不是法規要求的文件。[1,4]
  • 高可信度 員工不到 100 人的雇主提供財務主管信,或由不是申請人財務主管的人簽署。[2,4]
  • 忘了支付能力的義務要延續到取得永久居民,而不只是遞件那一年。[2]

AAO 對這個問題的決定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E, Chapter 4 — Ability to Pay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AAO non-precedent decision, Form I-140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In Re: 39069229 (July 16, 2025)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 決定 · 發布 2025年7月16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AAO non-precedent decision, Form I-140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In Re: 34887026 (June 16, 2025)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 決定 · 發布 2025年6月16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