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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任職

海外公司的營運

海外公司是否真實存在、持續營運、架構足以支撐海外職位,並持續營業。

移民局在質疑什麼

  • 海外雇主(或其他海外合格企業)是否仍在營業,並會持續到核發簽證或調整身分。[1]
  • 高可信度 本人在海外任職期間,海外公司的架構與人力是否足以支撐其管理或高階主管職位。[1,2]

法律標準

  • 移民局政策手冊要求美國雇主與至少一家海外合格組織持續營業到核發簽證或調整身分;海外營運若全部停止,受益人即不再符合資格。[1]
  • 「跨國」是指合格企業或其關係企業、子公司在兩個以上國家營業,其中之一是美國(8 CFR 204.5(j)(2))。[3]
  • Matter of F-M-:遞件前重組的海外雇主,可透過持續營業的合法承繼公司延續。[4]

補件通知通常怎麼寫

  • 解讀 補件通知常要求提供海外公司近期仍在營運的證據,以及本人任職期間的組織圖與員工名單。[1,2]

申請人常提供的證據

  • 解讀 海外公司近期的報稅資料、財報、發票或營業執照。[1]
  • 解讀 顯示本人部屬的海外組織圖與薪資紀錄。[2]
  • 解讀 若海外雇主型態改變,提供顯示承繼關係的合併或重組文件。[4]

回覆常出問題的地方

  • 經理人調來美國後、拿到綠卡前,就把海外公司結束營業。[1]

AAO 對這個問題的決定

本站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更不預測任何個案的結果。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的移民律師確認。

來源

  1. 1.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F, Chapter 4 —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USCIS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AAO non-precedent decision, Form I-140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In Re: 43475714 (June 24, 2026)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 決定 · 發布 2026年6月24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Matter of F-M- Co., Adopted Decision 2020-01 (AAO May 5, 2020)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 AAO 決定 · 發布 2020年5月5日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