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EB-5 是第五優先的職業移民類別。如果你在美國的商業企業完成規定金額的投資,並計畫為符合資格的美國勞工創造或保留 10 個長期全職工作,就可以申請綠卡。國會在 1990 年設立這個計畫,目的是透過外國投資人的資本投入與創造就業來刺激美國經濟。[8]
投資方式有兩種。自行投資(standalone)是投資一家新商業企業,送 I-526。透過區域中心計畫(Regional Center Program)則是和其他投資移民一起,把資金投入與移民局(USCIS)指定區域中心相關的專案,送 I-526E;每一個投資項目,都由區域中心用 I-956F 向移民局申請核准。區域中心計畫的移民簽證授權到 2027 年 9 月 30 日。[2,3,4,5,10]
申請條件
- 資金投入一家「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後成立的營利事業;或是在該日(含)以前成立、但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企業:被買下後經過重組或改組而成為新企業,或是透過這筆投資擴大,使淨值或員工人數至少增加 40%。擁有並自住的房子不算。[5]
- 你已經投入、或正在實際投入規定的金額,而且這筆錢承擔風險(at risk),目的是賺取報酬。只有投資意願,或沒有實際承諾的未來安排,都不算。資金必須以合法方式取得。[1]
- 這家企業要為至少 10 名符合資格的員工創造全職職位(見下方「創造就業」)。[5]
- 你必須參與這家企業,可以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也可以是參與制定政策。美國國務院說明,依移民局一向的法規,只要合夥協議給予有限合夥人通常享有的權利、權力與義務,有限合夥人就算充分參與;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成員若享有類似權利,也可能被認定充分參與政策制定。[4]
| 送件日期 | 一般最低金額 | 目標就業區(TEA) |
|---|---|---|
| 2022 年 3 月 15 日以前 | $1,000,000 | $500,000 |
| 2022 年 3 月 15 日(含)以後 | $1,050,000 | $800,000(基礎建設專案也適用) |
這些金額與通膨連動,依 2022 年 3 月 15 日以來美國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CPI-U)的變動計算,每五年調整一次。第一次調整適用於 2027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送件的申請案,請確認你送件當天適用的金額。[5]
「資本」(capital)是指你擁有並控制的現金,以及所有不動產、動產或混合型的有形資產,以美元公平市價計算。你必須證明自己是這筆資本的合法所有人;在某些情況下,資本可以包括你的付款承諾(本票,promissory note)。以下不算資本: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資產;為換取票據、債券或其他與新商業企業之間的債務安排而投入的資金;保證報酬率的投資;以及依你與新商業企業之間的約定、你有權要求返還的投資(企業可以保留一個只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行使的買回選擇權)。[5]
目標就業區與保留名額
較低的投資金額適用於「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TEA):在投資當時,屬於鄉村地區,或曾經歷高失業率的地區(至少是全國平均失業率的 150%)。鄉村地區是指不在任何都會統計區(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內,也不在最近一次十年人口普查人口 20,000 以上城鎮外圍邊界內的地區。高失業地區是指新商業企業主要營業所在的人口普查區(census tract)或相連的數個人口普查區,可以加上直接相鄰的普查區,而且加權平均失業率達到全國平均的 150%。[5]
| 投資地區 | 每個會計年度保留的 EB-5 名額比例 |
|---|---|
| 鄉村地區 | 20% |
| 高失業地區 | 10% |
| 基礎建設專案:區域中心投資人可以選擇的項目;由政府機關主管的資本投資專案,該機關就是創造就業的實體,與區域中心或新商業企業簽約,接受這筆投資作為維護、改善或興建公共工程的資金 | 2% |
創造就業
自行投資(不經區域中心)時,工作必須由這家新商業企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直接聘僱,只算直接就業。透過區域中心投資時,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都可以算;間接就業(不在企業內、但因這家企業而產生的工作)最多可以滿足 90% 的就業要求。[5]
符合資格的員工(qualifying employee)是指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獲准在美國工作的移民,例如有條件居民、臨時居民、獲庇護者或難民。移民投資人(包括你)與投資人的配偶、子女,以及任何持非移民身分(例如 H-1B)或未獲准在美國工作的人都不算。全職職位每週至少要 35 個工作小時;兩名以上符合資格的員工可以分擔一個全職職位(每週時數要達標),但幾個兼職職位不能合併計算。間歇性、臨時性、季節性或流動性的工作不算;不過,預期至少持續兩年的工作,一般不會被視為這類工作。[5]
如果投資的是「困境企業」(troubled business),可以改用「保留既有工作」(job maintenance)來符合要求:你必須證明員工人數在至少兩年內,維持或將維持在投資前的水準以上。困境企業是指已成立至少兩年,並在你申請案優先日期之前的 12 或 24 個月期間發生淨損,而且損失至少相當於虧損前淨值 20% 的企業。[5]
I-526/I-526E 要附的證據
法規 8 CFR 204.6 列出的初始證據(移民局可能要求更多)
- 企業已經成立: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組織文件,以及州或市政府核發的營業許可證明(若州或市政府不要求或不核發,附上說明即可);如果資本是投入既有企業,則附上股權購買協議、經認證的財務報告或薪資紀錄等文件,證明資本已經移轉,並使該企業的淨值或員工人數大幅增加。[1]
- 你已經投資:例如顯示存入企業美國營業帳戶的銀行對帳單、為企業購買資產的發票與購買合約、從國外移轉給企業使用的財產紀錄、為換取股份而轉入、或承諾轉入企業的資金證明,或以你自己的資產(而非企業資產)擔保、由你個人負主要清償責任的借款文件。[1]
- 資金來源合法:法律要求視情況附上國外商業登記紀錄;過去 7 年(或國土安全部長另定的期間)內向美國境內外任何稅務機關申報的公司、合夥與個人各類稅表;可以辨識其他資金或行政費用來源的證明;美國境內外任何法院對你的判決認證副本,以及進行中的政府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與可能涉及金錢判決的私人民事訴訟證明;還有代你把投資資金匯入美國的所有人的身分。[12]
- 就業與你的角色:若已聘僱,附上 10 名符合資格員工的相關稅務紀錄或 I-9 表;若尚未聘僱,附上完整的營運計畫書,說明未來兩年內需要至少 10 名符合資格的員工以及大約的聘僱時間(困境企業則要證明既有員工人數正在或將會維持在投資前的水準至少兩年)。另外附上你在企業的職稱與完整職責說明,或證明你是公司高階職員(corporate officer)、董事會成員,或參與政策制定。[1]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I-526 | $3,675 | 自行投資人的申請案 |
| I-526E | $3,675,另加一筆 $1,000 | 區域中心投資人的申請案。另加的 $1,000 是《EB-5 改革與誠信法》規定的費用,適用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首次送出的 I-526E,修正申請不適用 |
| I-485 | 紙本 $1,440/線上 $1,390;未滿 14 歲且與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者,紙本 $950/線上 $900 | 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家人 |
| I-765 工作許可 | $260 | 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審理中的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含)起、2024 年 4 月 1 日以前繳費送件,首次申請、延期或補發工作許可都免費 |
|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 | 紙本 $630/線上 $580 | 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該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含)起、2024 年 4 月 1 日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G-1055 另列有一筆依 Public Law 119-21 收取的假釋費: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parole)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都會要求繳納,除非 CBP 認定符合例外 |
|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 | 每人 $345 | 每位在領事館申請職業移民簽證的人 |
|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 | $235 | 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人 |
| I-829 | $3,750 | 申請移除永久居民身分的條件 |
從投資到正式綠卡
送 I-526 或 I-526E
已經投資、或正在實際投資時,向移民局送 I-526 或 I-526E。你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決定你在簽證名額隊伍中的位置,也就是移民局受理這份申請案的日期。[1,7,14]
等待簽證名額
職業移民簽證有名額限制。美國國務院每月公布的排期表(Visa Bulletin),依優先類別與名額歸屬國家(通常是出生地)列出截止日期;你的優先日期早於適用表格中你類別與國家的截止日期時,就有名額可用。[14]
申請綠卡
如果名額立即可用、而且你人在美國,可以把 I-485 和 I-526/I-526E 一起送,也可以在審理期間或核准後再送。核准後,你可以送 I-485(如果還沒送,而且名額仍須立即可用),或在海外用 DS-260 申請 EB-5 移民簽證。[7]
兩年有條件居留
移民局核准 I-485,或你持 EB-5 移民簽證入境時,你和隨行家屬會取得為期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除非另有規定,有條件居民享有與其他永久居民相同的權利與義務。[7,15]
送 I-829 移除條件
在成為有條件居民滿兩週年之前的 90 天內送 I-829;滿兩週年那天就是綠卡上的到期日。移民局核准後,你和申請書中列入的家屬都會移除條件。[7,16]
排期表 · EB-5-UNRESERVED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 | 最終裁決日期 | 與上月相比 | 遞件日期 |
|---|---|---|---|
| 所有國家(含台灣) | — | — | 無排期(C) |
| 中國大陸出生 | — | — | 2021年3月1日 |
| 印度 | — | — | 2024年5月1日 |
| 墨西哥 | — | — | 無排期(C) |
| 菲律賓 | — | — | 無排期(C) |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配偶與子女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用你的隨行家屬身分申請綠卡,各有對應你類別的代號(例如區域中心投資人 RU1 的配偶是 RU2、子女是 RU3)。婚姻或親子關係必須在你入境成為永久居民或調整身分時就已存在;之後才結婚的配偶或之後才取得的子女,不能取得隨行家屬身分。不過,若子女出自你入境或調整身分前就已存在的婚姻,即使在那之後才出生,也視為在那之前取得的子女。家人的居民身分和你一樣,前兩年是有條件的。[4,7,8,11,17]
以你的隨行家屬身分申請的子女,如果在拿到綠卡前滿 21 歲,只要一直維持未婚,仍可能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被視為子女。CSPA 年齡的算法:名額可用時的年齡(I-526/I-526E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有名額那個月的第一天,兩者取較晚者),減去申請案的審理期間;算出來未滿 21 歲,就仍算子女。子女必須在名額可用後 1 年內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若未能做到是因為特殊情況,移民局可以裁量認定已符合。結果取決於確切日期,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家的情況計算。[18]
境內調整身分(I-485)
要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I-485),你必須:正確送出 I-485;曾經查驗後入境或查驗後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可依已核准的 I-526 或 I-526E 取得移民簽證;送件時與移民局最後決定時都有名額可用;沒有不得調整身分的限制(受限制的人,仍可能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45(i) 條調整身分);可以入境(或符合豁免或其他救濟條件);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以隨行家屬身分申請的配偶與子女,也有一份類似的條件清單。[6,7]
I-485 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I-485 審理期間如果沒有回美證就出境,一般會被視為放棄申請。[6]
海外領事館辦理
人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時,I-526 或 I-526E 核准後,向美國國務院送 DS-260。國家簽證中心(NVC)負責收取費用與文件,優先日期排到後,由領事館安排面談。拿到簽證後要繳交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在美國入境口岸獲准入境時,兩年的有條件居留就開始了。[7,19]
移除條件(I-829)
送 I-829 時要證明:企業已經成立;你已投入、或正在實際投入規定的資本;你一直維持這筆投資(見下方);而且已創造、或可預期在合理時間內創造 10 個給符合資格員工的全職工作(困境企業則是把既有員工人數維持在投資前的水準)。正確送出 I-829 後,必要時你的有條件身分會自動延長,直到移民局做出決定;移民局也可以免除面談。[4,20]《EB-5 改革與誠信法》改變了 2022 年 3 月 15 日(含)以後送件申請案的部分要求;美國國務院列出的條件是資本預期維持投資不少於兩年。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第 6 冊 G 部分說明移民局如何把規則適用在該法生效前後送件的申請案,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
高可信度 投資要維持多久: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9 FAM 502.4)把「資本預期維持投資不少於兩年」列為 EB-5 身分的條件之一。I-829 適用的法規 8 CFR 216.6 則規定,只要你秉持誠信、實質上達到資本要求,並在兩年有條件居留期間持續維持投資,就算是維持了投資;eCFR 也附有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布、修正該條的連結。移民局對《EB-5 改革與誠信法》前後送件的申請案,政策寫在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第 6 冊 G 部分。哪一個期間適用於你的投資,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4,5,20]
常見錯誤
- 把區域中心投資送成 I-526。只要 I-526 顯示投資與區域中心有關,移民局一律退件;區域中心投資人要送 I-526E。[3]
- 合併成一筆付款。I-526 或 I-526E 與 I-485、I-131 或 I-765 一起送時,每份表格都要分開付款;合併成一筆付款,這些表格會因付款方式不正確被退件,費用也會退回。[7]
- 高可信度 照 8 CFR 204.6 條文上的投資金額準備。eCFR 條文仍列 $1,800,000 與 $900,000,那是 2019 年的規則,聯邦法院已在 2021 年 6 月 22 日撤銷。移民局表示會適用該規則之前的法規,並列出 2022 年 3 月 15 日(含)以後送件的金額為 $1,050,000 與 $800,000。[1,5,8]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需要美國雇主或工作邀約嗎?
不需要。EB-5 申請案由你自己送,投資人也不受勞工證要求的限制。不過你仍必須參與這家企業,可以是日常經營管理,也可以是參與制定政策。[1,4]
可以用借來的錢投資嗎?
解讀 要看借款的安排方式。移民局說明,你必須是這筆資本的合法所有人,而且在某些情況下,資本可以包括你自己的付款承諾(本票,promissory note)。法規把「以你自己的資產(而非企業資產)擔保、由你個人負主要清償責任的借款」列為投資證據之一。在 Zhang v. USCIS 一案中,聯邦法院撤銷了移民局只因投資人使用「未以自己資產擔保的借款」就拒絕 I-526 的決定,移民局表示會依判決重新開啟並審理這些集體訴訟成員的申請案。你的借款怎麼適用這些規則,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5,8]
如果區域中心或投資專案被終止怎麼辦?
如果區域中心、新商業企業或創造就業的實體被終止或禁止參與區域中心計畫,區域中心投資人可以用 I-526E 申報為維持資格所需的修正。你是否仍符合資格要看實際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檢視。[3]
I-485 可以和 I-526E 同時送嗎?
只有在移民簽證名額立即可用時才可以。這時你可以把 I-485 和 I-526 或 I-526E 一起送,也可以在審理期間或核准後再送。每份表格都要分開付款。[7,14]
最低投資金額會變動嗎?
會,而且有固定時程。這些金額每五年依通膨調整一次,第一次調整適用於 2027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送件的申請案。投資前請確認你送件日期適用的金額。[5]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8 CFR 204.6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I-526, Immigrant Petition by Standalone Investor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I-526E, Immigrant Petition by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9 FAM 502.4 EMPLOYMENT-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5.About the EB-5 Visa Classificatio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6.Green Card for Immigrant Investo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7.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ces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8.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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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1.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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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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