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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F3)

給美國公民已婚子女(不論年齡)的移民類別,受益人的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一起移民。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由美國公民父母送 I-130。等到有簽證名額,子女如果人在美國且符合資格,就送 I-485;人在海外則透過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誰可以申請
美國公民已婚的兒子或女兒,不論年齡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要不要排隊
要。F3 名額有上限;排隊順序看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也就是 I-130 依規定完成送件的日期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受益人的家人
受益人的配偶(簽證代碼 F32)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F33),一般可以用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優先日期相同,不必另外送申請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5,6,7]
I-130 申請費
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8]

概覽

美國公民可以用 I-130 為已婚的兒子或女兒提出申請,這就是親屬移民第三優先(F3)。移民法上的「子女」(child)是指未婚且未滿 21 歲;「兒子或女兒」(son or daughter)則是已婚或年滿 21 歲的人,所以 F3 涵蓋任何年齡的已婚子女。如果子女未婚,21 歲以上屬於第一優先(F1),未滿 21 歲則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1,6]

高可信度 依法 F3 每年最多 23,400 個移民簽證名額,再加上第一優先(F1)與第二優先(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及未婚子女)用不到的名額。優先類別簽證另有國別上限,單一國家不得超過全部優先類別簽證的 7%;所以要等多久,要看受益人的優先日期,以及簽證計入的國別(通常是出生國)。[4,9,10]

適用對象與官方簽證代碼

依據 22 CFR 42.11 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2.2),法律依據欄照原文列出《移民及國籍法》(INA)條號。移民簽證上會印出所屬類別的代碼。B31(已婚子女自行提出申請,self-petition)以及 B32、B33(B31 的配偶與子女),請見《反婦女暴力法》(VAWA)自行申請頁面。
代碼對象法律依據
F31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也就是 I-130 上的受益人INA 203(a)(3)
F32F31 的配偶INA 203(d) & INA 203(a)(3)
F33F31 的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INA 203(d) & INA 203(a)(3)
C31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有條件)INA 203(a)(3) & INA 216
C32C31 的配偶(有條件)INA 203(d), INA 203(a)(3), & INA 216
C33C31 的子女(有條件)INA 203(d), INA 203(a)(3), & INA 216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7,10]

高可信度 C 開頭的代碼,代表依 INA 216 取得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局(USCIS)說明,美國公民為繼子女提出申請時,如果到繼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那天,與其生父或生母結婚還未滿 2 年,繼子女會取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除非另有規定,有條件永久居民和其他永久居民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符合資格時申請入籍;之後要用 I-751 移除條件,沒有列在父母 I-751 上的人,可以在有條件身分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與美國公民繼父母另外共同送件。是否適用 C 代碼要看個別事實;移民律師可以依你家的情況判斷。[1,7,11,12]

誰算是法律上的父母

高可信度 你必須是美國公民,而且是《移民及國籍法》(INA)定義下的「父母」:只有當親子關係符合 INA 101(b)(1) 對「子女」的某一種定義時才算數,例如婚生子女、繼子女、已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ed)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所以下面的年齡門檻,看的都是子女小時候的狀況。[5,13]

依父母類型要附的親屬關係證明

  • 母親:載有你姓名的子女出生證明。父親(子女出生時你與其母親有婚姻關係):出生證明、你們的結婚證書,以及雙方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結束的證明,都須由政府機關核發。[6]
  • 非婚生子女的父親:須證明子女在 18 歲以前、且在使其取得婚生地位的父母法定監護下,已依法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ion,例如你後來與孩子母親結婚),並附出生證明,以及你們的結婚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證明取得婚生地位的文件;或證明你是生父(政府核發、載有你姓名的出生證明),而且在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時已經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bona fid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要證明這段親子關係,當時留下的紀錄最有說服力,例如顯示你提供生活費的匯票收據或支票、你的所得稅申報書、學校紀錄,或你們之間的往來書信。[6,13]
  • 繼父母:政府核發、載有與你結婚那一方父母姓名的繼子女出生證明;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須顯示你在繼子女滿 18 歲以前就和這位父母結婚);以及你和對方先前婚姻都已結束的證明。[6]
  • 養父母:政府核發的收養判決書影本。收養必須在子女滿 16 歲以前完成(適用兄弟姊妹例外時為 18 歲),而且你必須證明至少 2 年的法定監護和至少 2 年的共同居住,兩者都可以把不同時段加總計算。16 歲以前被收養、曾遭養父母或養父母的同住家人毆打或極度虐待(battered or subjected to extreme cruelty)的孩子,法律也承認,不必滿 2 年。[1,2,6,13]

I-130 還要附哪些文件

  • 簽好名、附上正確費用的 I-130,以及美國公民身分證明:美國出生證明、有效美國護照、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入籍證書或公民證書的影本,或由美國領事官員出具、證明你是持有效護照的美國公民的聲明正本。每個已婚子女要各送一份 I-130;子女的配偶和小孩可以列在同一份申請案上,不必另送。[1,2]
  • 你或子女如有合法改名,要附改名證明;所有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由譯者簽署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有能力翻譯。如果拿不到主要的民事文件,移民局可能接受次要證據,例如事件發生當時留下的學校、醫療或宗教紀錄;但若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AM)顯示該國一般可取得這類文件,你得先附上戶政機關出具、說明無法取得該文件的證明信。[1,2,6]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送到移民局的申請費用不對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兩邊都再確認。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美國公民父母送出的每一份申請案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符合下一列未滿 14 歲費率者除外)
I-485,未滿 14 歲紙本 $950/線上 $900限與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仍在審理的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該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每位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
經濟擔保書審查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查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的人;拿到簽證後繳,最好在出發前繳
I-751紙本 $750/線上 $700僅限有條件居民(C31、C32、C33)申請移除條件時;以遭毆打或極度虐待為由申請免除共同送件者免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8,14,15]

等待簽證名額

受益人的優先日期早於美國國務院每月排期表(Visa Bulletin)適用表格中,F3 與其計算國別所列的截止日,才算有簽證名額。要到這時,他才能在美國境內送 I-485,或在海外被安排移民簽證面談。「C」代表該類別與國別目前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都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4,16]

送 I-485 時要看哪一張表,由移民局每月指定是「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還是「遞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預計在排期表公布後一週內公告;移民局沒有另外說明時,一律看最終裁決日期,而若某個月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該類別無需排期,或日期比遞件日期表還晚,當月也可以用最終裁決日期表送件。截止日也可能倒退(visa retrogression),原因是申請人數超過可用名額;每年 10 月 1 日新會計年度開始時,會有新的簽證名額。下方圖表顯示本月的日期。[4,17]

排期表 · F3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2014年11月1日
中國大陸出生——2014年11月1日
印度——2014年11月1日
墨西哥——2002年12月1日
菲律賓——2006年10月22日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F3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09-012009-112010-082011-062012-04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7

受益人的配偶與子女

已婚子女的配偶(簽證代碼 F32)和每個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簽證代碼 F33),隨同或隨後前往(accompanying or following to join)時,可取得相同的 F3 類別與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也不必另送申請案,除非他們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5,6,10]

關鍵在親屬關係何時成立。已婚子女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有的配偶或子女,或之後由當時已存在的婚姻所生的子女,都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與相同的優先日期,不論多久之後才移民,但受下方的限制。已婚子女成為永久居民之後,因新婚姻才有的配偶或子女,不算衍生受益人。在已婚子女拿到簽證或調整身分後 6 個月內取得移民簽證的家人,算是隨同前往,但不能比已婚子女先入境美國。[18]

隨後前往不需要另送 I-130。以子女來說,移民局說明,已婚子女如果是在美國境內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可以送 I-824(已核准申請案後續處理申請);如果是在海外拿到移民簽證,可以向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NVC)詢問隨後前往的辦法。家人必須在已婚子女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之前移民;否則已婚子女入籍後,必須另外為他們送直系親屬申請案。已婚子女如果過世或失去身分,或親屬關係結束,家人也會失去隨後前往的依據;子女滿 21 歲(適用《兒童身分保護法》者除外)或結婚,也會失去這個依據。[1,18]

如果孩子在拿到簽證前滿 21 歲,《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仍可能把他算成子女。以衍生受益人子女來說,CSPA 年齡是已婚子女(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有簽證名額那天孩子的實際年齡,減去你的 I-130 審理中的時間。「有名額」的日期,取 I-13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顯示有名額的那個月份第一天,兩者中較晚的一天。[9,19]

要保住這個 CSPA 年齡,孩子必須維持未婚,並在有名額後 1 年內「尋求取得」(seek to acquire)永久居民身分,例如自己依規定送出 I-485、提交自己填寫完整的 DS-260 第一部分、向美國國務院繳交移民簽證費,或有人依規定為他送出 I-824。父母自己送的 DS-260 或 I-485,不算孩子的。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做到,但能證明是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造成的,移民局可以行使裁量權,認定已經符合;移民律師可以幫你們實際算日期。[18,19]

申請案何時會轉入或轉出 F3

  • 轉入 F3:為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送的申請案(F1),如果受益人在簽證核發前結婚,會自動轉為 F3;為未滿 21 歲子女送的直系親屬申請案,孩子一旦結婚也會轉為 F3。優先日期維持原申請案的送件日,新配偶和子女之後可以用 F3 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案件如果在 NVC,要把婚姻狀況的變動通知 NVC。[5,6,10,16]
  • 轉出 F3:已婚子女的婚姻依法結束(離婚或配偶過世)時,受益人如已超過 21 歲,申請案自動轉為 F1,優先日期不變,其子女可以用 F1 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受益人如未滿 21 歲,申請案則轉為直系親屬申請案,其子女沒有衍生受益人身分。[6,10]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受益人如果人在美國,而且簽證名額可以立即取得,就可以把 I-485 和你的 I-130 一起送、在 I-130 審理中送,或在 I-130 核准後送(只要該申請案沒有被終止或撤銷);審理中的 I-130 最後必須獲得核准。他必須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送件時與移民局決定時都有簽證名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不受禁止調整身分的規定限制、可獲准入境或符合豁免資格,而且整體情況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3]

和直系親屬不同,F3 申請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一般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非本人過失或技術性原因除外);曾經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或是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INA 245(i) 可以讓部分人克服這些限制;是否適用,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情況判斷。[3,20]

人在美國的配偶或子女,要以衍生受益人身分自己送 I-485:可以和已婚子女的 I-485 一起送,或在其審理中送(前提是已婚子女的 I-485 最後獲得核准);也可以之後再送,前提是已婚子女仍是永久居民,而且在已婚子女的 I-485 核准時、或已婚子女持移民簽證入境時,他們就已經是其配偶或子女。他們現在必須仍是其配偶或子女,要附上證明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送件時人在美國,並同樣須符合入境方式、簽證名額、禁止調整身分規定、可獲准入境與裁量權等要求。[3]

I-485 審理期間,每位申請人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出國前也可以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I-485 一般會被視為放棄;正在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的人,只要離境就會被視為放棄。持有合法 H-1、H-4、L-1、L-2、K-3、K-4 或 V 身分的人另有規定。已婚子女的 I-485 要附的文件包括:入境後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以及必要時的經濟擔保書(I-864 或 I-864EZ);如果必須提交體檢表 I-693,一定要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3,21]

在海外辦理

  1. 申請案送到 NVC

    受益人如果住在美國境外(或住在美國但想在海外辦理),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送到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NVC),在那裡等到有移民簽證名額為止。[16]

  2. 繳費、備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費用與證明文件,並在名額快要輪到時通知你和受益人。優先日期一到,領事館會安排面談,決定受益人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16]

  3. 入境與綠卡

    簽證核發後,每位移民都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出發前繳),入境時把未拆封的簽證包交給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獲准入境就成為永久居民,繳費後綠卡會郵寄過去。[15,16]

常見錯誤

  • 在海外辦理的案件,地址變更、婚姻狀況改變,或子女滿 21 歲,卻沒有通知 NVC。移民局提醒,這些變動可能影響申請資格或簽證名額;以 F3 來說,已婚子女的婚姻依法結束會讓案件轉成 F1(未滿 21 歲則轉為直系親屬),而孫子女一旦結婚,或滿 21 歲又不受 CSPA 保護,就不能再以衍生受益人身分移民。[6,16,18]
  • 接到有簽證名額的通知後一年內沒有申請。依法,接到通知後一年內未申請移民簽證者,美國國務院必須終止其登記;若當事人在通知後兩年內證明未申請是因無法控制的情況(circumstances beyond their control),國務院必須恢復登記。[9]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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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有綠卡,可以替已婚的女兒申請嗎?

高可信度 以永久居民身分不行。在子女方面,綠卡持有人只能替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或未婚的兒子、女兒申請(第二優先),沒有永久居民已婚子女的類別。美國公民才可以替已婚子女申請,所以等你入籍成為公民後,就能用 I-130 替她申請 F3。[1,6]

我的女婿需要另外送申請案嗎?

如果他在你女兒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和她結婚,就不需要。身為 F3 移民的配偶,他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簽證代碼 F32),沿用她的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除非他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女兒成為永久居民之後才結婚的配偶,不算衍生受益人。[5,18]

我已婚的兒子在等待期間離婚了,申請案會怎樣?

婚姻依法結束時,F3 申請案會自動轉為 F1(21 歲以上未婚子女),優先日期不變;如果他未滿 21 歲,則轉為直系親屬申請案。他的前配偶因為關係已經結束,不能再以衍生受益人身分移民;轉為 F1 時,他的子女仍可以是衍生受益人。[6,10,18]

等待期間,子女可以住在美國或在美國工作嗎?

高可信度 I-130 本身做不到:送件或核准都不會給親屬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透過綠卡案申請工作許可,一般要等 I-485 已在審理中,而送 I-485 又必須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簽證名額。沒有合法身分或未經許可工作,日後可能讓 F3 受益人無法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移民律師可以檢視個別情況。[2,3,20]

子女要等多久?

要看 F3 簽證的供需、國別上限以及受益人的優先日期,所以各國不同。本頁的排期表圖表會顯示本月 F3 的截止日;它無法預測個別案件什麼時候會輪到。[4]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Bringing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22 CFR 42.3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9. 9.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CFR 2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from the Visa Bulletin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0. 20.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1. 21.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