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美國公民可以用 I-130 為已婚的兒子或女兒提出申請,這就是親屬移民第三優先(F3)。移民法上的「子女」(child)是指未婚且未滿 21 歲;「兒子或女兒」(son or daughter)則是已婚或年滿 21 歲的人,所以 F3 涵蓋任何年齡的已婚子女。如果子女未婚,21 歲以上屬於第一優先(F1),未滿 21 歲則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1,6]
高可信度 依法 F3 每年最多 23,400 個移民簽證名額,再加上第一優先(F1)與第二優先(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及未婚子女)用不到的名額。優先類別簽證另有國別上限,單一國家不得超過全部優先類別簽證的 7%;所以要等多久,要看受益人的優先日期,以及簽證計入的國別(通常是出生國)。[4,9,10]
適用對象與官方簽證代碼
| 代碼 | 對象 | 法律依據 |
|---|---|---|
| F31 |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也就是 I-130 上的受益人 | INA 203(a)(3) |
| F32 | F31 的配偶 | INA 203(d) & INA 203(a)(3) |
| F33 | F31 的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 | INA 203(d) & INA 203(a)(3) |
| C31 |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有條件) | INA 203(a)(3) & INA 216 |
| C32 | C31 的配偶(有條件) | INA 203(d), INA 203(a)(3), & INA 216 |
| C33 | C31 的子女(有條件) | INA 203(d), INA 203(a)(3), & INA 216 |
高可信度 C 開頭的代碼,代表依 INA 216 取得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局(USCIS)說明,美國公民為繼子女提出申請時,如果到繼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那天,與其生父或生母結婚還未滿 2 年,繼子女會取得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除非另有規定,有條件永久居民和其他永久居民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符合資格時申請入籍;之後要用 I-751 移除條件,沒有列在父母 I-751 上的人,可以在有條件身分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與美國公民繼父母另外共同送件。是否適用 C 代碼要看個別事實;移民律師可以依你家的情況判斷。[1,7,11,12]
誰算是法律上的父母
高可信度 你必須是美國公民,而且是《移民及國籍法》(INA)定義下的「父母」:只有當親子關係符合 INA 101(b)(1) 對「子女」的某一種定義時才算數,例如婚生子女、繼子女、已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ed)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所以下面的年齡門檻,看的都是子女小時候的狀況。[5,13]
依父母類型要附的親屬關係證明
- 母親:載有你姓名的子女出生證明。父親(子女出生時你與其母親有婚姻關係):出生證明、你們的結婚證書,以及雙方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結束的證明,都須由政府機關核發。[6]
- 非婚生子女的父親:須證明子女在 18 歲以前、且在使其取得婚生地位的父母法定監護下,已依法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ion,例如你後來與孩子母親結婚),並附出生證明,以及你們的結婚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證明取得婚生地位的文件;或證明你是生父(政府核發、載有你姓名的出生證明),而且在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時已經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bona fid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要證明這段親子關係,當時留下的紀錄最有說服力,例如顯示你提供生活費的匯票收據或支票、你的所得稅申報書、學校紀錄,或你們之間的往來書信。[6,13]
- 繼父母:政府核發、載有與你結婚那一方父母姓名的繼子女出生證明;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須顯示你在繼子女滿 18 歲以前就和這位父母結婚);以及你和對方先前婚姻都已結束的證明。[6]
- 養父母:政府核發的收養判決書影本。收養必須在子女滿 16 歲以前完成(適用兄弟姊妹例外時為 18 歲),而且你必須證明至少 2 年的法定監護和至少 2 年的共同居住,兩者都可以把不同時段加總計算。16 歲以前被收養、曾遭養父母或養父母的同住家人毆打或極度虐待(battered or subjected to extreme cruelty)的孩子,法律也承認,不必滿 2 年。[1,2,6,13]
I-130 還要附哪些文件
- 簽好名、附上正確費用的 I-130,以及美國公民身分證明:美國出生證明、有效美國護照、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入籍證書或公民證書的影本,或由美國領事官員出具、證明你是持有效護照的美國公民的聲明正本。每個已婚子女要各送一份 I-130;子女的配偶和小孩可以列在同一份申請案上,不必另送。[1,2]
- 你或子女如有合法改名,要附改名證明;所有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由譯者簽署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有能力翻譯。如果拿不到主要的民事文件,移民局可能接受次要證據,例如事件發生當時留下的學校、醫療或宗教紀錄;但若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AM)顯示該國一般可取得這類文件,你得先附上戶政機關出具、說明無法取得該文件的證明信。[1,2,6]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I-130 | 紙本 $675/線上 $625 | 美國公民父母送出的每一份申請案 |
| I-485 | 紙本 $1,440/線上 $1,390 | 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符合下一列未滿 14 歲費率者除外) |
| I-485,未滿 14 歲 | 紙本 $950/線上 $900 | 限與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 |
| I-765 工作許可 | $260 | 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仍在審理的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
|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 | 紙本 $630/線上 $580 | 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該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
|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 | 每人 $325 | 每位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 |
| 經濟擔保書審查費(美國國務院) | $120 | 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查時 |
|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 | $235 | 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的人;拿到簽證後繳,最好在出發前繳 |
| I-751 | 紙本 $750/線上 $700 | 僅限有條件居民(C31、C32、C33)申請移除條件時;以遭毆打或極度虐待為由申請免除共同送件者免費 |
等待簽證名額
受益人的優先日期早於美國國務院每月排期表(Visa Bulletin)適用表格中,F3 與其計算國別所列的截止日,才算有簽證名額。要到這時,他才能在美國境內送 I-485,或在海外被安排移民簽證面談。「C」代表該類別與國別目前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都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4,16]
送 I-485 時要看哪一張表,由移民局每月指定是「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還是「遞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預計在排期表公布後一週內公告;移民局沒有另外說明時,一律看最終裁決日期,而若某個月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該類別無需排期,或日期比遞件日期表還晚,當月也可以用最終裁決日期表送件。截止日也可能倒退(visa retrogression),原因是申請人數超過可用名額;每年 10 月 1 日新會計年度開始時,會有新的簽證名額。下方圖表顯示本月的日期。[4,17]
排期表 · F3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 | 最終裁決日期 | 與上月相比 | 遞件日期 |
|---|---|---|---|
| 所有國家(含台灣) | — | — | 2014年11月1日 |
| 中國大陸出生 | — | — | 2014年11月1日 |
| 印度 | — | — | 2014年11月1日 |
| 墨西哥 | — | — | 2002年12月1日 |
| 菲律賓 | — | — | 2006年10月22日 |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受益人的配偶與子女
已婚子女的配偶(簽證代碼 F32)和每個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簽證代碼 F33),隨同或隨後前往(accompanying or following to join)時,可取得相同的 F3 類別與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也不必另送申請案,除非他們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5,6,10]
關鍵在親屬關係何時成立。已婚子女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有的配偶或子女,或之後由當時已存在的婚姻所生的子女,都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與相同的優先日期,不論多久之後才移民,但受下方的限制。已婚子女成為永久居民之後,因新婚姻才有的配偶或子女,不算衍生受益人。在已婚子女拿到簽證或調整身分後 6 個月內取得移民簽證的家人,算是隨同前往,但不能比已婚子女先入境美國。[18]
隨後前往不需要另送 I-130。以子女來說,移民局說明,已婚子女如果是在美國境內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可以送 I-824(已核准申請案後續處理申請);如果是在海外拿到移民簽證,可以向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NVC)詢問隨後前往的辦法。家人必須在已婚子女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之前移民;否則已婚子女入籍後,必須另外為他們送直系親屬申請案。已婚子女如果過世或失去身分,或親屬關係結束,家人也會失去隨後前往的依據;子女滿 21 歲(適用《兒童身分保護法》者除外)或結婚,也會失去這個依據。[1,18]
如果孩子在拿到簽證前滿 21 歲,《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仍可能把他算成子女。以衍生受益人子女來說,CSPA 年齡是已婚子女(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有簽證名額那天孩子的實際年齡,減去你的 I-130 審理中的時間。「有名額」的日期,取 I-13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顯示有名額的那個月份第一天,兩者中較晚的一天。[9,19]
要保住這個 CSPA 年齡,孩子必須維持未婚,並在有名額後 1 年內「尋求取得」(seek to acquire)永久居民身分,例如自己依規定送出 I-485、提交自己填寫完整的 DS-260 第一部分、向美國國務院繳交移民簽證費,或有人依規定為他送出 I-824。父母自己送的 DS-260 或 I-485,不算孩子的。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做到,但能證明是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造成的,移民局可以行使裁量權,認定已經符合;移民律師可以幫你們實際算日期。[18,19]
申請案何時會轉入或轉出 F3
- 轉入 F3:為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送的申請案(F1),如果受益人在簽證核發前結婚,會自動轉為 F3;為未滿 21 歲子女送的直系親屬申請案,孩子一旦結婚也會轉為 F3。優先日期維持原申請案的送件日,新配偶和子女之後可以用 F3 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案件如果在 NVC,要把婚姻狀況的變動通知 NVC。[5,6,10,16]
- 轉出 F3:已婚子女的婚姻依法結束(離婚或配偶過世)時,受益人如已超過 21 歲,申請案自動轉為 F1,優先日期不變,其子女可以用 F1 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受益人如未滿 21 歲,申請案則轉為直系親屬申請案,其子女沒有衍生受益人身分。[6,10]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受益人如果人在美國,而且簽證名額可以立即取得,就可以把 I-485 和你的 I-130 一起送、在 I-130 審理中送,或在 I-130 核准後送(只要該申請案沒有被終止或撤銷);審理中的 I-130 最後必須獲得核准。他必須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送件時與移民局決定時都有簽證名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不受禁止調整身分的規定限制、可獲准入境或符合豁免資格,而且整體情況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3]
和直系親屬不同,F3 申請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一般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非本人過失或技術性原因除外);曾經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或是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INA 245(i) 可以讓部分人克服這些限制;是否適用,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情況判斷。[3,20]
人在美國的配偶或子女,要以衍生受益人身分自己送 I-485:可以和已婚子女的 I-485 一起送,或在其審理中送(前提是已婚子女的 I-485 最後獲得核准);也可以之後再送,前提是已婚子女仍是永久居民,而且在已婚子女的 I-485 核准時、或已婚子女持移民簽證入境時,他們就已經是其配偶或子女。他們現在必須仍是其配偶或子女,要附上證明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送件時人在美國,並同樣須符合入境方式、簽證名額、禁止調整身分規定、可獲准入境與裁量權等要求。[3]
I-485 審理期間,每位申請人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出國前也可以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I-485 一般會被視為放棄;正在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的人,只要離境就會被視為放棄。持有合法 H-1、H-4、L-1、L-2、K-3、K-4 或 V 身分的人另有規定。已婚子女的 I-485 要附的文件包括:入境後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以及必要時的經濟擔保書(I-864 或 I-864EZ);如果必須提交體檢表 I-693,一定要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3,21]
在海外辦理
常見錯誤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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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有綠卡,可以替已婚的女兒申請嗎?
高可信度 以永久居民身分不行。在子女方面,綠卡持有人只能替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或未婚的兒子、女兒申請(第二優先),沒有永久居民已婚子女的類別。美國公民才可以替已婚子女申請,所以等你入籍成為公民後,就能用 I-130 替她申請 F3。[1,6]
我的女婿需要另外送申請案嗎?
如果他在你女兒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和她結婚,就不需要。身為 F3 移民的配偶,他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簽證代碼 F32),沿用她的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除非他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女兒成為永久居民之後才結婚的配偶,不算衍生受益人。[5,18]
我已婚的兒子在等待期間離婚了,申請案會怎樣?
婚姻依法結束時,F3 申請案會自動轉為 F1(21 歲以上未婚子女),優先日期不變;如果他未滿 21 歲,則轉為直系親屬申請案。他的前配偶因為關係已經結束,不能再以衍生受益人身分移民;轉為 F1 時,他的子女仍可以是衍生受益人。[6,10,18]
等待期間,子女可以住在美國或在美國工作嗎?
高可信度 I-130 本身做不到:送件或核准都不會給親屬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透過綠卡案申請工作許可,一般要等 I-485 已在審理中,而送 I-485 又必須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簽證名額。沒有合法身分或未經許可工作,日後可能讓 F3 受益人無法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移民律師可以檢視個別情況。[2,3,20]
子女要等多久?
要看 F3 簽證的供需、國別上限以及受益人的優先日期,所以各國不同。本頁的排期表圖表會顯示本月 F3 的截止日;它無法預測個別案件什麼時候會輪到。[4]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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