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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F4)

給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的移民類別,受益人的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一起移民。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由身為美國公民的你送 I-130。等到有簽證名額,兄弟姊妹人在海外就透過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如果人在美國且符合資格,則送 I-48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誰可以申請
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不能替兄弟姊妹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要不要排隊
要。F4 名額有上限;排隊順序看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也就是 I-130 依規定完成送件的日期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受益人的家人
兄弟姊妹的配偶(簽證代碼 F42)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F43),一般可以用衍生受益人身分一起移民,優先日期相同,不必另外送 I-130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6,7]
取得什麼
永久居民身分(綠卡),可以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I-130 申請費
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8]

概要

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可以向移民局(USCIS)送 I-130(外國親屬移民申請),替兄弟姊妹申請,這就是親屬移民第四優先(F4)。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不能替兄弟姊妹申請。法律的年齡門檻是針對你(美國公民),不是兄弟姊妹;兄弟姊妹已婚也可以,F4 移民的配偶可以一起移民。[3,4,6,9,10]

高可信度 依法,F4 每年最多分配 65,000 個移民簽證,再加上前三個親屬優先類別用不完的名額。優先類別簽證另有每國上限,為全部優先類別簽證的 7%,所以兄弟姊妹要等多久,取決於他的優先日期,以及簽證算在哪個國家(通常是出生國)。[5,10,11]

適用對象:官方簽證代碼

依 22 CFR 42.11 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2.2),法源欄照原文列出《移民與國籍法》(INA)條號。移民簽證上會印有所屬類別的代碼。
代碼對象法源
F41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I-130 上列名的受益人INA 203(a)(4)
F42F41 的配偶INA 203(a)(4) & INA 203(d)
F43F41 的子女(未婚、未滿 21 歲)INA 203(a)(4) & INA 203(d)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7,11]

怎樣才算兄弟姊妹

你和兄弟姊妹至少要有一位共同的父親或母親,用兩人的出生證明來證明。如果關係是透過父親、繼父母或收養建立的,還要附其他文件,其中有些情況還有以你們小時候為準的年齡限制,詳見下方。[3,4]

依關係類型要準備的證明

  • 同一位母親:你和兄弟姊妹的出生證明,兩張都要顯示同一位母親。如果其中一張證明上的母親姓名,與另一張或申請書上的不同,要附上改名證明。[4]
  • 同一位父親,兩人都是婚生子女:兩人的出生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書,以及由民事機關核發、證明父母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結束的文件;父親如果依法改過名,也要附證明。如果是同父異母,移民局要求提供父親與兩位母親各自的結婚證書,以及父親或任一位母親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結束的證明。[3,4]
  • 同一位父親,而且其中一人是非婚生:如果該子女已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ed),規定中的每一種方式都以子女未滿 18 歲為條件(例如透過父母結婚取得的,父母必須在子女滿 18 歲前結婚),而且依 INA,取得婚生地位時,子女必須在使其取得婚生地位的父親或父母合法監護之下;要附兩人的出生證明,以及父母的結婚證書或其他由民事機關核發的婚生地位證明。如果沒有取得婚生地位,就要證明你們都是這位父親的親生子女(出生證明上要有父親姓名),而且該子女在未婚、未滿 21 歲時,已與父親建立真實(bona fide)的親子關係。最有說服力的是當時留下的文件,例如父親支付生活費的匯票收據或已兌現支票、父親的報稅資料、學校紀錄或雙方往來書信。[4,12]
  • 透過繼父母:繼父母與親生父母的結婚證書,以及親生父母或繼父母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結束的證明。繼親關係必須符合繼子女的年齡限制才算:依 INA,造成繼親關係的婚姻必須在繼子女滿 18 歲之前發生。[3,12]
  • 透過收養:收養判決書,證明收養發生在被收養人滿 16 歲之前。依 INA,被收養人還必須由養父母合法監護、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 2 年,或曾遭養父母或同住的養父母家人毆打或極度虐待。這個孩子的親生兄弟姊妹若由同一對養父母收養,在滿 18 歲前收養、且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算。[3,12]

I-130 要附的文件

  • 簽好名的 I-130,加上你是美國公民的證明:有效美國護照、美國出生證明、海外出生公民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入籍證書或公民證書的影本,或美國領事官員出具、證明你是持有效護照之美國公民的聲明正本。表格沒簽名會被移民局退件。[1,3]
  • I-130 第 4 部分(第 61 或 62 題)只能選一項: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或在海外領事館辦理。不要兩題都填,也不要空白。如果沒填或填得不完整,移民局會自行判斷:申請書上兄弟姊妹的地址在美國境外時,核准後一般會把申請案送到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NVC);地址在美國境內、而且兄弟姊妹看起來符合調整身分資格時,一般會把核准的申請案留在移民局,供境內調整身分使用。[1]
  • 你或兄弟姊妹如果依法改過名,要附改名證明(例如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收養判決書或法院改名裁定);所有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以及譯者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有能力翻譯的聲明。如果拿不到原始文件(primary evidence),可以改交次要證據(secondary evidence);移民局會查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確認該國一般是否能取得這類文件。[1,3,13]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送到移民局的申請費用不對會被退件,付款前請兩邊都再確認。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每位兄弟姊妹各一份;其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包含在內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符合下一列未滿 14 歲費率者除外)
I-485,未滿 14 歲紙本 $950/線上 $900限與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仍在審理的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該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核准後,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時,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都會另外收取移民假釋費(Immigration Parole Fee,依 Pub. L. 119-21),除非認定符合例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每位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的人,包括配偶與每個子女
經濟擔保書審查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查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的人;拿到簽證後繳,最好在出發前繳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8,14,15]

等待簽證名額

兄弟姊妹的優先日期早於美國國務院每月排期表(Visa Bulletin)適用表格中,F4 與其計算國別所列的截止日,才算有簽證名額。要到這時,他才能在美國境內送 I-485,或在海外被安排移民簽證面談。「C」代表該類別與國別目前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都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2,5]

送 I-485 時要看哪一張表,由移民局每月指定是「最終裁決日期」(Final Action Dates)還是「遞件日期」(Dates for Filing),預計在排期表公布後一週內公告;移民局沒有另外說明時,一律看最終裁決日期,而若某個月最終裁決日期表顯示該類別無需排期,或日期比遞件日期表還晚,當月也可以用最終裁決日期表送件。截止日也可能倒退(visa retrogression),原因是申請人數超過可用名額;每年 10 月 1 日新會計年度開始時,會有新的簽證名額。下方圖表顯示本月的日期。[5,16]

核准的 F4 申請案,只要手足關係和你在申請書上的身分(美國公民)都還在,就一直有效;除非依 INA 203(g) 被終止(見下方「常見錯誤」),或依 8 CFR 第 205 部分的規定被撤銷。[4]

排期表 · F4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2011年11月1日
中國大陸出生——2011年11月1日
印度——2007年2月1日
墨西哥——2001年4月30日
菲律賓——2009年3月22日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F4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05-102006-072007-052008-032009-01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7

兄弟姊妹的配偶與子女

兄弟姊妹的配偶(簽證代碼 F42)和每個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簽證代碼 F43),隨同或隨後前往(accompanying or following to join)時,可取得相同的 F4 類別與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也不必另送申請案,除非他們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4,6,11]

關鍵在親屬關係何時成立。兄弟姊妹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有的配偶或子女,或之後由當時已存在的婚姻所生的子女,都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與相同的優先日期,不論多久之後才移民,但受下方的限制。兄弟姊妹成為永久居民之後,因新婚姻才有的配偶或子女,不算衍生受益人。在兄弟姊妹拿到簽證或調整身分後 6 個月內取得移民簽證的家人,算是隨同前往,但不能比兄弟姊妹先入境美國。[17]

沒有同時移民的家人,之後可以隨後前往,不必另送 I-130,也不必為簽證名額多等,前提是兄弟姊妹成為永久居民時親屬關係已經存在、而且現在仍然存在。兄弟姊妹如果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可以送 I-824(已核准申請案後續處理申請);如果人在美國、還沒送自己的 I-485,可以把替海外配偶或子女申請的 I-824 和自己的 I-485 一起送。如果是在海外拿到移民簽證,可以向 NVC 詢問隨後前往的辦法。家人必須在兄弟姊妹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之前移民;兄弟姊妹如果過世或失去身分,或親屬關係結束,家人就失去隨後前往的依據;子女滿 21 歲(適用《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者除外)或結婚,也會失去這個依據。[3,17]

如果孩子在拿到簽證前滿 21 歲,CSPA 仍可能把他算成子女。CSPA 年齡是兄弟姊妹(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有簽證名額那天孩子的實際年齡,減去你的 I-130 審理中的時間,算出來必須未滿 21 歲;「有名額」的日期,取 I-130 核准日,與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顯示有名額的那個月份第一天,兩者中較晚的一天。要保住這個年齡,孩子必須維持未婚,並在有名額後 1 年內「尋求取得」(seek to acquire)永久居民身分,例如自己依規定送出 I-485、提交自己填寫完整的 DS-260 第一部分、向美國國務院繳交移民簽證費,或有人依規定為他送出 I-824(父母自己送的 DS-260 或 I-485 不算孩子的)。錯過這一年的孩子,如果能證明延誤是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造成的,仍可能適用(移民局對此有裁量權);移民律師可以幫你們實際算日期。[10,17,18]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兄弟姊妹如果人在美國,而且簽證名額可以立即取得,就可以把 I-485 和你的 I-130 一起送、在 I-130 審理中送,或在 I-130 核准後送(只要該申請案沒有被終止或撤銷);審理中的 I-130 最後必須獲得核准。他必須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送件時與移民局決定時都有簽證名額、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不受禁止調整身分的規定限制、可獲准入境或符合豁免資格,而且整體情況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9]

和直系親屬不同,F4 申請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一般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沒有一直維持合法身分(非本人過失或技術性原因除外);曾經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或是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INA 245(i) 可以讓部分人克服這些限制;是否適用,移民律師可以依你們的情況判斷。[9,19]

人在美國的配偶或子女,要以衍生受益人身分自己送 I-485:可以和兄弟姊妹的 I-485 一起送,或在其審理中送(前提是兄弟姊妹的 I-485 最後獲得核准);也可以之後再送,前提是兄弟姊妹仍是永久居民,而且在兄弟姊妹的 I-485 核准時、或兄弟姊妹持移民簽證入境時,他們就已經是其配偶或子女。他們現在必須仍是其配偶或子女,要附上證明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送件時人在美國,並同樣須符合入境方式、簽證名額、禁止調整身分規定、可獲准入境與裁量權等要求。[9]

I-485 審理期間,每位申請人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出國前也可以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I-485 一般會被視為放棄;正在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的人,只要離境就會被視為放棄。持有合法 H-1、H-4、L-1、L-2、K-3、K-4 或 V 身分的人另有規定。兄弟姊妹的 I-485 要附的文件包括:入境後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以及必要時的經濟擔保書(I-864 或 I-864EZ);如果必須提交體檢表 I-693,一定要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9,20]

在海外辦理

  1. 申請案送到 NVC

    兄弟姊妹如果住在美國境外(或住在美國但想在海外辦理),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送到 NVC,在那裡等到有移民簽證名額為止。[2]

  2. 繳費、備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費用與證明文件,並在名額快要輪到時通知你和兄弟姊妹。優先日期一到,領事館會安排面談,決定兄弟姊妹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2]

  3. 入境與綠卡

    簽證核發後,每位移民都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出發前繳),入境時把未拆封的簽證包交給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獲准入境就成為永久居民,繳費後綠卡會郵寄過去。[2,15]

常見錯誤

  • 在海外辦理的案件,地址變更、婚姻狀況改變,或子女滿 21 歲,卻沒有通知 NVC。移民局提醒,這些變動可能影響申請資格或簽證名額;以 F4 來說,兄弟姊妹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結婚的配偶可以成為衍生受益人,而子女一旦結婚,或滿 21 歲又不受 CSPA 保護,就不能再以衍生受益人身分移民。[2,17]
  • 接到有簽證名額的通知後一年內沒有申請。依法,接到通知後一年內未申請移民簽證者,美國國務院必須終止其登記;若當事人在通知後兩年內證明未申請是因無法控制的情況(circumstances beyond their control),國務院必須恢復登記。[10]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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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有綠卡,可以替我哥哥申請嗎?

現在還不行。永久居民不能替兄弟姊妹申請,只有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可以。等你入籍成為美國公民,而且年滿 21 歲,就可以替他送 F4 的 I-130。[3,4]

我姊姊已婚有小孩,姊夫和孩子可以一起來嗎?

可以。她的丈夫(簽證代碼 F42)和未婚、未滿 21 歲的子女(F43),可以取得衍生受益人身分並沿用她的優先日期;不論申請書上有沒有列名,也不必另外送 I-130,除非他們本身已有可以立即取得的移民簽證。這適用於她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就有的配偶或子女;之後才結婚的配偶不算衍生受益人。[3,6,17]

申請案還在等的時候,我弟弟可以來美國探親或住下來嗎?

不能靠 I-130。送出或核准 I-130 都不會給他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移民局也說明,兄弟姊妹不能因為有審理中的 I-130,就在移民前先入境美國。移民局並指出,多數情況下,有審理中或已核准移民申請案的受益人,不符合非移民簽證的資格,但有些例外。[1,3]

我哥哥的女兒已經結婚,可以跟他一起移民嗎?

高可信度 不能以衍生受益人身分跟著來:能隨行的只有哥哥的配偶和未婚、未滿 21 歲的子女。哥哥成為永久居民後,依規定可以替配偶、子女或未婚的兒女申請;替已婚兒女申請的類別是給美國公民父母的(第三優先,F3)。[4,9]

兄弟姊妹要等多久?

要看 F4 簽證的需求與供給、每國上限和他的優先日期,所以各國可能不同。本頁的排期表圖表會顯示本月 F4 的截止日;它無法預測個別案件什麼時候輪到。[5]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Bringing Sibling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22 CFR 42.3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9. 9.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8 CFR 204.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from the Visa Bulletin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8. 18.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9. 19.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0. 20.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