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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IR-5美國公民的父母

給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以及替父母提出申請、讓父母以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身分在美國生活的美國公民子女。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子女(你)送 I-130。父母人在美國的話,可能可以在你送 I-130 的同時送 I-485;父母人在海外的話,申請案核准後,移民局(USCIS)會通知父母到當地的美國領事館辦理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要不要排期
不用。美國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包括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的移民簽證沒有名額上限,隨時都有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誰可以申請
只有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不能替父母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
其他家人能否一起申請
不能列在同一份申請案。IR-5 父母沒有衍生受益人,父母的配偶與子女都必須各有自己的申請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能否工作
持移民簽證獲准入境的父母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入境時護照上的戳章就能證明在收到綠卡前可以在美國工作。人在美國、I-485 審理中的父母,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I-130 申請費
每位父母各一份: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5]

IR-5 是什麼

高可信度 IR-5(代號 IR5)是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之父母的移民簽證類別,屬於《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01(b) 條的直系親屬類別,讓父母以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國生活。[1,6]

直系親屬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美國公民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以及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這些類別每個會計年度的移民人數沒有上限,所以父母不必排隊等簽證名額。[2,3]

高可信度 流程從你向移民局(USCIS)送出 I-130(外籍親屬移民申請)開始。這份申請案不論是送件或核准,本身都不會讓父母取得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要等移民局或領事官員核准一份確認親子關係的 I-130,父母才會歸入 IR5 類別;到了簽證階段,領事官員也必須確認父母與你確實具有申請案所主張的關係。[3,7,8]

本頁涵蓋的官方類別

類別與法源依 22 CFR 42.11 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2.2)。本頁其餘內容說明 IR5 的申請途徑。
代號官方類別法源
IR5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INA 第 201(b) 條
VI5依《維京群島非移民外國人身分調整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美國公民之父母INA 第 201(b) 條及《維京群島非移民外國人身分調整法》(Pub. L. 97-271)第 2 條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6]

誰可以申請、誰算是你的父母

要證明什麼,取決於你和父母是什麼樣的關係。

  • 你必須是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只有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才能替父母提出直系親屬申請;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不能替父母申請。[1,4]
  • 母親:附上你的出生證明影本,上面要有你和母親的姓名。如果出生證明上的母親姓名與申請案上的不同,也要附上改名證明。[1,4]
  • 父親(你是婚生子女):附上載有你和父母雙方姓名的出生證明影本、父母的民事結婚證書,以及父母先前婚姻(如有)已合法終止的證明。[1,4]
  • 高可信度 父親(你是非婚生子女):如果父親在你滿 18 歲前已讓你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ion,方式包括生父母結婚,或依你或父親的出生地、居住地所在州或國家的法律),要附上相關證明。如果沒有,你必須證明他是你的生父,並證明在你結婚或滿 21 歲之前(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你們之間已有情感或經濟上的連結。[1,4]法規對每一種取得婚生地位的方式都另有條件,例如依父親居住地法律取得的,父親必須在你未滿 18 歲時住在該地。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
  • 高可信度 繼父母:你的生父或生母必須在你滿 18 歲前與繼父母結婚。要附上載有生父母姓名的出生證明、證明這段婚姻在你滿 18 歲前締結的民事結婚證書,以及證明生父母或繼父母先前婚姻都已合法終止的離婚判決、死亡證明或婚姻無效判決。在你滿 18 歲或以後才成為你繼父母的人,在移民法上不算你的父母。[1,3]
  • 養父母:收養必須在你滿 16 歲前完成,並符合 2 年法定監護與共同居住的要求。要附上收養證明的認證副本,以及列出你與養父母同住期間與地點的說明。[1,4]
  • 被收養者的親生父母: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符合移民法定義的被收養子女,不能讓親生父母取得移民福利,除非收養關係已依法終止;即使你從未因收養而取得任何移民福利,也是如此。[3]收養終止後,親生關係還要符合其他條件才會被承認,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

I-130 要附哪些文件

  • I-130 表格本身。第 4 部分(第 61 或 62 題)只能選一項:父母要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或在海外領事館辦理;不要兩題都填,也不要空白。沒簽名的表格會被退件。[7]
  • 高可信度 你的美國公民身分證明。如果你不是在美國出生,移民局要求附上入籍證書或公民身分證書,或未過期美國護照的影本。其他可用的證明包括美國出生證明、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FS-240 表),或美國領事官員出具、證明你是持有效護照之美國公民的聲明正本。[1,7]
  • 高可信度 你或父母若曾合法改名,要附上改名證明,例如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收養判決或法院的改名裁定。如果父母的姓名沒有出現在你的出生證明上,必須隨申請案附上改名證明。[1,4]
  • 任何外文文件(例如中文的出生證明)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由譯者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有能力將該外文譯成英文。[7]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幾項,取決於父母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還是透過領事館辦理。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每一份父母申請案(兩種途徑都要)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父母
I-864 經濟擔保書$0移民局不收這份表格的申請費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G-1055 另列有一筆依 Public Law 119-21 收取的假釋費: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parole)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都會要求繳納,除非 CBP 認定符合例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的父母
經濟擔保書審核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核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父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9]

高可信度 每份申請都必須附正確的費用,除非你符合免費或減免資格;費用不對,移民局會直接退件。線上送件通常便宜 $50。由於每位父母都要各送一份 I-130,替父母兩人申請就要繳兩份 I-130 申請費。[3,5]

父母人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人在美國的父母,可能可以不出境、直接送 I-485 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條件包括: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獲假釋入境(parole)(移民局說明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是一份已核准的 I-130 的受益人,或是一份審理中或與 I-485 同時送出、並且最終獲准的 I-130 的受益人;與你的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不受任何適用的調整身分禁止條款限制;符合入境資格(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2]

由於直系親屬隨時都有簽證名額,父母的 I-485 可以和你的 I-130 同時送(concurrent filing),也可以在 I-130 審理中,或核准後(且仍然有效)再送。同時送件只適用於人在美國境內的申請人,海外領事館辦理的案件不能同時送件。[2,10]

有幾項調整身分的禁止條款不適用於父母這類直系親屬:曾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未能持續維持合法身分,以及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訪客身分入境。其他禁止條款仍然適用,例如未經查驗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未持簽證以過境方式入境,或抵美時是船員、機組人員者,除非能證明符合 INA 第 245(i) 條的資格。[11]入境資格(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是另一個問題,和這些禁止條款分開判斷。可以請移民律師依父母的經歷一併檢查。

父母的 I-485 送件資料除了其他文件外,還包括你那份 I-130 的 I-797 收據或核准通知影本(兩者同時送件時免附)、I-864 或 I-864EZ 經濟擔保書,以及必要時的 I-693 體檢報告。若需要 I-693,必須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2]

I-485 審理期間,父母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如果在 I-485 審理中、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移民局一般會視為放棄申請。[1,2]

父母人在海外:領事館辦理

  1. 申請案轉到 NVC

    I-130 核准後,如果父母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送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父母人在美國境外的話,移民局也會通知父母到當地的美國領事館辦理簽證。[1,12]

  2. 繳費、交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申請費與相關文件。接著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父母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父母的地址或婚姻狀況有變動時,要通知 NVC。[12]

  3. 入境與綠卡

    高可信度 簽證核發後,要在網路上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在領到簽證後、出發來美國前繳,也可以入境後再繳。入境時,父母要把未拆封的簽證文件袋交給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獲准入境即成為永久居民,入境時護照上的戳章可以證明在收到綠卡前能在美國工作;移民局要等移民費繳清後才會寄出綠卡。[1,12,13]

父母的配偶與其他子女

高可信度 IR-5 申請案不能帶任何家人一起。核准為直系親屬的父母,其配偶或子女不能取得衍生身分,必須另外有一份核准的申請案,所以母親、父親要各送一份 I-130。如果父母的配偶在移民法上不算你的父母(例如在你已滿 18 歲後才與你的父母結婚),你不能替這位配偶申請;這位配偶需要另一份親屬第二優先類別的 I-130,可以由父母在成為永久居民後提出。[1,3,4]

高可信度 兄弟姊妹不能列在父母的申請案上,但有其他途徑。父母成為永久居民後,可以替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第二優先 2A)及年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2B)提出申請。你身為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也可以自己替兄弟姊妹申請(第四優先)。這些優先類別要依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即 I-130 正式送件日)等待簽證名額。[1,14,15]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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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住在美國境外,要在哪裡替父母送 I-130?

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可以寄到移民局芝加哥收件處(lockbox)或線上送件。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所以你也可以申請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件,但只限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第 6 冊 B 部分第 3 章所列的有限情況。[7]

父母持觀光簽證來美國探親,可以不出境直接申請綠卡嗎?

高可信度 有可能。曾經查驗並獲准入境、送件時人在美國,並符合其他條件的父母,可以送 I-485;如果你還沒送 I-130,可以兩份一起送。父母屬於直系親屬,不會只因為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或入境後沒有持續維持合法身分,就被禁止調整身分。但父母仍必須符合入境資格(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2,11]某次入境或停留是否會引發入境資格或裁量上的問題,要看個案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父母的情況判斷。

如果父母遭美國公民子女虐待怎麼辦?

高可信度 遭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子女虐待的父母,可以依《防止對婦女暴力法》(VAWA)用 I-360 自行提出申請,不需要施暴者知情、同意或參與;VAWA 自我申請不收申請費。父母必須證明在親屬關係存續期間遭受毆打或極端虐待、目前或過去曾與施暴者同住,並且品行良好。送件時住在美國境外的父母,還必須證明施暴者是美國政府員工或美國軍人,或虐待發生在美國境內。以父母身分自我申請時,不能附帶衍生受益人。需要協助可以撥打美國全國家暴熱線(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800-799-SAFE(7233)。[5,16]

父母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入籍?

依一般入籍規定,父母需要在成為永久居民後於美國連續居住至少 5 年、送件前 5 年內在美國實際居留合計至少 30 個月、送件前在所屬州或移民局轄區居住至少 3 個月,並且品行良好,同時符合其他入籍要求。[17]

父母的申請案核准後會過期嗎?

已核准的直系親屬申請案,只要你和父母的親屬關係,以及你在申請案中所確立的身分持續存在,就一直有效,除非依 INA 第 203(g) 條終止,或依法規(8 CFR 第 205 部分)被撤銷。[4]

I-130 被拒絕怎麼辦?

你會收到拒絕理由,拒絕信也會說明如何上訴,以及上訴期限。I-130 被拒絕的上訴由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審理,要用 EOIR-29 表(Notice of Appeal to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提出,不是用移民局的 I-290B。上訴表格與規定費用處理完後,案件會送交 BIA。[1,4,18]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Bringing Parent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Green Card for 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6. 6.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22 CFR 42.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Family of Green Card Holder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Bringing Sibling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6. 16.Abused Spouses, Children and Par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7. 17.8 CFR 316.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8. 18.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