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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IR-1 / CR-1美國公民配偶

給美國公民的丈夫或妻子:想以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身分在美國生活的人。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美國公民配偶送 I-130。你若是經合法入境或假釋(parole)入境而人在美國,可以同時送 I-485;人在海外的話,核准後的申請案會轉往海外領事館辦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要不要排期
不用。美國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的移民簽證沒有名額上限,隨時都有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IR-1 還是 CR-1
結婚未滿 2 年:有條件居留(CR-1),之後要用 I-751 移除條件;結婚滿 2 年:沒有附條件(IR-1)。移民局以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當天計算婚齡;簽證類別則由美國國務院以簽證核發當天計算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
能否工作
在美國送出 I-485 且仍在審理中,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持移民簽證獲准入境後即為永久居民,可以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5]
I-130 申請費
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

IR-1、CR-1 是什麼

IR-1 與 CR-1 是美國公民配偶的移民簽證類別,兩者都屬於《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01(b) 條的直系親屬類別;CR-1 是有條件身分的版本,另外適用 INA 第 216 條。[4,7]

直系親屬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以及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父母。這些類別每個會計年度的移民人數沒有上限,所以配偶不必等待簽證名額。[2,4]

流程從美國公民向移民局(USCIS)送出 I-130(外籍親屬移民申請)開始。這份申請案不論是送件或核准,本身都不會讓配偶取得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3]

IR-1 還是 CR-1:看結婚多久

官方類別依 22 CFR 42.11;兩年規則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2.2,以簽證核發日計算婚齡)與移民局說明(以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的婚齡判斷是否附條件)。
代號官方類別適用情況取得的身分
IR1美國公民配偶(Spouse of U.S. Citizen)移民簽證核發時,結婚已滿 2 年沒有附條件的永久居民身分
CR1美國公民配偶(有條件身分)移民簽證核發時,結婚未滿 2 年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之後要和配偶共同送 I-751 移除條件(符合資格者也可以申請免除共同送件,自己送件)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7,8]

誰可以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 申請人是與你有婚姻關係的美國公民。婚姻關係要以民政機關核發的結婚證書證明,並附上雙方所有前段婚姻都已合法終止的證明。[9]
  • 婚姻不能是假結婚。受益人只要曾企圖或共謀以結婚規避移民法,而且移民檔案中有實質且具證明力的證據,即使從未因此得到好處、也從未被起訴或定罪,移民局都會拒絕申請案。[9]
  • 在移民遣返程序期間結婚:如果是在 1986 年 11 月 10 日以後、外籍配偶正處於排除、驅逐或遣返程序(或相關司法程序)期間結婚,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申請案不能核准。豁免條件包括:配偶婚後已在美國境外居住 2 年以上;或由申請人以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婚姻出於真心、依結婚地法律締結、不是為了讓配偶以移民身分入境,而且除了付給律師的費用以外,沒有人為提出申請案給付費用或其他報酬。申請豁免不必另填表格或繳費,隨 I-130 以書面提出,寫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即可。[9,10]是否符合豁免要看個案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

I-130 要附哪些文件

  • 簽好名並附正確費用的 I-130,以及配偶受益人補充資料表 I-130A。第 4 部分(第 61 或 62 題)只能選一項: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或在海外領事館辦理。沒簽名的表格會被退件。[1,3]
  • 申請人的美國公民身分證明,例如:未過期美國護照、美國出生證明、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FS-240 表)、入籍證書或公民身分證書的影本,或美國領事官員出具、證明申請人是持有效護照之美國公民的聲明正本。[1,3]
  • 民事結婚證書影本;證明雙方所有前段婚姻都已結束的離婚判決、死亡證明或婚姻無效判決影本;兩人的護照規格照片(照片規格見 I-130 填表說明);以及任何合法改名的證明。[1]
  • 證明婚姻真實(bona fide)的文件,例如共同持有的財產、顯示兩人同住一址的租約、合併的財務、兩人共同子女的出生證明,以及了解你們關係的第三人所出具的宣誓書。每份宣誓書要寫明出具人的全名、地址、出生日期與地點,以及他如何得知你們的婚姻。不要寄 DNA 樣本、DVD 或隨身碟等非紙本物品,也不要寄分娩或親密關係的露骨照片;物品可以改寄照片或影本。[3]
  • 任何外文文件(例如中文的結婚證書)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由譯者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有能力將該外文譯成英文。[3]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幾項,取決於你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還是透過領事館辦理。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每一份配偶申請案(兩種途徑都要)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配偶
I-864 經濟擔保書$0移民局不收這份表格的申請費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此外,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可能另收一筆假釋費,符合例外者除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325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的配偶
經濟擔保書審核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核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配偶
I-751(僅限 CR-1)紙本 $750/線上 $700移除居留條件(若以遭受毆打或極端虐待為由申請免除共同送件,則免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11]

每份申請都必須附正確的費用,除非你符合免費或減免資格;費用不對,移民局會直接退件。線上送件通常便宜 $50。[6]

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人在美國的話,可以不出境,直接送 I-485 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條件包括: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獲假釋入境(parole)(移民局說明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你是一份已核准、審理中,或與 I-485 同時送出且最終獲准的 I-130 的受益人;與申請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不受任何適用的調整身分禁止條款限制;符合入境資格(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2]

由於美國公民配偶隨時都有簽證名額,I-485 可以和 I-130 同時送(concurrent filing),也可以在 I-130 審理中,或核准後(且仍然有效)再送。[2,12]

有幾項調整身分的禁止條款不適用於直系親屬:曾未經許可工作、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未能持續維持合法身分,以及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訪客身分入境。其他禁止條款仍然適用,例如未經查驗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未持簽證以過境方式入境,或抵美時是船員、機組人員者,除非符合 INA 第 245(i) 條。[10]入境資格(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是另一個問題,和這些禁止條款分開判斷。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經歷一併檢查。

I-485 的送件資料除了其他文件外,還包括 I-864 經濟擔保書,以及必要時的 I-693 體檢報告。若需要 I-693,必須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2]

I-485 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如果在 I-485 審理中、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移民局一般會視為放棄申請。[2,12]

海外領事館辦理

  1. 申請案轉到 NVC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130 送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5]

  2. 繳費、交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申請費與相關文件。接著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你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地址或婚姻狀況有變動時,要通知 NVC。[5]

  3. 入境與綠卡

    拿到簽證後,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入境時把未拆封的簽證文件袋交給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獲准入境即成為永久居民;移民局要等費用繳清後才會寄出綠卡。[5,13]

CR-1:有條件居留與 I-751

高可信度 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若結婚未滿 2 年,拿到的就是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局說明這種有條件身分的效期是 2 年。[1,14]

要移除條件,你和美國公民配偶要在有條件居留到期前的 90 天內共同送出 I-751。在這段期間開始前送件,可能會被退件。移民局說明,如果沒有在這段期間內送件,居民身分會被終止,你也可能被遣返;移民局的 I-751 文件清單也要求逾期送出的共同申請附上逾期原因說明。[1,8]

共同送件時,要附上證明婚姻出於真心、不是為了規避移民法的文件影本,涵蓋從結婚那天到現在的關係狀況。[8]

如果無法共同送件,可以在有條件身分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自己送 I-751 並申請免除共同送件要求,理由須為以下其中之一:出於真心結婚但婚姻以離婚或婚姻無效結束;出於真心結婚但配偶過世;出於真心結婚但婚姻期間你或你的子女遭配偶毆打或極端虐待;或終止身分並遣返會造成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8]適用哪一種免除、需要哪些證據,要看個案事實,可以請教移民律師。

子女

子女不會自動跟著移民。美國公民配偶的申請案沒有衍生受益人,所以每個子女都需要美國公民另外送一份 I-130,並附上配偶那份 I-130 收據通知的影本。[3,4,9]

高可信度 你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必須在你們結婚時未滿 18 歲,才算美國公民的繼子女。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直系親屬子女的年齡凍結在 I-130 送件當天:當天未滿 21 歲,之後就不會因超齡而失去資格,但必須維持未婚。若簽證核發時婚姻未滿 2 年,繼子女同樣會被歸類為有條件身分(CR-2)。[4,15,16,17]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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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I-130 審理期間,我可以先到美國住嗎?

高可信度 有可能,透過 K-3 簽證。如果你人在海外,美國公民已替你送出 I-130,你可能符合 K-3 簽證資格,可以先來美國等待 I-130 的審理結果;持 K-3 身分入境就可以工作。由配偶送 I-129F,替 K-3 配偶申請不收費,而且這不是必要步驟。I-130 一旦核准就不能再申請 K-3;移民局指出,絕大多數案件的 I-130 會比 I-129F 先核准或同時核准,所以美國國務院很少核發 K-3 簽證。[1,15]

配偶當初以綠卡持有人身分替我申請,現在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了,會有什麼改變?

高可信度 配偶成為美國公民後,你就馬上有移民簽證名額。自入籍當天起,原本仍然有效的 F2A 配偶申請案視同已核准為直系親屬類別;簽證尚未核發的已核准 F21 申請案,美國國務院也視為自動轉成 IR1。I-130 若還在審理中,配偶要通知移民局;若已核准,則通知 NVC,並附上入籍證明。只以衍生受益人身分列在 F2A 申請案上的子女,會在申請案轉換時失去這個身分,每個子女都需要另外有一份自己的 I-130。[3,4,9,17]

我們住在美國境外,可以在美國大使館送 I-130 嗎?

只限特定情況。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可以寄到移民局芝加哥收件處(lockbox)或線上送件。美國公民替配偶等直系親屬申請時,只有在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第 6 冊 B 部分第 3 章所列的有限情況下,才能申請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件。[3]

我多久可以申請入籍?

高可信度 美國公民配偶依 INA 第 319(a) 條有專門的入籍途徑:成為永久居民後在美國連續居住至少 3 年;送件日前的 3 年間,與配偶維持婚姻共同生活(marital union),而且配偶在這整段期間都是美國公民;在美國實際居留合計至少 18 個月;並符合其他入籍要求。有條件居民也是合法永久居民,符合其他條件時同樣可以申請入籍。[18,19,20]如果在成為公民前因配偶過世或離婚而結束婚姻,就不再適用這條規定;任何法定分居也會中斷婚姻共同生活。

如果美國公民配偶對我施暴怎麼辦?

高可信度 你可能可以依《防止對婦女暴力法》(VAWA)用 I-360 自行提出申請,不必依靠施暴者;VAWA 自我申請的 I-360 不收申請費。依 VAWA 自我申請取得的永久居民身分不附條件,不論何時結婚。如果你已經是有條件居民,而且當初是出於真心結婚,可以因婚姻期間你或子女遭配偶毆打或極端虐待,申請免除共同送 I-751 的要求,這種 I-751 不收申請費。[3,4,6,8,19]

I-130 被拒絕怎麼辦?

拒絕通知會說明理由,以及如何上訴、期限是什麼時候。上訴表格與費用處理完後,案件會送交移民上訴委員會(BIA)。[1,9]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Bringing Spouse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Green Card for 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7. 7.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Green Card for Fiancé(e) of U.S. Citize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K-3/K-4 Nonimmigrant Visa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6. 16.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8. 18.8 CFR 319.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8 CFR 2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0. 20.8 U.S.C. 1430 (INA 319) - Married persons and employees of certa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govinfo), United States Code 2024 edition · 法條 · 查核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