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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IR-2 / CR-2美國公民的子女

給美國公民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包括符合條件的繼子女與養子女),以及替子女提出申請、讓子女以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身分在美國生活的美國公民父母。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美國公民父母(你)送 I-130。子女人在美國、且符合境內調整身分條件的話,可以在你送 I-130 的同時送 I-485;子女人在海外的話,申請案核准後會轉往海外領事館辦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要不要排期
不用。美國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包括美國公民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的移民簽證沒有名額上限,隨時都有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誰算「子女」
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人。如果你送 I-130 當天子女未滿 21 歲,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子女的年齡就凍結在送件當天,前提是子女要維持未婚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
子女取得什麼身分
永久居民身分(綠卡):持移民簽證獲准入境後,子女可以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若是繼子女,而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你和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結婚還未滿 2 年,子女取得的是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這類有條件繼子女的移民簽證類別是 CR-2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5]
其他家人能否一起申請
不能列在同一份申請案。直系親屬沒有衍生受益人,所以每個子女都要各送一份 I-130,子女自己的小孩也不能附帶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6]
I-130 申請費
每位子女各一份: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7]

IR-2、CR-2 是什麼

高可信度 IR-2(代號 IR2)是美國公民子女的移民簽證類別,屬於《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01(b) 條的直系親屬類別。CR-2(代號 CR2)是有條件身分的版本,另外適用 INA 第 216 條。兩者都讓子女以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國生活。[1,3,8]

高可信度 在移民法上,「子女」(child)是指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人;「兒子」或「女兒」(son/daughter)則是已婚或年滿 21 歲的人。只有「子女」屬於直系親屬。美國公民替年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申請,屬於親屬第一優先類別;替已婚子女申請,屬於第三優先類別。這兩類要等到有簽證名額時,子女才能申請綠卡。[1,6]

本頁涵蓋的官方類別

類別與法源依 22 CFR 42.11 與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9 FAM 502.2)。兩年規則:美國國務院以簽證核發日計算;移民局(USCIS)則以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當天計算。
代號官方類別法源適用情況
IR2美國公民的子女INA 第 201(b) 條你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下一列的附條件規則適用時除外)
CR2美國公民的子女(有條件身分)INA 第 201(b) 條及第 216 條你的繼子女,而讓你成為繼父母的那段婚姻,在移民簽證核發時還未滿 2 年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8]

誰算是你的子女

要證明什麼,取決於你和子女是什麼樣的關係。

  • 你必須是美國公民,子女必須未婚且未滿 21 歲。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也可以替子女申請,但屬於親屬第二優先類別,不是直系親屬。[6]
  • 你的婚生親生子女算是你的子女。如果你是母親,非婚生的親生子女也算,不需要經過取得婚生地位的程序(legitimation)。[1]
  • 如果你是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子女在滿 18 歲前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ion),而且當時是在讓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父母一方或雙方的法定監護(legal custody)之下,就算是你的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方式包括:你在子女滿 18 歲前與子女的母親結婚;依子女居住地或住所地在子女滿 18 歲前已生效的法律;或依你在子女未滿 18 歲期間所居住地方的法律。如果子女沒有取得婚生地位,你必須證明你是子女的親生父親,而且在子女滿 21 歲前、且子女未婚期間,你們之間已存在真實的親子關係(bona fid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1,6,9]
  • 透過人工生殖技術(ART)出生、與妊娠母親(gestational mother)沒有基因關係的子女,如果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在子女出生時承認她是法定母親,就算是她的子女。[1]
  • 繼子女只要在締結繼親關係的那段婚姻成立時未滿 18 歲,就算是你的子女,不論繼子女是否為非婚生。[1,9]
  • 高可信度 養子女要符合以下條件才算:收養在子女滿 16 歲前完成(如果是同一對養父母已收養子女的親生手足,在移民局說明的情況下可放寬到 18 歲前),而且在子女未滿 21 歲期間,你對子女有至少 2 年的法定監護(legal custody),並與子女共同居住至少 2 年。法定監護必須來自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正式裁定。這 2 年的監護與居住都不必連續,也不必是同一段時間;某些受虐兒童可以免除這些要求。來自海牙收養公約(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締約國的子女,一般不能走這條親屬申請途徑;大多數因收養而移民的案件,走的是另外的孤兒(orphan)或海牙程序。[1,10]

子女滿 21 歲或結婚

如果你送 I-130 當天子女未滿 21 歲,子女之後滿 21 歲並不會失去資格。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直系親屬的年齡凍結在 I-130 送件當天,也沒有必須在一年內申請永久居民身分的要求。但子女必須維持未婚,才符合資格。[4,11]

高可信度 子女一旦結婚,就不再屬於直系親屬。替子女提出、目前仍有效的已核准申請案,會從結婚當天起視為親屬第三優先類別(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的核准申請案,並以 I-130 正式送件日作為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親屬優先類別每年有名額上限,所以子女之後要在該類別等待簽證名額。[3,6]

I-130 要附哪些文件

  • I-130 表格本身,要簽名並附正確費用。第 4 部分(第 61 或 62 題)只能選一項:子女要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或在海外領事館辦理;不要兩題都填,也不要空白。[1,12]
  • 你的美國公民身分證明:美國出生證明、未過期美國護照、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入籍證書或公民身分證書,擇一附上影本。[1]
  • 你或子女若曾合法改名,要附上改名證明,例如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收養裁定或法院改名判決。任何外文文件都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以及譯者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譯者有能力將該語言譯成英文的聲明。[1,12]
親屬關係證明,依移民局「替子女申請」頁面與 8 CFR 204.2(d)(2)。
如果你是子女的…還要附上…
母親(親生母親,或與子女沒有基因關係的法定妊娠母親)由政府機關核發、載有你姓名的子女出生證明;出生證明上的姓名與申請案上的不同時,附上改名證明
父親由政府機關核發的子女出生證明;你與子女母親的結婚證書;你或她先前婚姻(如有)已合法終止的證明。如果你在子女滿 18 歲前沒有和母親結婚、子女也沒有取得婚生地位,要附上在子女滿 21 歲或結婚前已存在真實父子(女)關係的證據,例如在情感上和(或)經濟上參與子女生活的證明
繼父或繼母載有與你結婚那位父親或母親姓名的繼子女出生證明;證明你們在子女滿 18 歲前結婚的民事結婚證書;你和子女父親或母親先前所有婚姻已合法終止的證明
養父或養母子女的原始出生證明;最終收養裁定;2 年法定監護與 2 年實際照顧(子女與你同住、由你行使主要親權的期間)的證據;子女若來自海牙收養公約締約國,還要附上海牙程序不適用的證據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6,12]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幾項,取決於子女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還是透過領事館辦理,以及子女的年齡。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每位子女各一份申請案(兩種途徑都要)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子女(一般費用)
I-485(未滿 14 歲、與父母一方同時送件)紙本 $950/線上 $900未滿 14 歲、與父母其中一方(例如你的配偶)的 I-485 同時送件的子女
I-864 經濟擔保書$0移民局不收這份表格的申請費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繳費送件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G-1055 另列有一筆依 Public Law 119-21 收取的假釋費:每次在入境口岸申請假釋入境(parole)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都會要求繳納,除非 CBP 認定符合例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的子女
經濟擔保書審核費(美國國務院)$120僅限在美國國內審核時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子女
I-751(僅限 CR-2)紙本 $750/線上 $700移除居留條件;以遭毆打或極端虐待為由申請免除共同送件的有條件居民子女,免費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7,13]

高可信度 每份申請都必須附正確的費用,除非你符合免費或減免資格;費用不對,移民局會直接退件。線上送件通常便宜 $50。由於每位子女都要各送一份 I-130,替兩個子女申請就要繳兩份 I-130 申請費。[3,7]

子女人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人在美國的子女,可能可以不出境、直接送 I-485 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可以和你的 I-130 同時送、在 I-130 審理中送,或在 I-130 核准後(且仍然有效)再送。條件包括: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獲假釋入境(parole)(移民局說明有少數例外);送件時人在美國;是一份已核准的 I-130 的受益人,或是一份審理中或與 I-485 同時送出、並且最終獲准的 I-130 的受益人;與你的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不受任何適用的調整身分禁止條款限制;符合入境資格(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2]

有幾項調整身分的禁止條款不適用於直系親屬子女:曾未經許可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非移民入境條件、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未能持續維持合法身分,以及以免簽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訪客身分入境。其他禁止條款仍然適用,例如未經查驗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未持簽證以過境方式入境,或抵美時是船員、機組人員者,除非能證明符合 INA 第 245(i) 條的資格。[14]入境資格(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是另一個問題,和這些禁止條款分開判斷。可以請移民律師依子女的經歷一併檢查。

子女的 I-485 送件資料除了其他文件外,還包括你那份 I-130 的 I-797 收據或核准通知影本(兩者同時送件時免附)、I-864 或 I-864EZ 經濟擔保書,以及必要時的 I-693 體檢報告;若需要 I-693,必須和 I-485 一起送,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I-485 審理期間,子女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在 I-485 審理中、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移民局一般會視為放棄申請。[2]

子女人在海外:領事館辦理

  1. 申請案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

    I-130 核准後,如果子女住在美國境外(或人在美國但想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移民局會把核准的申請案送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到了簽證階段,領事官員也必須確認子女與你確實具有申請案所主張的關係。[5,15]

  2. 繳費、交件、面談

    NVC 負責收取簽證申請費與相關文件。接著領事館會安排面談,並決定子女是否符合移民簽證資格。子女的地址或婚姻狀況有變動,或原本未滿 21 歲、現在已滿 21 歲時,要通知 NVC。[5]

  3. 入境與綠卡

    簽證核發後,要在線上繳交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在領到簽證後、出發前往美國前繳費。抵達入境口岸時,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決定是否讓子女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入境後,移民局會在確認已繳費後才寄出綠卡。[5,16]

CR-2:有條件居留與 I-751

高可信度 如果你替繼子女申請,而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你和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結婚還未滿 2 年,子女就會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除非另有規定,有條件永久居民享有與其他永久居民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在符合其他條件時申請入籍。移民局在 K-3/K-4 說明中指出,配偶與子女在這種情況下拿到的有條件綠卡效期為 2 年。[1,17,18]

高可信度 如果你的配偶和子女同時、或在 90 天內先後成為有條件居民,子女可以列在配偶的 I-751 上;這份 I-751 由你和配偶在有條件居留到期前的 90 天內共同送出。比配偶晚超過 90 天才成為永久居民的子女,要另外送一份 I-751;子女與你(繼父母)另外共同送件時,可以在有條件身分到期前的任何時間送出。移民局說明,如果子女的申請沒有及時送出,子女的身分會被終止,也可能被遣返。移民局的 I-751 文件檢查清單中,也列有逾期送件時要附上的原因說明。[1,19]

其他子女與子女自己的小孩

高可信度 IR-2 申請案不能帶任何家人一起。核准為直系親屬者的子女不能取得衍生身分,必須另外有一份核准的申請案,所以你的每個子女都要各送一份 I-130。如果你同時替配偶申請,你和配偶共同的每個子女(包括繼子女與養子女)都要各送一份 I-130,每一份都要附上配偶那份 I-130 收據通知的影本。子女成為永久居民後,可以替自己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提出申請,屬於親屬第二優先類別。[1,6,12]

近期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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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還是綠卡持有人時替子女送了申請,入籍後會怎樣?

高可信度 你以永久居民身分替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提出、目前仍有效的申請案(親屬第二優先類別),會在你入籍當天視為直系親屬申請案的核准。如果子女在那天未滿 21 歲,年齡就凍結在你成為公民的那一天,子女因此成為直系親屬(IR-2),不會因超齡而失去資格,前提是子女維持未婚。要更新類別,請通報你已入籍:I-130 還沒有決定時通知移民局,已核准的話通知國家簽證中心(NVC)。這種轉換只適用於替子女本人提出的申請案。如果子女只是以衍生受益人身分列在你替配偶提出的申請案上,你入籍時子女就會失去衍生身分,因為配偶的申請案會轉為直系親屬(IR-1)申請案,而直系親屬沒有衍生受益人;你必須另外替子女送一份 IR-2 的 I-130。[3,4,6,11,12]如果你入籍當天子女已滿 21 歲,適用的規則不同,在部分州還取決於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

子女持學生或觀光簽證人在美國,可以不出境直接申請綠卡嗎?

高可信度 有可能。曾經查驗並獲准入境、送件時人在美國,並符合其他條件的子女,可以送 I-485;如果你還沒送 I-130,可以兩份一起送。子女屬於直系親屬,不會只因為送件當天沒有合法身分、入境後沒有持續維持合法身分,或曾未經許可工作,就被禁止調整身分。但子女仍必須符合入境資格(或可申請豁免或其他救濟),並且值得移民局行使裁量權給予核准。[2,14]某次入境或停留是否會引發入境資格或裁量上的問題,要看個案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子女的情況判斷。

我住在美國境外,要在哪裡替子女送 I-130?

住在美國境外的申請人,可以寄到移民局芝加哥收件處(lockbox)或線上送件。你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屬於直系親屬,所以你也可以申請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件,但只限移民局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第 6 冊 B 部分第 3 章所列的有限情況。移民局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更改了 I-130 的郵寄送件地點,寄件前請先查移民局的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頁面。[12]

I-130 被拒絕怎麼辦?

你會收到拒絕理由,拒絕信也會說明如何上訴,以及上訴期限。I-130 被拒絕的上訴由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審理,要用 EOIR-29 表(Notice of Appeal to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提出。上訴表格與規定費用處理完後,案件可能會送交 BIA。[1,6,20]

如果子女遭美國公民父母虐待怎麼辦?

高可信度 未滿 21 歲、未婚、遭美國公民父母虐待的子女,可以依《防止對婦女暴力法》(VAWA)用 I-360 自己提出申請;如果虐待是延遲申請的主要原因,滿 21 歲後、未滿 25 歲前也可以申請。子女必須證明在親屬關係期間遭受毆打或極端虐待、目前或過去曾與施暴的父母同住,並且品行良好。送件時住在美國境外的子女,還必須證明施暴的父母是美國政府員工或美國軍人,或虐待發生在美國境內。子女自己的小孩若在送件時未滿 21 歲且未婚,可以一併列入;VAWA 自我申請不收申請費。需要協助可以撥打美國全國家暴熱線(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Hotline)800-799-SAFE(7233)。[7,2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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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Green Card for 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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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1.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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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4.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22 CFR 42.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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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8.8 CFR 2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0. 20.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21. 21.Abused Spouses, Children and Par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