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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600 / I-800概要

IR-3 / IH-3 / IR-4 / IH-4美國公民跨國收養子女

給從其他國家收養孩子的美國公民:孩子透過海牙程序或孤兒程序,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身分移民。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美國公民向移民局(USCIS)申請。孩子若慣常居住在《海牙跨國收養公約》締約國,一般走海牙程序:先送 I-800A,再送 I-800;不適用海牙公約時走孤兒程序:可以先送 I-600A(預先審查,非必要),再送 I-600。核准後,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替孩子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孩子的年齡限制
I-600 或 I-800 必須在孩子滿 16 歲之前送出;如果孩子是你另一位收養子女的親生手足,而且符合手足例外的條件,期限延到滿 18 歲之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孩子取得的身分
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的身分取得移民簽證:在海外完成收養的,孤兒為 IR-3、來自海牙公約國家的為 IH-3;來美國後才收養的,分別為 IR-4、IH-4。直系親屬移民簽證每個會計年度沒有人數上限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
主要費用
I-600A 或 I-800A:$920。在核准有效期間內送出的第一份 I-600 或 I-800:免費。移民簽證申請費(直系親屬):每人 $325,繳給美國國務院。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透過孤兒或海牙收養程序入境的孩子為 $0(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22 CFR 22.1)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

收養的孩子怎麼移民

跨國收養,是指住在一個國家的父母,收養在另一個國家出生的孩子。美國移民法提供三種以跨國收養為基礎的移民途徑,孩子的收養必須符合其中某一種途徑的所有要求,才能依該途徑移民。其中海牙程序與孤兒程序只適用於美國公民收養的孩子:孩子可以在收養完成後隨即移民,也可以先來美國、在美國完成收養。第三種是以 I-130 提出的親屬移民申請,美國公民與永久居民都可以使用(見下方常見問題)。[1,8]

四種簽證類別

類別代號依 22 CFR 42.1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申請途徑依 8 CFR 204.1 與 204.3。INA 指《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代號官方類別名稱適用程序與表格法律依據
IR3由美國公民在海外收養的孤兒孤兒程序:I-600A/I-600INA 201(b) & INA 101(b)(1)(F)
IH3由美國公民在海外收養、來自海牙公約國家的兒童海牙程序:I-800A/I-800INA 201(b) & INA 101(b)(1)(G)
IR4將由美國公民在美國收養的孤兒孤兒程序:I-600A/I-600INA 201(b) & INA 101(b)(1)(F)
IH4將由美國公民在美國收養、來自海牙公約國家的兒童海牙程序:I-800A/I-800INA 201(b) & INA 101(b)(1)(G)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9,10]

資格條件

孤兒程序(I-600A/I-600)

  • 收養父母:你必須是美國公民。如果你已婚,配偶也必須在 I-600 上簽名,並且同樣要收養孩子;配偶不一定要是美國公民,但如果住在美國,必須具有合法移民身分。如果你未婚,送 I-600A 時必須年滿 24 歲,送 I-600 時必須年滿 25 歲。你必須透過家庭訪視評估(home study)證明你會給孩子適當的親職照顧。[3,10]
  • 孩子:必須符合美國移民法對孤兒的定義:在外國出生,因雙親死亡、失蹤、遺棄或棄置,或與雙親分離或失散而沒有父母;或唯一的父母(sole parent)或在世的父母(surviving parent)依原居國當地標準無法照顧孩子,並已以書面不可撤回地同意孩子移民及被收養。這些用語在法規中各有明確定義,例如父母把孩子交給準收養父母、或為了特定收養而放棄孩子,不算遺棄。此外,必須是你(與配偶)已在海外完成最終確定(full and final)的收養,而且你們至少一人在收養程序之前或期間親自見過孩子;或是你將在美國收養孩子,已取得帶孩子離開原居國的許可,也符合孩子將居住之州的收養前要求(如有)。[3,10]

海牙程序(I-800A/I-800)

  • 收養父母:你必須是美國公民,而且慣常居住在美國。如果你未婚,送 I-800A 時必須年滿 24 歲,送 I-800 時必須年滿 25 歲。你需要由有權辦理跨國收養家庭訪視評估的人完成的 home study,並且要有一家經美國認證或核准的收養服務機構(adoption service provider,ASP)擔任你的主要服務機構。[2]
  • 孩子:送 I-800 時必須未滿 16 歲(適用手足例外時為未滿 18 歲),慣常居住在海牙公約國家,並經該國的中央機關(Central Authority)認定可以跨國收養,且已取得收養所需的一切同意。依法律規定,孩子的親生父母(或其他擁有法定監護權的人或機構)必須自願以書面不可撤回地同意終止與孩子的法律關係,並同意孩子移民及被收養;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都在世,必須是他們無法給孩子適當照顧,孩子才符合資格。孩子若尚未被收養,該國主管機關必須已核准孩子為了被收養而移民美國,你也必須已符合孩子預定居住地的收養前要求。[2,11]

申請步驟(依順序)

每個步驟先說明海牙程序,再說明孤兒程序。

  1. 家庭訪視評估與收養服務機構

    兩種程序都需要 home study,由有權辦理收養家庭訪視評估的人完成。海牙程序:你還要選一家經美國認證或核准的 ASP 擔任主要服務機構;ASP 不能提供法律意見,也不能在移民局代表你。孤兒程序:home study 必須由你所住州授權的人完成(如果你住在海外期間收養,美國任何一州授權的人都可以),而且交給移民局時,home study 或最近一次更新不能超過六個月。[2,3,10]

  2. 收養資格審查:I-800A 或 I-600A

    海牙程序:在收養孩子或接受安置之前,先送 I-800A,由移民局認定你適合且有資格收養。孤兒程序:可以在還沒找到特定孩子之前先送 I-600A;移民局會為你、你的配偶,以及家中每位其他成年成員採集指紋。如果送 I-600A 時沒有附 home study,必須在送件後一年內補交,否則申請會被拒絕。I-600A 的核准在核准日後 15 個月到期。移民局可以應你的申請延長效期:須在到期前 90 天內、最晚在到期當天送 I-600A/I-600 Supplement 3。[2,3,10]

  3. 孩子的申請案:I-800 或 I-600

    海牙程序:I-800A 核准後,透過主要服務機構向該國中央機關申請收養安置提議,並在收養之前送 I-800,讓移民局認定孩子暫時符合移民資格(provisional approval)。孤兒程序:在 I-600A 核准後 15 個月內(如果移民局延長了效期,則在延長後的效期內)替孩子送 I-600;如果沒有已核准或審理中的 I-600A,在找到孩子後可以只送一份 I-600,同時涵蓋兩項審查。移民局(有些情況下是美國國務院)會在海外調查,確認孩子是孤兒。[2,3,10]

  4. 收養或取得監護權

    海牙程序:必須等移民局暫時核准你的 I-800 之後,才收養孩子,或為了讓孩子移民並在美國收養而取得法定監護權;移民局提醒,順序顛倒違反公約,可能造成嚴重延誤,甚至讓孩子無法取得移民簽證。孤兒程序:你要提出在海外完成收養的證明,或你(或代表你的人或機構)已依孩子原居國法律取得監護權、讓孩子移民並被收養的證明。如果你或代表你的人,為了取得孩子或誘使對方放棄孩子,已經或將會直接或間接付錢或給其他好處,孤兒申請案必須被拒絕;但為收養程序支付合理的行政、法院、法律、翻譯、醫療等必要服務費用,不在此限。[2,10]

  5. 移民簽證與入境

    你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替孩子申請移民簽證(海牙程序中,移民局把這一步列為住在美國的父母要做的事)。美國國務院官員會判斷孩子是否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a) 條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對兒童來說,最常見的是醫療原因,例如特定疾病或缺少規定的疫苗。如果孩子不得入境,你可能可以用 I-601 申請豁免;海牙案件中,如果你有理由認為孩子可能不得入境,可以把 I-601 和 I-800 一起送。之後,孩子持簽證來美國申請入境。[2,3]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簽證費依 22 CFR 22.1。實際費用視你送的表格與送件時間而定,送件前請再核對最新的 G-1055。
項目費用適用情況
I-600A(孤兒程序預先審查)$920若因婚姻狀況在前一份 I-600A 審理期間改變而重送,為 $0
I-600(孤兒申請案)$920 或 $0除下列情況外為 $920:在 I-600A 核准有效期間內送出的第一份 I-600 為 $0;在這段期間為收養前即為親生手足的孩子再送的 I-600 也是 $0;為非親生手足的孩子再送的,每份 $920
I-800A(海牙程序收養資格審查)$920若因婚姻狀況在前一份 I-800A 審理期間改變而重送,為 $0
I-800(海牙申請案)$920 或 $0除下列情況外為 $920:在 I-800A 核准有效期間內送出的第一份 I-800 為 $0;在這段期間為收養前即為親生手足的孩子再送的 I-800 也是 $0;為非親生手足的孩子再送的,每份 $920
I-600A/I-600 或 I-800A 的 Supplement 3(核准後的處理申請)$455 或 $0第一次或第二次延期、第一次或第二次更換國家,或申請補發核准通知:$0;第三次以後的延期或更換國家,或因重大變動與更新的 home study 申請新的核准通知(若同時申請第一次或第二次延期或更換國家則免費):$455
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25直系親屬類別申請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0透過孤兒或海牙收養程序入境美國的孩子
I-601(不得入境豁免申請)$1,050一般申請;部分類別的申請人免費(見 G-1055)
N-600 或 N-600K(公民身分)$0,或紙本 $1,385/線上 $1,335替已完成以移民為目的之最終收養、且符合 INA 101(b)(1)(E)、(F) 或 (G) 子女定義的孩子申請時為 $0(N-600 則為目前符合,或 18 歲前曾符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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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可以改用 I-130 替收養的孩子申請嗎?

有可能。依親屬移民申請途徑,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替收養的孩子送 I-130,條件是:孩子在滿 16 歲之前被收養(某些親生手足的情況為滿 18 歲之前),而且收養已是最終確定(full and final);你在孩子未滿 21 歲期間,對孩子擁有法定監護權並與孩子同住至少 2 年。監護權必須來自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正式裁定,可以是在收養之前取得的,2 年也不必連續。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這 2 年不能由兩人分攤計算,但只需其中一人符合;某些受虐兒童可以豁免這項 2 年要求。這條途徑一般不適用於來自海牙公約國家的孩子。是否適合你家的情況要看個人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案件判斷。[8]

收養的孩子之後可以替親生父母或親生手足申請移民嗎?

一般不能以親生關係申請。透過孤兒程序或海牙程序移民的孩子,依法律規定,其親生父母或先前的收養父母,之後都不能因為這層親子關係取得移民法上的任何權利、優惠或身分。美國國務院另外說明:被收養的孩子,除非收養已依法終止,否則不能讓親生父母或親生手足取得移民利益;即使孩子從未因這次收養取得移民利益,也是如此。國務院列出收養終止後承認親生關係的條件,其中包括沒有因為收養關係取得或給予任何移民利益。[5,11]

孩子要怎麼取得美國公民身分的證明?

高可信度 移民局請收養父母參考其「Before Your Child Immigrates to the United States」網頁,了解孩子依《兒童公民法》(Child Citizenship Act)何時、如何成為美國公民;這套規定如何適用在你的孩子身上,可以請移民律師確認。N-600 是申請公民身分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的表格;N-600K 則讓通常居住在美國境外的孩子,以美國公民父母為基礎申請公民身分。如果孩子已完成以移民為目的之最終收養,並符合 INA 101(b)(1)(E)、(F) 或 (G) 的子女定義(N-600 則為目前符合,或 18 歲前曾符合),這兩份表格都不用繳移民局申請費。[3,6,13]

孩子已經在美國了,還能走孤兒程序嗎?

要看孩子目前的身分。處於假釋入境(parole)身分、而且尚未在美國被收養的孩子,在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後,可以適用孤兒申請案。非法在美國、或以非移民(暫時簽證)身分在美國的孩子,不能適用孤兒申請案。孩子的情況與其他可能的途徑,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10]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Immigration through Adoptio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Hague Proces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Orphan Proces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7. 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Family-Based Petition Proces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CFR 204.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CFR 204.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8 CFR 204.300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