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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30完整指南

I-130親屬移民申請(I-130)

給想替家人申請綠卡的美國公民與綠卡持有人。

重點一覽

誰來送件
由你(申請人)送件:美國公民、非公民的美國國民(U.S. national),或綠卡持有人(永久居民)。你的親屬是受益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核准後得到什麼
證明雙方的親屬關係。親屬優先類別的親屬,申請案核准後還能取得排隊等移民簽證的位置。單是送件或核准,並不會給你的親屬任何移民身分或福利。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要不要等簽證名額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21 歲以上公民的父母)不用等。其他親屬類別都有名額限制,排隊順序看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也就是 I-130 依規定送件的日期。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怎麼送件
透過移民局(USCIS)線上帳戶送件,或郵寄紙本。替配偶申請時,必須一併附上 I-130A。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申請費
紙本 $675,線上 $625(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概覽

I-130(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親屬移民申請)是美國公民、美國國民或綠卡持有人,用來證明自己和某位想到美國或留在美國永久居住的親屬之間,具備符合資格的親屬關係。送出 I-130 是這位親屬拿綠卡的第一步。移民局表示,只要你能證明雙方的親屬關係符合讓對方移民的資格,原則上就會核准;但核准本身不會給親屬任何移民身分。[1]

誰可以替誰申請

I-130 涵蓋的親屬關係。簽證代號是印在移民簽證上的類別代碼。若配偶或繼子女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時,你們結婚未滿 2 年,取得的是附條件的永久居民身分。
你的身分(申請人)你的親屬(受益人)類別(簽證代號)名額有限制嗎
美國公民配偶直系親屬(IR1;若核發簽證時結婚未滿 2 年,則為附條件的 CR1)沒有:直系親屬的移民簽證不限名額
美國公民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直系親屬(IR2;繼子女若在核發簽證時,你與其父或母結婚未滿 2 年,則為附條件的 CR2)沒有:直系親屬的移民簽證不限名額
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父母直系親屬(IR5)沒有:直系親屬的移民簽證不限名額
美國公民21 歲以上的未婚兒女第一優先 F1(F11)有:要等優先日期排到
美國公民已婚兒女(不限年齡)第三優先 F3(F31)有:要等優先日期排到
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兄弟姊妹第四優先 F4(F41)有:要等優先日期排到
綠卡持有人配偶,或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第二優先 F2A(配偶 F21、子女 F22)有:要等優先日期排到
綠卡持有人21 歲以上的未婚兒女第二優先 F2B(F24)有:要等優先日期排到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7,8,9,10,11]

決定申請案能否核准的規則

怎樣才算「子女」

  • 在移民法上,「子女」(child)是指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人;已婚或年滿 21 歲則稱為「兒子或女兒」(son or daughter)。繼子女要算數,造成繼親關係的那段婚姻必須在孩子滿 18 歲以前締結。[11]
  • 養子女要算數,收養必須在孩子 16 歲以前完成(特定情況下可延到 18 歲以前),而且你必須對孩子有滿 2 年的法定監護權,並與孩子同住滿 2 年。這兩段時間不必重疊,但各自累計都要滿 2 年。[11,12]
  • 非婚生子女由母親申請時,不需要取得婚生地位(legitimation)。由父親申請時,孩子必須已依父親或孩子居住地的法律取得婚生地位,而且必須在孩子未滿 18 歲、並由使其取得婚生地位的父母合法監護時完成;若沒有,父親必須證明在孩子滿 21 歲以前、且孩子未婚期間,雙方已存在真實的親子關係(bona fid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11,13]

哪些情況 I-130 不能核准

  • 你是透過前一段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婚姻取得綠卡,並在成為永久居民後 5 年內與現任配偶結婚。除非你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前一段婚姻不是為了規避移民法,或前一段婚姻是因對方死亡而結束,否則這份申請案不能核准。因這個理由被拒,不影響你在取得永久居民身分滿 5 年後重新提出申請案。這條規則如何套用到你的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2]
  • 你們是在 1986 年 11 月 10 日以後、配偶正處於排除、驅逐或遣返程序(或相關司法程序)期間結婚。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申請案會被拒絕。豁免條件例如:程序已由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終止;配偶在婚後已在美國境外居住 2 年以上;或你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婚姻是真實的(即「真實婚姻豁免」,bona fide marriage exemption),也就是婚姻出於真誠、依結婚地法律締結、不是為了讓配偶以移民身分入境,而且沒有為了提出申請案給付任何費用或報酬(付給律師協助準備申請案的費用除外)。申請豁免要隨 I-130 以書面提出,並附上證明符合資格的文件,不需另填申請表或繳費。哪一種豁免適用你的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12,14]
  • 你的親屬過去曾以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配偶的身分,透過一段被認定為規避移民法的婚姻,取得或申請直系親屬或優先類別身分;或親屬的檔案中有充分且具證明力的證據,顯示親屬曾企圖或共謀締結這種婚姻。這種情況下,任何替這位親屬提出的申請案都不能核准;不需要有定罪或起訴,也不論親屬是否因此得到好處。[12,15]
  • 你曾因「針對未成年人的特定罪行」(specified offense against a minor)被定罪。有這類前科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不能提出申請,除非國土安全部部長依其不受審查的獨有裁量權,認定你對這位親屬不構成任何風險。這項「不構成風險」的認定不能上訴,但可以用 I-290B 提出重新審理動議或重新考慮動議,請求再次審查。[15,16]

送件要附哪些文件

以下整理移民局的檢查清單;各種親屬關係要附的完整文件,請看表格說明。

  • 證明你自己身分的文件,例如美國出生證明、入籍證書或公民證書、海外出生領事報告(FS-240)或未過期美國護照的影本;綠卡持有人則附綠卡正反面影本。[1]
  • 證明親屬關係的文件:配偶附結婚證書,以及你或配偶先前婚姻已結束的證明;子女附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附你自己的出生證明;兄弟姊妹附你和手足兩人的出生證明。若有合法改名,也要附改名證明。[1]
  • 替配偶申請時,要附證明婚姻真實(bona fide)的證據,例如共同持有的財產、顯示兩人同住的租約、合併財務的紀錄、兩人共同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親身了解你們婚姻的第三人所出具的宣誓書;另外要附 I-130A。[1]
  • 附影本即可,除非表格說明或法規要求正本;隨申請案寄出的文件不會退還,除非是移民局要求的正本。外文文件要附完整英文翻譯,並附譯者聲明,證明翻譯完整正確,且譯者有能力從該外文譯成英文。[1,5]
  • 如適用,附護照規格照片;替配偶申請時,移民局列出的是你和配偶兩人的照片。替養子女申請時,要附收養判決書(顯示收養在孩子 16 歲以前完成,適用手足例外時為 18 歲以前),以及 2 年法定監護與 2 年同住的證據;如果你或你的配偶是美國公民,且孩子來自《海牙跨國收養公約》締約國,還要附海牙收養程序不適用的證據。[1,10]

費用

移民局費用(含 EOIR-29 上訴費)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之後要繳哪幾項,取決於親屬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還是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每一份申請案,由你繳
替 K-3 配偶送的 I-129F$0非必要;配偶在海外的美國公民,以你送出的 I-130 為基礎申請(I-129F 可與 I-130 同時或之後送)
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美國國務院),直系親屬與親屬優先類別每人 $325之後,親屬若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
經濟擔保書審查費(美國國務院)$120之後,親屬若在海外申請;只在擔保書於美國境內審查時收取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之後,取得移民簽證後繳;移民局建議在親屬啟程前線上繳費,繳費後才會寄發綠卡
EOIR-29(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1,060只有在 I-130 被拒、你決定上訴時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16,17,18,19,20]

高可信度 除非親屬可以列為衍生受益人,否則每位親屬各送一份 I-130,而且每份都要附正確的費用;費用不對,移民局會退件。親屬如果在美國境內送 I-485,那份表格另有申請費。[1,4,7]

送件之後

  1. 送件

    可以線上送件或郵寄。郵寄地址取決於你的居住地,以及親屬是否同時送 I-485。移民局已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變更 I-130 的收件地點,寄件前請先查移民局的「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130」頁面。住在海外的人可以郵寄或線上送件;美國公民替直系親屬申請時,可以申請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件,但只限特定的有限情況。[1]

  2. 收據通知與優先日期

    移民局會寄出 I-797 通知,確認已收到申請案。申請案依規定送件並經移民局收件的那一天就是送件日,也是你親屬的優先日期,會印在 I-797 上。[3,5,18]

  3. 審查結果

    移民局會通知你申請案核准或拒絕。如果被拒絕,拒絕信會說明如何上訴以及期限。I-130 的上訴是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提出,使用 EOIR-29 表格,而不是 I-290B;上訴表格與費用處理完成後,案件會轉給移民上訴委員會。[10,16,21]

  4. 核准後案件送到哪裡

    如果親屬的地址在美國、看起來也符合境內調整身分的資格,移民局通常會保留核准的申請案。如果申請案上的地址在美國境外,移民局通常會把案件轉給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案件會在那裡等到有移民簽證名額為止。移民局通常以你在 I-130 上填的親屬地址為準,即使親屬之後在其他表格上提供了新地址。[1,19]

申請綠卡:在美國境內或海外

親屬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I-485)

  •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可以把 I-485 和 I-130 一起送(同時送件),也可以在 I-130 審理中或核准後再送。親屬優先類別的親屬,則要等到立即有移民簽證名額時才能送:優先日期早於排期表(Visa Bulletin)「最終裁決日期」表上的截止日(移民局公告當月可用「遞件日期」表時,則看該表),或表上顯示「C」(current,無排期)。如果送 I-130 時就已符合,兩份可以一起送。[3,7,8]
  • 境內調整身分有自己的條件,包括原則上曾經過查驗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parole)、送件時人在美國、沒有適用的調整身分限制(bars),以及沒有不准入境的事由或符合豁免資格。親屬優先類別的親屬,原則上還必須自入境以來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移民及國籍法》(INA)245(i) 條可能讓部分受到限制的人仍能調整身分。詳見 I-485 頁面。[7,8,10]

親屬在海外:海外領事館辦理

  • 國家簽證中心負責收取簽證費用與文件,並會在收到申請案時、以及簽證名額即將開放時,通知你和你的親屬。有名額時,領事館會安排親屬面談並決定是否核發移民簽證;抵達美國時,由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決定是否讓親屬以永久居民身分入境。[19]
  • 親屬不需要為了申請案主動聯絡國家簽證中心,國家簽證中心需要資料時會主動聯絡。但如果親屬搬家、婚姻狀況改變,或已滿 21 歲,應聯絡國家簽證中心,因為這些變化可能影響資格或簽證名額。[19]

親屬的配偶與子女

直系親屬申請案沒有衍生受益人:每個人都必須是自己那份核准申請案的直接受益人。如果你是美國公民並替配偶申請,你們共同的每個孩子(包括繼子女與養子女)都要各送一份 I-130,並附上配偶那份 I-130 的收據通知影本。同樣地,替父母申請的申請案也不能把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你的兄弟姊妹)一起列入;父母成為永久居民後,可以再替符合資格的親屬提出新的申請案。[1,12,21]

在親屬優先類別中,親屬的配偶與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不需另送申請案,就能取得相同的類別與優先日期。例如替兄弟姊妹申請時,不必替對方的配偶或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另送 I-130。[12,22]

孩子的年齡可能影響案件。美國公民的子女,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年齡凍結在 I-130 送件當天:送件時未滿 21 歲,就不會因超齡而失去資格,但必須維持未婚。親屬優先類別則用另一套算法:以簽證名額開放當天的年齡,扣掉申請案審理中的時間。孩子必須維持未婚,而且原則上要在簽證名額開放後 1 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送出 I-485,或填妥 DS-260 第 1 部分。[6]

等待期間情況改變時

  • 你歸化成為美國公民:替配偶或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提出、仍有效的申請案(F2A)會視為直系親屬申請案;替 21 歲以上未婚兒女提出的申請案(F2B)則轉為第一優先(F1),優先日期不變。如果 F2B 的等待時間比 F1 短,兒女可以由本人寄簽名信給核准 I-130 的移民局辦公室,選擇不轉換、留在 F2B。請把入籍的事通知移民局或美國國務院,讓類別更新。[1,6,12]
  • 如果你是打算入籍的綠卡持有人,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指出,應替那些掛在配偶 F2A 申請案上的衍生受益人子女另送申請案。你入籍後,配偶的申請案會轉為直系親屬類別,而直系親屬沒有衍生受益人;沒有自己申請案的子女,就會失去衍生身分。[9]
  • 你的親屬結婚:美國公民替子女(直系親屬)或 21 歲以上未婚兒女(F1)提出、已核准的申請案,會轉為第三優先(F3),優先日期不變。已婚兒女的婚姻合法終止時,申請案會轉為 F1;如果對方未滿 21 歲,則轉為直系親屬。[12]

常見錯誤

  • 必填欄位留白或沒簽名。只要第 1 部分(親屬關係)、第 2 部分(你的姓名、出生日期、郵寄地址與婚姻資料)或第 4 部分(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實際居住地址與婚姻資料)的關鍵欄位有缺,或表格沒有簽名,移民局都會退件。[1]
  • 第 4 部分第 61、62 題(親屬要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還是到海外領事館辦理)兩題都填或都沒填。只能選一題。如果沒有完整填寫,移民局會依親屬最近的所在地(包括申請案上填的地址),自行裁量決定核准後的案件送往哪裡。[1]
  • 沒有律師或認可代表,卻想在線上把 I-130 和親屬的 I-485 一起送。線上送件時,只有律師或認可代表能把兩份一起送;否則要由你先在線上送 I-130,等你收到受理通知後,親屬若符合資格,再用自己的線上帳戶送 I-485。I-130 仍在審理中時送出的 I-485,同樣算同時送件。紙本的話,兩份表格連同所有費用與文件一起寄到同一個收件地點,就算同時送件。[23,24]
  • 以為 I-130 送出後,親屬就可以來美國或留在美國。申請案本身不會給任何身分;而且多數情況下,移民申請案審理中或已核准的受益人,並不符合非移民簽證的資格,但可能有特定例外。[1,22]
  • 郵寄的紙本表格缺頁,或混用不同版本的頁面。請確認每一頁底部都看得到版本日期與頁碼,而且所有頁面都是同一版(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為 04/01/24 版);否則移民局可能退件。[1]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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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是綠卡持有人,可以替父母或兄弟姊妹申請嗎?

不行。只有年滿 21 歲的美國公民可以替父母或兄弟姊妹申請。綠卡持有人可以申請的對象是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以及任何年齡的未婚兒女。[2,12]

我以綠卡持有人身分送件,現在已經入籍成為美國公民,該怎麼做?

通知目前負責案件的單位。如果移民局還沒對 I-130 做出決定,寄一封簡短信件到收據通知上的辦公室,說明你已成為公民,附上入籍證書與收據通知的影本,並在信封外寫上「I-130 Update」。如果移民局已經核准,則透過國家簽證中心的線上詢問表(Public Inquiry Form),附上美國護照資料頁或入籍證書的掃描檔,並在詢問內容中寫上「I-130 Update」。[1]

I-130 審理期間,我的配偶可以先來美國嗎?

送出 I-130 不會給配偶任何身分。如果你是美國公民、配偶在海外,你也可以另送 I-129F,讓配偶申請 K-3 簽證到美國等待 I-130 的結果。但 I-130 一旦核准,就不能再申請 K-3,所以美國國務院很少核發這種簽證。[1,18]

核准的 I-130 效期多久?

高可信度 只要申請案上所列的親屬關係與你的身分持續存在,核准的申請案就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銷,或依《移民及國籍法》(INA)203(g) 條被終止。依該條規定,親屬在接到「有簽證名額」的通知後一年內沒有申請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必須終止其登記;但如果親屬在通知後 2 年內證明,沒有申請是因為無法控制的情況,國務院必須恢復其登記。[12,25]

送件後,可以在境內調整身分與海外領事館辦理之間改選嗎?

可以申請變更,做法要看案件目前在哪個階段。I-130 審理期間,聯絡收據通知上的移民局辦公室或移民局客服中心(USCIS Contact Center),或透過你的移民局線上帳戶提交變更說明與親屬的新地址。如果移民局已核准並保留申請案,但親屬現在想改走海外領事館辦理,要送 I-824,請移民局把案件轉給國家簽證中心。如果移民局已把核准的申請案轉給美國國務院,而親屬現在人在美國、想在境內調整身分:國務院還沒聯絡親屬的話,聯絡移民局客服中心;否則由親屬透過國家簽證中心的線上詢問表(Public Inquiry Form)聯絡,或在已排定面談後,聯絡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I-130, 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Family of Green Card Holder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5. 5.8 CFR 204.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Green Card for Immediate Relatives of U.S. Citizen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Green Card for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9 FAM 502.2 FAMILY-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Bringing Spouse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Bringing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8 CFR 204.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4. 14.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8 U.S.C. 1154 (INA 204) — Procedure for granting immigrant statu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7. 1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K-3/K-4 Nonimmigrant Visa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0. 20.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1. 21.Bringing Parent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2. 22.Bringing Sibling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3. 23.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24. 24.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5. 25.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