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WEWELIVEINUSA簽證
選單
English

簽證總覽I-129F概要

K-3 / K-4美國公民配偶(K-3)簽證

給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美國公民送出 I-130 後,可以先來美國、在美國等候審理結果;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 K-4。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你的美國公民配偶向移民局(USCIS)送 I-130,並在同時或之後送 I-129F。如果 I-129F 先核准,你向美國國務院申請 K-3 簽證;如果 I-130 先核准或兩者同時核准,就改為申請移民簽證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K-3:核准入境停留 2 年。K-4:2 年或到年滿 21 歲為止,以較短者為準。可以用 I-539 申請延期;要符合延期資格,必須證明你的 I-130、I-485 或移民簽證申請仍在審理中,或在 I-130 核准後,說明還沒送 I-485 或移民簽證申請的正當理由(good cause)。移民局每次核准延期 2 年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你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能可以申請 K-4 簽證。你的美國公民配偶在替你送的 I-129F 上列出他們即可,K-4 簽證不必另外送 I-129F 或 I-130;但子女之後要申請綠卡,仍需要另外的 I-130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以工作嗎
可以。持 K-3 或 K-4 身分,在核准停留期間自動可以工作。若要取得證明文件,要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EAD);移民局表示,入境後隨時都可以申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主要費用
替 K-3 配偶送的 I-129F:免費(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K 類簽證申請費:每人 $265,繳給美國國務院(22 CFR 22.1)。I-130 與之後的表格各有費用,見下方「費用」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5]

K-3 與 K-4 是什麼

K-3 是非移民(暫時性)簽證,對象是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這個類別的用意是縮短夫妻分隔兩地的時間:你可以先來美國,在美國等候移民局審理配偶替你送的 I-130(外籍親屬移民申請)。符合資格、與你同行或之後來團聚的子女,可以申請 K-4 簽證。[1,5]

誰符合資格

  • K-3:符合以下條件,你可能符合資格:已與美國公民結婚;是這位美國公民替你送的 I-130 的受益人;而且要入境美國等候移民局對這份 I-130 的決定。你也必須是一份已核准、申請 K-3 身分的 I-129F 的受益人。[1,2]
  • K-4:K-3 申請人的子女,只要未滿 21 歲且未婚,並與 K-3 父母同行或之後來團聚,可能符合資格。[1,5]

從申請案到簽證

  1. 配偶送 I-130 與 I-129F

    你的美國公民配偶向移民局送 I-130,並在同時或之後送 I-129F;如果 I-129F 較晚才送,要附上 I-130 的收據通知(I-797)影本。I-129F 上要列出你的子女,並附上結婚證書、配偶的美國公民身分證明、你們任何一方先前婚姻已結束的證明(如適用),以及你們兩人各一張護照規格照片。I-129F 要寄到移民局在美國的收件地址,移民局的海外辦公室不能審理;申請 K-3 的 I-129F 不用繳申請費。[1,7]

  2. 哪一份先核准

    如果移民局先核准 I-130,或與 I-129F 同時核准,你就不再需要 K-3 簽證:核准的 I-130 轉到美國國務院後,你改申請移民簽證;子女只有在當時各自也有已核准、而且已送到國務院的 I-130,才能跟你一起移民。如果 I-129F 先核准,移民局會把它轉給美國國務院,你就申請 K-3 簽證。[1]

  3. 簽證申請與面談

    你要填寫線上非移民簽證申請表(DS-160),並準備有效護照、出生證明、良民證(16 歲以上才需要;在可取得的範圍內,提供住滿規定期間的國家,以及任何曾被逮捕之地的良民證)、與配偶關係的證明、先前婚姻已結束的證明(若申請案中未曾提交),以及由指定醫師(panel physician)做的體檢;同行的每位子女都要各自填 DS-160,並準備護照(或列在你的護照上)、出生證明與體檢。領事官員會在可行範圍內比照移民簽證申請人審查你的資格,但疫苗接種與勞工認證(labor certification)的要求不適用於 K 類簽證。你不需要提交 I-864 經濟擔保書,但必須證明你在美國期間不會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領事官員通常也會要求提供經濟支持的證明。[1,5,8]

費用

移民局金額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簽證費依 22 CFR 22.1。部分表格對特定申請人有減免或豁免,請以 G-1055 為準。
項目金額誰付、何時付
I-129F(為 K-3 配偶送件)免費美國公民配偶,送件時
I-130紙本 $675/線上 $625美國公民配偶,送件時
K 類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265你與每位 K-4 子女,在使領館繳交。K 類簽證沒有另外的互惠費(簽證核發費)
I-539(延長 K-3 或 K-4 停留)紙本 $470/線上 $420人在美國、申請延期時
I-765(工作許可卡 EAD)紙本 $520/線上 $470;若你在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已繳費送出 I-485 且仍在審理中,為 $260每位申請 EAD 的人
I-485(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紙本 $1,440/線上 $1,390;未滿 14 歲、與父母其中一人的 I-485 同時送件的子女,紙本 $950/線上 $900每位申請人,送件時
I-751(移除 2 年期綠卡的條件)紙本 $750/線上 $700;若以遭受毆打或極端虐待為由申請免除共同送件,為 $0你與配偶,在 2 年期綠卡到期前 90 天內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5]

持 K-3/K-4 在美國

持 K-3 簽證入境,核准停留 2 年;K-4 子女核准停留 2 年或到年滿 21 歲為止,以較短者為準。一般來說,不能在美國境內轉換成其他非移民身分。要延期,可以在核准停留期限屆滿前的 120 天內送 I-539;K-4 子女要和 K-3 父母的延期申請一起送,美國公民繼父母也應該替這位子女送 I-130。你必須證明你的 I-130、I-485 或移民簽證申請仍在審理中,或在 I-130 核准後,說明還沒送 I-485 或移民簽證申請的正當理由(good cause);移民局每次核准延期 2 年。[1,2]

持 K-3 或 K-4 身分,在核准停留期間自動可以工作,入境後隨時可以送 I-765 申請 EAD;K-3/K-4 的 EAD 要續發,必須證明仍有申請或申請案在等候核准,條件和申請延長停留相同。移民局表示,你也可以先送綠卡申請,再以這份審理中的綠卡申請為依據申請工作許可;即使 K-3 或 K-4 身分到期,也可以這樣做。你可以暫時出國,回來時用 K-3 或 K-4 簽證申請入境;只有在你回美時簽證已過期、而且有審理中的 I-485 時,才需要回美證(advance parole),而且必須在出境前就核准。[1,2]

申請綠卡

要成為永久居民(取得綠卡),必須有已核准的 I-130。移民局表示,你可以隨時送 I-485 申請境內調整身分,即使 I-130 還在審理中也可以。持 K-3 的人,只能以與替你申請 K-3 的那位美國公民的婚姻為基礎申請綠卡。[1,9]

K-4 子女只能以與替其申請 K-4 的美國公民之間的繼親關係為基礎申請綠卡,而且申請前要另外有一份替子女送的 I-130。子女必須在父母與美國公民結婚時未滿 18 歲,才算繼子女。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子女的年齡凍結在 I-130 送件當天;只要美國公民繼父母在子女年滿 21 歲之前送出 I-130,子女就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1,10]

移民局核准你的 I-485 時,如果你和美國公民配偶結婚未滿 2 年,你和 K-4 子女會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綠卡效期 2 年;要移除條件,你(和子女)必須與配偶在綠卡到期前 90 天內送 I-751。核准時若已結婚滿 2 年,綠卡效期為 10 年。[1]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K-3 要在哪裡申請簽證?

如果你們在美國境外結婚,要在結婚所在國申請;該國若沒有美國使領館,則向指定受理該國國民移民簽證的使領館申請。如果你們在美國結婚,申請地點依移民簽證的規定(22 CFR 42.61)決定。K-3 與 K-4 申請人一般在可核發移民簽證的使領館辦理;但若該國沒有這類使領館,平常只核發非移民簽證的使領館也可以受理。[5,8]

I-130 已經核准,但我還沒送綠卡申請,還能延長 K-3 停留嗎?

如果能說明正當理由(good cause),有可能。正當理由可能包括生病、失業,或其他讓你無法送出調整身分申請的重大變故,而且這些事必須發生在你以 K-3 或 K-4 入境之後。舉證責任完全在你,移民局是否接受屬於裁量決定,不能上訴;你的情況是否符合要看個人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2]

孩子之後才要來團聚,K-4 簽證有期限嗎?

有。之後才來團聚的子女,即使 K-3 父母已經成為永久居民,仍可以取得 K-4 身分;但 K-4 簽證只能在父母的 K-3 簽證核發日起一年內核發。超過一年,就要由當初的美國公民申請人,或已成為永久居民的父母,替子女送直系親屬或第二優先類別的申請案;美國國務院的《外交事務手冊》(FAM)說,這個期限不能延長。[5]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K-3/K-4 Nonimmigrant Visa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14.2(k) - Spouses, Fianc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4. 4.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9 FAM 502.7 OTHER IV AND QUASI-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Bringing Spouses to L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Permanent Resi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I-129F, Petition for Alien Fiancé(e)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22 CFR 41.8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