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B 是什麼
H-2B 計畫讓符合法規條件的美國雇主或美國代理人(agent),引進外國人來美國從事暫時性的非農業工作。由雇主或代理人替勞工送出 I-129(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1]
H-2B 是非移民的暫時身分。法條適用的對象,是在外國有住所、沒有放棄該住所的意圖,暫時來美國從事暫時性服務或勞動的人,前提是美國境內找不到有能力做這份工作的失業者。醫學院畢業生來美國以醫療專業人員身分提供服務,不適用這個類別。[9]
雇主必須證明的條件
以下條件由替你提出申請的雇主負責證明。
| 需求類型 | 雇主必須證明 |
|---|---|
| 一次性需求(one-time occurrence) | 過去沒有僱用過人做這份工作,將來也不需要;或者平常的僱用狀況是長期性的,但一個短期的暫時事件造成了這個需求。 |
| 季節性需求(seasonal) | 工作傳統上因某個事件或規律而固定在一年中的某個季節,而且每年重複。雇主必須說明每年哪些期間不需要這份工作;若這段期間無法預測、可能變動,或是長期員工的休假期間,就不算季節性。移民局表示,季節也可以是法定季節(例如漁季),或與季節相關的事件(例如聖誕購物季)。 |
| 旺季需求(peakload) | 雇主平常就在該工作地點僱用長期員工做這份工作,因為季節性或短期需求而需要暫時增補人力,而且增補的人力不會變成平常營運的一部分。 |
| 間歇性需求(intermittent) | 雇主沒有僱用長期或全職員工做這份工作,只是偶爾或間歇性地需要短期的臨時人力。 |
移民局如何判斷需求是否為暫時性
勞工部的認證只是參考意見:核准的認證可以支持「需求是暫時性」的認定,但最後由移民局決定,移民局也可以依勞工部認證以外的另一種需求類型核准申請案。雇主必須提出一份詳細說明暫時性需求的聲明;移民局表示,決定性的是聲明中資訊的品質與證明力,而不只是資訊的多寡;內容過於簡略的申請案無法達到舉證標準。[2,10]
除一次性需求外,雇主的 H-2B 申請案若連續涵蓋的期間超過一份勞工部認證的最長效期,或前一份申請案的結束日與下一份的開始日之間沒有間隔或間隔很短,移民局會審查需求是否為暫時性,並可能拒絕申請案。曾為同一或類似職位申請過勞工,本身並不代表需求不是暫時性;移民局會綜合所有證據判斷,可能包括薪資紀錄、每月人力資料與雇主過去的申請紀錄。[10]
申請案要附的文件
- 勞工認證:除少數例外,要附上核准認證的正本。若是在勞工部 FLAG 系統處理的案件,列印出來的一頁電子最終決定(final determination)視同正本。若正本已隨先前的 I-129 送出,則附上影本並加以說明,如有該申請案的收據號碼(receipt number)也要註明。[1]
- 列名勞工:證明每一位在勞工認證申請送出時,就已符合認證上列出的最低條件,包括要求的學歷、訓練、經驗或特殊條件。需要駕駛商用車輛、且勞工認證要求英語能力的工作:證明每位列名勞工具備英語能力,例如標準化英語測驗成績,或雇主簽名的聲明。[1]
- 一份詳細說明為何必須引進勞工的暫時性情況或條件的聲明,並註明需求屬於一次性、季節性、旺季或間歇性;若是季節性、旺季或間歇性需求,聲明要說明這種情況是否預期會重複發生。[2]
- 雇主聘用、或為雇主工作,負責尋找或招募 H-2B 勞工的所有代理人、中間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的名稱與地址,不論對方在美國境內或境外。[11]
申請流程
1. 勞工認證
雇主先向勞工部(在關島工作則向關島勞工部)申請臨時勞工認證,勞工部核發的認證效期最長一年。加拿大音樂人在美加邊境 50 英里內工作 30 天以內的申請案,可以跳過這一步。[1,2]
2. 向移民局送申請案
取得認證後,雇主送出 I-129;送件時間不得早於實際需要人力日期的 6 個月前。一般來說,同一份勞工認證上的勞工可以用一份申請案提出,每份最多列名 25 人,但列名與不列名的勞工不能放在同一份申請案,而且目前人在美國境內的勞工必須列名。[1,2,11]
3. 簽證
移民局核准申請案後,人在美國境外的勞工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H-2B 簽證,再到入境口岸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申請入境;不需要簽證的勞工直接申請入境。申請案獲准,本身不代表符合簽證資格,領事官必須認定你符合條件。領事館最早可在開工前 90 天核發簽證,但要到核准期間開始前 10 天起,才能持簽證申請入境。[1,12,13]
4. 入境
入境許可的期間是核准的申請案期間,另外在開始前最多 10 天可提早入境前往工作地點,結束後最多 30 天可用來離境或依新的工作機會申請延期(受 3 年上限限制)。除非另有授權,只能在申請案有效期間內工作。[2]
年度名額上限
國會訂的 H-2B 名額上限是每個會計年度 66,000 名:上半年度(10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開工的勞工 33,000 名,下半年度(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開工的勞工 33,000 名。上半年度沒用完的名額可以留到下半年度使用,但沒用完的名額不會延到下一個會計年度。名額只計算勞工本人,不計配偶與子女。[3,4]
一般不占名額的情況:已在美國持 H-2B 身分、申請延期、換雇主或變更僱用條件的勞工;以及在同一會計年度已被計入名額的勞工,前提是雇主在申請案上列出姓名並註明已被計入。魚卵加工人員、魚卵技術人員與魚卵加工主管的申請案,以及在北馬里亞納群島(CNMI)或關島工作的申請案(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也不受名額限制。[3]
移民局依申請案送達的順序分配名額,並公布收件量已經足夠的「最終收件日」(final receipt date)。移民局可以在最終收件日收到的申請案中隨機抽選;如果最終收件日是可以開始送件的前五個工作天之一,移民局會在這五天收到的所有申請案中,隨機分配全部名額。沒被抽中或在最終收件日之後才送達的申請案會被退件並退還費用;名額用完後,移民局只受理不占名額的勞工申請案。[2,3,8]
申請加急處理在名額上沒有任何特別優勢:不論有沒有申請加急,都適用同樣的隨機抽選。[8]
停留期限
移民局一般最多核給勞工認證上核准的期間。延期每次最多 1 年,而且每次申請延期都要附上一份涵蓋申請期間、仍有效的新勞工認證。[1]
H-2A 與 H-2B 身分合計滿 3 年後,必須連續離開美國至少 60 天,才能再取得 H-2B。任何時候只要連續在美國境外滿 60 天,就重新起算 3 年,雇主必須提出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報稅資料或在國外的受僱紀錄)。在國外期間短暫回美國洽商或觀光,不算中斷,但這些天數不計入 60 天。[1,2]
哪些時間要算進去:法規與 I-129 填表說明談的是持 H-2A 或 H-2B 身分的時間;移民局的 H-2B 網頁則另外表示,先前持其他 H 類或 L 類身分的時間也要計入 H-2B 的總時間。如果你曾持其他 H 類或 L 類身分,可以請移民律師確認你的時間怎麼計算。[1,2,11]
如果你沒有持續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工作是季節性或間歇性的,或每年合計 6 個月以內,就不受 3 年上限限制。住在國外、定期通勤到美國從事兼職工作的人,同樣不受此限。雇主必須提出你離開美國期間的相關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報稅資料或在國外的受僱紀錄。[2]
工作、換雇主與延期
H-2B 身分只能替提出申請的雇主工作。依可攜性(portability)規定,只要有雇主(包括目前的雇主)為你正式遞出一份有實質依據、申請延長或修改停留期限的 H-2B 申請案,你就可以開始新的工作(若申請案上的開工日較晚,則從開工日起)。適用條件是:你曾以 H-2B 身分合法入境或取得 H-2B 身分;申請案在你的核准停留期限屆滿前送出;而且自上次入境後沒有未經授權工作。申請案一經裁決或撤回,這項工作許可就自動終止。[2,14]
要延長停留期限,由雇主送 I-129;H-2B 勞工不能用 I-539 申請延期。送出延期申請時,你必須人在美國境內。延期申請如期送出、而你的核准停留期限在審理期間到期時,你可以繼續替同一雇主工作最多 240 天;移民局若在這之前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收到拒絕決定通知時終止。[2,14,15,16]
發生以下情況時,雇主必須在 2 個工作天內通知移民局:你在申請案上的開工日後 5 個工作天內沒有報到;你未告知就離開,且未經雇主同意連續 5 個工作天沒有上工;你在工作完成前被解僱;或你比申請案上的結束日提早超過 30 天完成工作。移民局說明,這是雇主的義務,並不代表勞工有過錯,移民局也不會單憑通知內容就斷定勞工目前的身分。[1]
不得向你收取的費用與其他保障
雇主及其員工、代理人、律師、中間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以及申請人以外的任何雇主,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向你(或代表你的人)收取與 H-2B 工作有關的仲介費、違約費用或罰款,或其他費用、罰款或報酬。違規收費可能包括扣除或扣留薪資;把法律或法規規定由雇主負擔的費用轉嫁給你,也算違規收費。要求你償還本來就由你負擔、主要為你自身利益的費用(例如政府規定的護照費),則不在禁止之列。雇主若在 H-2B 相關法規明確允許、且依規定執行的情況下,讓你先支付某些費用或開支、之後再由雇主償還,也不在禁止之列。[1,2]
若延長 H-2B 停留或轉換身分的申請案附有可信的文件,證明你因合理主張有違反或可能違反計畫規定的情形,或從事其他受保護的行為而遭雇主報復,移民局可以把因此造成的 H-2B 身分中斷,視為「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所致;這是移民局可以酌情接受逾期延期申請的條件之一。主張是否合理,移民局以處在該勞工處境的一般合理人的角度判斷。任何人(包括 H-2B 勞工本人)都可以透過移民局的線上檢舉表單,通報疑似 H-2B 詐欺或濫用的情形。[1,2,15]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 H-4 身分。持 H-4 期間不能在美國工作,但可以就學。[1,13]
H-2 勞工的 H-4 家屬同樣要符合在國外有住所的要求,簽證效期、入境許可期間與停留上限一般與勞工本人相同。家屬要另外以 I-539 申請延期;只有在申請案只涉及一名勞工、且該版表格明列可納入家屬時,才能附在勞工的申請案中。[13,15]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I-129(H-2B),列名勞工(每案最多 25 人) | 紙本 $1,080/線上 $1,030 | 一般申請人。只有不占名額的申請案可以線上送件 |
|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 紙本或線上 $540 | 小型雇主:美國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的中小學、高等教育機構、501(c)(3) 免稅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 |
| I-129(H-2B),只申請不列名勞工(人數不限) | 紙本 $580/線上 $530 | 一般申請人。只有不占名額的申請案可以線上送件 |
|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 紙本或線上 $460 | 定義同上 |
| 防詐費(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fee) | $150 | H-2B 申請人在 I-129 費用之外另行支付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 $600/$300/$0 | 一般/小型雇主/非營利;線上送件不打折 |
| 加急處理(I-907),自由選擇 | $1,780 | 移民局在 15 個工作天內發出核准、拒絕、補件通知(RFE)或意圖拒絕通知(NOID);在其他所有費用之外另行支付 |
| H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205 | 每人每次申請;可能另收對等簽證費 |
| H-4 家屬在美國境內的 I-539 | 紙本 $470/線上 $420 | 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 |
H-2B 與綠卡
高可信度 H-2 勞工不像 H-1B 享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在這個原則下,申請綠卡不會妨礙取得或維持暫時身分),因此打算申請永久居留,可能被視為有意放棄國外住所的證據。已核准的永久勞工認證、已送出的移民申請案或綠卡申請,本身不會單獨成為移民局拒絕雇主 H-2 申請案的理由,但在判斷你是否維持 H-2 身分時,會與其他所有事實一併考量。實際影響取決於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事實判斷。[2,13]
常見錯誤
移民局 H-2B 申請案數據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8.3%
核准 15,920 · 拒絕 275
▼ 0.6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8.9%)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4, Quarter 4) · 發布 2024年12月16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來源: Nonimmigrant Worker Petitions by Case Status an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Fiscal Year 2025, Quarter 4) · 發布 2026年3月24日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審理時間(I-129,H-2B)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申請案的時間;領事館的面談等候時間由各使領館自行決定。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H-2B 嗎?
不行,必須有雇主。申請案要由美國雇主、美國代理人,或透過美國代理人送件的外國雇主替你提出;外國雇主不能直接提出申請。移民局核准後,人在美國境外的你再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不需要簽證者除外)。[1,2]
工作本身是全年性的,還能申請 H-2B 嗎?
關鍵在於雇主對這份工作的需求是不是暫時性的,工作本身能不能算是長期職位則不影響判斷。來填補長期或無固定期限職位的勞工,不能歸類為 H-2B;例如美國國務院說明,來訓練其他廚師或規劃廚房的廚師可以符合資格,但來擔任長期職位的廚師則不行。需求是否屬於暫時性,取決於個案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2,13]
名額用完了會怎樣?
高可信度 名額用完後,移民局會退回在最終收件日之後送達、需占名額的申請案,只受理不占名額的勞工申請案。由於會計年度上、下半年各有 33,000 個名額,上半年度名額用完,只會停止受理 4 月 1 日以前開工、需占名額的申請案;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開工的工作則使用下半年度的名額。[1,2,3]
仲介可以向我收費嗎?
雇主、其代理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向你收取與 H-2B 工作有關的費用、違約金或其他報酬。對 2025 年 1 月 17 日以後送出的申請案,移民局若認定有這種情形,會拒絕或撤銷申請案,除非雇主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符合少數例外條件,其中包括已全額退款給每位受影響的勞工(只有在勞工下落不明或已過世時,才可退給其指定代理人)。之後移民局還會在 1 年內拒絕該雇主(或其承繼者)的 H-2A 與 H-2B 申請案;再之後 3 年,除非每位受影響的勞工(或適當的指定代理人)都已獲全額退款,否則同樣拒絕。[1,2]
如果雇主在工作結束前解僱我,會怎樣?
替你取得 H-2B 身分的雇主若在核准停留期限結束前解僱你,必須負擔你返回最後國外住所的合理交通費用;你自行離職則不適用。如果你認為雇主沒有遵守這項規定,可以用書面通知審理該申請案的移民局服務中心。工作結束後,你和家屬不會只因為工作中止就被視為未維持身分,也不會累積非法居留期間,期限是連續 60 天或到核准的停留期限結束為止,以較短者為準(每個核准的停留期間只能用一次)。這段期間只能從事另有授權的工作;若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2,13]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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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CFR 214.2(h) - Temporary employees (H-1B)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3.Cap Count for H-2B Nonimmigra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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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