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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完整指南

H-2A短期農業工作簽證

給由美國雇主提出申請、來美國從事暫時性或季節性農業工作的外國勞工。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雇主先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認證,再向移民局(USCIS)送 I-129(紙本)或 I-129H2A(線上);之後人在海外的你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H-2A 簽證(不需要簽證者除外)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最長為勞工認證核准的期間;每次可延長最多 1 年;H-2A 與 H-2B 合計最多 3 年,之後須連續在美國境外停留至少 60 天
查核 2026年10月22日[1,2]
家屬能否同行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 H-4 身分;持 H-4 期間不能在美國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以替誰工作
只能替提出申請的雇主工作。符合條件的勞工,可在新雇主正式遞出一份有實質依據的 H-2A 申請案時(或申請案上的開工日,以較晚者為準)開始替新雇主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移民局申請費
H-2A 的 I-129 紙本申請:列名勞工 $1,090,只申請不列名勞工 $530,另加 $600 庇護計畫費(小型雇主與非營利組織較低)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

H-2A 是什麼

H-2A 計畫讓符合法規條件的美國雇主或美國代理人(agent),引進外國人來美國從事暫時性的農業工作。依法律規定,工作內容必須是暫時性或季節性的農業勞動或服務。[1,6]

H-2A 是非移民的暫時身分。法條要求 H-2A 勞工在外國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該住所的意圖。[6]

雇主必須證明的條件

以下條件由替你提出申請的雇主負責證明。

  • 工作必須是暫時性或季節性。季節性是指工作因某個事件或規律而固定在一年中的某段時間(例如短暫的年度生長期),而且所需人力遠高於平常營運;暫時性是指雇主的需求除非有特殊情況,不會超過一年。[1,2]
  • 美國境內有能力、有意願、符合資格且能上工的勞工,人數不足以完成這份暫時性工作。[1]
  • 僱用 H-2A 勞工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勞工的薪資與工作條件造成不利影響。[1]
  • 一般情況下,申請案要附上一份美國勞工部核發、仍有效的臨時勞工認證(temporary labor certification,TLC)。雇主以 I-129H2A 線上申請不列名勞工時,送件當下可以先不附,但移民局要等勞工部核准 TLC 後才能核准申請案。[1,2]

列名勞工在勞工認證申請送出時,就必須已符合認證上的最低條件,並能完全勝任所列職務。不列名勞工則在申請簽證時(不需要簽證者在入境時)審查:須在勞工認證申請時已符合條件,或在核發簽證(或入境)前通過認證所列的性向測驗。[2]

關於勞工的證明文件

  • 若勞工認證訂有經驗、訓練或學歷要求:工作經驗與職業訓練,要提出前雇主出具的詳細說明,或薪資紀錄、稅務紀錄等實際受僱文件;若無法取得,雇主須證明確實無法取得,並提出曾與你共事者的宣誓書(affidavit)。大專以上學歷與其他正式訓練,要提出由學校或機構出具、載明就讀期間、主修與學位或證書的文件。列名勞工隨申請案附上;不列名勞工則在申請簽證或入境時提出。[2]
  • 需要駕駛商用車輛的工作:若勞工認證要求英語能力,雇主必須提出每位列名勞工具備英語能力的證明,例如標準化英語測驗成績,或雇主簽名的聲明。[1]

申請流程

  1. 1. 勞工認證

    雇主先向勞工部申請臨時勞工認證。紙本申請案,或列出勞工姓名的線上申請案,要等勞工部核准後才能送;線上申請不列名勞工的案件,在勞工部發出受理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後即可送件。[1]

  2. 2. 向移民局送申請案

    雇主以紙本送 I-129,或線上送 I-129H2A;I-129H2A 不能用紙本申請。一般來說,同一份勞工認證上的勞工可以用一份申請案提出,每份申請案最多列名 25 人,但列名與不列名的勞工不能放在同一份申請案。目前人在美國境內的勞工必須列名。[1,2,7]

  3. 3. 簽證

    移民局核准申請案後,人在美國境外的勞工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H-2A 簽證,再到入境口岸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申請入境;不需要簽證的勞工直接申請入境。[1]

  4. 4. 入境

    入境許可的期間是核准的申請案期間,另外在開始前最多 10 天可提早入境前往工作地點,結束後最多 30 天可用來離境或依新的工作機會申請延期(受 3 年上限限制)。除非另有授權,只能在申請案有效期間內工作。[2]

停留期限

移民局一般最多核給 TLC 上核准的期間。延期每次最多 1 年,而且每次申請延期都要附上一份涵蓋申請期間、仍有效的新 TLC。例外是在移民局認定的緊急情況(emergent circumstances)下,同一雇主、繼續從事同樣職務的勞工,申請案可以不附新的勞工認證延期,但最多 2 週。[1,2]

H-2A 與 H-2B 身分合計滿 3 年後,必須連續離開美國至少 60 天,才能再取得 H-2A。任何時候只要連續在美國境外滿 60 天,就重新起算 3 年,雇主必須提出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報稅資料或在國外的受僱紀錄)。離開不到 60 天不會重新起算;在國外期間短暫回美國洽商或觀光,不算中斷,但這些天數不計入 60 天。[1,2,7]

H-2A 工作結束時,你和家屬不會只因為工作中止就被視為未維持身分,也不會累積非法居留期間,期限是連續 60 天或到核准的停留期限結束為止,以較短者為準。每個核准的停留期間只能用一次。這段期間只能從事另有授權的工作;若符合其他條件,也可以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2]

移民局若撤銷雇主的 H-2A 申請案,你和家屬同樣不會只因為撤銷就被視為未維持身分,也不會累積非法居留期間,期限是撤銷後 60 天或到核准的停留期限結束為止,以較短者為準;這段期間只能從事另有授權的工作。雇主必須負擔你返回最後國外住所的合理交通費用,除非你依另一位雇主提出並獲核准的 H-2A 申請案取得延期。[2]

移民局若認定你在過去 5 年內任何時候違反過 H-2A 入境的條件(例如逾期停留或未經授權工作),就不能給你 H-2A 身分。不是你的過失所造成的違規(例如因雇主違法或不當行為所致)不在此限。[2]

工作、換雇主與延期

H-2A 身分只能替提出申請的雇主工作。依可攜性(portability)規定,新雇主正式遞出一份有實質依據的 H-2A 申請案後,你就可以開始替新雇主工作(若申請案上的開工日較晚,則從開工日起),條件是:你曾以 H-2A 身分合法入境或取得 H-2A 身分;申請案申請的是你目前持有的同一類別,並在你的核准停留期限屆滿前送出;而且自上次入境後沒有未經授權工作。申請案一經裁決或撤回,這項工作許可就自動終止。[2,3]

申請案審理期間,新雇主對你必須遵守 H-2A 計畫的所有規定;你依該申請案工作,本身不會讓你的停留或工作變成未經授權,即使申請案之後被拒絕或撤回也一樣。[2]

要延長停留期限,由雇主送 I-129;H-2A 勞工不能用 I-539 申請延期。送出延期申請時,你必須人在美國境內。[2,8,9]

發生以下情況時,雇主必須在 2 個工作天內通知移民局:你在申請案上的開工日或雇主訂的開工日(以較晚者為準)後 5 個工作天內沒有報到;你未告知就離開,且未經雇主同意連續 5 個工作天沒有上工;你在工作完成前被解僱;或你比申請案上的結束日提早超過 30 天完成工作。移民局說明,這是雇主的義務,並不代表勞工有過錯,移民局也不會單憑通知內容就斷定勞工目前的身分。[1]

不得向你收取的費用與其他保障

雇主及其員工、代理人、律師、中間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以及任何共同雇主,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向你(或代表你的人)收取與 H-2A 工作有關的仲介費、違約費用或罰款,或其他費用、罰款或報酬。違規收費可能包括扣除或扣留薪資;把法律或法規規定由雇主負擔的費用轉嫁給你,也算違規收費。要求你償還本來就由你負擔、主要為你自身利益的費用(例如政府規定的護照費),則不在禁止之列。[1,2]

移民局若認定雇主、其員工、代理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或任何共同雇主,收取或約定收取違規費用,除少數例外情況,會拒絕或撤銷申請案。被拒絕或撤銷的申請案若是 2025 年 1 月 17 日以後送出(或雇主在移民局就此提出質疑後撤回這類申請案),移民局還會在 1 年內拒絕該雇主(或其承繼者)的 H-2A 與 H-2B 申請案;之後再 3 年,除非每位受影響的勞工都已獲全額退款(只有在勞工下落不明或已過世時,才可退給其指定代理人),否則同樣拒絕。[1,2]

若延長 H-2A 停留或轉換身分的申請案附有可信的文件,證明你因合理主張有違反或可能違反計畫規定的情形,或從事其他受保護的行為而遭雇主報復,移民局可以把因此造成的 H-2A 身分中斷,視為「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所致。[2]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 H-4 身分。持 H-4 期間不能在美國工作,但可以就學。[1,10]

H-2 勞工的 H-4 家屬同樣要符合在國外有住所的要求,簽證效期、入境許可期間與停留上限一般與勞工本人相同。家屬要另外以 I-539 申請延期;只有在申請案只涉及一名勞工、且該版表格明列可納入家屬時,才能附在勞工的申請案中。[9,10]

費用

依 G-1055 費用表(2026/10/07 版,移民局費用)與 22 CFR 22.1(領事館費用)。付款前請再確認最新費用表。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29(H-2A)或 I-129H2A,列名勞工(每案最多 25 人)紙本 $1,090/線上 $1,040一般申請人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紙本或線上 $545小型雇主:美國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
I-129(H-2A)或 I-129H2A,只申請不列名勞工(人數不限)紙本 $530/線上 $480一般申請人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紙本或線上 $460定義同上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300/$0每件 H-2A 申請案加收:一般/小型雇主/非營利;線上送件不打折
H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205每人每次申請;可能另收對等簽證費
H-4 家屬在美國境內的 I-539紙本 $470/線上 $420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11,12]

高可信度 G-1055 列出可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I-907)的 I-129 類別中沒有 H-2A,而且只有移民局在網站上公告開放的申請項目才能申請加急。移民局表示,H-2A 的 I-129 本來就會加速處理。[1,4]

H-2A 與綠卡

高可信度 H-2 勞工不像 H-1B 享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在這個原則下,申請綠卡不會妨礙取得或維持暫時身分),因此打算申請永久居留,可能被視為有意放棄國外住所的證據。已核准的永久勞工認證、已送出的移民申請案或綠卡申請,本身不會單獨成為移民局拒絕雇主 H-2 申請案的理由,但在判斷你是否維持 H-2 身分時,會與其他所有事實一併考量。實際影響取決於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事實判斷。[2,10]

如果同一雇主(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已經替你、或替同一職位的其他人申請永久勞工認證,即使勞工部已認定,這份 H-2A 工作仍會被認定為不是暫時性或季節性。雇主唯一的補救方式,是證明 H-2A 身分結束後,在美國的受僱會中斷至少六個月。[2]

常見錯誤

  • 在勞工部發出受理通知前,就線上送出不列名勞工的申請案。移民局會拒絕這類申請;勞工部若拒發勞工認證,申請案也會被拒絕。[2]
  • 以同一份勞工認證送出的所有申請案,合計申請的人數超過勞工部核准的人數。[2]
  • 線上申請不列名勞工、且在勞工部核准勞工認證前就送件時,移民局沒有要求就自行上傳已核准的勞工認證影本;除非勞工部核准後已滿 3 個工作天,且移民局對申請案還沒有進一步動作。移民局表示,主動上傳的影本可能拖慢審理。[1]

移民局 H-2A 申請案數據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8.1%

核准 30,042 · 拒絕 573

▼ 0.9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9.0%)

H-2A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17201920212023202598.1%
H-2A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25k50k20172019202120232025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審理時間(I-129,H-2A)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申請案的時間;領事館的面談等候時間由各使領館自行決定。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 2025 年 1 月 17 日:新的 H-2 法規生效。該日以後送出的 H-2A 申請案,若雇主或其前手曾被認定有特定嚴重違反勞動法規或其他違反計畫規定的情形,移民局可以拒絕;國土安全部的法規也不再要求移民局審查勞工的國籍是否在指定的合格國家名單上。[1]
  • 2026 年 6 月 15 日:美國國務院加強審查要在美國駕駛商用車輛的簽證申請人,勞工部更新的指引也在當天生效;在這之後,需要駕駛商用車輛的職位,若簽證是在 2026 年 6 月 15 日以後核發,移民局一般會接受該簽證作為英語能力的證明。[1]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H-2A 嗎?

不行,必須有雇主。申請案要由美國雇主、符合法規所述的美國代理人,或在勞工認證上列為共同雇主的美國農業生產者協會替你提出。移民局核准後,需要簽證的人再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簽證。[1]

H-2A 有年度名額上限嗎?

高可信度 法律和法規訂的年度名額上限,都沒有列到 H-2A。法律對暫時工作者的會計年度名額上限(8 U.S.C. 1184(g)(1))涵蓋 H-1B 與 H-2B;法規訂的名額上限涵蓋 H-1B、H-2B、H-3 特殊教育交流參與者與 H-1C。[2,13]

我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工作嗎?

持 H-4 身分不行:H-4 身分本身不含工作許可,移民局也說明 H-2A 勞工的家屬持 H-4 期間不能工作。配偶若自己持有 H-4 以外、可工作的身分,可以依該身分工作。[1,2,10]

仲介可以向我收費嗎?

雇主、其代理人、仲介或類似人力服務,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向你收取與 H-2A 工作有關的費用、違約金或其他報酬。對 2025 年 1 月 17 日以後送出的申請案,移民局若認定有這種情形,會拒絕或撤銷申請案,除非雇主以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符合少數例外條件,其中包括已全額退款給每位受影響的勞工(只有在勞工下落不明或已過世時,才可退給其指定代理人)。[1,2]

我可以自己向移民局查詢案件嗎?

移民局只把個案資訊提供給有權限的人,例如申請人(雇主)與登記在案的律師;H-2A 的勞工本人被視為無權限的第三方。申請案送出超過 15 天仍未收到決定或補件通知(RFE)時,申請人可以打移民局客服中心 800-375-5283 查詢。[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H-2A Temporary Agricultural Work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14.2(h) - Temporary employees (H-1B)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5. 5.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9 FAM 402.10 TEMPORARY WORKERS AND TRAINEES - H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2. 12.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