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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概要

H-3受訓人員簽證

給受邀來美國接受本國接受不到之訓練的受訓人員,以及來美國接受身心障礙兒童教育實務訓練的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要先由美國的雇主或訓練機構(申請人)向移民局(USCIS)送 I-129 申請案,你才能申請簽證。申請案核准後,再向美國使領館申請 H-3 簽證;申請案核准,本身並不代表你就符合簽證資格
查核 2026年10月19日[1,2,3]
可停留多久
受訓人員合計最長 2 年;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合計最長 18 個月。最早可以在申請案有效期開始前 10 天入境,有效期結束後最多再停留 10 天,但有效期以外不能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9日[1,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子女可以用 H-4 身分同行。持 H-4 可以讀書,但 H-4 身分本身不能工作;移民局表示,H-4 非移民不得在美國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9日[1,2,4]
可以工作嗎
只能替讓你取得 H-3 身分的申請人工作。受訓人員另外不能從事生產性工作,除非是訓練附帶而且必要的工作;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照護兒童的工作,只能是訓練的附帶部分
查核 2026年10月19日[2,4,5]
主要費用
申請人(雇主或訓練機構)要付 I-129 申請費(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510),另加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小型雇主 $300;非營利組織 $0)。每位簽證申請人另付 $205 簽證申請費。詳見下方「費用」
查核 2026年10月19日[6,7,8]

H-3 是什麼

H-3 分兩種。受訓人員(trainee)是受個人或機構邀請,來美國接受在本國接受不到的訓練,任何領域都可以,但不包括研究所階段的醫學教育或訓練。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special education exchange visitor)則是參加一項實務訓練與經驗計畫,學習如何教育有肢體、心智或情緒障礙的兒童。針對受訓人員,移民局說明這個類別不是用來在美國就業,而是提供與工作相關的訓練,讓你日後在美國境外從事這份工作。不論哪一種,你都必須在外國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它的打算。[1,2,4]

受訓人員申請案要證明什麼

受訓人員的申請案,申請人(雇主或訓練機構)必須證明四件事:這項訓練在你的本國接受不到;你不會被安排在該企業正常營運、而且通常由美國公民與居民勞工擔任的職位;除非是訓練附帶而且必要的工作,否則你不會從事生產性工作;以及這項訓練有助於你在美國境外發展職涯。[1,2]

不是以 H-1 類別申請的護理師,也可以申請 H-3 受訓人員,條件是確實需要接受一段短期訓練、這項訓練在本國接受不到,而且訓練的設計是讓護理師本人與國外雇主在護理師回國後受益。護理師必須在接受護理教育的國家持有完整、無限制的專業護理執照,或是在美國或加拿大接受護理教育。申請人也必須出具聲明,證明依受訓地的法律,這位護理師完全有資格接受這項訓練,而且申請人依這些法律可以提供這項訓練。[2,4]

受訓人員申請案要附的說明

  • 一份說明,內容要描述訓練與督導的方式和訓練計畫的架構、列出生產性工作所占的時間比例,並寫明課堂教學與在職訓練各占多少小時。I-129 的填表說明另外要求附上每位受益人過去受訓與工作經驗的摘要。[2,11]
  • 這份說明也要描述這項訓練將幫你準備的國外職涯、說明為什麼在你的國家接受不到這項訓練、為什麼必須在美國受訓,並寫明你領取的任何報酬來自何處,以及申請人提供訓練會得到什麼好處。[1,2]

不能核准的受訓計畫

  • 內容空泛、沒有固定時程、目標或評量方式的計畫;與申請人的業務性質不相符的計畫;替已經在該領域有相當訓練與專業的人申請的計畫;或申請人無法證明自己有足夠的場地設備與受過訓練的人力來提供這項訓練。[1,2]
  • 所學的知識或技能不太可能在美國境外使用的領域;生產性工作會超過訓練附帶且必要程度的計畫;目的是招募並訓練外國人、最後替美國境內營運補充人力的計畫;或目的是延長學生先前獲准的實習訓練(practical training)總期間的計畫。[1,2]

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

上面受訓人員的條件不適用於這一類。這類申請案必須由一個設施(facility)提出:要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員工,以及有架構的計畫,一方面教育身心障礙兒童,一方面為計畫參與者提供訓練與實作經驗。申請案要說明訓練計畫、該設施的專業人員,以及你在計畫中參與的內容;任何照護兒童的工作都只能是訓練的附帶部分。你必須即將完成特殊教育的學士或更高學位、已經有這樣的學位,或在教導肢體、心智或情緒障礙兒童方面有豐富的訓練與經驗。[1,2]

每個會計年度(10 月 1 日到隔年 9 月 30 日)最多核准 50 名特殊教育交換訪問者;持 H-4 的配偶與子女不占名額,申請案延期或停留延期也不占名額。依法規,一個會計年度的名額用完後,新的申請案會連同費用一起退回,直到下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必要時,移民局會對最後收件日收到的所有受名額限制的 H-3 申請案隨機抽選,不論有沒有申請加急處理;沒抽中的申請案,以及在最後收件日之後才送的申請案,都會被退件並退還費用。[1,2,10]

延期與停留上限

要延期時,由申請人送 I-129,同時申請延長申請案效期與你的停留期間,兩者日期相同;送件時你必須人在美國境內。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在原申請案仍有效時提出。延期可以涵蓋訓練計畫的長度,但受訓人員的停留合計不能超過 2 年,特殊教育參與者合計不能超過 18 個月;到達這個上限後,就不能再延期。[2,12]

H-3 受訓人員在美國以 H 和/或 L 身分累計待滿 24 個月,或特殊教育參與者待滿 18 個月之後,就不能再以 H 或 L 身分延期、轉換身分或重新入境,除非你在這之前緊接著的 6 個月都住在美國境外、人也在美國境外。這段期間因商務或觀光短暫來美國,不會中斷這 6 個月,但也不算進這 6 個月。美國國務院的指引說明,累計時間是算你以 H 身分實際人在美國的天數:人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原則上會扣除,以 H-4 家屬身分待的時間也不算進你自己的上限。[2,4]

如果你沒有持續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工作是季節性、間歇性的,或每年合計 6 個月以下;或你住在國外、定期往返美國從事兼職工作,這項限制就不適用。你和申請人必須提出清楚且有說服力的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報稅資料與在國外的工作紀錄。美國國務院也提醒,如果你的 H-4 家屬一直持續住在美國,這些例外可能不適用。[2,4]

配偶與子女(H-4)

與你同行或之後來團聚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子女,只要符合其他入境條件,可以用 H-4 身分入境,停留期間與你相同。持 H-4 可以讀書。H-4 身分本身不能工作:法規中 H-4 申請工作許可的規定,是寫給特定 H-1B 工作者的配偶;移民局的 H-3 說明頁也表示,H-4 非移民不得在美國工作(美國國務院另外提到,《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6 條對受虐配偶有個別規定)。[1,2,4]

和你一樣,H-3 的 H-4 家屬也必須在外國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打算。在美國境內延長停留時,家屬要送 I-539;只有在你的 I-129 只申請你一個人,而且該版本表格有納入家屬的設計時,才能一起放在 I-129 裡。[4,12]

費用

移民局金額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簽證相關費用依 22 CFR 22.1
項目金額誰付、何時付
I-129 H-3 申請案(每件最多 25 名受益人)紙本 $1,015/線上 $965申請人(雇主或訓練機構),送件時
小型雇主(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或非營利組織(依 8 CFR 106.1 的定義:非營利的中小學或高等教育機構、501(c)(3) 免稅組織,或政府研究機構)送的 I-129 H-3 申請案紙本或線上都是 $510申請人,送件時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隨 I-129 繳交)$600/$300/$0申請人:一般/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加急處理(I-907,選用)$2,965申請人,在其他申請費之外另繳
簽證申請費(H 類)每人 $205在使領館申請的每一位申請人,包括 H-4 家屬
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依國籍而定(採對等原則)申請人,在使領館繳交
I-539(在美國境內的 H-4 家屬)紙本 $470/線上 $420在美國境內延長或轉換身分的家屬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9日[6,7,8,9,13]

目前處理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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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持 H-3 期間可以申請綠卡嗎?

H-3 沒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也就是 H-1B 申請綠卡不影響取得或維持 H-1B 身分的規定)。要符合 H-3,你必須在外國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打算;美國國務院表示,曾經申請或打算申請永久居民身分,可能被視為你打算放棄外國住所的證據。依規定,如果你正在同一個申請人那裡受僱或受訓,而替你申請的永久勞工認證(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獲得核准,或替你提出的優先類別移民申請案(preference petition)已經送出,這件事本身就足以成為拒絕你 H-3 延期的理由。這些規定怎麼套用到你的計畫,要看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2,4]

我以前是 J-1 交換訪問者,可以申請 H-3 簽證嗎?

如果你曾是交換訪問者,而且受《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e) 條「兩年返國居住規定」約束,在完成這項規定或取得豁免之前,不能申請任何 H 類簽證,包括 H-3。你是否受這項規定約束,要看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確認。[3]

一件申請案可以同時申請好幾位受訓人員嗎?

可以,最多 25 人。只要受益人接受同樣的訓練、期間相同、地點相同,一件 H-3 申請案最多可以列 25 名受益人。每位受益人都必須列出姓名;超過 25 人就要另外送申請案。[2,1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9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H-3 Nonimmigrant Trainee or Special Education Exchange Visito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14.2(h) - Temporary employees (H-1B)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22 CFR 41.5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9 FAM 402.10 TEMPORARY WORKERS AND TRAINEES - H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7. 7.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