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是什麼
J-1 交換訪問者(exchange visitor)身分,是給來美國參加經核准計畫的人:內容可以是教學、講課、就學、觀摩、研究、諮詢、展示專業技能、接受訓練,或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美國國務院指定公私立機構擔任計畫贊助機構(sponsor),每位 J-1 都由這類經指定的計畫贊助。[1]
這個計畫的目的是教育與文化交流:你在美國參加計畫,結束後回到母國分享經驗。申請簽證時,你必須在國外有一個不打算放棄的住所,並打算在計畫結束時離開美國。美國國務院告訴領事官員:交換訪問者長時間離開母國是很自然的事;只要你目前的打算是計畫結束就離開,將來可能在美國轉換或調整身分這件事本身,不能作為拒發簽證的理由。[2,12]
計畫類別
| 類別 | 適用對象 | 最長期限 |
|---|---|---|
| 教授 | 在經認證的大專院校、博物館、圖書館或類似機構教學、講課、觀摩或諮詢;聘任必須是暫時性的,且不能是終身職軌道(tenure-track)職位 | 5 年;由聯邦資助研發中心或聯邦實驗室(G-7)贊助者除外 |
| 研究學者 | 就研究計畫從事研究、觀摩或諮詢;至少需學士學位及相關經驗 | 5 年;G-7 贊助者除外 |
| 短期學者 | 教授、研究人員或有類似成就者短期來訪,從事講課、觀摩、諮詢、訓練或展示專業技能 | 6 個月;不得延長 |
| 專家 | 具專門知識或技能的專家,來美觀摩、諮詢或展示專長 | 1 年;少數指定計畫可到 3 年 |
| 受訓人員(trainee) | 在自己的職業領域接受有架構、有指導的在職訓練;需有外國學位或專業證照並在美國境外累積 1 年相關工作經驗,或在美國境外、於自己的職業領域累積 5 年工作經驗 | 一般 18 個月;餐旅觀光類 12 個月 |
| 實習生(intern) | 在自己的學術領域參加有架構、有指導的實習;目前在美國境外可授予學位或證書的大專院校全職就讀,或畢業未滿 12 個月(以計畫開始日計算) | 12 個月 |
| 教師 | 在經認證的中小學全職任教;至少需相當於美國學士的教育或任教科目學位,取得學位後至少 2 年全職教學經驗,而且申請時必須正在擔任教師 | 3 年;計畫贊助機構可申請最多再延長 2 年 |
| 大專院校學生 | 在經認證的美國大專院校攻讀學位或全職修讀非學位課程;經費必須主要來自個人或家庭以外的來源 | 學位生:只要全職修課且學業進度良好,或正在進行經核准的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就沒有期限;非學位生:最長 24 個月 |
| 高中交換學生 | 計畫開始時年滿 15 歲、未超過 18 歲半,或是在母國就讀中學、且中小學就學未超過 11 年(不含幼稚園)的學生;過去未曾以 F-1 或 J-1 在美國就學;寄宿在接待家庭或住校 | 一個學期到一個學年 |
| 互惠生(au pair) | 18 至 26 歲;住在接待家庭、提供有限度的托育照顧,並修讀至少 6 學分課程 | 1 年;計畫贊助機構可申請延長 6、9 或 12 個月 |
| 夏令營輔導員 | 在經認證的美國夏令營擔任輔導員,至少 18 歲 | 4 個月 |
| 暑期打工旅遊 | 在國外全職就讀大專院校的學生,利用學年之間的長假在美國打工與旅遊 | 4 個月,且必須在學校假期內 |
| 醫師 | 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的外國醫學系畢業生;只能由外國醫學系畢業生教育委員會(ECFMG)贊助 | 7 年,經美國國務院特別核准者除外 |
| 政府訪問者 | 由美國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關遴選的具影響力或傑出人士 | 18 個月 |
| 國際訪問者 | 由美國國務院遴選的現任或潛在領袖人物 | 1 年 |
受訓人員與實習生的計畫要依照書面的「訓練/實習安排計畫」(Form DS-7002)進行;計畫贊助機構必須先填好並取得各方簽名,才能核發 DS-2019,面談時領事官員也可以要求你出示。計畫贊助機構不得安排受訓人員或實習生從事非技術性或臨時性勞動、托兒或長照、涉及病患照護或接觸的工作,或航空領域的工作;文書工作不得超過職務內容的 20%。[2]
領事官員要確認的條件
- 已獲美國國務院指定的計畫接受,並有正確簽署的 DS-2019 為證。領事官員會確認你的 SEVIS 紀錄狀態為「initial」或「active」,以及 SEVIS 費已繳清。[2,7]
- 有足夠資金支付各項開銷,或已有其他安排(例如由接待機構安排的經費)來支付。[2,7]
- 英語能力足以參加計畫。除了來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的醫師以外,若計畫贊助機構知道你英語能力不足但仍願意接受,也可以通過;不能以工作場所使用你的母語為由規避英語要求。[2,7]
- 在國外有住所且沒有立即放棄的打算,並且目前打算在計畫結束時離開美國。[2]
- 具備所屬計畫類別要求的資格。來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的醫師,還必須符合《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2(j) 條的規定;美國國務院也指出,他們必須通過 ECFMG 舉辦、測驗英語能力與醫學知識的考試。[2,7]
從 DS-2019 到入境
1. 計畫贊助機構與 DS-2019
DS-2019 由計畫贊助機構的負責官員(RO)或副負責官員(ARO)核發,而且只能透過 SEVIS 產生。簽證核發前,你要在第一頁簽名,其中一項是承諾:若經判定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你會遵守。SEVIS 裡的電子紀錄(而不是紙本表格)才是正式紀錄。[1,2]
2. SEVIS 費
簽證面談前到 FMJFee.com 繳交 I-901 SEVIS 費;可以先預約面談再繳費。只有 J-1 本人要繳,J-2 家屬不用。部分類別費用較低,包括暑期打工旅遊、夏令營輔導員與互惠生;計畫編號為 G-1、G-2、G-3、G-7 的政府贊助計畫參加者則免繳。[2]
3. 簽證面談
盡早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因為面談預約的等待時間不一。面談時要帶已簽名的紙本 DS-2019。核發簽證前,領事官員必須告訴你是否會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J-1 簽證一般依 DS-2019 上的計畫期間核發;如果依你國籍的對等原則只能給較短效期,則以較短者為準。[1,2,7]
4. 入境
只要 SEVIS 紀錄是 initial 或 active 狀態,簽證可以在計畫開始日前的任何時間核發;但入境美國的時間不能早於計畫開始日前 30 天;延續中的計畫不受此限。每次入境都要向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官員出示 DS-2019 與簽證。抵達後,計畫贊助機構會更新你的 SEVIS 紀錄,顯示你已入境並向計畫報到(validation)。[2,6]
可以停留多久
高可信度 2026 年有一項新規定要給交換訪問者固定的入境停留期限,但聯邦法院已暫緩其生效,移民局表示在法院命令解除前沿用舊規定。依舊規定,交換訪問者一般獲准停留「身分有效期間」(D/S):你的身分以 DS-2019 上的計畫期間為準,不能也不需要向移民局申請延期;若要延長計畫,是由計畫贊助機構向美國國務院辦理。[1,3]若法院解除命令,規定可能隨之改變。入境或需要延長時,可向計畫贊助機構的負責官員確認當時適用哪一套規定。
計畫順利結束後,你有 30 天可以在美國境內旅行或準備離境,除此之外不能作其他用途;這段期間若 SEVIS 紀錄不是 active 狀態,就無法延長計畫或轉換贊助機構。美國國務院給暑期打工旅遊參加者的說明另外提到:這 30 天內不能工作;如果在這段期間離開美國,就不能再用原本的 J-1 簽證入境,因為你已不具 J 身分。[2]
J-1 的工作規定
持 J-1 只能就計畫內的工作領取報酬:只能受僱於計畫贊助機構或其指定單位,而且要在 DS-2019 所載的計畫範圍內。有些交換訪問者本來就是為工作而來,有些則否,適用哪些限制請向計畫贊助機構確認。[1,2,4]
J-1 大專院校學生有兩種工作方式,都要經負責官員核准:學生工作(student employment)與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學生工作每週以 20 小時為限,學校假期與年假期間除外;因經濟需要另獲核准者也不受此限。校內工作不必與主修相關;校外工作則須是因取得 J 身分贊助後發生嚴重、緊急且無法預見的經濟狀況而有必要時,才能獲准。[2]
維持身分
法定姓名或住址有變更,要在 10 個日曆天內依計畫贊助機構規定的方式,通知國土安全部(DHS)與負責官員。住址變更只要在 10 個日曆天內通知負責官員,就算已履行通知 DHS 的義務。如果你給計畫贊助機構的是郵寄地址,也必須另外提供你實際居住的地址。[5]
妥善保管 DS-2019:每次入境都要連同簽證出示,遺失時要向計畫贊助機構申請補發。如果在計畫期間轉到另一個贊助機構,未到期的 J 簽證在同一個 SEVIS 編號下仍然有效,出入境時攜帶新的 DS-2019 即可;只有在出國而且簽證已過期、或會在返美前過期時,才需要新簽證。若是變更交流類別,出境後要再入境則必須取得新的 J-1 簽證。[2]
兩年返國居住規定(INA 212(e))
符合下列任一情況,就適用這項規定
如果適用這項規定,你離開美國後必須在國籍國或最後合法永久居住國累計居住並實際停留至少 2 年,才能取得移民簽證或永久居民身分(綠卡)、H 或 L 簽證、K 未婚夫妻簽證,或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H 或 L 身分。隨行或後來團聚的 J-2 配偶與子女也一樣適用。互惠生與暑期打工旅遊參加者不適用這項規定。[2,6,7]
簽證面談時,領事官員會作出初步判定,在你的 DS-2019 第一頁簽名記錄,並在 J 簽證上註明你是否適用這項規定。[2]領事官員的判定只是初步的。是否適用取決於計畫經費來源、你的國籍與居住地,以及你的領域;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文件判斷。
可以依下列任一理由申請豁免:美國政府機關因你積極且實質參與其贊助或關注的計畫而提出請求;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的醫師,由州公共衛生部門提出請求;你能證明會對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造成特殊困難(exceptional hardship),或你可能因種族、宗教或政治立場遭受迫害;或你的國籍國或最後合法永久居住國出具「不反對」(no objection)聲明,但為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而來美國或取得 J 身分的醫師不能用這個理由。是否向國土安全部提出有利的豁免建議,由美國國務院豁免審查處(Waiver Review Division)決定。[2,14]並非每一種理由都適用於所有交換訪問者,各種理由的申請途徑也不同。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計畫與文件判斷哪一種適用。
移民局的兩年返國居住規定豁免申請表是 I-612(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the 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申請費 $1,100(Form G-1055,10/07/26 版)。並非每一種豁免途徑都要用這份表格,例如 Conrad 30 醫師就不需要(見下文)。豁免審查處一旦建議豁免並轉交國土安全部,計畫贊助機構就不能再把你的計畫延長到目前 DS-2019 結束日之後。若豁免申請被拒,而你仍在所屬類別的最長期限內,計畫贊助機構可以延長到該類別的上限。[2,9,10,15]
接受畢業後醫學訓練的醫師與 Conrad 30
來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一般指涉及病患照護的住院醫師或專科研修)的外國醫學系畢業生,只能由 ECFMG 贊助,而且一律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移民局表示,持 J 身分期間,本人與 J-2 家屬都不能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可轉為 A、G、T 或 U 身分。Conrad 30 豁免獲得建議後(見下文),雇主可以申請把醫師轉為 H-1B 身分。[2,6,10]
在 Conrad 30 計畫下,J-1 醫師要取得州衛生部門(或同等機關)的支持,並填寫美國國務院的 DS-3035;由州政府把豁免申請送交國務院豁免審查處,最後由移民局決定。醫師必須簽訂全職合約,以 H-1B 身分在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指定為醫療人力短缺或醫療服務不足的地區(或服務該地區病患)的醫療機構執業至少 3 年,在收到豁免後 90 天內開始工作;若依合約有義務返回母國,還要取得母國的書面「不反對」聲明。不需要提交 I-612。[10]
取得有利建議後,雇主要提交 I-129,把醫師轉為 H-1B;J-2 配偶或子女則提交 I-539 轉為 H-4。醫師要完成 3 年服務及豁免的其他所有條件後,本人與家屬才能申請移民簽證、境內調整身分(I-485)或 H、L 簽證;若未履行條件,就會再次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這個計畫要靠國會讓 Conrad 30 條款持續有效:移民局曾公告,除非國會延長該條款,否則在公告所列截止日之後以 J-1 入境或取得 J-1 身分的醫師不符資格。申請前請到移民局 Conrad 30 網頁確認目前的授權狀態與截止規定。[10,16]該公告發布後,國會可能已有新的決定。採取行動前,請先查閱移民局最新的 Conrad 30 網頁,或諮詢移民律師。
J-2 家屬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不限國籍)可取得 J-2 身分。每人都需要計畫贊助機構另外核發的 DS-2019,不能用你的 DS-2019 核發 J-2 簽證。J-2 子女在美國上學,不需要另外符合 F-1 學生的資格。J-2 若之後才申請簽證來團聚,領事官員必須確認你仍維持 J-1 身分,而這以你的 SEVIS 紀錄為準。[1,2]
J-2 配偶或子女必須以 I-765 向移民局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後,才能工作。工作許可只在 J-1 維持身分期間有效;如果這份收入是 J-1 維持生活所需,就不會獲准。這份收入可以用在家庭平常的休閒、文化活動及相關旅遊等用途。[1,5]
轉換身分與綠卡
如果你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在履行規定或取得豁免之前,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I-485)申請綠卡,也不能轉換為 H 或 L 身分。移民局把 J-1 列為只能在特定限制下轉換或延長身分的類別,並請申請人參考 I-539 的表格說明。[2,3,16]若你不適用這項規定,各綠卡或簽證類別仍有各自的條件,移民律師可以協助判斷哪些適合你的情況。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每人 $185 | 每份 J-1 或 J-2 簽證申請;參加美國政府官方贊助教育文化交流計畫的 J 類申請人免收 |
| 簽證核發費(對等簽證費) | 依對等原則,因國籍而異 | 適用者於核發簽證時收取;美國政府贊助計畫的參加者免收 |
| I-901 SEVIS 費 | 依另一項法規訂定(8 CFR 214.13);部分類別較低 | 只有 J-1 本人要繳,於簽證面談前繳給國土安全部;J-2 家屬不用繳;G-1、G-2、G-3、G-7 計畫免繳 |
| 計畫贊助機構的計畫費(受訓人員與實習生計畫) | 由各贊助機構自訂 | 計畫法規未規定金額 |
| I-539(在美國境內轉換為 J-1 或 J-2) | 紙本 $470/線上 $420 | 向移民局申請 |
| I-907 加急處理(搭配 I-539) | $2,075 | 自由選擇;另加在 I-539 費用之外 |
| I-765(J-2 工作許可) | 紙本 $520/線上 $470 | 由 J-2 配偶或子女向移民局申請 |
| I-612(兩年返國居住規定豁免) | $1,100 | 向移民局申請;Conrad 30 豁免不需要 |
常見錯誤
- 為了比計畫開始日早 30 天以上抵達,先持觀光簽證入境就開始參加計畫。持 B-2 簽證者在移民局核准轉為 J 身分之前不能開始計畫,而轉換身分可能耗時很久,甚至影響你能否參加。以免簽證計畫入境的旅客(WT 與 WB)則完全不能轉換身分。[2,3]
- 參加暑期打工旅遊時,在計畫贊助機構審核並核准之前就換工作或兼第二份工作,或在 DS-2019 上的計畫結束日之後繼續工作。美國國務院給這類參加者的說明提醒:未經贊助機構同意就換工作,你在計畫中的身分可能會被終止。[2]
- 把某些計畫之間的 2 年等待期,和兩年返國居住規定混為一談。教授與研究學者在計畫結束日後 2 年內,不能再參加教授或研究學者計畫;受訓人員,以及已不符實習生資格的實習生,要在美國境外居住滿 2 年才能再參加訓練計畫;互惠生要在美國境外住滿 2 年才能再參加一次。這些等待期與 INA 212(e) 是不同的規定。[2]
- J-2 在移民局核准 I-765 之前就開始工作,或全家靠 J-2 的收入來支付 J-1 的生活所需。[1,5]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9 月 14 日:美國麻州聯邦地區法院暫緩國土安全部(DHS)最終規則「為非移民學術學生、交流訪問者及外國媒體代表訂定固定入境期間與延期程序」(91 Fed. Reg. 44976,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布)的生效日,並以初步禁制令禁止 DHS 執行,直到法院另有命令或案件實體判決為止。移民局表示在此之前沿用舊規定;DHS 表示,若法院命令解除,將著手實施這項規定。依這項命令,移民局繼續受理 08/28/24 版的 I-539 與 08/21/25 版的 I-765,不受理這兩份表格的 09/15/26 版。[3]
- 高可信度 這項被暫緩的規定若實施,對交換訪問者會改變什麼(條文已刊載於電子版《聯邦法規》,2026 年 10 月 1 日版):J-1 入境時可停留到 DS-2019 上的計畫結束日,最長 4 年;另外從計畫結束日或 4 年上限(以較早者為準)起算有 30 天,可準備離境或申請其他身分。若要停留更久,必須向移民局申請延期,附上新的 DS-2019、完成必要的生物特徵採集並繳費,而且移民局必須在核准停留期間(含那 30 天)結束前收到申請;J-2 家屬可以併入 J-1 的申請,或自行申請。2026 年 9 月 15 日當天仍維持身分、且當初以「身分有效期間」入境的交換訪問者,可停留到 DS-2019 計畫結束日或工作許可證到期日(以較晚者為準),但最晚不超過 2030 年 10 月 15 日。[3,5,17]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Fees2026年10月8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Proposal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到美國讀書,要用 J-1 還是 F-1?
高可信度 主要看經費由誰負擔,以及哪個計畫接受你。J-1 大專院校學生類別要求你的經費主要來自個人或家庭以外的來源;以 J-1 修讀英語課程,則只限由母國政府全額資助的學生。F 類是一般學術學生的簽證類別。參加計畫編號為 G-1(美國國務院)或 G-2(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計畫的人由美國政府出資,即使符合 F-1 資格,也必須以 J 交換訪問者身分入境。其他聯邦機關(G-3)或聯邦資助研發中心、聯邦實驗室(G-7)的計畫,若由贊助機關直接出資全部或部分費用,參加者也一樣。唯一的例外是原本就符合 A-1 或 A-2 簽證資格的人,一律核發 A 簽證。[2,18]
我的 J-1 簽證在計畫結束前就到期了,會失去身分嗎?
高可信度 不會只因為簽證到期就失去身分。依移民局目前沿用的規定,你的身分以 DS-2019 上的計畫期間為準。你的 J-2 家屬申請簽證時,美國國務院會把簽證已到期、但計畫延長已核准且反映在 SEVIS 中的 J-1 視為仍維持身分。若出國後需要新簽證才能返美,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對一直維持有效計畫身分、計畫內容與個人狀況都沒有重大變化的交換訪問者,通常應予續發 J 簽證;部分返美申請人也可能適用免面談。[1,2]
如果我適用兩年返國居住規定,兩年內還能再來美國嗎?
解讀 這項規定禁止的是特定項目,直到你住滿兩年或取得豁免為止:移民簽證或永久居民身分、H 或 L 簽證或轉換為 H、L 身分,以及 K 未婚夫妻簽證。其他簽證類別不在這份清單上,但申請任何其他簽證時,仍必須符合該簽證本身的條件。[2,6]
一個 J-1 計畫結束後,可以直接接另一個 J-1 計畫嗎?
除非交換訪問者規定另有限制或禁止,否則可以參加接續的計畫,但不會一次核發兩張分別用於前後兩個計畫的 J-1 簽證。第一個計畫結束後,通常應先回國,再為下一個計畫申請新的 J-1 簽證;例外是在美國境內獲准變更交流類別。變更類別的問題請向計畫贊助機構詢問。[2]
J-1 和 Q-1、H-3 有什麼不同?
三者都和交流或訓練有關,但運作方式不同。J-1 計畫由美國國務院指定,並由核發 DS-2019 的計畫贊助機構辦理。Q-1 是給國土安全部指定的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由符合資格的雇主替你提交 I-129。H-3 的受訓人員類別則是接受在母國無法取得的訓練(畢業後醫學教育或訓練除外),美國雇主或機構必須證明這項訓練在你的母國無法取得等條件。[1,19,20]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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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FAM 402.5 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F, M, AND J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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