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是什麼
Q-1 是一種暫時身分,給參加美國國土安全部(DHS)核准之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的人。這類計畫的目的,是提供實務訓練與工作,並讓你向美國分享母國的歷史、文化與傳統。[1,2]
誰符合資格
- 申請案提出時,你必須年滿 18 歲,具備執行申請案所載服務或勞務、或接受所載訓練的資格,並且能有效地向美國大眾介紹你國籍所屬國家的文化特色。如果你以前曾以 Q-1 身分入境,還必須在緊接的前一年都居住且實際身處美國境外(見下方常見問題)。[2]
- 你必須是真正的非移民(bona fide nonimmigrant),在美國境外有一個不打算放棄的住所。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4(b) 條,Q 類簽證申請人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直到在申請簽證時向領事官員、在申請入境時向移民官員證明自己符合非移民身分為止。[2,3,9]
- Q-1 以工作為導向,但文化元素必須是你職務中不可或缺、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你的工作或訓練不能和計畫的文化部分各自獨立,而是要作為達成文化部分目標的途徑;分享你國家的文化,必須是透過你在美國替這位雇主工作或接受訓練而來。[1,2]
雇主與交流計畫
- 只有合格雇主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請案。合格雇主是指辦理經指定之國際文化交流計畫的美國或外國公司、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法人(包括其在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與加盟店)。指定代理人必須由該雇主長期聘僱、擔任高階主管或管理職務,而且必須是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依 INA 第 210 條或第 245A 條取得暫時居留身分的人。[1,2,3]
- 計畫必須在學校、博物館、企業或其他場所進行,讓美國大眾、或有共同文化興趣的特定族群,透過有架構的計畫接觸外國文化。在私人住宅,或大眾無法直接進入的封閉營業場所進行的活動,不符合資格。文化部分整體上必須是為了呈現或說明你國籍所屬國家的態度、習俗、歷史、傳承、哲學或傳統,可以包括研討會、課程、系列講座或語言營等有架構的教學活動。[1,2]
- 雇主送件時必須證明:已設有並持續辦理國際文化交流計畫;已指定一位合格員工負責管理計畫,並擔任與移民局的聯絡人;在美國持續營業(doing business),也就是有員工、規律、有系統且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不只是設有代理人或辦公室;會提供與當地從事類似工作的勞工相當的薪資與工作條件;並且有支付參與者報酬的財務能力。移民局列出的證據包括:說明計畫的手冊、課程內容或目錄;證明支付能力的最近一期年報、營業所得稅申報書,或其他會計師簽證報告。[1,2,10]
從申請案到簽證
雇主送 I-129
雇主送一份 I-129,同時請移民局核准文化交流計畫,並給申請案上列名的參與者 Q-1 身分;只有計畫獲得核准,才會審查參與者的資格。申請案的類別欄填 Q-1,每件最多可列 25 名參與者,並且要寫明每位參與者會在哪一個美國領事館申請簽證(不需要簽證的參與者,則寫明入境口岸)。[2,3,10]
移民局審理
移民局核准申請案後,會通知雇主與相關的美國領事館(不需要簽證的參與者,則通知其申請入境的入境口岸);核准通知會列出參與者姓名、類別與申請案的有效期間。如果被拒,雇主會收到拒絕理由與上訴權利的說明;列了多名參與者的申請案,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拒。[2]
申請簽證
接著,需要簽證的人向美國使領館申請簽證。申請案核准,本身並不代表你就符合簽證資格:領事官員必須認定你符合資格,而美國國務院給領事官員的指引,是在面談時確認申請案內容屬實。Q 類簽證最早可在你核准身分開始日前 90 天核發,但要到 I-797 核准通知上身分開始日的前 10 天起,才能用這張簽證申請入境。[1,3,11]
停留期限、延期與撤銷
你以 Q-1 身分在美國的停留時間,合計不能超過 15 個月。在這個上限內,國土安全部可以延長你的停留,但每次延期都必須重新送件並獲得核准。如果換雇主,新雇主必須另外送申請案,你的總停留時間仍以 15 個月為限。[2,3]
雇主必須立即通知移民局任何會影響你資格的僱用變動。如果雇主歇業、以書面撤回申請案,或在到期日前終止核准的計畫,申請案的核准會自動撤銷。移民局如果認定你已不再依申請案所載的職務工作或受訓等情形,會寄給雇主意圖撤銷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可撤銷全部或部分申請案;雇主可在收到通知後 30 天內提出反駁證據。[2]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誰付、何時付 |
|---|---|---|
| I-129,Q 類申請案(每件最多 25 名參與者) | 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510(紙本或線上皆同) | 雇主,隨申請案繳交。小型雇主指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25 人以下;哪些非營利組織符合資格,依 I-129 說明書的規定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隨 I-129 繳交) | $600/$300/$0 | 雇主: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
| 加急處理,I-907(選用) | $2,965 | 雇主,須與其他申請費分開付款 |
| 簽證申請費(Q 類) | 每人 $205 | 每一位簽證申請人 |
| 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 | 依國籍而定(採對等原則) | 簽證申請人;僅在你的國籍適用時才需繳交 |
審理時間(I-129,Q-1)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Q-1 和 J-1 交換訪問者簽證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交流計畫,但指定計畫的機關不同。J-1 的交流計畫由美國國務院指定,目的是促進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教育與文化交流。Q-1 的計畫則是由國土安全部透過雇主的 I-129 申請案核准;Q-1 以工作為導向,但文化元素必須是你職務中不可或缺、密不可分的一部分。[1,3]
計畫結束後,我還能再以 Q-1 來美國嗎?
高可信度 移民局說明,完成 Q 類計畫後,必須在美國境外待 1 年,才能再申請參加;法規對曾以 Q-1 身分入境的人,也訂有同樣的規定(緊接的前一年都居住且實際身處美國境外)。美國國務院給領事官員的手冊,則是以已經在 Q 類身分用滿 15 個月上限的人來說明這條規定;如果你上次停留不到 15 個月,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日期判斷如何適用。這一年中短暫來美國洽公或觀光,不會中斷這一年,但這些日子也不算進這一年。[1,2,3]
我可以替不只一位雇主工作嗎?
可以兼職替多位雇主工作,前提是每一位雇主都已替你取得核准的申請案;每位雇主都必須各自送件。如果是替同一位雇主、在不只一個地點工作或受訓,申請案必須附上列明日期與地點的行程表。在核准申請案所載的計畫以外工作,就違反 Q 類身分。[2,3]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Q Cultural Exchange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8 CFR 214.2(q) - Cultural visito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9 FAM 402.15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PARTICIPANTS – Q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7.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8.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9.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1.22 CFR 41.57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