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 是什麼
F-1 是給在學術機構或語言訓練課程全職就讀的簽證與身分。持 F-1 可以全職學生身分入境美國,就讀經 SEVP 認證的大學、學院、神學院、音樂學院、學術型高中、小學或其他學術機構,或語言訓練課程。就讀的課程必須能取得學位、文憑或證書。[6]
F 類共有三種:F-1 是學生本人,F-2 是學生的配偶或子女,F-3 是通勤到美國上學的加拿大或墨西哥國民。職業訓練或其他非學術課程(語言訓練除外)要改申請 M-1,教育與文化交流計畫則用 J-1。[6,10,11]
申請條件
申請 F-1 簽證需要證明的條件。
- 已獲 SEVP(隸屬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 ICE)核准的學校錄取、就讀全職課程,並由學校核發 I-20 證明;入學後必須是全職學生。[2,6,12]
- 英語能力足以應付課程,或學校已安排你在正式課程前先修英語。如果學校以你能流利使用的語言授課,或你是專程來上英語訓練課程,就不要求英語能力。[2,12]
- 有足夠的錢完成學業,不必靠未經授權的工作。美國國務院要求第一年所有開銷的資金必須隨時可用,之後每一年也要有明確、可靠的資金來源。獎學金、助教或研究助理職位、研究獎助金與經核准的校內工作都可以計入,已核貸的學生貸款也可能可以;只是「打算」貸款,或打算靠 CPT 或 OPT 支應第一年開銷,都不夠。[2]
- 在國外保有住所且無意放棄,並打算、也有能力在學業結束時離開美國。領事官員看的是你「目前」的意圖;離開美國也不一定要回到護照所屬的國家。[2,6,12]
只要有一項不符合,就會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14(b) 條拒發簽證。美國國務院指示領事官員,通常不應越過你的 I-20 或 SEVIS 紀錄、重新評估你是否夠格就讀該校(但若有理由相信你以詐欺取得錄取,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入學考試成績或達到特定在校成績(GPA)。[2]
從錄取到入境
1. 學校與 I-20
只有經 SEVP 認證的學校能核發 I-20,而且只發給已錄取的學生。I-20 由學校的指定學校官員(DSO)簽名,證明你的入學申請已審核通過、你有能力負擔學業費用等事項。SEVIS 裡的電子紀錄(而不是紙本表格)才是你身分的正式紀錄。[2]
2. SEVIS 費與簽證面談
簽證面談前先到 FMJFee.com 繳交 I-901 SEVIS 費,再帶著已簽名的 I-20 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美國國務院指示官員,只在 SEVIS 紀錄顯示為「initial」或「active」時才核發 F-1 簽證。第一次核發的 F-1 簽證上會註記你的 SEVIS 編號與你將先就讀的學校。[2]
3. 入境
如果要在 I-20 上的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以前就到美國,必須改用其他種類的簽證。在入境口岸必須出示由你與 DSO 簽名的完整 I-20。第一次入境時,若你的 I-20 不是簽證上註記的學校所發,或你表示要就讀其他學校,移民官可以拒絕你入境。[2]
可以停留多久
高可信度 2026 年有一項新規定要把「身分有效期間」(duration of status)改為固定的入境停留期限,但聯邦法院已暫緩其生效,移民局表示在法院命令解除前沿用舊規定。依舊規定,F-1 學生通常獲准停留「身分有效期間」:在全職修課及任何經核准的實習訓練期間都可停留,完成課程或實習訓練後另有 60 天準備離境。[2,3]若法院解除命令,規定可能隨之改變。入境或送件前,可向學校的 DSO 確認當時適用哪一套規定。
公立學校有限制:公立小學與國中(幼稚園到 8 年級)及公費成人教育課程,不能核發 F-1 簽證;以 F-1 就讀公立高中累計最多 12 個月,而且要先向學區付清每位學生未經補貼的全額教育成本。符合其他條件的學齡學生,則可以 F-1 簽證就讀幼稚園到 12 年級的私立學校。[2]
維持身分
必須維持全職修課。大學部學生一般每學期(或學季)至少 12 學分,除非當學期只需較少學分即可完成學業;研究所則以 DSO 認定的全職課程為準。不需要到校上課的線上或遠距課程,每學期最多只能有一門課或 3 學分計入全職修課;語言課程則完全不能以線上或遠距課程計入。[2,4]
法定姓名或住址有變更,要在 10 天內依學校規定的方式通知國土安全部(DHS)與 DSO。住址變更只要在 10 天內通知 DSO,就算已履行通知 DHS 的義務。住址必須是你實際居住的地點,不能只填郵寄地址,除非你住的地方收不到信。[4]
在學期間工作
校內工作不需要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工作地點必須在校園內(包括在校內為學生提供服務的商家,例如書店或餐廳),或在與學校有教育合作關係的校外地點;校外地點的合作關係必須與學校課程或研究所層級的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而且該工作必須是你教育課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校內工作不能排擠美國居民的工作機會。開學期間每週最多 20 小時;沒有上課期間或年度假期可以全職工作。新生最早只能在開課前 30 天開始校內工作。[4,5]
完成學業後,校內工作原則上就要停止;只有屬於經授權的實習訓練,或學校已為新課程核發 I-20、你也打算在該校下一個正規學年、學期或學季入學時,才能繼續。轉學期間,只能在目前掌管你 SEVIS 紀錄的學校做校內工作。[4]
課程實習訓練(CPT)是課程本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建教合作、實習、合作教育,或雇主透過與學校的合作協議提供的必修實習。一般要先全職就讀滿一個學年,但要求一入學就實習的研究所課程例外。CPT 由 DSO 在 I-20 上核准,取得簽註後才能開始,不需要移民局核准。全職 CPT 累計一年以上,就不能申請畢業後的 OPT。[4,5]
如果因無法控制的突發狀況造成嚴重經濟困難,例如非因自己過失而失去獎助學金或校內工作、匯率大幅波動、學費或生活費暴漲,或醫療費用,可以請 DSO 推薦校外工作,再向移民局送 I-765。條件是持 F-1 身分已滿一個學年、在學狀況良好並維持全職修課,並證明工作不會影響全職修課,而且校內工作機會沒有或不足以支應。必須拿到工作許可證(EAD)後才能開始工作;開學期間每週最多 20 小時,假期可全職,移民局每次核准一年,被拒絕不能上訴。[4,6]
OPT 與 STEM OPT
選擇性實習訓練(OPT)是與主修直接相關的短期工作。最多可取得 12 個月,可在完成學業前(畢業前 OPT)、完成後(畢業後 OPT)或兩者都用,但畢業前 OPT 會從畢業後的時間扣除,兼職 OPT 以一半計算。畢業前 OPT 要先全職就讀滿一個學年,開學期間每週最多 20 小時(沒有上課期間可全職);畢業後 OPT 每週至少要工作 20 小時。升到更高的學位層級後,可再取得 12 個月。就讀英語訓練課程的學生不能申請實習訓練。[4,13]
高可信度 申請時先請 DSO 推薦 OPT,DSO 會在 I-20 上簽註並把推薦輸入 SEVIS,之後再附上費用向移民局送 I-765。畢業前 OPT 最早可在讀滿一個完整學年前 90 天送件,但要讀滿一學年後才能開始工作。畢業後 OPT 依移民局目前的說明,必須在 DSO 輸入 SEVIS 推薦後 30 天內送件,最早可在課程結束日前 90 天、最晚在課程結束日後 60 天內送出。必須等移民局核准 I-765、你收到工作許可證(EAD)後才能開始工作。[4,13,14]電子版《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目前刊載的條文已納入被暫緩的 2026 年新規定,寫的是課程結束日後 30 天內;移民局在法院命令後更新的 I-765 網頁則仍寫 60 天。若打算在較晚的日期送件,請先向 DSO 確認適用哪個期限。
如果學位所屬領域列在科學、科技、工程與數學(STEM)指定學位清單(STEM Designated Degree Program List)上,可以把畢業後 OPT 再延長 24 個月。條件包括:目前正處於有效的畢業後 OPT 期間;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來自經美國教育部認可機構認證、且經 SEVP 認證的學校;雇主已加入聯邦 E-Verify 系統,並與你一起填寫培訓計畫 I-983。I-765 最早可在目前 OPT 工作許可證到期前 90 天送出,而且必須在 DSO 輸入 SEVIS 推薦後 60 天內送出。一生最多可取得兩次 STEM OPT 延長,第二次必須以更高層級的學位申請。[4,13,15]
畢業後 OPT 期間,F-1 身分以「有工作」為前提:畢業後 OPT 期間失業天數累計不得超過 90 天;取得 STEM 延長者,整段 OPT 合計不得超過 150 天。若準時申請 STEM 延長,而 OPT 在審理期間到期,工作授權會自動延長最多 180 天,直到移民局作出決定為止。STEM OPT 期間,法定姓名、住址、電子郵件、雇主名稱或雇主地址有變動,要在 10 天內通報 DSO,而且每 6 個月要回報確認一次;雇主則要在你離職或離開後 5 個工作天內通報。[4,15]
從 F-1 轉 H-1B:身分空窗延長(cap-gap)
雇主若替你提出受名額限制(cap-subject)的 H-1B 申請案並申請轉換身分,你的 F-1 身分以及畢業後 OPT 或 STEM OPT 工作授權,會自動延長到申請 H-1B 的那個會計年度的 4 月 1 日,或核准申請案上的生效日,以較早者為準。條件是申請案準時送出、申請的到職日落在該會計年度內、而且不是無實質依據的申請,你本人也沒有違反身分規定。延長同樣適用於 F-2 家屬。若申請案被退件、拒絕、撤銷或撤回,或轉換身分的申請被拒絕或撤回,自動延長即終止;即使申請案以海外領事館辦理的方式獲准也一樣。[4]
F-2 配偶與子女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以 F-2 身分隨行;之後才去的家屬,要證明你已入境並正在(或將在 30 天內)全職修課,或正在進行畢業後經核准的實習訓練。每位 F-2 都要有學校另外核發的 I-20,但 F-2 家屬不必另繳 SEVIS 費。領事官員必須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資金,並打算在你的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2,4,12]
F-2 家屬不能工作。F-2 子女可以全時就讀任何小學到高中(幼稚園到 12 年級)。F-2 配偶或子女可以在 SEVP 認證學校修讀未達全職的課程,也可以修讀興趣或休閒性質的課程(全時也可以);若要全職修課,必須先取得轉換為 F-1、M-1 或 J-1 身分的核准。修讀這些範圍以外的課程,會違反 F-2 身分。[4]
F-3 通勤學生
F-3 適用於仍住在本國、通勤到距美國陸地邊境 75 英里內學校上課的加拿大與墨西哥國民,須從陸地邊境口岸入境,可以部分時間就讀。美國國務院目前以 F-1 學生方式辦理,並在簽證上註記「border commuter」。他們只能從事 CPT 或畢業後 OPT,家屬也不能取得 F-2 身分。[2,4]
人已在美國:轉換為 F-1
一般來說,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在美國境內申請轉換為 F-1:以非移民身分合法入境、目前身分仍有效、沒有違反身分規定,也沒有犯罪或其他使你不符資格的行為。步驟是取得 SEVP 認證學校錄取,以及註明以轉換身分為核發原因的初次 I-20,繳交 I-901 SEVIS 費,再向移民局送 I-539。並非所有身分都能轉為學生身分:移民局列出 C、D、K-1、K-2、S、TWOV、WT 與 WB 不能延期或轉換身分(WT 與 WB 是以免簽證計畫入境的觀光與商務旅客),M-1 學生也不能在美國境內轉為 F 身分;其他類別請看 I-539 表格說明。也可以選擇出境,在海外申請 F-1 簽證後再以學生身分入境。[1,3,16]
如果目前身分不允許上課,在移民局核准轉換前不要開始上課。若在 I-20 課程開始日前 15 天移民局仍未決定,請聯絡 DSO,可能要延到下一學期入學。轉換為 F-1 的核准自核准日起生效。只要送件時原身分尚未到期、而且其他條件仍符合,就不必把原身分一路維持到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如果在課程開始日 30 天以前就獲准,在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之前不能工作,校內工作與實習訓練也一樣。[1]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每人 $185 | 每份 F 類簽證申請 |
| 簽證核發費(對等簽證費) | 依對等原則,因國籍而異 | 適用者於核發簽證時收取 |
| I-901 SEVIS 費 | 依另一項法規訂定(8 CFR 214.13) | F-1 與 F-3 申請人於簽證面談前向國土安全部(DHS)繳交;F-2 家屬不必另繳 |
| I-539(轉換為 F-1 或 F-2;恢復身分) | 紙本 $470/線上 $420 | 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申請 |
| I-765(OPT、STEM OPT、嚴重經濟困難) | 紙本 $520/線上 $470 | 向移民局申請工作授權 |
| I-907 加急處理(搭配 I-539) | $2,075 | 自由選擇;另加在 I-539 費用之外 |
| I-907 加急處理(搭配 OPT、STEM OPT 的 I-765) | $1,780 | 自由選擇;另加在 I-765 費用之外 |
常見錯誤
- 在不允許上課的身分(例如 B-1 或 B-2)下就去上學。這屬於違反身分,而且會讓你無法延長身分,也無法轉換為 F-1 或 M-1。[1]
- 沒有事先取得 DSO 核准就降到全職以下,會被視為失去身分。DSO 可以核准減修,一般至少仍要修 6 學分:原因可以是初期英語或閱讀困難、不熟悉美國教學方式或課程程度安排不當(同一學位層級只能核准一次,而且下一個可上課的學期就要恢復全職修課,暑期班不算);有執照的醫師、整骨醫師、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出具證明的暫時性疾病或醫療狀況(同一學位層級累計最多 12 個月,必要時可以完全不修課);或最後一學期只需較少課程即可完成學業。[4]
- 在移民局核准 I-765、你拿到 EAD 之前,或在 EAD 上的生效日之前,就開始 OPT 工作。[4,13]
- 轉學或開始另一個學位層級的課程後,仍拿原本的 OPT 工作許可證繼續工作。OPT 授權會自動終止;用已終止的工作許可證工作屬於未經授權的工作,後果嚴重,包括被遣返及被禁止再入境。[13]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9 月 14 日:美國麻州聯邦地區法院暫緩國土安全部(DHS)最終規則「為非移民學術學生、交流訪問者及外國媒體代表訂定固定入境期間與延期程序」(91 Fed. Reg. 44976,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布)的生效日,並以初步禁制令禁止 DHS 執行,直到法院另有命令或案件實體判決為止。移民局表示在此之前沿用舊規定,繼續受理 08/28/24 版 I-539 與 08/21/25 版 I-765,不受理 09/15/26 版。[3,14]
- 高可信度 這項被暫緩的規定若實施會改變什麼(條文已刊載於電子版《聯邦法規》,2026 年 10 月 1 日版):F-1 學生入境時會依 I-20 上的課程期間給予停留,最長 4 年,另加 30 天準備離境或申請其他身分;要停留更久須向移民局申請延期。大學部以下的學生在第一個學年內不能轉學、換主修或換學位層級,研究所學生在整個課程期間都不能轉學;這兩種情況,SEVP 可因學校關閉等特殊情況核准例外。研究所學生也不能在課程期間變更學習目標(主修或學位層級)。2026 年 9 月 15 日以後完成某一層級課程的學生,不能再以 F-1 身分就讀同一層級或較低層級的課程。DHS 表示,若法院命令解除,將著手實施這項規定。[3,4,16]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Fees2026年10月8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Proposal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可以用免簽證計畫或觀光簽證來美國讀書嗎?
不行,只有旅遊期間附帶的休閒性質學習例外。免簽證計畫國家的公民若打算來美國讀書,不能以免簽證計畫或觀光(B)簽證入境。可取得學位或證書的課程,不論由美國或外國學校頒授,即使時間很短,也不能用觀光簽證就讀。[2]
F-2 配偶可以工作嗎?
不行。F-1 學生的 F-2 配偶與子女不能工作。想工作的配偶可以另外申請允許有薪工作的簽證,例如移民簽證或臨時工作簽證,前提是本人符合該簽證的條件。[4,18]
需要證明整個學位的費用都準備好了嗎?
不必一次備齊現金。你必須證明整個預定就學期間的所有開銷都有或將會有資金支應,但不需要手上就有整段期間的現金。第一年所有開銷的資金必須隨時可用,通常要以可信的文件證明;之後每一年,領事官員也必須相信會有來自同一來源或其他明確、可靠來源的足夠資金。[2]
我失去 F-1 身分了,還能補救嗎?
你可以考慮用 I-539 向移民局申請恢復身分(reinstatement),並附上載有 DSO 推薦的 I-20。移民局只會在符合多項條件時考慮,包括:送件時失去身分不超過 5 個月(除非有特殊情況導致延誤,且你已盡快送件);沒有未經授權工作;沒有一再或故意違規的紀錄;正在或即將在核發 I-20 的學校全職修課;並且證明違規是你無法控制的情況所致,或屬於 DSO 原本就能核准的減修、而不准恢復會造成你極端困難。被拒絕不能上訴。結果取決於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4]
持 F-1 可以打算申請綠卡嗎?
F-1 要求你在國外保有無意放棄的住所,並且目前有在學業結束時離開美國的意圖;所有非移民也都必須同意在獲准停留期滿時離境。美國國務院的指引也說明,學生的意圖日後可能改變,這一點本身不足以作為拒發簽證的理由。移民打算會如何影響你的學生簽證或身分,取決於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事實判斷。[2,6,16]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Changing to a Nonimmigrant F or M Stude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9 FAM 402.5 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F, M, AND J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CFR 214.2(f)(5)(vii) - F-1 cap-gap extension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Students and Employme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8.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9.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1.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22 CFR 4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3.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OPT) for F-1 Student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4.I-765, Application for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5.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Extension for STEM Students (STEM OP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6.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7.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8.9 FAM 402.1 OVERVIEW OF N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