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WEWELIVEINUSA簽證
選單
English

簽證總覽I-20 / DS-160概要

M-1 / M-2 / M-3職業學校學生簽證

給在獲准招收國際學生的職業或其他非學術機構(語言課程除外)全職就讀的學生(M-1)、其配偶與子女(M-2),以及從陸地邊境通勤上學的加拿大與墨西哥學生(M-3)。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先取得經學生與交流訪問者計畫(SEVP)認證學校的錄取與 I-20 表格,繳交學生與交流訪問者資訊系統(SEVIS)的 I-901 費用,再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M-1 簽證。如果你已經以其他身分人在美國,也可能可以向移民局(USCIS)送 I-539,申請轉換為 M-1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完成 I-20 上課程所需的時間,加上課程結束後的實習訓練,再加 30 天準備離境,合計最長 1 年。如果因具說服力的學業或醫療理由使課程延誤,可以申請延期;所有延期(包括因減修、轉學或恢復身分而核給的延期)累計以自原始課程開始日起 3 年、再加 30 天為上限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家屬能否同行
可以: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取得 M-2 身分,每人都要有自己的 I-20。M-2 家屬不能工作。M-3 邊境通勤學生的家屬不能取得 M-2 身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
能否工作
就學期間不能工作。與所學相關的實習訓練(practical training)只能在完成課程後核准;I-765 要在課程結束日之前送出,但不能早於結束日前 90 天。每完成 4 個月全職課程可得 1 個月,累計最多 6 個月,而且要等移民局核發工作許可證(EAD)後才能開始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4]
主要費用
簽證申請費每人 $185,另可能依國籍加收對等簽證費(簽證核發費);M-1 或 M-3 學生還要繳 I-901 SEVIS 費,M-2 家屬不必另繳 SEVIS 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5]

M-1 是什麼

M-1 是到美國「已設立的職業學校或其他經認可的非學術機構」全職修課用的學生簽證,語言課程不包括在內;學術類學生則屬於 F 類。M-2 給 M-1 學生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M-3 給仍住在本國、通勤到美國學校上課的加拿大或墨西哥國民,可以全職或部分時間就讀。[9,10,11]

誰符合資格

  • 你已獲得 SEVP 認證、可招收 M-1 學生的學校錄取,並持有學校以你本人名義核發的 I-20。領事官員會查核你的 SEVIS 紀錄;學生身分與簽證資格以 SEVIS 紀錄為準。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指示,紀錄狀態是「initial」或「active」才核發簽證。[2,3]
  • 你要修讀「全職課程」(full course of study),完成後要能達成特定的教育或職業目標,而且學校必須經認證可招收外國學生。法規對社區學院或專科學院、高中後職業或商業學校、其他職業或非學術課程,以及職業高中各訂有最低標準;以其他職業或非學術課程為例,指定學校官員(DSO)必須證明課程以課堂教學為主時每週至少上課 18 個鐘點,以工廠實作或實驗室為主時每週至少 22 個鐘點。不需要你親自到場上課、考試或完成課程必要部分的線上或遠距課程,不能計入全職課程。[2]
  • 你能證明有立即可用的資金或資助承諾,足以支付預定停留期間的全部學費與生活費,並備有與 I-20 所列金額相符的財力證明文件。[2,3]
  • 你在國外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打算,學生身分結束時也打算、而且能夠離開美國。英文程度要足以修讀所選課程;依美國國務院的手冊,只有學校把英文能力列為該課程的要求時,你才需要證明英文程度;如果學校用你精通的語言授課,就不需要。[3,12]

從美國境外申請

  1. 取得 I-20

    向 SEVP 認證學校申請入學。學校錄取你後會核發 I-20,作為錄取證明,你可以憑它申請簽證。如果你同時被多所學校錄取,簽證申請只會依你實際要就讀那所學校的 I-20 審查。[3]

  2. 繳 SEVIS 費並申請簽證

    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簽證面談之前,先繳交 I-901 SEVIS 費。領事官員會在 SEVIS 查核繳費紀錄;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指示,無法證明已繳費的申請人應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21(g) 條拒發。首次核發的 M-1 簽證上會註記你的 SEVIS 編號,以及你第一所就讀學校的名稱。[3]

  3. 入境

    最早可在 I-20 所列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入境;想更早到美國,就要用其他類別的簽證。入境時要出示整份 I-20,上面要有 DSO 與你本人的簽名。首次入境時,你必須打算就讀簽證上註記的那所學校;如果拿的是其他學校的 I-20,入境官員可以拒絕讓你入境。[2,3]

停留期限與延期

M-1 身分給的是固定的停留期限:完成 I-20 上課程所需的時間,加上課程結束後的實習訓練,再加 30 天準備離境,但合計不超過 1 年。如果沒有維持全職修課或有其他未維持身分的情形,就沒有這額外的 30 天。[2,3]

如果因具說服力的學業或醫療理由導致課程延誤,可以在 I-20 上的課程結束日前至少 15 天、最多 60 天,向移民局送 I-539 申請延期,並附上註記 DSO 推薦與新課程結束日的 I-20。你必須是目前正在維持學生身分的真正非移民(bona fide nonimmigrant),而且有能力、也真心打算在延期期間繼續維持;因學業察看(academic probation)或停學造成的延誤不算理由。每次延期核給完成課程所需時間加 30 天,或 1 年,以較短者為準;所有延期累計以自原始課程開始日起 3 年、再加 30 天為上限,3 年內無法完成課程就不能延期。[2,3]

需要延期的 M-2 配偶與子女必須列在你的同一份申請中;除非你獲准延期,否則他們不能延期,延期期間也不能比你長。移民局對延期、轉學或實習訓練申請作出決定後會通知你,拒絕時會說明理由;這些決定不能上訴。[2]

工作:只有實習訓練

除了實習訓練以外,M-1 學生不能接受任何工作。實習訓練只能在完成課程後核准,而且 DSO 必須證明:這份工作是為了實習訓練而推薦、與你所學的課程相關,而且依 DSO 所知與所信,你在國外居住國找不到類似的工作。I-765 要在 I-20 上的課程結束日之前送出,但不能早於結束日前 90 天;移民局核發 EAD 之前不能開始工作。每完成 4 個月全職課程可得 1 個月實習訓練,累計最多 6 個月。[2,3,13]由於 M-1 學生的停留期限是固定日期,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提到,你可能需要在申請 I-765 的同時,另送 I-539 申請延長 M-1 身分。

配偶與子女(M-2)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以與你同行,或之後以 M-2 身分來團聚,每人都要有自己的 I-20;之後才來團聚的家屬,要證明你已經入境,而且已經(或將在 30 天內)註冊全職課程,或正在從事課程結束後經核准的實習訓練。M-2 家屬不能工作。M-2 子女可以全時就讀幼稚園到 12 年級;除此之外,M-2 配偶或子女可以在 SEVP 認證學校修讀少於全職的課程,或修讀興趣、休閒性質的課程(全時也可以);要修讀全職課程,必須先轉換為 F-1、M-1 或 J-1 身分。修讀上述以外的課程,會違反 M-2 身分。[2,3]

費用

資料來源:Form G-1055(10/07/26 版)與 22 CFR 22.1(eCFR,2026 年 10 月 1 日版)。是否適用減免,請依自己的情況查閱 G-1055。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簽證申請費(領事館)每人 $185每份 M 類簽證申請
簽證核發費(對等簽證費)依對等原則,因國籍而異依你的國籍適用時收取
I-901 SEVIS 費依另一項法規訂定(8 CFR 214.13)M-1 與 M-3 學生(8 CFR 214.13 另有規定者除外);向 DHS 繳交,在海外申請者要在簽證面談前繳。M-2 家屬不必另繳
I-539(轉換為 M-1 或 M-2、延期、轉學、恢復身分)紙本 $470/線上 $420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申請
I-765(課程結束後的實習訓練)紙本 $520/線上 $470向移民局申請工作授權
I-907 加急處理(搭配轉換為 M-1 或 M-2 的 I-539)$2,075自由選擇;另加在 I-539 費用之外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3,5,6,7]

容易忽略的規定

  • 轉學:自你首次以 M-1 學生身分入境(或轉換為 M-1)之日起滿六個月後,除非因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無法留在最初入學的學校,否則不能轉學。轉學時,你必須是真正的非移民、在最近獲准就讀的學校一直修讀全職課程、打算在新學校繼續修讀全職課程,而且負擔得起新學校的費用,並要向移民局送 I-539 申請。未依規定申請就轉學,或轉學後申請被拒,都會被視為失去身分(out of status)。[2]
  • 改變學習計畫:M-1 學生不能變更學習目標(educational objective);移民局也表示,M-1 學生人在美國時不能轉換為 F 身分。[1,2]
  • 失去身分:如果你送 I-539,並附上註記 DSO 推薦恢復身分的 I-20,移民局可以考慮讓你恢復學生身分。條件是:送件時失去身分不超過 5 個月(如果是特殊情況造成延誤,且你已在該情況下盡快送件,則不在此限)、沒有一再或故意違反國土安全部法規的紀錄、正在或打算在核發該 I-20 的學校修讀全職課程、沒有非法工作,而且除了 INA 第 237(a)(1)(B) 或 (C)(i) 條以外,沒有其他可被驅逐出境的事由。你還必須詳細證明:違反身分是你無法控制的情況所造成,或與 DSO 原本就有權核准的減修有關,而且不准恢復身分會讓你陷入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移民局不准恢復身分時,你不能上訴。[2]
  • 出國旅行:返美回到原本獲准就讀的學校時,要出示經適當簽署(endorse)的 I-20;如果 I-20 上的資訊自核發後有實質變更,就要出示新的 I-20。在核准的實習訓練期間出國,返美時只能為了在剩餘的核准期間內從事該項實習訓練而再入境;出國前尚未核准的實習訓練,不能在返美後才開始。[2]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現在以訪客身分在美國,可以不出境直接轉成 M-1 嗎?

有可能,前提是你是合法入境、目前身分仍然有效、沒有違反身分條件,而且沒有犯罪或做過其他會讓你不符合轉換身分資格的事。你需要 SEVP 認證學校核發的首次 I-20、繳交 I-901 SEVIS 費,並向移民局送 I-539。B-1、B-2 訪客身分不能修課,所以在移民局核准轉換前不要註冊或開始上課;先上課就構成違反身分,會讓你不能轉成 M-1。I-539 審理期間你必須一直維持有效身分:如果目前身分在課程開始日前超過 30 天就會到期,而你想在美國待到開學,就要讓身分延續到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對多數人來說,這表示要在身分到期前另送一份 I-539(另繳一筆費用),否則移民局會拒絕你轉成 M-1。你也可以選擇出境,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M-1 簽證。這些規定怎麼套用到你身上要看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1]

生病時可以減少修課嗎?

DSO 只有在你因疾病或醫療狀況而不得不中斷或減少課程,並有持照醫師、整骨醫師(doctor of osteopathy)、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出具證明時,才可以核准你減修。DSO 必須在你減少課程前先更新 SEVIS,而且每個課程的減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5 個月;用完這 5 個月後,同一課程期間 DSO 不能再核准減修。[2]

搬家要通報嗎?

要。姓名依法變更或搬家時,你必須在 10 天內依學校規定的方式通知國土安全部(DHS)與 DSO。搬家的部分,在 10 天內通知 DSO,就算完成通知 DHS 的義務。提供的地址必須是你實際居住的地點,不能是收信地址,除非你住的地方收不到郵件。[2]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Changing to a Nonimmigrant F or M Stude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14.2(m) - Students in established vocational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9 FAM 402.5 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F, M, AND J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Students and Employme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8. 8.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22 CFR 4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