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1 是什麼
M-1 是到美國「已設立的職業學校或其他經認可的非學術機構」全職修課用的學生簽證,語言課程不包括在內;學術類學生則屬於 F 類。M-2 給 M-1 學生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M-3 給仍住在本國、通勤到美國學校上課的加拿大或墨西哥國民,可以全職或部分時間就讀。[9,10,11]
誰符合資格
- 你已獲得 SEVP 認證、可招收 M-1 學生的學校錄取,並持有學校以你本人名義核發的 I-20。領事官員會查核你的 SEVIS 紀錄;學生身分與簽證資格以 SEVIS 紀錄為準。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指示,紀錄狀態是「initial」或「active」才核發簽證。[2,3]
- 你要修讀「全職課程」(full course of study),完成後要能達成特定的教育或職業目標,而且學校必須經認證可招收外國學生。法規對社區學院或專科學院、高中後職業或商業學校、其他職業或非學術課程,以及職業高中各訂有最低標準;以其他職業或非學術課程為例,指定學校官員(DSO)必須證明課程以課堂教學為主時每週至少上課 18 個鐘點,以工廠實作或實驗室為主時每週至少 22 個鐘點。不需要你親自到場上課、考試或完成課程必要部分的線上或遠距課程,不能計入全職課程。[2]
- 你能證明有立即可用的資金或資助承諾,足以支付預定停留期間的全部學費與生活費,並備有與 I-20 所列金額相符的財力證明文件。[2,3]
- 你在國外有住所而且沒有放棄的打算,學生身分結束時也打算、而且能夠離開美國。英文程度要足以修讀所選課程;依美國國務院的手冊,只有學校把英文能力列為該課程的要求時,你才需要證明英文程度;如果學校用你精通的語言授課,就不需要。[3,12]
從美國境外申請
取得 I-20
向 SEVP 認證學校申請入學。學校錄取你後會核發 I-20,作為錄取證明,你可以憑它申請簽證。如果你同時被多所學校錄取,簽證申請只會依你實際要就讀那所學校的 I-20 審查。[3]
繳 SEVIS 費並申請簽證
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簽證面談之前,先繳交 I-901 SEVIS 費。領事官員會在 SEVIS 查核繳費紀錄;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指示,無法證明已繳費的申請人應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21(g) 條拒發。首次核發的 M-1 簽證上會註記你的 SEVIS 編號,以及你第一所就讀學校的名稱。[3]
入境
最早可在 I-20 所列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入境;想更早到美國,就要用其他類別的簽證。入境時要出示整份 I-20,上面要有 DSO 與你本人的簽名。首次入境時,你必須打算就讀簽證上註記的那所學校;如果拿的是其他學校的 I-20,入境官員可以拒絕讓你入境。[2,3]
停留期限與延期
M-1 身分給的是固定的停留期限:完成 I-20 上課程所需的時間,加上課程結束後的實習訓練,再加 30 天準備離境,但合計不超過 1 年。如果沒有維持全職修課或有其他未維持身分的情形,就沒有這額外的 30 天。[2,3]
如果因具說服力的學業或醫療理由導致課程延誤,可以在 I-20 上的課程結束日前至少 15 天、最多 60 天,向移民局送 I-539 申請延期,並附上註記 DSO 推薦與新課程結束日的 I-20。你必須是目前正在維持學生身分的真正非移民(bona fide nonimmigrant),而且有能力、也真心打算在延期期間繼續維持;因學業察看(academic probation)或停學造成的延誤不算理由。每次延期核給完成課程所需時間加 30 天,或 1 年,以較短者為準;所有延期累計以自原始課程開始日起 3 年、再加 30 天為上限,3 年內無法完成課程就不能延期。[2,3]
需要延期的 M-2 配偶與子女必須列在你的同一份申請中;除非你獲准延期,否則他們不能延期,延期期間也不能比你長。移民局對延期、轉學或實習訓練申請作出決定後會通知你,拒絕時會說明理由;這些決定不能上訴。[2]
工作:只有實習訓練
除了實習訓練以外,M-1 學生不能接受任何工作。實習訓練只能在完成課程後核准,而且 DSO 必須證明:這份工作是為了實習訓練而推薦、與你所學的課程相關,而且依 DSO 所知與所信,你在國外居住國找不到類似的工作。I-765 要在 I-20 上的課程結束日之前送出,但不能早於結束日前 90 天;移民局核發 EAD 之前不能開始工作。每完成 4 個月全職課程可得 1 個月實習訓練,累計最多 6 個月。[2,3,13]由於 M-1 學生的停留期限是固定日期,美國國務院的手冊提到,你可能需要在申請 I-765 的同時,另送 I-539 申請延長 M-1 身分。
配偶與子女(M-2)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以與你同行,或之後以 M-2 身分來團聚,每人都要有自己的 I-20;之後才來團聚的家屬,要證明你已經入境,而且已經(或將在 30 天內)註冊全職課程,或正在從事課程結束後經核准的實習訓練。M-2 家屬不能工作。M-2 子女可以全時就讀幼稚園到 12 年級;除此之外,M-2 配偶或子女可以在 SEVP 認證學校修讀少於全職的課程,或修讀興趣、休閒性質的課程(全時也可以);要修讀全職課程,必須先轉換為 F-1、M-1 或 J-1 身分。修讀上述以外的課程,會違反 M-2 身分。[2,3]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簽證申請費(領事館) | 每人 $185 | 每份 M 類簽證申請 |
| 簽證核發費(對等簽證費) | 依對等原則,因國籍而異 | 依你的國籍適用時收取 |
| I-901 SEVIS 費 | 依另一項法規訂定(8 CFR 214.13) | M-1 與 M-3 學生(8 CFR 214.13 另有規定者除外);向 DHS 繳交,在海外申請者要在簽證面談前繳。M-2 家屬不必另繳 |
| I-539(轉換為 M-1 或 M-2、延期、轉學、恢復身分) | 紙本 $470/線上 $420 | 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申請 |
| I-765(課程結束後的實習訓練) | 紙本 $520/線上 $470 | 向移民局申請工作授權 |
| I-907 加急處理(搭配轉換為 M-1 或 M-2 的 I-539) | $2,075 | 自由選擇;另加在 I-539 費用之外 |
容易忽略的規定
- 轉學:自你首次以 M-1 學生身分入境(或轉換為 M-1)之日起滿六個月後,除非因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無法留在最初入學的學校,否則不能轉學。轉學時,你必須是真正的非移民、在最近獲准就讀的學校一直修讀全職課程、打算在新學校繼續修讀全職課程,而且負擔得起新學校的費用,並要向移民局送 I-539 申請。未依規定申請就轉學,或轉學後申請被拒,都會被視為失去身分(out of status)。[2]
- 改變學習計畫:M-1 學生不能變更學習目標(educational objective);移民局也表示,M-1 學生人在美國時不能轉換為 F 身分。[1,2]
- 失去身分:如果你送 I-539,並附上註記 DSO 推薦恢復身分的 I-20,移民局可以考慮讓你恢復學生身分。條件是:送件時失去身分不超過 5 個月(如果是特殊情況造成延誤,且你已在該情況下盡快送件,則不在此限)、沒有一再或故意違反國土安全部法規的紀錄、正在或打算在核發該 I-20 的學校修讀全職課程、沒有非法工作,而且除了 INA 第 237(a)(1)(B) 或 (C)(i) 條以外,沒有其他可被驅逐出境的事由。你還必須詳細證明:違反身分是你無法控制的情況所造成,或與 DSO 原本就有權核准的減修有關,而且不准恢復身分會讓你陷入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移民局不准恢復身分時,你不能上訴。[2]
- 出國旅行:返美回到原本獲准就讀的學校時,要出示經適當簽署(endorse)的 I-20;如果 I-20 上的資訊自核發後有實質變更,就要出示新的 I-20。在核准的實習訓練期間出國,返美時只能為了在剩餘的核准期間內從事該項實習訓練而再入境;出國前尚未核准的實習訓練,不能在返美後才開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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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現在以訪客身分在美國,可以不出境直接轉成 M-1 嗎?
有可能,前提是你是合法入境、目前身分仍然有效、沒有違反身分條件,而且沒有犯罪或做過其他會讓你不符合轉換身分資格的事。你需要 SEVP 認證學校核發的首次 I-20、繳交 I-901 SEVIS 費,並向移民局送 I-539。B-1、B-2 訪客身分不能修課,所以在移民局核准轉換前不要註冊或開始上課;先上課就構成違反身分,會讓你不能轉成 M-1。I-539 審理期間你必須一直維持有效身分:如果目前身分在課程開始日前超過 30 天就會到期,而你想在美國待到開學,就要讓身分延續到課程開始日前 30 天;對多數人來說,這表示要在身分到期前另送一份 I-539(另繳一筆費用),否則移民局會拒絕你轉成 M-1。你也可以選擇出境,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M-1 簽證。這些規定怎麼套用到你身上要看個人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1]
生病時可以減少修課嗎?
DSO 只有在你因疾病或醫療狀況而不得不中斷或減少課程,並有持照醫師、整骨醫師(doctor of osteopathy)、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出具證明時,才可以核准你減修。DSO 必須在你減少課程前先更新 SEVIS,而且每個課程的減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5 個月;用完這 5 個月後,同一課程期間 DSO 不能再核准減修。[2]
搬家要通報嗎?
要。姓名依法變更或搬家時,你必須在 10 天內依學校規定的方式通知國土安全部(DHS)與 DSO。搬家的部分,在 10 天內通知 DSO,就算完成通知 DHS 的義務。提供的地址必須是你實際居住的地點,不能是收信地址,除非你住的地方收不到郵件。[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Changing to a Nonimmigrant F or M Student Statu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8 CFR 214.2(m) - Students in established vocational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9 FAM 402.5 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F, M, AND J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Students and Employme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8.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9.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Students and Exchange Visito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1.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22 CFR 41.6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3.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