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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160概要

I visa外國媒體記者簽證

給記者、攝影團隊、編輯等外國媒體工作者:替總部設在美國境外的媒體機構,暫時到美國從事新聞工作。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可以向對你的永久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美國使領館申請。你的活動是否符合資格,由領事官員判斷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依移民局(USCIS)目前仍沿用的先前規定:一般是「身分有效期間」(D/S),只要繼續替同一雇主、在同一媒體形式(information medium)工作,就不必申請延期;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者(持香港、澳門護照者除外)最多 90 天。一項改採固定停留期限的 2026 年新規定,生效日已因法院命令延後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也可能符合 I 簽證資格,與你同行或之後再來團聚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4]
可以工作嗎
可以,但只能以外國媒體代表的身分從事你的職業。要更換雇主或媒體形式,須先向移民局送 I-539 提出申請。配偶與子女持 I 身分不能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簽證費用
簽證申請費每人 $185;如適用,另加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詳見下方「費用」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I 簽證是什麼

I 簽證給真正的(bona fide)外國媒體代表,包括報刊、廣播、電影及其他外國資訊媒體的工作者,暫時來美國從事與本身職業相關、而且對該外國媒體的工作不可或缺的活動。這些活動必須是替總部設在美國境外的媒體機構進行,而且一般必須與採集和報導新聞資訊有關。只要你來美國只從事符合資格的活動,長期派駐(例如擔任所屬機構的華盛頓分社社長)或很短的採訪案都適用。這個類別的法源是《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101(a)(15)(I) 條。[4,6]

誰符合資格

  • 你必須是真正的外國報刊、廣播、電影或其他資訊媒體代表,而且你的活動對所屬機構的運作不可或缺。你是以員工身分或依合約提供服務,暫時來美國代表一家機構;這家機構定期透過印刷品、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採集、製作或發布新聞資訊,而且總部設在外國。你來美國必須只從事這項職業。這個定義涵蓋記者、研究人員、編輯、製作人、主持人與其他在節目中露面的人員,以及提供必要支援的人員(例如媒體攝影團隊、影片剪輯師)。與這類工作相關、但沒有直接參與採集、製作或發布新聞資訊的人(例如校對人員),一般不算資訊媒體代表,但可能符合其他簽證類別。[1,6]
  • 內容必須是新聞資訊(journalistic information),也就是以提供資訊為主的內容,例如報導近期或重要事件、調查報導,或製作紀錄片等教育性內容。以娛樂為主要目的的內容不算,包括按劇本演出或刻意安排情境的節目(例如大多數實境節目);大多數個人內容也不算,例如分享自己在美國的經歷、經營粉絲互動的內容,或為宣傳、行銷而製作的作品。不符合這個定義的影片製作工作,如果完全符合 O 或 P 簽證的各項條件,可能可以改申請這兩類簽證。[6]
  • 你所代表的機構必須在美國境外設有總部,而且總部要持續運作。如果你到美國後,境外總部將停止運作或大幅縮減營運,你就不符合 I 簽證資格。[6]
  • 獨立製作公司的員工、自由工作者與自雇的媒體工作者,只要符合同樣的定義,也可能符合資格。自由工作者必須出示有效的服務合約,委託方必須是定期發布新聞資訊、而且總部設在國外的機構。自雇者必須在其他國家設有總部,並證明自己打算在符合這趟旅行目的的合理期間內離開美國。[6]
  • INA 並沒有要求 I 簽證申請人證明在外國有一個不打算放棄的住所。但 I 簽證申請人適用 INA 第 214(b) 條,你必須讓領事官員相信,你只會從事 I 身分允許的活動。領事官員應仔細評估你預定的工作範圍,以及你任職或簽約的機構是否有能力負擔你整段停留期間的開銷。[6]
  • 由外國政府全部或部分控制、經營或補助的觀光局,其正式派任的代表如果主要是發布所代表國家的觀光事實資訊,而且在其他方面也符合資訊媒體代表的定義,可能符合 I 簽證資格。外國政府在美國的貿易推廣代表團,其員工與其他代表不符合 I 簽證資格,因為他們主要從事商業或經濟活動。[6]

免簽入境不能從事媒體工作

可停留多久

高可信度 依移民局 I 簽證頁面說明的先前規定,由入境口岸的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官員決定是否讓你入境,並在 I-94 出入境紀錄上記載你獲准停留的期間。以 I 身分入境一般給予「身分有效期間」(I-94 上註記 D/S);只要你繼續替同一雇主、在同一媒體形式工作,就不必申請延期。如果 I-94 上寫的是具體的到期日,而你想停留超過這個日期,就要依表格說明送 I-539,附上所需證據與費用。[1,2]

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I 類非移民(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者除外),依 CBP 於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布的規定,入境或獲准 I 身分時,只給予完成獲准停留目的所需的期間,最長 90 天。若要在 I-94 記載的日期之後繼續從事 I 類活動,須送 I-539,申請完成活動所需的期間,每次最長 90 天;只要能證明每段申請期間都有符合 I 類別的活動或任務,可以按時接續提出多次申請。按時提出的申請審理期間,你可以留在美國,但如果在審理期間離境,移民局可能拒絕申請。申請審理期間,你可以從 I-94 到期日起 90 天內(如果申請的期間較短,則以申請期間為準)繼續替同一雇主、在同一媒體形式工作。一般原則是超過這 90 天就必須停止工作;申請核准後才能恢復工作,而且只限該申請剩餘的期間。I-94 到期後,申請一旦被拒,你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離開美國。[1]

轉換身分、雇主或媒體形式

如果你在美國持其他非移民身分、想轉換為 I 身分,或已持 I 身分、想更換雇主或媒體形式,須送 I-539(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並繳交規定費用。申請應附上你目前身分的證明,以及聘僱你的外國媒體機構出具的信函,說明聘僱內容並證明你是該機構的代表。申請轉換為 I 身分,必須在目前獲准停留的期間屆滿前送件;如果你在送件時能證明下列各點,移民局可能寬免逾期送件:延誤是出於你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延誤時間合理、你沒有其他違反身分的情形、你仍是真正的非移民,而且你不在遞解出境程序中。依 2026 年 9 月 14 日的法院命令,移民局受理 08/28/24 版(2024 年 8 月 28 日版)的 I-539,不受理 09/15/26 版(2026 年 9 月 15 日版)。[1,2]

移民局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更改了 I-539 的送件地點。如果郵寄送件,請依你的申請原因,到移民局的 I-539 送件地址頁面確認寄送地點。[2]

配偶與子女

  • 高可信度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也可能符合 I 簽證資格,與你同行或之後再來團聚,包括你已經以 I 身分在美國之後。之後才申請的配偶或子女,申請時必須附上你的 I 簽證影本。[1,3,4,6]
  • 配偶與子女持 I 身分不能工作,但可以在美國就學,不必另外申請 F-1 學生簽證。如果家人只是來度假、不會和你一起住在美國,可以持 B-2 訪客簽證入境;符合免簽計畫資格的話,也可以免簽入境。[1]

費用

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移民局金額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金額誰付
簽證申請費(I 簽證不需要雇主申請案)每人 $185每一位簽證申請人,包括配偶與子女
簽證核發費(reciprocity fee,互惠費)依對等原則訂定簽證申請人;僅在適用互惠費時繳交
I-539(轉換為 I 身分、更換雇主或媒體形式,或需要時的延期)紙本 $470/線上 $420在美國境內的申請人,隨申請繳交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5,9]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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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也可能符合 E-1 或 E-2 條約簽證的資格,該申請哪一種?

如果你要在美國從事外國資訊媒體工作,而且符合資訊媒體代表的定義,就會被歸類為 I 簽證,即使你也可能符合 E-1 條約貿易商或 E-2 條約投資人的資格。這項規定見美國國務院的法規 22 CFR 41.52(b)。[3,6]

我經營部落格或社群頻道,可以申請 I 簽證嗎?

有可能。如果你代表的機構定期透過網路發布新聞資訊、總部設在其他國家,內容以提供資訊為主,而且你在其他方面也符合資訊媒體代表的定義,就可能歸類為 I 簽證。美國國務院舉的例子是:來美國報導選舉的政治部落客,或來製作美國國家公園相關內容的專業旅遊部落客,只要定義中的每一項條件都成立,就可能符合資格。不是專業部落客、只會在部落格分享自己在美國度假經歷的人,一般不符合 I 簽證資格,但可能符合 B 訪客簽證;替一系列產品做宣傳的部落客則不符合。[6]

I 簽證的效期有多長?

高可信度 I 簽證只依互惠(對等)原則核發。媒體機構的總部所在國政府,必須給予總部設在美國的媒體同等待遇;你的簽證最長效期,由領事官員依美國國務院的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刊於 travel.state.gov)決定。簽證效期和每次入境可停留多久是兩回事,後者由 CBP 官員記載在你的 I-94 上。[1,3,6]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I Representatives of Foreign Media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41.5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9 FAM 402.11 INFORMATION MEDIA REPRESENTATIVES - I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WB Temporary Business Visitor under Visa Waiver Program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CFR 214.2(i) - Representatives of information media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