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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完整指南

R-1 / R-2宗教工作者簽證

給由美國非營利宗教組織(或其附屬非營利組織)提出申請、來美國工作的神職人員、修女、修士及其他宗教工作者。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由美國雇主向移民局(USCIS)送出 I-129。核准後,由美國領事館決定你是否符合 R-1 簽證資格;R-1 簽證只能核發給 I-129 已獲核准的受益人。免簽證者則在入境口岸出示 I-797 核准通知正本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工作內容
至少兼職(平均每週至少 20 小時),而且只能擔任神職人員(minister)或從事宗教聖召(religious vocation)、宗教職務(religious occupation),為提出申請的組織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可停留多久
第一次最長 30 個月,之後每次延長最長 30 個月;總計最多五年(60 個月),只計算持有效 R-1 身分、人實際在美國的時間。若你沒有持續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工作是季節性、間歇性或每年合計六個月以下,或你住在國外、通勤到美國從事兼職工作,則不受這些期限限制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家屬能否同行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取得 R-2 身分。R-2 身分不能工作,但可以就學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
可以替誰工作
只能替讓你取得 R-1 身分的宗教組織工作;若要同時替另一個合格雇主工作,必須由該雇主另外送申請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
移民局申請費
R 類 I-129 申請:紙本或線上皆為 $510。依美國國稅法第 501(c)(3) 條免稅的組織,不必繳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6]

R-1 是什麼

R-1 是非移民的暫時身分,給來美國從事宗教工作的神職人員,以及從事宗教聖召或宗教職務的人。官方簽證分類表列出兩個代號:R1 是從事宗教工作的宗教教派(denomination)成員,R2 是 R1 的配偶或子女。[1,9]

三種宗教工作

工作內容必須符合以下三種定義之一。

  • 神職人員(minister):獲宗教教派完全授權、並依該教派標準受過完整訓練,可以主持宗教崇拜並執行該教派授權神職人員通常執行之其他職務的人,所從事的活動須與神職人員的宗教使命有合理關聯。平信徒傳道(lay preacher),或未獲授權執行神職職務的人,都不符合。神職人員在美國只能擔任神職工作,可包含附屬於神職職務的行政工作。[3]
  • 宗教聖召(religious vocation):透過誓願、授職、儀式或類似形式,正式承諾終身過宗教生活。該教派必須有一群生活專門奉獻於宗教活動與職能、有別於一般世俗信徒的人,例如修女、修士或僧侶(nuns, monks),以及宗教弟兄、姊妹。美國國務院說明,具宗教聖召的人可以在其聖召、教派或其附屬組織範圍內從事任何類型的活動。[2,3]
  • 宗教職務(religious occupation),專業或非專業皆可:職務內容必須主要與傳統宗教職能相關、在該教派內被認可為宗教職務,而且主要與傳授或實踐該教派的信條與信仰相關,並明確涉及這些內容。主要屬於行政或支援性質的職位不算;為宗教工作而進修或受訓,本身也不算宗教職務。[3]

申請資格

  • 在申請案送件日之前緊接的至少兩年期間,你一直是某個宗教教派的成員,該教派在美國有真正的(bona fide)非營利宗教組織,而且你所屬的教派類型須與你將任職的美國宗教組織相同。法規列出的資格條件與美國國務院的規定,也從你申請入境時往前推算這兩年。[1,2,3]
  • 你來美國至少是兼職工作,平均每週至少 20 小時,而且只擔任神職人員,或從事宗教聖召、宗教職務。[3]
  • 雇主必須是美國的非營利宗教組織、經團體免稅資格持有人授權使用其團體免稅資格(group tax exemption)的宗教組織,或是與美國某宗教教派有附屬關係的非營利組織。雇主必須依美國國稅法第 501(c)(3) 條免稅,並以美國國稅局(IRS)目前仍有效的認定函(determination letter)證明;屬團體免稅者,則是該團體的認定函。[1,3]
  • 你是應申請人(雇主)的要求、為申請人工作而來美國,在美國不從事其他任何工作。若要替一個以上的合格雇主工作,每一個雇主都必須替你送申請案。[3]

申請案要附的文件

  • 組織免稅資格的證明:國稅局目前有效的認定函。若屬團體免稅,要附團體的認定函,以及申請人在涵蓋範圍內的證明,例如上級組織的授權信或名錄中的列名。若國稅局認定函沒有將該組織認定為宗教組織,須另附證明其宗教性質與宗旨的文件。附屬組織還需要宗教教派證明書(religious denomination certification),這份證明書是 I-129 Supplement R 的一部分。[1]
  • R-1 補充表(Supplement R)中的雇主聲明(attestation),由獲授權的負責人簽署。內容包括組織的成員人數、你工作地點的員工人數與其職責概要、該組織目前雇用或過去五年內雇用過的宗教工作者身分人數、過去五年內為該組織職位提出的宗教工作者申請案與申請件數、你的職稱與詳細的每日職務、你的報酬、你每週至少工作 20 小時、工作地點,以及你不會從事世俗工作等事項。[3,6]
  • 可查證的報酬證明,說明組織將以金錢或實物支付你的報酬,例如過去類似職位的薪資紀錄、編列薪資的預算,或會提供食宿的證明。若有國稅局文件(例如 W-2 或經認證的報稅資料),必須附上;沒有的話,須說明原因並提供同等、可查證的文件。若你將自給自足,須證明該職位屬於既定的短期無給宣教計畫、你已獲該計畫接納,並附上你的支持來源,例如銀行紀錄或預算。[1,3]
  • 你在該教派具兩年成員資格的證明,以及你能勝任該職位的證明。神職人員要附按立證書(certificate of ordination)或類似文件、教派已認可你神職資格的文件,以及在該教派通常要求或認可的合格神學院完成規定神學教育的證明(成績單、課程內容、認證文件)。若該教派不要求神學教育,則附上該教派的按立要求、按立後可執行的職務、按立的層級(如有),以及你已完成這些要求的證明。[1,3]
  • I-129 與所有佐證文件的副本一份。沒有附副本,美國國務院在海外核發簽證可能會延誤。[1]
  • 若組織認為某項資格要求對其宗教實踐造成重大負擔,可以依《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RFRA)申請豁免。書面申請應隨首次送件一併提出,並說明該要求如何與真誠持有的宗教信仰相衝突;組織必須證明自己符合豁免條件,移民局會逐案決定。[1]

費用

依 G-1055 費用表(2026/10/07 版,移民局費用)與 22 CFR 22.1(領事館費用)。付款前請再確認最新費用表。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129,R 類申請案紙本或線上 $510雇主每送一份 R-1 申請案都要繳;可能另有其他費用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0R-1 的申請組織必須依 501(c)(3) 條免稅,這類組織屬於「非營利組織」,不必繳庇護計畫費(小型雇主 $300、一般申請人 $600 的費率不適用)
加急處理(I-907),自由選擇$1,780由雇主提出,受益人本人不能提出;與其他費用分開支付,並在所有其他費用之外另付
R 類簽證申請費(領事館)$205每人計費,R-1 與 R-2 皆同;可能另收簽證核發費(對等費用)
R-2 家屬在美國境內的 I-539紙本 $470/線上 $420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內延期或轉換身分
查核 2026年10月22日[3,5,6,7,10,11,12]

申請流程

  1. 1. 雇主送出 I-129

    未來或現任的美國雇主送出 I-129(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附上 R-1 補充表與上述文件。每份 R-1 申請案只能有一位受益人。若你已經以其他身分在美國,而且符合轉換身分的條件,申請案可以請移民局把你的身分轉換為 R-1。[1,3,6]

  2. 2. 審查與可能的實地查訪

    移民局可以用它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查證文件,包括在核決前或核決後到組織實地查訪。申請案必須寫明你實際工作的地址,即使與郵寄地址不同也一樣。若移民局在核決前查訪,查訪結果令人滿意是核准的條件。[1,3]

  3. 3. 向美國領事館申請簽證

    申請案獲准,本身不代表你符合簽證資格,由領事官決定。領事館最早可在 I-797 核准通知(Notice of Action)上所載的開始工作日前 90 天核發 R 簽證,但你只能在核准生效日當天或之後入境美國。不需要簽證的人,入境時要出示 I-797 正本。[1,2,13]

  4. 4. 入境

    是否准許入境,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決定。若你在其他方面符合入境條件,可以 R-1 身分入境,或轉換為 R-1 身分,第一次的期間最長 30 個月。[1,3]

停留期限與延期

若你維持合法身分(或申請再次入境)且仍符合資格,延期或再次入境可獲准的期間為申請案的有效期間,每次最長 30 個月,但持 R-1 身分的總時間不得超過五年(60 個月)。只有持有效 R-1 身分、人實際在美國的時間,才計入這個上限。[1,3]

要延期,由雇主再送一份 I-129,附上 R-1 補充表、費用與你先前 R-1 工作的證明;若你領薪水,就是過去兩年的國稅局文件,例如 W-2 或已申報所得稅資料的認證副本;若是非薪資報酬,提供國稅局文件(如有;沒有則說明原因,並提供其他可查證的生活支持證明);若你自給自足,則提供可查證的文件,說明你如何維持生活。若延期申請是在期限內送出,你可以在核准的停留期間屆滿後,繼續替同一雇主工作最多 240 天;若移民局在這段期間內拒絕延期,工作許可在收到拒絕通知時即終止。[3,4]

以下情況不受停留上限限制:你沒有持續住在美國,而且在美國的 R-1 工作是季節性、間歇性,或每年合計六個月以下;或你住在國外,定期通勤到美國從事兼職工作。雇主與你都必須提出清楚且具說服力的證明,例如出入境紀錄、已處理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以及在國外的工作紀錄。[3]

持 R-1 身分滿五年後,不能再延期,必須離開美國。之後可憑新核准的 I-129,以及新的 R-1 簽證(如需要),再次以 R-1 身分入境。依國土安全部(DHS)現行法規,只要符合其他所有條件,離開美國後沒有必須在境外停留的最短期間;不過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關於 R 簽證的章節(9 FAM 402.16)目前仍寫著須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見下方「近期政策變動」)。雇主可以在你離境前就送出新的申請案,但必須勾選通知領事館、預檢站或入境口岸(consular, pre-flight, or port of entry notification);若改為申請延長停留,移民局可能拒絕延期部分、核准申請案改由海外領事館辦理。[1,2,3]

工作、增加雇主與更換地點

持 R-1 身分,只能替讓你取得該身分的宗教組織工作。若在沒有其他宗教組織的核准申請案下,從該組織領取工作報酬,你就會失去合法身分。其他或新增的雇主,可以自行送出 I-129,附上 R-1 補充表、文件與費用,事先申請這份工作的核准。[3,4]

若你的工作時數低於規定,或在核准的 R-1 停留期間屆滿前被解僱或因其他原因離職,核准你的雇主必須在 14 天內通知國土安全部。[1,3]

換到新的工作地點,可能構成對已核准申請案的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若屬重大變更,雇主可能必須送出修正申請案(amended petition)並繳費,獲准後你才能換地點。若預期你會在一個較大組織的不同地點之間調動,應由該組織提出申請案。[1]

配偶與子女(R-2)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和你同行,或之後再來美國依親,取得 R-2 身分。R-2 身分的期間與限制都和你相同,不論他們之前已持 R-2 身分在美國待了多久。他們來美國的主要目的必須是與你同行或團聚。持 R-2 身分不能工作,但可以就學。[2,3]

已在美國境內的家屬,一般以 I-539 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R-1 本人不使用 I-539,本人的延期或轉換身分由雇主以 I-129 申請。[6,14]

R-1 與綠卡

你必須有在 R 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的意圖,但不能僅因為有人替你提出或已核准永久勞工認證或移民申請案,就拒絕你的 R 申請案、入境、轉換身分或延期。你也不需要在國外保有一個無意放棄的住所。以宗教工作者身分申請綠卡是另一個程序,使用 I-360;條件包括在送件前已是該教派成員兩年,以及在送件前緊接的兩年持續從事宗教工作等。[1,2,15]

常見錯誤

  • 以主要屬於行政或支援性質的職位申請,例如清潔人員、維修人員、文書人員、募款人員,或只負責募集捐款的人。這些都不算宗教職務;不過,僅附屬於宗教職能的少量行政工作是允許的。[3]
  • 第一次入境的 I-94 入境紀錄顯示超過 30 個月,卻沒有處理。應請 CBP 更正,可以到簽發該 I-94 的入境口岸,或 CBP 的延後檢查辦公室(Deferred Inspection Office);移民局無法更正,也不能用 I-102 申請更正。你和雇主不會因這個錯誤受罰,但若你因此超過五年上限,可能影響日後的移民申請。若需要停留超過 30 個月,應在 30 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1]
  • 實際工作與核准申請案所載的內容不再相符。例如移民局發現你已不再擔任申請案所載的職務,或雇主違反已核准申請案的條件時,會向雇主發出意圖撤銷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雇主可在收到通知後 30 天內提出反駁證據,移民局再決定是否撤銷申請案。[3]

移民局 R-1 申請案數據

移民局官方統計

官方

裁決核准率 · FY2025

95.0%

核准 9,868 · 拒絕 517

▼ 1.0 個百分點 與去年同期相比 (FY2024: 96.0%)

R-1 / R-2 · 裁決核准率
0%25%50%75%100%2017201920212023202595.0%
R-1 / R-2 · 核准 / 拒絕
核准拒絕
010k20k20172019202120232025

同一期間的核准 ÷(核准 + 拒絕),審理中的案件不計入。一季裡的裁決可能來自更早遞件的案子,所以這是「裁決中核准所占的比例」,不是今天遞件會被核准的機率。

審理時間(I-129,R-1)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申請案的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 高可信度 國土安全部發布暫行最終規則(interim final rule):已用完五年上限的 R-1 工作者,再次申請以 R-1 身分入境前,不再需要先在美國境外居住並實際停留一年;但五年屆滿時仍必須離境。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關於 R 簽證的章節(9 FAM 402.16)目前仍寫著一年的要求。若你接近五年上限,可以請移民律師確認這對你的簽證申請有何影響。[1,2]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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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可以自己申請 R-1 嗎?

不行。必須由美國雇主替你送出 I-129,而且 R-1 簽證只能核發給 I-129 已獲核准的受益人。每份 R-1 申請案只能列一位工作者。[1,2,6]

我只是來巡迴講道或從事無給薪的宣教工作,需要 R-1 嗎?

不一定。美國國務院允許部分宗教工作以 B-1 簽證進行,例如:不在特定崇拜場所任職、靠每場聚會奉獻支持的巡迴佈道;由國外宗教團體繼續支付費用、不從美國宗教團體領薪的短期講壇交換;或僅為替教派從事宣教工作而短期來美,工作不涉及販售物品或募集、收受捐款,而且除了支應停留期間附帶開支的津貼或費用補償外,不從美國來源領取薪資或其他報酬。若你將從美國來源領取薪資,就不能使用 B 類簽證。你的情況是否符合,取決於個案事實,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情況判斷。[2,16]

這個職位一定要有薪水嗎?

申請案必須說明組織將如何支付你報酬(支薪或非支薪、金錢或實物),或你是否自給自足。若你將自給自足,雇主必須證明該職位屬於既定的短期無給宣教計畫,而且這個計畫是教派所支持的更大型國際宣教計畫的一部分。所謂既定計畫,是指:曾有外國工作者以 R-1 身分參與、宣教人員傳統上不支薪、組織為宣教人員提供正式訓練,而且參與宣教工作是該教派宗教養成中既定的一環。[3]

我需要有宗教工作經驗嗎?

以宗教職務申請者,美國國務院說明,申請簽證時不需要正在從事宗教職務,也不需要有宗教工作經驗。不過,你仍須具備該教派兩年的成員資格,並依該教派的標準具備擔任該職位的資格;神職人員則必須獲教派完全授權並受過完整訓練。[2,3]

可以用 R-1 來美國進修或接受宗教訓練嗎?

為宗教工作而進修或受訓,本身不算宗教職務,但 R-1 工作者可以在身分許可範圍內附帶進修或受訓。美國國務院補充,具宗教聖召的人即使正在受訓,仍可能符合 R-1。依美國國務院的說明,不屬於宗教工作的活動,例如個人敬拜、非正式的宗教研習,或參加宗教聚會、研討會,除非你具宗教聖召,否則不適合 R 類簽證,可能適合 B-1 或 B-2 簽證。[2,3]

我已經以其他身分在美國,可以轉換成 R-1 嗎?

有可能:由雇主送出 I-129,請移民局把你的身分轉換為 R-1,第一次的期間最長 30 個月,並須附上你一直維持現有身分的證明。有些人不能在美國境內轉換身分,例如以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過境、以船員身分入境,或持 K-1 未婚夫妻簽證入境的人。你是否符合,取決於你的身分紀錄,可以請移民律師檢查你的情況。[3,6]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R-1 Non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9 FAM 402.16 RELIGIOUS OCCUPATIONS – R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8 CFR 214.2(r) - Religious worker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6. 6.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1. 11.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22 CFR 41.58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5. 15.Green Card for a Religious Worker (Minister or Non-minist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6. 16.9 FAM 402.2 TOURISTS AND BUSINESS VISITORS AND MEXICAN BORDER CROSSING CARDS – B VISAS AND BCC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