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WEWELIVEINUSA簽證
選單
English

簽證總覽I-360完整指南

SD / SR宗教工作者綠卡(EB-4)

給在美國非營利宗教組織擔任全職、有給職宗教工作,想在美國永久居住的神職人員與其他宗教工作者。

重點一覽

申請流程
由美國的宗教組織雇主,或你自己,向移民局(USCIS)提出 I-360。I-360 核准、而且有簽證名額之後,在美國境內送 I-485 申請境內調整身分,或到海外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取得身分
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綠卡),可以在美國永久居住和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
家人
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和你一起來、之後再來團聚,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I-360 費用
$515,依 G-1055 費用表 2026 年 10 月 7 日版。I-485 或移民簽證的費用另計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5]
非神職人員的期限
非神職的宗教工作者及其家人,必須在法律訂的落日日期之前完成移民入境或境內調整身分。神職人員不受影響。國會過去已多次修改這個日期,規劃前請先查移民局 EB-4 宗教工作者網頁上目前的日期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22日[1,6]

概覽

這種綠卡給神職人員,以及從事宗教志業(religious vocation)或宗教職務(religious occupation)的非神職人員,讓他們來美國或留在美國,擔任全職、有給職的宗教工作。它屬於職業移民第四優先(EB-4,特殊移民)。國會在 1990 年修正移民與國籍法(INA),為神職人員以及從事宗教志業或宗教職務的非神職人員設立特殊移民身分。[1,7,8]

不需要美國勞工部的勞工認證。依法律規定,特殊移民每年合計最多分到全球職業移民名額的 7.1%;其中每個會計年度給非神職宗教工作者的名額,最多 5,000 個。這 5,000 個的上限不包括神職人員。[9,10]

官方簽證類別代號(22 CFR 42.11)。INA=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代號類別法律依據
SD1宗教神職人員INA 101(a)(27)(C)(ii)(I) & INA 203(b)(4)
SD2SD1 的配偶INA 101(a)(27)(C)(ii)(I) & INA 203(b)(4)
SD3SD1 的子女INA 101(a)(27)(C)(ii)(I) & INA 203(b)(4)
SR1宗教工作者(非神職)INA 101(a)(27)(C)(ii)(II) & (III)(經修正)& INA 203(b)(4)
SR2SR1 的配偶INA 101(a)(27)(C)(ii)(II) & (III)(經修正)& INA 203(b)(4)
SR3SR1 的子女INA 101(a)(27)(C)(ii)(II) & (III)(經修正)& INA 203(b)(4)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1]

神職人員或非神職人員

這個類別分兩種,比較如下。

神職人員(SD)

  • 神職人員(minister)是指經宗教教派完全授權、並依該教派標準完整受訓,可以主持宗教崇拜、執行一般由該教派神職人員擔任之職務,而且所從事的活動與其神職呼召有合理關聯的人。平信徒傳道(lay preacher),或未獲授權執行神職職務的人,不符合資格。在美國必須只擔任神職工作,可以包括附帶於神職的行政事務。[12]
  • 美國國務院的指引舉了例子:救世軍(Salvation Army)的授銜軍官,以及基督教科學派教會(Christian Science Church)的執業者與護理人員,都算神職人員;該教會的讀經員與講師則不算,但可能以宗教志業或宗教職務申請。佛教授予僧侶身分的儀式,一般視同按立(ordination)。[9]

宗教志業或宗教職務(SR)

  • 宗教志業(religious vocation)是指透過誓願、授職、儀式或類似形式,正式終身投入宗教生活。該教派必須有一群有別於一般世俗信徒、一生奉獻於宗教修行與職務的人。例如修女(nun)、修道士(monk),以及修會的修士與修女(religious brothers and sisters)。[12]
  • 宗教職務(religious occupation)必須同時符合:職務主要與傳統宗教功能有關,並在該教派內被認定為宗教職務;職務主要與、而且明確涉及傳授或實踐該教派的教義與信仰。以行政或支援為主的職位,例如清潔人員、維修人員、文書人員與募款人員,都不算;附帶於宗教職務的少量行政工作則可以。宗教進修或訓練本身不算宗教職務。[12]

申請資格

你的經歷是否符合這些規定,要看實際情況,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

  • 在申請案送件前緊接的至少兩年內,你一直是某個宗教教派的成員,而且這個教派在美國有真實的非營利宗教組織。你所屬的必須是和你將任職的美國組織同一類型的教派。[12]
  • 你要來從事全職(平均每週至少 35 小時)、有給職的工作:只擔任該教派的神職人員,或從事宗教志業或宗教職務(專業或非專業皆可)。雇主必須是美國真實的非營利宗教組織、經團體免稅資格持有者授權使用其團體免稅資格的宗教組織,或與該教派有關聯的真實組織。第一種與最後一種組織,必須持有美國國稅局(IRS)目前有效、確認其 501(c)(3) 免稅資格的免稅認定函(determination letter)。[1,12]
  • 在送件前緊接的至少兩年內,你在年滿 14 歲之後持續從事上述其中一種職務,地點可以在海外,或在美國但具合法移民身分期間。之前的工作不必和新職務完全一樣。[12]
  • 這兩年的工作如果中斷過,只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不影響資格:你當時仍受僱為宗教工作者、中斷不超過兩年,而且中斷是為了進一步的宗教訓練或安息假(sabbatical),期間沒有在美國未經授權工作。不過,在這兩年的合格工作期間,你都必須是申請組織所屬教派的成員。[12]

I-360 要附的文件

  • 雇主聲明書(attestation):由雇主的授權負責人填寫、簽名並註明日期,和 I-360 一起送出。自行申請的人如果本身也是雇主的授權負責人,可以自己簽。內容包括組織的成員人數、你將任職地點的員工人數、職位名稱與完整的薪酬內容和每日職務、你每週至少工作 35 小時、你不會從事世俗工作,以及支付你薪酬的錢不是來自你本人(合理的奉獻或什一奉獻除外)等。[12,13]
  • 免稅資格證明:組織本身,或組織以團體免稅方式所屬的團體,目前有效的 IRS 免稅認定函。以團體免稅資格申請的,移民局還要求附上證明組織確實涵蓋在團體免稅範圍內的文件,例如上級組織授權其使用團體免稅資格的信函。與教派有關聯、但不是以宗教組織身分取得免稅資格的組織,還要附上證明其宗教性質與宗旨的文件、組織的介紹資料,以及宗教教派證明書(religious denomination certification)。移民局說明,這份證明書應由雇主以外的組織簽署,證明雇主和簽署組織屬於同一教派。[1,12]
  • 薪酬證明:可查證的資料,說明雇主將如何支付你薪酬(薪資或非薪資形式),例如過去同類職位的薪酬紀錄、編列薪資的預算,或會提供食宿的證明。如果有 W-2 或經認證的報稅資料等 IRS 文件,就必須附上;沒有的話,要說明原因,並提供可比較、可查證的文件。[12]
  • 如果你是神職人員:附上按立證書或類似文件,並證明教派認可你的資格,以及你已在受認可的神學院完成該教派要求的神學教育(成績單、課程內容、認可證明)。如果教派不要求神學教育,則要提供該教派的按立要求、按立後可執行的職務、按立的等級(如有),以及你已完成這些要求的證明。[12]
  • 過去兩年宗教工作的證明。在美國領薪資的:W-2 或經認證的所得稅申報書副本等 IRS 文件。領非薪資報酬的:如果有 IRS 文件就要附上。沒有薪資的:證明你如何維持自己與受扶養家人生活的文件,例如經查核的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紀錄。在海外工作的:提供相當的證明。[12]
  • 如果申請人認為其中某項要求對組織的宗教活動自由造成實質負擔,可以依《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RFRA)申請豁免。書面申請應隨首次送件一起提出,說明該項要求如何迫使組織參與真誠宗教信仰所禁止的活動,或妨礙出於真誠宗教信仰的行為。申請人必須附上相關文件佐證,移民局逐案決定。[1]

實地查訪

移民局可以用它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查證資料,甚至可以到組織實地查訪(on-site inspection)。查訪可能包括參觀設施、訪談負責人、調閱紀錄,地點可能是總部、分支據點或你預定的工作地點。如果移民局決定在核准前查訪,查訪順利完成就是核准的條件。雇主必須提供你實際工作的地址;移民局在作出決定後,也可能再來查證你的工時、薪酬與職務。[1,12]

費用

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2;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實際要繳哪些費用,取決於你在美國境內或海外申請,以及每位家人的情況。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I-360$515每一份宗教工作者申請案,不論由雇主提出或你自行申請
I-485紙本 $1,440/線上 $1,390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未滿 14 歲、和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的子女,紙本 $950/線上 $900
I-765 工作許可$260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繳費送出,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紙本 $630/線上 $580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前繳費送件,則免費)。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另可能在入境口岸收取假釋入境費,符合例外者除外
移民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每人 $345 或 $20522 CFR 22.1 列出:職業移民申請 $345;其他移民簽證申請(包括 I-360 自行申請人與特殊移民簽證申請人)$205。國家簽證中心(NVC)會向你收取適用於你案件的費用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235每位持移民簽證入境成為永久居民的人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3,4,5,14]

優先日期與排期表

你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移民局受理你 I-360 的日期。當這個日期早於美國國務院每月排期表(Visa Bulletin)適用表格上,你的類別與計入國家(country of chargeability,通常是出生國)的截止日,就算有簽證名額;「C」代表目前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除非移民局的遞件表格頁面另有說明,送 I-485 的時間要看「最終裁決日期」表。對非神職人員,美國國務院也說明要看當期排期表,確認這個計畫目前是否核發簽證。下方會顯示當月資料。[9,15]

排期表 · EB-4-RW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最終裁決日期與上月相比遞件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2025年1月1日
中國大陸出生——2025年1月1日
印度——2025年1月1日
墨西哥——2025年1月1日
菲律賓——2025年1月1日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EB-4-RW · 排期日期走勢 (最終裁決日期)
所有國家(含台灣)中國大陸出生印度
無排期(C)2019-012019-122020-122021-122022-1223/1024/0324/0825/0125/0625/1126/0426/09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作為隨行家屬和你一起來、之後再來團聚,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神職人員的家人代號是 SD2、SD3,非神職宗教工作者的家人代號是 SR2、SR3。非神職人員的計畫結束日期,同樣適用於配偶與子女。[1,11]

高可信度 在你的移民簽證核發之後、入境美國之前才有的配偶或子女,或你入境時已存在的婚姻所生的子女,同樣可以取得 EB-4 身分。子女滿 21 歲後,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仍可能算是子女:CSPA 年齡是簽證名額可用時的年齡,減去申請案審理的天數。子女必須保持未婚,而且必須在簽證名額可用後一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送出 I-485,或填寫並送出 DS-260 表的第一部分。移民律師可以用你的實際日期幫你計算。[9,16]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高可信度 I-485 不能和 I-360 一起送。依 8 CFR 245.2,只有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親屬移民各優先類別,以及職業移民前三個優先類別(EB-1、EB-2、EB-3),可以在申請案送出時一起送、或在申請案審理期間送 I-485;其他類別,包括依 INA 203(b)(4) 申請的這個類別,都要等移民局核准申請案之後才能送 I-485。移民局的同時遞件(concurrent filing)頁面列出了幾個可以一起送的 EB-4 類別,例如特殊移民少年(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但沒有列宗教工作者。送件時也必須有立即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2,12,17]

高可信度 送件時你必須人在美國。職業移民申請人(包括 EB-4 宗教工作者)如果送件時沒有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分、曾經未經授權工作,或曾違反非移民入境的條件,原則上不能調整身分。這些規定有例外,是否適用,可以請移民律師依你的經歷判斷。[12,18]

I-485 審理期間,你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出國用的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沒有回美證就出境,原則上會被視為放棄 I-485。在美國國務院分配移民簽證名額之前,移民局不能核准 I-485。[2,4,19]

在海外辦理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360 轉給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NVC 負責收取費用與文件,並在簽證名額即將可用時通知你;之後由領事館安排面談。簽證核發後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建議在出發前上網繳納);在入境口岸經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准許入境後,你就是永久居民。[3,12]

高可信度 對非神職的宗教工作者及其家人,美國國務院的指引要求領事官:移民簽證必須在計畫結束日期之前核發並使用,並確認申請人已安排在那之前入境美國。只拿到簽證還不夠,必須及時入境。[1,9]美國國務院手冊這一節仍寫著較早的結束日期;目前的日期以移民局網頁為準(本次審閱時為 2026 年 12 月 11 日)。

常見錯誤

  • 把在美國未經授權的工作算進資歷。在美國累積的宗教工作經驗,必須是美國移民法允許的才算;為了進修或安息假而中斷的期間,也不能有未經授權的工作。[12]
  • 提供兼職或以行政為主的職位。綠卡職位平均每週至少要 35 小時(臨時的 R-1 簽證只要求平均每週至少 20 小時),而以行政或支援為主的職位,例如文書或募款,都不算宗教職務。[12,20]
  • 用工作者自己的錢支付薪酬。雇主必須聲明它有能力、也有意願支付足以讓你和家人不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薪酬,而且這筆錢不包括從你身上取得的款項(合理的奉獻或什一奉獻除外)。[12]

近期政策變動

  • 2026 年 10 月 7 日:移民局更改了 I-360 的送件地點。郵寄送件前,請到移民局的 I-360 送件地址頁面(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360),依你的申請事由確認要寄到哪裡。[13]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問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I-360 可以自己申請嗎?

可以。I-360 可以由美國雇主提出,也可以由你自己提出。不論哪一種,雇主聲明書都必須由雇主的授權負責人簽署;只有你本身也是該雇主的授權負責人時,才能自己簽。[1,12]

可以付費申請加急處理嗎?

高可信度 這類申請案不在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的名單上:8 CFR 106.4 列出了可以加急處理的申請種類,依 INA 203(b)(4) 提出的申請案不在其中。替代做法是:如果非營利組織的請求有助於美國的文化或社會利益,可以向移民局申請加速審理(expedite)。申請必須依你個人的具體角色說明為何急需,移民局有完全的裁量權決定。如果組織被選中進行審理前的實地查訪,要等合規審查順利完成,移民局才能處理加速審理的申請。[1,21]

我現在持 R-1 簽證,申請綠卡會影響 R-1 嗎?

R-1 工作者必須維持停留期滿就離境的意圖;不過,移民局不能只因為有人替你提出或核准了移民申請案,就拒絕你的 R-1 申請、入境、轉換身分或延期。你持 R-1 身分的總時間不能超過五年;只計算你實際人在美國、持有效 R-1 身分的時間。在美國的工作屬季節性、間歇性或每年合計六個月以下的人,以及住在美國境外、通勤到美國做兼職工作的人,不受這個上限限制。你只能為讓你取得 R-1 身分的那個宗教組織工作。[19,20]

我過去的宗教工作沒有支薪,可以算嗎?

規定有處理這種情況。如果你在美國工作時沒有領薪資,但自己維持了自己和受扶養家人的生活,申請人(雇主,或自行申請的你)必須提出文件說明生活費的來源,例如經查核的財務報表、金融機構紀錄、證券帳戶對帳單,或由律師簽署的信託文件。在美國的工作仍必須是美國移民法允許的,這兩年也要符合上面的其他條件。[12]

如果非神職人員的落日日期到了,我的案子還沒辦完怎麼辦?

高可信度 依規定,法律訂的日期一過,這個類別的移民或境內調整身分就只限神職人員;移民局也說明,結束日期同樣適用於非神職人員的配偶與子女。國會已多次修改這個日期,最近一次是 P.L. 119-103,請到移民局網頁確認目前的日期。日期有沒有再延長、對你的案子有什麼影響,可以請移民律師評估。[1,6,12]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Special 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 2.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3. 3.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4. 4.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5. 5.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ourth Preference EB-4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Green Card for a Religious Worker (Minister or Non-minist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9. 9.9 FAM 502.5 SPECIAL IMMIGRANT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0. 10.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8 CFR 204.5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I-360,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5. 15.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6. 16.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7. 17.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8. 18.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9. 19.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0. 20.R-1 Non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21. 21.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