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宗教工作者、特殊移民青少年(SIJ)與阿富汗或伊拉克特殊移民各有專頁。本頁說明 S 類非移民以外的其他 EB-4 類別。
EB-4 是職業移民第四優先,給「特殊移民」(special immigrants)。移民局(USCIS)列出的類別有:宗教工作者;特殊移民青少年;特定廣播人員;G-4 國際組織或 NATO-6 文職人員中的特定退休人員,及其家屬;特定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及其家屬;美軍成員;巴拿馬運河公司或運河區政府員工;1978 年 1 月 9 日時已在美國某州取得執照並執業的特定醫師;以及曾提供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情報的人(S 類非移民)。[1]
高可信度 所有類別都不需要勞工認證。本頁的類別中,除了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及其遺屬(向美國國務院送 DS-1884)以外,都要先取得核准的 I-360。核准後,你可以在有簽證名額時於美國境內送 I-485 申請綠卡,或由移民局把核准的申請案轉給美國國務院,讓你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2,7,8]
本頁涵蓋的類別
| 類別 | 代號 | 核心條件 | 由誰申請、怎麼申請 |
|---|---|---|---|
| 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含美國在台協會 AIT) | SE1(配偶 SE2、子女 SE3) | 總計至少 15 年忠實服務、在特殊情況下獲推薦,並經美國國務院核准 | 本人在身分核准後,向領事單位送 DS-1884 |
| 美國政府海外僱員的遺屬(配偶或子女) | SS1(現任配偶 SS2、子女 SS3) | 該員工忠實服務總計至少 15 年,或因公殉職;和 SE1 一樣,要先在特殊情況下獲推薦並經美國國務院核准 | 本人在身分核准後送 DS-1884 |
| 廣播人員 | BC1(隨行配偶 BC2、子女 BC3) | 將到美國全球媒體署(USAGM)或其受補助機構擔任廣播人員 | 由 USAGM 或受補助機構送 I-360 |
| 國際組織退休人員及其家屬 | SK1、SK2、SK3、SK4 | 以非移民身分長期居住美國,並符合送件期限(見下方) | I-360;受益人也可以自己當申請人 |
| NATO-6 文職退休人員及其家屬 | SN1、SN2、SN3、SN4 | 規定相同,只是把國際組織換成 NATO | I-360 |
| 在海外入伍的美軍成員 | SM1(配偶 SM2、子女 SM3) | 光榮服現役 12 年,或仍在現役、已服役 6 年並再入伍使服役義務總計至少 12 年 | 本人送 I-360 |
| 巴拿馬運河員工、1978 年 1 月 9 日已取得執照並執業的醫師、911 受害者 | SF1、SG1、SH1、SJ1、SP 及其家屬代號 | 與過去的特定日期綁定(見下方「其他類別」) | I-360 |
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含 AIT)
如果你是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或美國在台協會(AIT)的現職員工,或光榮退休(honorably retired)的前員工,忠實服務(faithful service)總計至少 15 年,就可能符合資格。須由駐外館處首長(AIT 則為處長)在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下推薦你,並由美國國務卿核准推薦、認定給予此身分符合國家利益。[10]
- 15 年以全職年資計算,但不必連續。例如全職 10 年加上至少 10 年半職,或服務 9 年、中斷一段時間後再回來服務 6 年以上,都算。在不同美國政府機關的年資可以合計,前提是全部都屬於美國政府的海外職務;AIT 員工在 AIT 成立前後的年資都算。[2]
- 如果你已不在美國政府任職,必須屬於「光榮退休」(honorably retired):因裁員、年齡因素離職、自願退休或因個人原因辭職,都可能算;因故被免職,或為了避免被免職而辭職,則不算。有懲處紀錄不代表自動喪失「忠實服務」資格;館處首長會衡量懲處原因的嚴重程度,以及你的整體紀錄是否仍屬忠實服務。[2]
- 光有年資不夠:每位申請人都必須證明有特殊情況;年資 15 到 20 年的人,推薦書必須引用美國國務院列出的其中一種情況。清單上的例子包括:你的國籍國與美國已斷絕外交關係;兩國關係緊張,你可能只因與美國政府有關係就遭到報復;英勇表現;獲得全球或區域的「年度最佳在地雇員」(Foreign Service National of the Year)獎;以及服務滿 20 年以上。[2]
- 美國政府海外僱員的遺屬(配偶或子女),在該員工忠實服務總計至少 15 年、或因公殉職(killed in the line of duty)的情況下,可能以主申請人身分(SS1)符合資格。遺屬同樣需要館處首長推薦與美國國務院核准,也必須證明有特殊情況。美國國務院列出的遺屬特殊情況是:員工因公殉職;員工忠實服務至少 15 年,且過世當天仍受僱於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或在過世前不久仍受僱(指因導致死亡的情況而離職,且離職後不超過五年過世);或員工忠實服務滿 15 年、過世時已光榮退休,並在職期間曾符合其中一種特殊情況。[2,10]
- 婚姻或親子關係必須在員工過世時就已存在;申請推薦沒有期限。子女在員工過世當天必須未滿 21 歲且未婚。員工若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過世,子女之後年滿 21 歲或結婚,仍可能符合資格;員工若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 2024 年 12 月 9 日之間過世,只要年滿 21 歲或結婚是發生在 2024 年 12 月 10 日之前,也一樣。員工若在 2024 年 12 月 10 日當天或之後過世,DS-1884 被收件時,子女也必須仍符合「子女」的法律定義(未婚、未滿 21 歲,並適用兒童身分保護法 CSPA 的年齡計算)。每位遺屬都要有自己的推薦,也要各自送 DS-1884。[2]
- 依《2024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NDAA)第 5104 條,當 EB-4 名額無法立即取得時,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及其遺屬可以使用額外的簽證名額:2024 財政年度最多 3,500 個,之後每年最多 3,000 個。這些簽證的代號是 GV(遺屬為 GS),名額從次一年度的多元化簽證(抽籤)名額中扣除,GV 名額也不受每國比例上限限制。申請人仍要走同樣的推薦與核准流程。[2]
推薦與核准
你所屬館處的首長,依你的正式服務紀錄、特殊情況的書面證據與人事檔案,向美國國務院提出推薦。推薦書必須說明你準備在接到身分核准通知後一年內送出 DS-1884,之後在 DS-1884 核准後 6 個月內、或有簽證名額時(以較晚者為準)辦理移民簽證;若你仍在職,也要說明你打算最晚在取得移民簽證、啟程赴美時永久離開美國政府海外職務。在接到核准通知之前,你不能送出申請。[2]
DS-1884
在核准後一年內,向領事單位親自、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出 DS-1884,不收申請費。優先日期是填妥的 DS-1884 被收件的日期。領事官員核准的依據,是你在送件前已取得特殊移民身分,並在取得後一年內送件;如果缺少某項條件(例如逾期送件),案件要送交美國國務院徵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如果延長效期符合國家利益,館處首長可以建議把身分核准的效期延長,最多再延一年。[2]
移民簽證
核准的 DS-1884 效期 6 個月;但如果你的優先日期還沒有簽證名額,這 6 個月要等到有名額時才開始計算。接著申請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對特殊移民簽證申請人收取每人 $205 的處理費(22 CFR 22.1 第 32(c) 項)。[2,13]
廣播人員
美國全球媒體署(USAGM,前身為廣播理事會)或其受補助機構,也就是自由亞洲電台(RFA)或自由歐洲電台/自由電台(RFE/RL),可以替你申請,到美國為 USAGM 或其受補助機構擔任廣播人員:新聞節目的記者、撰稿、翻譯、編輯、製作人或播報員;新聞節目、新聞分析、評論與其他廣播專題的主持人;或新聞分析專家。純技術或支援性質的工作不符合,移民局也說明娛樂領域的工作不符合。[1,5,8]
I-360 必須附上 USAGM 或受補助機構簽名並註明日期的補充聲明,寫明職稱與完整的工作內容,以及你的廣播專業:做相關工作多久,或說明你如何具備這份工作需要的技能。每個財政年度最多 100 名廣播人員可以取得這類簽證;隨行的配偶與子女不計入。[5,8]
國際組織與 NATO 退休人員
這一類給國際組織的特定長期員工、NATO 文職人員(NATO-6),以及符合資格的家屬,前提是該組織仍受承認:包括退休人員、其配偶、遺屬配偶,以及未婚子女(見下表)。法律明文列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移民局舉的其他組織例子包括美洲國家組織(OAS)、國際貨幣基金(IMF)與世界銀行。你也必須符合入境美國的資格(admissible)。[7,10,14]
| 你的身分 | 條件 | 期限 |
|---|---|---|
| 退休的職員或員工(SK1/SN1) | 在申請簽證或調整身分前的 7 年中,至少一半時間居住並實際在美;退休前在美合計至少 15 年 | 退休後 6 個月內送出 I-360;簽證本身可以在那之後核發 |
| 符合資格退休人員的配偶(SK2/SN2) | 與符合資格的退休人員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 | 依附於退休人員的案件 |
| 已故職員或員工的遺屬配偶(SK4/SN4) | 申請前 7 年中至少一半時間;配偶過世前在美合計至少 15 年 | 配偶過世後 6 個月內送出 I-360 |
| 現任或前任職員或員工的未婚子女(SK3/SN3) | 申請前 7 年中至少一半時間;5 歲到 21 歲之間在美合計至少 7 年 | 最晚在 25 歲生日當天(含當天)申請簽證或調整身分 |
在海外入伍的美軍成員
如果你最初是依 1991 年 10 月 1 日有效的條約或協定,在美國境外加入美軍,1978 年 10 月 15 日之後光榮服現役,並且(一)服役總計 12 年,若已離開軍隊,只以光榮條件退伍;或(二)目前仍在現役、已服役 6 年,並已再入伍使現役服役義務總計至少 12 年,就可能符合資格。你必須是與美國訂有每年讓其國民入伍協定的獨立國家國民,並由你所屬(或曾屬)的行政部門推薦。美國國務院指出,美國與菲律賓、密克羅尼西亞與馬紹爾群島訂有這類協定。[2,11]
你可以自己送 I-360,附上所屬行政部門授權官員核發的再入伍證明(服現役滿 6 年後),或過去 12 年現役的證明,以及能證明你是訂有入伍協定國家國民的出生證明。這份 I-360 不收費,軍人本人送 I-485 也不收費。配偶與子女不必另外申請、即使沒有列在申請書上,也能取得相同類別,但關係必須在你的申請核准時就已存在。[6,11]
如果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美國國務院手冊指出,這一類不需要事先取得簽證名額:案件準備好時,領事單位就會安排面談。人在美國、但沒有列在你申請中的配偶或子女,要自己送 I-485;配偶或子女在美國境外時,由你送 I-824。[2,11]
其他類別:巴拿馬運河、1978 年醫師、911 受害者
| 類別 | 代號 | 主要條件 |
|---|---|---|
| 巴拿馬運河公司或運河區政府的前員工 | SF1(配偶或子女 SF2) | 在 1977 年《巴拿馬運河條約》生效(1979 年 10 月 1 日)前受僱,1979 年 4 月 1 日居住在運河區,且忠實服務至少 1 年 |
| 在運河區受僱於美國政府的巴拿馬國民 | SG1(配偶或子女 SG2) | 忠實服務至少 15 年,並且在條約生效前已光榮退休,或在條約生效當天受僱、之後光榮退休或仍受僱於美國政府、在原運河區範圍內工作 |
| 人身安全受威脅的巴拿馬運河公司或運河區政府員工 | SH1(配偶或子女 SH2) | 1979 年 4 月 1 日在職、忠實服務至少 5 年,且因工作性質特殊,你或配偶、子女的人身安全因條約直接受到合理的威脅;美國國務院解讀為警察、消防員與保全人員 |
| 醫師(外國醫學院畢業生) | SJ1(配偶或子女 SJ2) | 從醫學院畢業或已取得外國行醫資格;1978 年 1 月 9 日已在美國某州取得完整、永久的行醫執照並在該州執業;1978 年 1 月 10 日前以 H 或 J 非移民身分入境;此後一直在美國從事醫療工作或研習。SJ1 只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
| 2001 年 911 恐怖攻擊受害者 | SP | 屬於攻擊受害者,且是在 2001 年 9 月 11 日當天或之前提出的申請案或勞工認證的受益人,該案因申請人在攻擊中死亡或傷殘、或公司因攻擊毀損而被撤銷、終止或失效。配偶或子女的關係須在 2001 年 9 月 10 日已存在(他們必須在 2003 年 9 月 11 日前同行或前往團聚)。父母雙亡於攻擊的孩子,其祖父母可以為取得法定監護權而申請,條件是父母其中一方在 2001 年 9 月 10 日是美國公民、美國國民或永久居民(LPR)申請人。不得要求經濟擔保書(I-864),也不適用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拒絕理由 |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I-360 | $515 | 一般申請,涵蓋本頁要送 I-360 的類別(美軍成員除外) |
| I-360(美軍) | $0 | 曾在美軍光榮服現役、依 INA 101(a)(27)(K) 申請 |
| DS-1884 | $0 | 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及其遺屬;目前沒有訂定費用 |
| 移民簽證申請處理費 | 每人 $205 | 以特殊移民簽證申請人或 I-360 自行申請人身分在海外申請移民簽證(22 CFR 22.1 第 32(c) 項) |
| 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 | $235 | 持海外核發的移民簽證、以永久居民身分移民時繳給移民局;移民局建議在領到簽證後、出發赴美前上網繳費,未繳費不會寄發綠卡 |
| I-485 | 紙本 $1,440/線上 $1,390 | 每位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人;未滿 14 歲、和父母一方的 I-485 同時送件的子女,紙本 $950/線上 $900 |
| I-485(美軍) | $0 | 依 INA 101(a)(27)(K) 申請的軍人本人;不包括非軍人的配偶與子女 |
| I-765 工作許可 | $260 | I-485 於 2024 年 4 月 1 日當天或之後繳費送出且仍在審理中(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當天或之後、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繳費送件,則免費) |
| I-131 回美證(advance parole) | 紙本 $630/線上 $580 | I-485 審理期間出國用(若 I-485 是在 2007 年 7 月 30 日當天或之後、2024 年 4 月 1 日之前繳費送件則免費;現役或退役美軍本人也免費,家屬除非本身也服過役,否則不適用)。G-1055 另列有一筆假釋入境費(Immigration Parole Fee,Pub. L. 119-21),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可能在入境口岸收取,符合例外者除外 |
優先日期與排期表
你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是移民局受理你的 I-360 的日期(美國政府僱員則是領事單位收到填妥的 DS-1884 的日期)。當你的優先日期早於適用排期表(Visa Bulletin)上 EB-4 與你計入國家(country of chargeability)的截止日,就算有簽證名額;「C」代表目前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有名額,「U」代表暫時沒有名額。下方會顯示當月資料。[2,17]
排期表 · EB-4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 | 最終裁決日期 | 與上月相比 | 遞件日期 |
|---|---|---|---|
| 所有國家(含台灣) | — | — | 2025年1月1日 |
| 中國大陸出生 | — | — | 2025年1月1日 |
| 印度 | — | — | 2025年1月1日 |
| 墨西哥 | — | — | 2025年1月1日 |
| 菲律賓 | — | — | 2025年1月1日 |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配偶與子女
家人的規定依類別不同。美國政府僱員的配偶與子女可以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如果你以遺屬身分(SS1)申請,你現在的配偶(SS2),以及符合「子女」定義的子女(SS3),可以同行或之後前往團聚。廣播人員的配偶與子女若與其同行,可以取得隨行家屬身分。美軍成員的配偶與子女可以同行或之後團聚,但關係必須在軍人的申請核准時就已存在。國際組織與 NATO 人員只有退休人員的配偶是隨行家屬;子女與遺屬配偶要自己符合條件(見上方表格)。[2,11]
美國政府僱員的子女快滿 21 歲時,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可能有幫助。子女的 CSPA 年齡,是簽證名額可用當天的實際年齡,減去 DS-1884 在領事單位審理的天數。若 EB-4 為「C」(目前有名額),DS-1884 核准時名額就算可用;否則以優先日期早於排期表「最終裁決日期」的時間與 DS-1884 核准日,兩者中較晚者為準。子女必須保持未婚,並在名額可用後一年內設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例如送出 DS-260。[18]
在美國境內申請(I-485)
高可信度 如果你人在美國,有簽證名額時就用 I-485 申請綠卡,在美國的每位家人都要各自送 I-485。廣播人員要在移民局核准 I-360 之後才送。移民局允許依 INA 101(a)(27)(K) 申請的特定美軍成員,以及國際組織特殊移民員工或其家屬,把 I-485 和 I-360 一起送(同時送件,concurrent filing)。其他類別依法規只能在申請案核准後才送 I-485;你的類別能不能同時送件,以 I-360 表格說明為準。[8,19,20]
高可信度 8 CFR 245.1 規定某些人不能調整身分,例如送件時不具合法移民身分,或曾經未經許可工作。部分限制不適用於特定特殊移民,而且各項限制的例外不同。例如,與合法身分有關的限制,不適用於 INA 101(a)(27)(H)、(I) 或 (J) 的特殊移民,其中包括 1978 年的醫師與國際組織特殊移民;兩項與未經許可工作有關的限制中,一項另外也不適用於依 INA 101(a)(27)(K) 申請的美軍成員,另一項則只豁免 (H) 與 (J) 這兩種特殊移民。如果你持 G 身分,必須先簽署並送出 INA 247(b) 規定的書面棄權聲明(waiver)。哪些規定適用於你的經歷,可以請移民律師判斷。[21]
I-485 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I-765)與回美證(advance parole,I-131),也就是事先取得出國後再入境美國的許可。[8,14]
在海外申請
高可信度 如果你住在美國境外,移民局會把核准的 I-360 轉給美國國務院,由領事館辦理特殊移民簽證。美國政府海外僱員則只跟美國國務院打交道:依法,他們的申請(DS-1884)只能向美國國務卿提出,而且必須在身分已獲推薦並核准之後。[3,8]
常見錯誤
- 錯過 6 個月期限:國際組織或 NATO 退休人員必須在退休後 6 個月內送出 I-360,遺屬配偶必須在配偶過世後 6 個月內送出。未婚子女最晚必須在 25 歲生日當天(含當天)申請。[2,14]
- DS-1884 送件時間不對:在接到美國國務院核准特殊移民身分的通知前不能送件,接到通知後有一年時間可以送,除非核准的效期獲得延長。[2]
- 把不符合的年資算進去:透過美國員工休閒協會簽約、而不是直接與美國政府簽約的工作,不計入 15 年;由承包商僱用並支薪的期間,通常也不算。[2]
- 提早離開軍隊:如果你在取得移民簽證入境或調整身分之前,因光榮退伍以外的原因沒有完成規定的現役服役義務,就不再符合資格,核准的 I-360 會自動撤銷。[11]
近期政策變動
移民局在 2026 年 10 月 7 日變更了 I-360 的送件地址。如果要郵寄,請先查移民局的 I-360 直接送件地址頁面:送到哪裡,取決於你的類別、居住地,以及是否同時送 I-485。[12]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我在美國在台協會(AIT)工作,可以透過 EB-4 拿綠卡嗎?
有可能。法律涵蓋 AIT 的現職員工與光榮退休的前員工,條件是忠實服務總計至少 15 年,並由 AIT 處長在特殊情況下推薦、經美國國務卿核准並認定給予此身分符合國家利益;AIT 成立前後的年資都算。美國國務院會逐案審查,可以請移民律師協助評估你的條件。[2,10]
需要勞工認證或工作機會嗎?
所有 EB-4 類別都不需要勞工認證。廣播人員則必須由 USAGM 或其受補助機構替你送 I-360,讓你到美國為 USAGM 或受補助機構擔任廣播人員。[2,5]
我透過承包商在美國大使館工作,這段年資算進 15 年嗎?
通常不算。如果你是由替美國政府提供服務的承包商、獨立受贈單位或被授權單位僱用並支薪,通常不被視為美國政府員工。直接與美國政府機關簽訂個人服務協議或契約(PSA/PSC)的年資則算;美國國務院對採購單(purchase order)僱用的人也同樣看待。兩種情況都必須由美國政府經費支薪,而不是由公司間接支付。[2]
我的父母在世界銀行工作,我已超過 21 歲,還有機會嗎?
有可能,以未婚子女的身分(SK3)自己申請。你必須在維持 G-4 或 N 非移民身分期間,在申請前 7 年中至少一半時間居住並實際在美,且 5 歲到 21 歲之間在美合計至少 7 年,並最晚在 25 歲生日當天(含當天)申請簽證或調整身分。[2,9,10,14]
I-360 可以線上送件嗎?
部分 I-360 申請案可以透過移民局線上帳戶上傳 PDF 送件。你或你的代理人能不能線上送件,請看移民局的「可線上申請表格」(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頁面。不能的話就郵寄;寄送地址取決於你的類別、居住地,以及是否同時送 I-485。[1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ourth Preference EB-4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2.9 FAM 502.5 SPECIAL IMMIGRANT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8 U.S.C. 1154 (INA 204) — Procedure for granting immigrant statu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4.8 U.S.C. 1153 (INA 203) — Allocation of immigrant visas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8 CFR 204.1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6.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7.Green Card for a NATO-6 Nonimmigra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8.Green Card for a Broadcaster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9.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0.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1.8 CFR 204.9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I-360, Petition for Amerasian, Widow(er), or Special Immigrant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3.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4.Green Card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mployee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5.USCIS Immigrant Fee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6.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7.Visa Availability and Priority Date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8.9 FAM 502.1 IV CLASSIFICATIONS OVERVIEW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9.Concurrent Filing of Form I-485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0.8 CFR 245.2 — Application (adjustment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1.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