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WEWELIVEINUSA簽證
選單
English

簽證總覽DS-160概要

G-1 to G-5國際組織代表與職員

給派駐或出席指定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事務的外國政府代表、這些組織的官員與員工、他們的直系親屬,以及他們的私人員工。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透過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辦理。除少數例外,領事官員須收到相關外交部、使團或國際組織的書面照會(外交照會,diplomatic note)後,才會核發 G 簽證。真正符合資格、且是申請地國家公民或派駐在該國的 G-1 至 G-4 申請人,面談通常會免除,但簽證申請本身不能免除。每位 G-5 簽證申請人都必須面談,即使以前已持有為同一雇主工作的 G-5 簽證也一樣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G-1 至 G-4:只要美國國務卿持續承認你具有該身分,就可以一直停留。G-5:首次最長 3 年,之後每次最多延長 2 年;每次申請延長,都須附上僱用你的官員簽名的聲明,表明將繼續僱用你,並說明你的工作內容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直系親屬與主申請人歸入相同的 G 類別(G-1 至 G-5):經常與你同住一戶、不屬於其他家戶的配偶,以及同樣經常與你同住一戶、且不屬於其他家戶,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另外也包括經派遣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承認為你的受扶養人、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其他同住家人。G-5 員工的家屬申請,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這類案件很少見,會嚴格審查。詳見下方「家屬」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22日[1,3,4]
可以工作嗎
G-1 至 G-4 主申請人:只能受僱於該外國政府機關或該國際組織。G-5:只能受僱於僱用你的那位官員或代表。G-1、G-3 與 G-4 主申請人的受扶養家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須經美國國務院背書,並取得移民局(USCIS)核發的工作許可,且須符合下方「家屬」所列條件(G-1 與 G-3 的家屬,須有僱用主申請人的國家與美國之間的雙邊協定或互惠安排)。G-2 或 G-5 主申請人的受扶養家屬或家人,不得依這些規定在美國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5]
簽證費
G-1 至 G-5 申請人都免繳簽證申請費。是否要付簽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依下方「費用」說明的規定而定。金額與免繳規定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6]

G 簽證是什麼

G 簽證是與指定國際組織相關的非移民(暫時性)簽證。G-1、G-2、G-3 給為這類組織的事務出行的外國政府官員與員工(兩國政府之間的雙邊事務則歸類為 A-1 或 A-2);G-4 給國際組織本身的官員與員工;G-5 給 G-1 至 G-4 主申請人的私人員工、隨從與家務員工。每一類也都涵蓋直系親屬。這裡的國際組織,是指經美國總統以行政命令指定、享有《國際組織豁免法》(IOIA)所定特權、免除與豁免的公共國際組織。美國國務院列有指定國際組織的名單,包括聯合國、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IMF);G-1 至 G-4 簽證只能核發給為這些組織的事務前往美國(某些情況下是過境美國)的人。美國國務院的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依《移民與國籍法》(INA)列出五種 G 簽證代號:G1 至 G5。[1,4,7]

G 簽證官方代號,依 22 CFR 41.12(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代號類別法律依據
G1受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組織的首席常駐代表、職員,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G)(i)
G2受承認的外國會員國政府派駐國際組織的其他代表,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G)(ii)
G3未受承認或非會員國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G)(iii)
G4國際組織的官員或員工,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G)(iv)
G5G1 至 G4 的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G)(v)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4]

誰符合資格

只有在領事官員確認你屬於某一種 G 類別,而且是為了執行公務而入境或過境美國時,你才能歸類為 G;出行目的若不是執行公務,就不能歸類為 G。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G-1、不是公務短期出差的 G-3,以及既不是公務短期出差、也不是過境的 G-4,預期須為該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實質上全職工作(每週至少 35 小時),並住在任職國際組織所在的都會區。申請 G 簽證,不會只因你不是所代表政府的國家國民而被拒簽。[1,7]

五種 G 類別

  • G-1:以本國常駐指定國際組織代表團成員身分、派駐 90 天以上的外國政府官員與員工(不論職級),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依法律規定,該國政府須獲美國在法律上承認(de jure),且是該組織的會員國。範圍包括首席常駐代表,以及代表團的秘書、司機與清潔維護人員。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職級相當於外交代表的代表團成員,入境時應年滿 21 歲;代表團成員的家務員工則歸類為 G-5,不是 G-1。[1,8]
  • G-2:以受承認政府代表身分、為指定國際組織事務出行未滿 90 天的外國政府官員與員工,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例如代表本國政府出席聯合國大會(UNGA),或到本國駐該組織代表團公務短期出差(TDY)。協助聯合國秘書處處理維和事務、來自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會員國的軍官,也可以獲發 G-2(NATO 會員國的軍官歸類為 NATO 類別)。經會員國政府提名、並獲錄取參加國際貨幣基金所屬學院(IMF Institute)或世界銀行經濟發展學院(Economic Development Institute)課程的人,也歸類為 G-2。[1]
  • G-3:代表美國不承認之政府(很少見),或代表並非相關國際組織會員國之政府出行的官員與員工(不論職級),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也包括這些政府的代表為參加指定國際組織的短期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與安全理事會的會議)而公務短期出差。[1]
  • G-4:指定國際組織的官員與員工(不論職級),為該組織的公務出行,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範圍包括到該組織(包括聯合國)就任、代表該組織公務短期出差,以及未派駐美國的人員為該組織的公務過境美國。聯合國官員與員工的簽證申請,須以聯合國秘書處運輸科科長(Chief of the Transportation Section)授權的電子傳真提出。國際組織人員的家務員工歸類為 G-5,不是 G-4。[1]
  • G-5:持 G-1 至 G-4 身分者的隨從、家僕與私人員工,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契約、事先通報與面談的規定,詳見下方「G-5 家務員工」。[1,8]

家屬

G-1、G-3 或 G-4 主申請人的受扶養家屬,可以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類別 (c)(4))。這裡的受扶養家屬,是指平常與主申請人同住一戶的家人: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因身體或心智障礙而無法妥善照顧自己、或無法自立門戶的未婚子女;以及少數其他類別。G-1 與 G-3 的家屬,依據的是正式的雙邊就業協定(協定須涵蓋 G-1 或 G-3 身分者)或非正式的事實互惠安排(de facto reciprocal arrangement),適用哪一種看的是僱用主申請人的國家(若依事實互惠安排,主申請人也必須是該國國民);G-4 的家屬則可在美國國務院建議核准後獲得工作許可。事實互惠安排與 G-4 家屬工作另有其他條件,包括主申請人在美國的派駐預計超過六個月。家屬須透過僱用主申請人的機關、使團或組織,向美國國務院遞交 Form I-566(主申請人派駐或受僱於聯合國者,送交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國務院背書同意後,家屬再持背書過的 I-566 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每次最長核給 3 年,被拒絕不能上訴。有工作的家屬必須繳納所有聯邦、州與地方的所得稅、就業相關稅與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提撥,而且就工作衍生的事務,不享有民事或行政管轄豁免。[2,5]

G-5 家務員工:契約與面談

G-5 適用於 G-1 至 G-4 主申請人的隨從、家僕與私人員工。隨從(attendant)由外國政府的公款或國際組織的經費支薪;家僕與私人員工(servant、personal employee)以家務或私人身分受僱於主申請人、由主申請人的私人資金支薪,而且來美國的唯一目的就是這份工作。雇主必須已在美國持有 G 身分,或持有 G 簽證並與你同行或比你先行;受僱於美國永久居民的人,不能獲發 G-5 簽證。你和雇主必須簽訂僱用契約,使用你看得懂的語言,並包含美國國務院要求的每一項條款,其中包括:時薪至少達到聯邦、州或地方最低工資中較高者;每週一般工時至少 35 小時;每週至少有一整天休假;雇主同意不拿走或控制你的護照、簽證、契約或其他證件。除非雇主是未滿 90 天的短期派駐,簽證核發前,該外國使團或國際組織必須先將你事先通報美國國務院禮賓司(Office of the Chief of Protocol);若你是為聯合國人員工作,則通報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USUN)。你一定要接受面談,面談時雇主或任何仲介都不得在場。美國國務院指引也表示,國際組織的官員與員工(G-4)很少具有公使以上職級,因此領事官員必須確認 G-4 雇主有足夠資金,支付規定的最低工資並提供規定的工作條件。[1,3]

費用

美國國務院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及《外交事務手冊》(9 FAM 402.3)的國務院指引;移民局表格規費依 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費用
簽證申請費,G-1 至 G-5免費
簽證簽發費(互惠費)22 CFR 22.1 對外國政府的正式代表、美國為會員之國際或區域組織的正式代表、外交簽證申請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免收;往返聯合國總部過境的申請人也免收。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G 簽證的互惠費依互惠原則收取,但有少數例外;為前往聯合國而申請的 G 簽證不收互惠費,須免費核發
Form I-566(G 類別家屬工作許可,或轉入/轉出、調整 G 身分的跨部會申請紀錄)$0
Form I-765 工作許可(首次申請或續期),適用於 G-1、G-3 或 G-4 主申請人的家屬(類別 (c)(4))$0
Form I-539,轉入或轉出 G 身分時$0
Form I-508,放棄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的聲明$0
Form I-360 特殊移民申請,一般申請$51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6,9]

續發簽證與遵守工作規定

  • 以 G-1、G-2、G-3 或 G-4 身分在美國的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向美國國務院(位於華盛頓特區)申請續發簽證:目前維持身分且正確歸類於該類別;打算在短暫出國後以同一身分再入境;並且是以該身分合法入境,或入境後向移民局申請轉換為該身分。G-5 員工不能在美國境內續發簽證,必須到美國駐外領事單位申請。G-5 簽證已過期、但仍維持身分並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的人,留在美國期間不需要申請新簽證,但必須遵守入境時 I-94 紀錄(入出境紀錄)核給的停留期限。G-5 若在美國境內申請延長停留、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不需面談,但必須向美國國務院提交符合規定的最新契約。[1]
  • 依 G 身分的聯邦規定(8 CFR 214.2(g)),不是主申請人的 G 身分持有人(例如家屬),若在這些規定的範圍以外工作,或以違反規定的方式工作,可能被認定違反 INA(規定引用的是第 241(a)(1)(C)(i) 條)。G 主申請人若從事職務範圍以外的工作,也一樣。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說明這代表什麼。[2]

申請綠卡

高可信度 部分長期任職的國際組織員工及其符合資格的家人,只要所屬組織仍受承認,可以申請特殊移民身分並成為永久居民(取得綠卡);這屬於第四類職業移民(EB-4)。退休的官員或員工須可獲准入境美國(admissible),並符合:在維持 G-4 身分期間,於申請簽證或境內調整身分前的七年中,居住並實際身在美國合計至少一半時間;退休前在美國實際居住合計至少 15 年;並在退休後六個月內遞交 Form I-360。退休者的配偶也可以一併符合資格;遺屬配偶與未婚子女則另有各自的期間與期限規定(詳見 EB-4 頁面)。另外,持有 G 身分(或擔任可取得 G 身分的職位)的人,若要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I-485),必須先簽署並提交 INA 247(b) 要求的書面棄權聲明,放棄某些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棄權使用的表格是 Form I-508,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1,8,9,10,11,12]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可以改用訪客簽證或免簽證計畫入境嗎?

如果是為了公務,就不行。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前往本國駐指定國際組織代表團任職或參加該組織短期會議的外國政府官員與員工,應申請 G-1、G-2 或 G-3 簽證;指定國際組織的官員與員工,應申請 G-4 簽證;G-1 至 G-4 主申請人的私人員工,必須申請 G-5 簽證;他們都不能持訪客簽證或以免簽證計畫(VWP)入境。只要你符合 G 類別、且不符合 A 或 NATO-1 至 NATO-6 類別,即使也符合其他非移民類別,仍會歸類為 G。如果你以外國政府派往國際組織的代表身分入境,同時也以外國政府官員身分、依 A 類別的規定來美執行公務,只要其他條件符合,會改發 A 簽證。行程中附帶一些私人活動,仍可能屬於 G:指引舉的例子是,世界銀行員工為世界銀行的會議出行、同時也以觀眾身分去看高爾夫球賽,這趟行程歸類為 G-4。過境則不同:未派駐美國的官員或員工,為該組織的公務取得過境用的 G-4,若預計在美國停留處理私人事務或觀光,還必須另持 B 簽證。[1,7]

我已經持其他簽證在美國,獲國際組織錄用,接下來要怎麼做?

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以 A 或 G 以外的非移民身分在美國的人,若接受外國使團或國際組織的工作,必須先轉換為正確的 A 或 G 身分,才能開始上班;已持 A 或 G 身分的人換工作後若需要不同類別,也是一樣。要轉換為 G 身分到聯合國體系任職的人,每個步驟都由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USUN)協調。使館與領事館體系的人員,先向美國國務院外國使團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s,OFM)遞交 Form I-566;OFM 背書同意後,再由使館或國際組織將完整的身分轉換申請文件送交美國國務院,由國務院與移民局協調。有些人無法在美國境內轉換身分,可能必須先出境,到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 G 簽證,再回到美國開始上班;例如,以免簽證計畫入境的人,美國國土安全部(DHS)不會為其轉換身分。轉入或轉出 G 身分所遞交的 Form I-539,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1,9]

我來自台灣,可以申請 G 簽證嗎?

若是以台灣代表的身分,就不行。依美國國務院指引,台灣的代表,包括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的員工,不能獲發 A 或 G 簽證;美國簽證也絕不會貼在台灣核發的外交或公務護照上。派駐 TECRO 的「指定員工」(designated employees)及其符合資格的直系親屬,歸類為 E-1;其他代表台灣當局來美短期洽公的台灣代表,歸類為 B-1/B-2(過境美國時為 B-1/B-2 或 C-1);指引也表示,台灣代表可能符合以免簽證計畫入境的資格。A 簽證頁面有 TECRO 規定的詳細說明。[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14.2(g) - Representatives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41.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22 CFR 41.24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0. 10.Green Card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mployees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ourth Preference EB-4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