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8 與 N-9 是什麼
高可信度 N-8 與 N-9 是《移民與國籍法》(INA)中的非移民(暫時性)類別。美國國務院表示,法律設立這兩個類別,是為了在特殊移民的某些父母與子女本身不符合特殊移民資格時,盡量減少家人分離。N 類別連結兩群已成為永久居民的特殊移民。第一群來自某些國際組織(INA 101(a)(27)(I),簽證代號 SK1 至 SK4):退休官員與員工、他們的配偶、現任或前任官員與員工的未婚子女,以及已故官員與員工的遺屬配偶。第二群是比照適用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的同類人員,以 NATO 取代國際組織,並以 NATO-6 文職身分取代 G-4(國際組織官員、員工及其直系家屬的非移民身分)(INA 101(a)(27)(L),代號 SN1 至 SN4)。這兩群都屬於第四類職業移民(EB-4)的特殊移民。[2,7,8,9,10]
| 代號 | 類別 | 法律依據 |
|---|---|---|
| N8 | 經國土安全部(DHS)歸類為 SK3 或 SN3 者的父母 | INA 101(a)(15)(N)(i) |
| N9 | N8 的子女,或經國土安全部(DHS)歸類為 SK1、SK2、SK4、SN1、SN2 或 SN4 者的子女 | INA 101(a)(15)(N)(ii) |
| 代號 | 類別 | 法律依據 | 可取得 N 身分的家人 |
|---|---|---|---|
| SK1 | 國際組織退休員工 | INA 101(a)(27)(I)(iii) | 子女(N-9) |
| SK2 | SK1 的配偶 | INA 101(a)(27)(I)(iv) | 子女(N-9) |
| SK3 | SK1 的未婚子女 | INA 101(a)(27)(I)(i) | 父母(N-8) |
| SK4 | 已故國際組織員工的遺屬配偶 | INA 101(a)(27)(I)(ii) | 子女(N-9) |
| SN1 | NATO-6 退休文職人員 | INA 101(a)(27)(L) | 子女(N-9) |
| SN2 | SN1 的配偶 | INA 101(a)(27)(L) | 子女(N-9) |
| SN3 | SN1 的未婚子女 | INA 101(a)(27)(L) | 父母(N-8) |
| SN4 | 已故 NATO-6 文職人員的遺屬配偶 | INA 101(a)(27)(L) | 子女(N-9) |
誰符合資格
- N-8(父母):某人以現任或前任國際組織官員或員工的未婚子女身分(SK3),或依比照適用於 NATO 的規定(SN3)成為永久居民,此人的父母可以歸類為 N-8;但前提是這位子女仍是「子女」,也就是未婚且未滿 21 歲,而且只在這段期間內有效。[2,3,7]
- N-9(子女):N-8 父母的子女;或國際組織退休官員或員工(SK1)、其配偶(SK2)、已故官員或員工的遺屬配偶(SK4)的子女;或比照適用於 NATO 的同類人員(SN1、SN2、SN4)的子女。每位子女都只能在仍是「子女」的期間持有 N-9 身分。依法律的定義(INA 101(b)(1)),「子女」是未滿 21 歲、未婚,且屬於所列關係之一的人,例如婚生子女、繼子女(形成繼子女關係的婚姻,須在孩子年滿 18 歲之前締結),或養子女(一般須在未滿 16 歲時被收養,並在養父母的法定監護下、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3,7,9]
領事官員會確認什麼
- 證明你與該 SK 或 SN 特殊移民之間親屬關係的文件,須是可查證的民事文件,例如出生證明。[2]
- 證明你的親人具有 SK 或 SN 身分。如果親人陪你一起去簽證面談,領事官員可以從他的永久居民卡(Form I-551),或貼有美國國土安全部(DHS)註記、顯示已合法入境取得永久居留的護照確認身分。如果親人沒有一起去,你須提供他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出生地,及/或外國人登記號碼(A-number),由領事官員查詢政府紀錄;若領事官員無法確認你的親人目前仍具有 SK 或 SN 身分,會請移民局的聯絡官員協助。[2]
- 如果你是以 N-8 父母的子女身分申請(由 N 主申請人衍生身分),父母的 N 身分會以一般程序確認;例如,領事官員可以向核發該 N 簽證的使領館查證,父母可以陪你一起去,或者你可以提交父母護照與 N 簽證的影本。[2]
停留、延期與工作
每次以 N 身分入境,停留期間不超過 3 年;延期每次最多核給 3 年。若要停留超過獲准的入境期間,必須依移民局規定的方式與表格申請延長停留,並繳交規定的費用。N 身分所依據的子女一旦不再符合「子女」的定義,N 身分就在當天終止:對 N-8 父母而言,看的是那位特殊移民子女;對 N-9 而言,看的是 N-9 子女本人。[2,3,11]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I-765,第一張工作許可卡(EAD),N-8 或 N-9 適用的 (a)(7) 類別 | $0 | 8 CFR 106.2 與費用表對這一群的文字是:N-8(SK3 的父母)與 N-9(N-8 的子女) |
| I-765,工作許可卡續期或補發 | 紙本 $520/線上 $470 | N-8 與 N-9 不在續期或補發免費的名單上。若因移民局的錯誤導致卡片資料有誤,或因移民局或美國郵政(USPS)的錯誤而沒收到卡片,申請補發免費 |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簽證申請費(美國國務院) | 每人 $185 | 不以申請案為基礎的非移民簽證(E 類除外)的申請費。22 CFR 22.1 對 H、L、O、P、Q、R、E 與 K 類簽證另訂費用,並對 A、G、C-3、NATO 與外交簽證等類別免收;兩份名單都沒有列出 N 類別。實際金額請向使領館確認 |
| 簽證核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 | 依國籍而定(採對等原則) | 簽證申請人;僅在你的國籍適用時才需繳交 |
N 身分與日後申請綠卡
在其中兩群特殊移民類別中,持有 N 身分的時間可以計入申請綠卡的條件。現任或前任國際組織官員或員工的未婚子女(SK3),須在維持 G-4 或 N 身分期間,於申請簽證或境內調整身分前的七年中,居住並實際身在美國合計至少一半時間,且在 5 歲到 21 歲之間合計至少七年,並最晚在 25 歲生日當天提出申請,才符合資格。遺屬配偶(SK4)同樣適用「七年中至少一半」的規定,另須在該官員或員工過世前,在美國居住並實際身在美國合計至少 15 年,而且申請案(Form I-360)須在過世後六個月內提出。國際組織的退休官員或員工(SK1),法律的居住規定只列出 G-4 身分,沒有列出 N 身分。NATO 的各類別(SN),以 NATO-6 身分取代 G-4。這些綠卡規定詳見 EB-4 頁面;移民律師可以依你家人的實際日期判斷。[7,10,13]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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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的孩子以 SK3 身分取得綠卡,但現在已滿 21 歲或已婚。我還能取得或保有 N-8 身分嗎?
不行。法律只在那位特殊移民子女仍是「子女」(未婚且未滿 21 歲)的情況下、並在這段期間內,允許父母取得 N-8 身分;而且這位子女一旦不再符合「子女」的定義,N 身分就在當天終止。即使未婚子女最晚可以在 25 歲生日當天申請 SK3 身分,N-8 的規定仍是如此。移民律師可以幫你確認,你的家庭是否適合其他身分。[2,3,7,13]
N 簽證和 NATO 簽證一樣嗎?
不一樣。NATO-1 至 NATO-7 是美國國務院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中另外的非移民類別,適用於與 NATO 相關的人員:會員國代表及其職員、NATO 官員與專家、依 NATO 協定入境的部隊成員與文職人員,以及私人員工,還有他們的家人。N-8 與 N-9 則是給已經以 SK 或 SN 特殊移民身分成為永久居民者的父母或子女。SN 類別來自 NATO-6 文職人員:SN1 是 NATO-6 退休文職人員,SN2 是其配偶,SN3 是其未婚子女,SN4 是已故 NATO-6 文職人員的遺屬配偶。[8,9]
N 簽證的效期多長?和可以停留多久一樣嗎?
兩者不同。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N-8 或 N-9 簽證的效期,與你的國家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中 G-4 簽證的效期相同,但你的親屬關係與年齡可能使效期縮短。另外,每次以 N 身分入境,停留期間不超過 3 年,延期每次最多 3 年;N 身分所依據的子女一旦不再是「子女」,N 身分就終止。[2,3]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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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FAM 502.7 OTHER IV AND QUASI-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8 CFR 214.2(n) - Certain parents and children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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