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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160概要

NATO-1 to NATO-7北約(NATO)人員簽證

給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會員國的代表、NATO 官員與專家、NATO 會員國部隊成員及其文職人員、他們的家屬,以及他們的私人員工。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透過本國政府或 NATO 辦理。除少數例外,領事官員須收到相關外交部、使團或 NATO 主管單位的書面照會後,才會核發 NATO 簽證。真正符合資格、且是申請地國家公民或派駐在該國的 NATO-1 至 NATO-6 申請人,面談通常會免除,但簽證申請本身不能免除。NATO-7 申請人一律須面談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NATO-1 至 NATO-5:入境時通常免受查驗(inspection)。NATO-6:可獲准以「身分存續期間」(duration of status,D/S)入境。NATO-7:首次最長 3 年,之後每次最多延長 2 年;每次申請延長,都須附上僱用你的官員簽名的聲明,表明將繼續僱用你、說明你的工作內容,並確認這是、也將是你唯一的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NATO-1、NATO-3、NATO-4、NATO-7,以及會員國代表適用的 NATO-2,都包含直系親屬,直系親屬與主申請人歸入相同類別:經常與你同住一戶、且不屬於其他家戶的配偶,以及同樣與你同住、不屬於其他家戶,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另外也包括經派遣國政府承認、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其他同住家人。NATO-5、NATO-6,以及部隊成員適用的 NATO-2,包含的則是 NATO 協定所定義的受扶養家屬(dependents):配偶,或依靠該成員扶養的子女。詳見下方「家屬」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可以工作嗎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依 8 CFR 274a.12,只能受僱於 NATO;從事超出公務職位範圍的工作,可能被認定違反身分。NATO-7:只能為讓你取得身分的那位 NATO 主申請人工作。派駐美國執行公務的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其受扶養家屬只有在正式的雙邊就業協定或非正式的事實互惠安排(de facto reciprocal arrangement)下,經 NATO 大西洋盟軍最高司令部(SACLANT)推薦同意,並取得移民局(USCIS)核發的工作許可,才能工作。詳見下方「家屬」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4]
簽證費
NATO-1 至 NATO-7 申請人都免繳簽證申請費。是否要付簽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依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而定,詳見下方「費用」。金額與免繳規定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5]

NATO 簽證是什麼

NATO 簽證是非移民(暫時性)簽證,依多項 NATO 協定,方便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及其會員國的特定代表、官員與員工來美國,包括軍事人員(軍職人員與文職人員)。美國國務院的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列出七種 NATO 簽證代號:NATO1 至 NATO7;22 CFR 41.25 則規定申請人如何歸入這些類別。[1,6,7]

NATO 簽證官方代號,依 22 CFR 41.12(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代號類別法律依據
NATO1會員國派駐 NATO(含其所屬機構)並居住在美國的首席常駐代表及常駐正式職員;NATO 祕書長、助理祕書長及執行祕書;其他同等級的 NATO 常任官員;或其直系親屬Art. 12, 5 UST 1094; Art. 20, 5 UST 1098
NATO2會員國派駐 NATO(含其所屬機構)的其他代表,包括代表團的代表、顧問及技術專家,或其直系親屬;依《NATO 部隊地位協定》或《國際軍事總部地位議定書》入境之部隊成員的受扶養家屬;以及獲發簽證的該部隊成員Art. 13, 5 UST 1094; Art. 1, 4 UST 1794; Art. 3, 4 UST 1796
NATO3隨同會員國派駐 NATO(含其所屬機構)代表的正式文書職員,或其直系親屬Art. 14, 5 UST 1096
NATO4NATO 官員(不含可歸類為 NATO1 者),或其直系親屬Art. 18, 5 UST 1098
NATO5受僱代表 NATO 執行任務的專家(不含可歸類為 NATO4 的 NATO 官員),及其受扶養家屬Art. 21, 5 UST 1100
NATO6隨同依《NATO 部隊地位協定》入境之部隊的文職人員;依《北大西洋公約》設立之《國際軍事總部地位議定書》派駐或受僱於盟軍總部的文職人員;及其受扶養家屬Art. 1, 4 UST 1794; Art. 3, 5 UST 877
NATO7NATO1、NATO2、NATO3、NATO4、NATO5 及 NATO6 類別人員的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或其直系親屬Arts. 12-20, 5 UST 1094-1098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

誰符合資格

  • NATO-1 至 NATO-5:領事官員確認你是依《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各國代表及國際職員地位協定》(Ottawa Agreement,渥太華協定)的相關條款申請入境,或你是 NATO-1 至 NATO-5 人員的直系親屬,就會歸入這些類別之一。依美國國務院指引:NATO-1 給將派駐並居住在美國的會員國駐 NATO 首席常駐代表、該會員國駐 NATO 的正式職員,以及 NATO 祕書長、助理祕書長、執行祕書與其他同等級的 NATO 官員;NATO-2 給會員國的其他代表,包括短期來美國的代表團代表、顧問與技術專家;NATO-3 給隨同代表的正式文書職員;NATO-4 給不屬於 NATO-1 的 NATO 官員,例如短期來美國的 NATO 官員;NATO-5 則給受僱代表 NATO 執行任務的專家(不含可歸類為 NATO-4 的 NATO 官員)。[1,7]
  • 部隊成員及其文職人員(NATO-2 與 NATO-6)。NATO 會員國的軍職人員,若符合《北大西洋公約締約國間部隊地位協定》(NATO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NATO SOFA)或《國際軍事總部地位議定書》(Paris Protocol,巴黎議定書)所稱的「部隊」(force)成員,可免除護照與簽證規定,但也可以選擇申請簽證;若核發簽證,類別為 NATO-2。他們的受扶養家屬則需要 NATO 簽證,類別為 NATO-2。依 NATO SOFA,「部隊」是指某一締約國的陸、海、空軍人員,因公務位於北大西洋公約區域內另一締約國境內者;不過兩個相關締約國可以約定某些個人、單位或編組不算在「部隊」內。文職人員則是 NATO-6:隨同依 NATO SOFA 入境之部隊的文職人員(civilian component),或依巴黎議定書派駐或受僱於盟軍總部(Allied Headquarters)的文職人員,以及他們的受扶養家屬。依 NATO SOFA,「文職人員」是指隨同某締約國部隊、受僱於該國軍方的文職人員,而且不是無國籍人士、不是非北大西洋公約締約國的國民,也不是部隊所在國的國民或通常居住在該國的人。[1,7]

照會、護照與指紋

除少數例外,領事官員需要你本國外交部或使團,或 NATO 主管單位出具的照會。照會須載明主申請人的姓名與出生日期、職位與職稱、派駐或訪問地點、行程目的、職務簡述、出發日期、預計在美國停留或任職的期間,以及將隨同或隨後前往的受扶養家屬與其他同住家人的姓名、關係與出生日期。緊急情況下,領事官員可以依權責外國機關或 NATO 的口頭請求核發簽證,事後再要求書面確認。NATO-1 至 NATO-6 申請人免按指紋。若你的護照要求沒有被豁免,NATO-1、NATO-2、NATO-3、NATO-4 與 NATO-6 申請人所持的護照,只要效期足以在到期前抵達入境口岸申請入境即可。[1,3]

家屬

NATO-1、NATO-3、NATO-4、NATO-7,以及會員國代表適用的 NATO-2,這些類別包含直系親屬。直系親屬是指:經常住在主申請人家中、且不屬於其他家戶的配偶;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並且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親生或收養皆可);以及其他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經派遣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承認為主申請人的受扶養人(例如可由獲發外交或公務護照,或享有旅費或其他津貼看出),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人。NATO-5、NATO-6,以及部隊成員適用的 NATO-2,改用 NATO 協定對受扶養家屬(dependent)的定義:部隊成員或文職人員的配偶,或依靠該成員扶養的子女。直系親屬與受扶養家屬即使是非 NATO 會員國的公民,也符合 NATO 簽證的資格;主申請人因免簽證而沒有獲發簽證時也一樣。[1,3]

派駐美國執行公務的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其受扶養家屬只能依正式的雙邊就業協定,或非正式的事實互惠安排在美國工作。是否適用,看的是僱用主申請人的 NATO 會員國,而不是主申請人或家屬的國籍;若依事實互惠安排,主申請人也必須是該會員國的國民。SACLANT 員工的家屬,則依該 SACLANT 員工的國籍取得這些工作權利。這裡的受扶養家屬,是指經常與主申請人同住一戶的以下家人:配偶;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若 1988 年 11 月 21 日以前簽訂、允許其工作的雙邊就業協定沒有把年齡上限定為未滿 23 歲,則為未滿 25 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妥善照顧自己,或無法建立、維持或重建自己家戶的未婚子女。家屬須把 Form I-765 與 Form I-566 送交 SACLANT,由 SACLANT 認證 I-566 後轉交移民局。事實互惠安排另有其他條件,包括主申請人在美國的派駐總期間預計超過 6 個月。工作許可每次最長核給 3 年,被拒絕不能上訴;獲准工作的家屬必須繳納所有聯邦、州與地方的所得稅、就業相關稅與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提撥。[2]

NATO-7 私人員工

NATO-7 給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的隨從、家僕與私人員工,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隨從(attendant)由外國政府的公款或國際組織的經費支薪,隨同或隨後前往與其服務的主申請人會合;家僕與私人員工(servant、personal employee)以家務或私人身分受僱於主申請人、由主申請人的私人資金支薪,而且來美國的唯一目的就是這份工作。雇主必須已在美國持有 NATO 身分,或持有 NATO 簽證,並與員工同行或比員工先行,前往就任新職或執行其他公務。受僱於具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者的人,不能獲發 NATO-7 簽證。NATO-7 簽證不限 NATO 會員國的國民申請。[1,3,7]

核發或續發 NATO-7 簽證之前,你和雇主必須簽訂僱用契約,使用你看得懂的語言(契約不是英文的,須附上正確的英文譯本),並包含美國國務院要求的每一項條款,其中包括:時薪至少達到聯邦、州或地方最低工資中較高者;載明每週一般工時,且至少 35 小時,每週至少有一整天休假;雇主同意不拿走或控制你的護照、簽證、契約或其他證件與個人財物;雇主支付你工作開始時來美國、以及工作結束時(不論原因)返國的旅費,而且不得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一定要接受面談,面談時雇主或任何仲介都不得在場;領事官員會確認你已收到、讀過並了解美國國務院的「認識你的權利」(Know Your Rights)宣導手冊。NATO-7 申請人不需要登錄於美國國務院的外國使團辦公室資訊系統(TOMIS)。簽證效期通常依相關國家互惠表(reciprocity schedule)的最長期限核發,通常是 24 個月,但不會超過雇主 NATO 簽證的效期。若要延長停留期間(I-94)、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可在美國境內申請,不需面談,但必須向美國國務院提交符合規定的最新契約。[1]

費用

美國國務院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並參照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9 FAM 402.3)的指引;移民局表格規費依 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與 8 CFR 106.2。
項目費用
簽證申請費(NATO-1 至 NATO-7)免費
簽發費(互惠費)依互惠原則而定。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NATO 簽證的互惠費依互惠規定收取,少數情況例外。只有 NATO 會員國的互惠表有 NATO 簽證的資料,因此來自非會員國的 NATO-7 員工,費用依其所屬國家的 A-3 資料計算。不具 NATO 會員國公民身分的家屬,若是派遣國的永久居民,依 NATO 主申請人的互惠表計算;否則依家屬本身國籍國家的 A-2 資料計算
Form I-566(NATO 家屬工作許可,或轉入、轉出 NATO 身分的跨機關申請紀錄表)$0
Form I-765 工作許可(首次申請或續期),NATO 人員的家屬(類別 (c)(7))$0
Form I-539,申請轉入或轉出 NATO 身分時$0
Form I-102,以 NATO 部隊或文職人員身分申請首次 I-94 出入境紀錄申請費 $0,另須分開繳交 $24 的 I-94 附加費
Form I-360,NATO-6 綠卡的特殊移民申請$515(一般申請費)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5,8,9]

NATO-6 文職人員的綠卡

高可信度 移民局表示,以 NATO-6 身分入境美國的特定人士(NATO 文職人員及其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綠卡(永久居民),包括已退休的 NATO-6 人員,以及已故或已退休 NATO-6 人員的配偶與子女。22 CFR 42.11 為這類移民訂的簽證代號是:SN1(已退休的 NATO-6 文職人員)、SN2(SN1 的配偶)、SN3(SN1 的未婚子女)、SN4(已故 NATO-6 文職人員的遺屬配偶)。這屬於職業移民第四優先(EB-4)的特殊移民類別:你需要一份已核准的 Form I-360(美亞混血兒、鰥寡配偶或特殊移民申請表),而且要有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法律套用特定國際組織(G-4)員工及其家屬的規定,只是把國際組織換成 NATO、把 G-4 換成 NATO-6。依美國國務院指引,國土安全部(DHS)審查的項目包括:是否受僱於 NATO 或與 NATO 員工有親屬關係、在美國居住與實際停留的期間,以及是否維持 NATO 身分。各類人員的居住、實際停留與申請期限規定,請見 EB-4 頁面。[10,11,12,13]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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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是 NATO 會員國的軍人,要來美國和美軍一起受訓,需要簽證嗎?

不一定。NATO 會員國的軍職人員,若符合 NATO SOFA 或巴黎議定書所稱的「部隊」成員,可免除護照與簽證規定,但也可以選擇申請 NATO 簽證,而不是免簽證入境。美國國務院指引舉的例子是:來自 NATO SOFA 締約國的軍人,因軍售合約或與美軍一起受訓而來美國,歸類為 NATO-2。你的受扶養家屬(配偶,或依靠你扶養的子女)則需要 NATO 簽證;軍職人員的受扶養家屬歸類為 NATO-2。NATO 會員國的軍事人員,通常只有以公務身分到使館或領事館任職(例如擔任武官)時,才會歸類為 A-1 或 A-2。你是否符合「部隊」成員的定義,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1,7]

我的國家不是 NATO 會員國,軍人來美國受訓要用哪種簽證?

不是 NATO 簽證。非 NATO 國家的軍職人員,因軍職身分來美國,在美國軍事學校或軍事設施接受教育或訓練,視同外國政府官員,歸類為 A-2。在其他地點以臨時派遣(TDY)身分接受最長 90 天的軍事訓練,若由美國政府提供或贊助,或已依規定取得國防貿易管制許可辦公室(PM/DTCL)的許可,也同樣視為外國政府官員。已批准《和平夥伴關係部隊地位協定》(PfP SOFA)的非 NATO 國家,其代表依該協定來美國時,若核發簽證,也是 A-2,而不是 NATO。至於台灣當局的軍事人員,美國國務院指引另依台灣專章處理(見 A 簽證頁面)。[1]

我可以不出境,在美國境內續發 NATO 簽證嗎?

在美國境內的 NATO-1 至 NATO-6 持有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向美國國務院外交聯絡處(Diplomatic Liaison Division,位於華盛頓特區)申請續發簽證:目前維持身分且正確歸類於該類別;打算在短暫出國後以同一身分再入境;並且是以該身分合法入境,或入境後向移民局申請轉換為該身分。在美國持 NATO-7 身分的人,不能在美國境內續發簽證。[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14.2(s) - NATO nonimmigrant alie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41.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7. 7.22 CFR 41.25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8. 8.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9. 9.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Green Card for a NATO-6 Nonimmigrant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9 FAM 502.5 SPECIAL IMMIGRANT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3. 13.22 CFR 42.1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