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證是什麼
A 簽證是非移民(暫時性)簽證,給代表外國政府來美國處理具政府性質的外交與公務事務的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與私人員工。美國國務院的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依《移民與國籍法》(INA)列出三種 A 簽證代號:A1、A2、A3。[1,5]
| 代號 | 類別 | 法律依據 |
|---|---|---|
| A1 | 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員,或其直系親屬 | INA 101(a)(15)(A)(i) |
| A2 |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員工,或其直系親屬 | INA 101(a)(15)(A)(ii) |
| A3 | A1 或 A2 的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或其直系親屬 | INA 101(a)(15)(A)(iii) |
誰符合資格
高可信度 主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就可歸類為 A-1 或 A-2:已獲得美國在法律上承認(de jure)的外國政府正式派任(accredited);在美國期間只從事為該國政府執行的公務;並已獲美國總統、國務卿,或代表國務卿的領事官員接受。光是具有政府官員身分,或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本身並不足以符合資格:類別取決於你這趟行程的目的,以及你在美國要執行的公務內容。例外是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及其直系親屬,不論行程目的為何,都歸類為 A-1。[1,4]
- A-1:經美國總統或國務卿接受的大使、公使,以及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員。包括經正式派任至美國境內使館或領事館的官員(職稱例如大使、公使、參事、秘書、總領事、領事、副領事);為執行公務而來、職位相當於美國內閣閣員、擔任國家立法機關議長,或是最高司法機關成員的官員;以及為本國政府執行公務的職業信差(career courier)。[1,4,8]
- A-2:其他經外國政府正式派任、並在互惠基礎上獲美國國務卿接受的官員與員工。通常包括使館的行政、技術與服務人員,領事館的領事館員工與服務人員,以及奉本國政府指示、專程來美執行美國國務院認定屬於公務性質之職務的官員,包括參加在美國舉行、但並非由指定國際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大多數未滿 90 天的公務短期出差(TDY)屬於 A-2。停留 90 天以上時,A-2 原則上只發給來美國在使館、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政府辦事處(miscellaneous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e)工作的人,僅有少數例外。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會員國的軍事人員,因軍職身分到美國軍事學校或軍事設施受教育或訓練,也歸類為 A-2。對於派駐使館或領事館的 A-1 官員與 A-2 員工,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當事人入境時應年滿 20 歲、為該外國政府全職工作(每週至少 35 小時),並住在派駐館處所在的都會區。[1,8]
- A-3:A-1 或 A-2 官員的隨從、家僕與私人員工,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隨從(attendant)由外國政府的公款支薪,隨同或隨後前往與該官員會合;家僕與私人員工(servant、personal employee)以家務或私人身分受僱於該官員、由官員的私人資金支薪,而且來美國的唯一目的就是這份工作。雇主必須已在美國持有 A 身分,或持有 A 簽證並與員工同行或比員工先行。受僱於具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者的人,不能獲發 A-3 簽證。[1,3]
台灣:駐美代表處人員不適用 A 簽證
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TECRO 的 E-1 申請人不需繳簽證申請費(MRV 費)或互惠費。TECRO 指定員工的配偶或未婚子女,可以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類別 (c)(2));超過 21 歲的子女,須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才符合資格。這項 I-765 申請的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TECRO 長期出差人員若不是指定員工,其家屬不得申請工作許可。[1,9]
家屬
就 A 簽證而言,直系親屬是指:經常住在主申請人家中、且不屬於其他家戶的配偶;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並且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親生或收養皆可);以及其他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經派遣國政府承認為主申請人的受扶養人(例如可由獲發外交或公務護照,或享有旅費或其他津貼看出),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人。A-1 或 A-2 主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也歸類為 A-1 或 A-2。美國國務院指引將第三類限於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血親、姻親或收養親屬(少數情況下,也包括 A-1 或 A-2 主申請人的同性伴侶及該伴侶的親屬),並表示僅列名於外交照會中,不足以證明派遣國政府承認此人。[1,3,4]
派駐美國執行公務的 A-1 或 A-2 主申請人,其受扶養家屬只能依正式的雙邊就業協定,或非正式的事實互惠安排(de facto reciprocal arrangement)在美國工作。適用哪一種,看的是僱用主申請人的國家,而不是任何人的國籍;不過若依事實互惠安排,主申請人也必須是該國國民。家屬須透過僱用主申請人的機關或使團,向美國國務院遞交 Form I-566;國務院背書同意後,家屬再持背書過的 I-566 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每次最長核給 3 年,被拒絕不能上訴。有工作的家屬必須繳納所有聯邦、州與地方的所得稅、就業相關稅與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提撥,而且就工作衍生的事務,不享有民事或行政管轄豁免。事實互惠安排另有其他條件,包括主申請人在美國的派駐預計超過六個月。[2]
A-3 員工的直系親屬也可以歸類為 A-3,但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這類案件很少見,會嚴格審查。由於 A-3 員工的家屬不得在美國工作(包括在該官員家中工作),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員工的薪資足以負擔家屬生活,也確認家屬會在員工的工作或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除非雇主是未滿 90 天的短期派駐,家屬也必須事先通報美國國務院禮賓司(Office of the Chief of Protocol)。[1,2,5]
A-3 家務員工:契約與面談
核發 A-3 簽證之前,你和雇主必須簽訂僱用契約,使用你看得懂的語言(契約不是英文的,須附上正確的英文譯本),並包含美國國務院要求的每一項條款,其中包括:時薪至少達到聯邦、州或地方最低工資中較高者;載明每週一般工時,且至少 35 小時,每週至少有一整天休假;雇主同意不拿走或控制你的護照、簽證、契約或其他證件與個人財物;雇主支付你工作開始時來美國、以及工作結束時(不論原因)返國的旅費,而且不得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一定要接受面談,面談時雇主或任何仲介都不得在場;領事官員會確認你已收到、讀過並了解美國國務院的「認識你的權利」(Know Your Rights)宣導手冊。[1]
多數 A-3 申請人在簽證核發前,還必須由該外國使團事先通報美國國務院禮賓司(Office of the Chief of Protocol),並登錄於外國使團辦公室資訊系統(TOMIS);雇主若是未滿 90 天的短期派駐,則不適用。美國國務院指引也要求領事官員:雇主若不是館長(principal officer)或副館長,或不具公使以上的外交職級,基於對雇主支付能力的疑慮,應先推定 A-3 申請人不符合資格。雇主或員工可以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足夠資金支付契約所載的最低工資,以推翻這項推定。[1]
費用
| 項目 | 費用 |
|---|---|
| 簽證申請費(A-1、A-2、A-3) | 免費 |
| 簽發費(互惠費) | 22 CFR 22.1 規定外國政府的正式代表、外交類型簽證(diplomatic visa)的申請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免繳。美國國務院指引則表示,A 簽證的互惠費依互惠規定收取,少數情況例外 |
| Form I-566(A 類家屬工作許可,或轉入、轉出 A 身分的跨機關申請紀錄表) | $0 |
| Form I-765 工作許可(首次申請或續期),A-1 或 A-2 官員的家屬(類別 (c)(1)) | $0 |
| Form I-539,申請轉入或轉出 A 身分時 | $0 |
| Form I-508,放棄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的聲明 | $0 |
續發簽證與申請綠卡
- 以 A-1 或 A-2 身分在美國的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向美國國務院(位於華盛頓特區)申請續發簽證:目前維持身分且正確歸類於該類別;打算在短暫出國後以同一身分再入境;並且是以該身分合法入境,或入境後向移民局申請轉換為該身分。A-3 員工不能在美國境內續發簽證,必須到美國駐外領事單位申請。A-3 簽證已過期、但仍維持身分並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的人,留在美國期間不需要申請新簽證,但必須遵守入境時 I-94 紀錄核給的停留期限。A-3 若要延長停留、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可在美國境內申請延長 I-94 紀錄的停留期限,不需面談,但員工必須向美國國務院提交符合規定的最新契約。[1]
- 高可信度 持有 A 身分(或擔任可取得 A 身分的職位)的人,若要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I-485),必須先簽署並提交 INA 247(b) 要求的書面棄權聲明,放棄與你職位相關的某些外交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棄權使用的表格是 Form I-508,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和其他申請人一樣,你也必須符合取得移民簽證的資格,而且在遞件時有立即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成為永久居民後,依美國國務院指引,原則上不能再獲發 A 簽證(例外情形很窄:緊急的公務短期出差可核發 A-2),也不能在美國擔任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不過永久居民仍可在使團擔任行政、技術或支援人員,不需要 A-2 簽證。[1,9,10,11]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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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要代表政府來美國出公差,可以用觀光簽證或免簽證計畫入境嗎?
如果你的行程符合 A 簽證資格,就不行。外交官或其他外國政府官員,若是專程為本國中央政府執行公務,必須在入境前取得 A-1 或 A-2 簽證,不能持訪客簽證或以免簽證計畫入境。只要你符合 A 類別,即使也符合其他非移民類別,仍會歸類為 A。可以例外處理的是:本身也獨立符合 G-1 至 G-4 或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資格的直系親屬。有些公務行程適用其他類別:派駐本國駐指定國際組織的使團,或參加指定國際組織短期會議的官員,應申請 G-1、G-2 或 G-3 簽證;NATO 會員國的軍事人員與文職人員因公務出行,通常歸類為 NATO 類別;為公務在美國立即且連續過境的官員,若其政府給予美國官員類似待遇,歸類為 C-3;台灣的代表不能獲發 A 簽證,歸類為 B-1/B-2(過境時為 B-1/B-2 或 C-1),也可能符合免簽證計畫資格,TECRO 指定員工如符合資格則獲發 E-1 簽證(詳見上方台灣一節)。[1,4,12]
我在縣市等地方政府工作,或在國營事業上班,符合 A 簽證資格嗎?
A-1 與 A-2 只適用於代表本國中央政府出行的官員:專程代表州、省、區或其他地方政治實體來美國的地方政府官員,不符合資格。政府對某個機構有利益或控制權,本身也不足以符合資格;你要執行的職務必須本質上具有政府性質。代表主要從事商業或競爭性業務(例如銀行、礦業或運輸)的機構出行的官員,通常不符合 A-2 資格。依行程目的,可能改為適用 B-1、L-1 或 E 簽證。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1]
在美國的外國使館任職,有年限嗎?
依美國國務院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的政策,派駐雙邊外國使館(包括擔任本國派駐指定國際組織的代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領事館員工,以及行政、技術或服務人員,除了使館館長(Chief of Mission)、代辦(Chargé d'Affaires)與副館長(Deputy Chief of Mission)以外,任職預期總計不超過五年,不是每次派駐各算五年。此外,如果你在申請外交簽證前 36 個月內曾派駐美國境內的外國使館(包括國際組織),就不符合雙邊派任的資格:兩次派駐之間,應在美國境外間隔三年。任職總計滿五年後,不論是為同一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工作,都可能不再獲准派任至美國境內的任何使團。由使館或領事館聘僱、並由館方申請 A-2 簽證的當地雇員(locally engaged staff),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同樣預期任職總計不超過五年,不是每次各算五年。[1]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8 CFR 214.2(a)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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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CFR 41.2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5.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6.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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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9.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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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2 CFR 41.2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