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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DS-160概要

A-1 / A-2 / A-3外交官與外國政府官員

給為本國中央政府執行公務而來美國的外交官及其他外國政府官員與員工、他們的直系親屬,以及他們的私人員工。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透過外國政府辦理。除少數例外,領事官員須收到相關外交部或使團的書面照會(外交照會,diplomatic note)後,才會核發 A 簽證;A-3 申請人也需要照會。真正符合資格、且是申請地國家公民或派駐在該國的 A-1 與 A-2 申請人,面談通常會免除,但簽證申請本身不能免除。A-3 申請人一律須面談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
可停留多久
A-1 與 A-2:只要美國國務卿持續承認你具有該身分,就可以一直停留。A-3:首次最長 3 年,之後每次最多延長 2 年;每次申請延長,都須附上僱用你的官員簽名的聲明,表明將繼續僱用你,並說明你的工作內容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2]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直系親屬與主申請人歸入相同類別(A-1、A-2 或 A-3):經常與你同住一戶的配偶,以及同樣與你同住、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另外也包括經派遣國政府承認、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其他同住家人。A-3 員工的家屬申請,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這類案件很少見,會嚴格審查。詳見下方「家屬」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4,5]
可以工作嗎
A-1 與 A-2 主申請人:只能受僱於該外國政府機關。A-3:只能受僱於僱用你的那位外國政府官員。A-1 與 A-2 的受扶養家屬,只有在僱用主申請人的國家與美國訂有雙邊就業協定或事實互惠安排時,經美國國務院背書同意並取得移民局(USCIS)核發的工作許可,才能工作。A-3 員工的家屬不得在美國工作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6]
簽證費
A-1、A-2、A-3 申請人都免繳簽證申請費。是否要付簽發費(互惠費,reciprocity fee),依下方「費用」說明的規定而定。金額與免繳規定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高可信度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7]

A 簽證是什麼

A 簽證是非移民(暫時性)簽證,給代表外國政府來美國處理具政府性質的外交與公務事務的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與私人員工。美國國務院的簽證類別表(22 CFR 41.12)依《移民與國籍法》(INA)列出三種 A 簽證代號:A1、A2、A3。[1,5]

A 簽證官方代號,依 22 CFR 41.12(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
代號類別法律依據
A1大使、公使、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員,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A)(i)
A2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員工,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A)(ii)
A3A1 或 A2 的隨從、家僕或私人員工,或其直系親屬INA 101(a)(15)(A)(iii)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5]

誰符合資格

高可信度 主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就可歸類為 A-1 或 A-2:已獲得美國在法律上承認(de jure)的外國政府正式派任(accredited);在美國期間只從事為該國政府執行的公務;並已獲美國總統、國務卿,或代表國務卿的領事官員接受。光是具有政府官員身分,或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本身並不足以符合資格:類別取決於你這趟行程的目的,以及你在美國要執行的公務內容。例外是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及其直系親屬,不論行程目的為何,都歸類為 A-1。[1,4]

  • A-1:經美國總統或國務卿接受的大使、公使,以及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員。包括經正式派任至美國境內使館或領事館的官員(職稱例如大使、公使、參事、秘書、總領事、領事、副領事);為執行公務而來、職位相當於美國內閣閣員、擔任國家立法機關議長,或是最高司法機關成員的官員;以及為本國政府執行公務的職業信差(career courier)。[1,4,8]
  • A-2:其他經外國政府正式派任、並在互惠基礎上獲美國國務卿接受的官員與員工。通常包括使館的行政、技術與服務人員,領事館的領事館員工與服務人員,以及奉本國政府指示、專程來美執行美國國務院認定屬於公務性質之職務的官員,包括參加在美國舉行、但並非由指定國際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大多數未滿 90 天的公務短期出差(TDY)屬於 A-2。停留 90 天以上時,A-2 原則上只發給來美國在使館、領事館或其他外國政府辦事處(miscellaneous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e)工作的人,僅有少數例外。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會員國的軍事人員,因軍職身分到美國軍事學校或軍事設施受教育或訓練,也歸類為 A-2。對於派駐使館或領事館的 A-1 官員與 A-2 員工,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當事人入境時應年滿 20 歲、為該外國政府全職工作(每週至少 35 小時),並住在派駐館處所在的都會區。[1,8]
  • A-3:A-1 或 A-2 官員的隨從、家僕與私人員工,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隨從(attendant)由外國政府的公款支薪,隨同或隨後前往與該官員會合;家僕與私人員工(servant、personal employee)以家務或私人身分受僱於該官員、由官員的私人資金支薪,而且來美國的唯一目的就是這份工作。雇主必須已在美國持有 A 身分,或持有 A 簽證並與員工同行或比員工先行。受僱於具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者的人,不能獲發 A-3 簽證。[1,3]

台灣:駐美代表處人員不適用 A 簽證

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TECRO 的 E-1 申請人不需繳簽證申請費(MRV 費)或互惠費。TECRO 指定員工的配偶或未婚子女,可以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類別 (c)(2));超過 21 歲的子女,須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才符合資格。這項 I-765 申請的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TECRO 長期出差人員若不是指定員工,其家屬不得申請工作許可。[1,9]

家屬

就 A 簽證而言,直系親屬是指:經常住在主申請人家中、且不屬於其他家戶的配偶;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並且未滿 21 歲,或未滿 23 歲且在大專院校全時就讀的未婚子女(親生或收養皆可);以及其他經常住在家中、不屬於其他家戶、經派遣國政府承認為主申請人的受扶養人(例如可由獲發外交或公務護照,或享有旅費或其他津貼看出),並經美國國務院個別核准的人。A-1 或 A-2 主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也歸類為 A-1 或 A-2。美國國務院指引將第三類限於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血親、姻親或收養親屬(少數情況下,也包括 A-1 或 A-2 主申請人的同性伴侶及該伴侶的親屬),並表示僅列名於外交照會中,不足以證明派遣國政府承認此人。[1,3,4]

派駐美國執行公務的 A-1 或 A-2 主申請人,其受扶養家屬只能依正式的雙邊就業協定,或非正式的事實互惠安排(de facto reciprocal arrangement)在美國工作。適用哪一種,看的是僱用主申請人的國家,而不是任何人的國籍;不過若依事實互惠安排,主申請人也必須是該國國民。家屬須透過僱用主申請人的機關或使團,向美國國務院遞交 Form I-566;國務院背書同意後,家屬再持背書過的 I-566 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每次最長核給 3 年,被拒絕不能上訴。有工作的家屬必須繳納所有聯邦、州與地方的所得稅、就業相關稅與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提撥,而且就工作衍生的事務,不享有民事或行政管轄豁免。事實互惠安排另有其他條件,包括主申請人在美國的派駐預計超過六個月。[2]

A-3 員工的直系親屬也可以歸類為 A-3,但美國國務院指引表示這類案件很少見,會嚴格審查。由於 A-3 員工的家屬不得在美國工作(包括在該官員家中工作),領事官員必須確認員工的薪資足以負擔家屬生活,也確認家屬會在員工的工作或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除非雇主是未滿 90 天的短期派駐,家屬也必須事先通報美國國務院禮賓司(Office of the Chief of Protocol)。[1,2,5]

A-3 家務員工:契約與面談

核發 A-3 簽證之前,你和雇主必須簽訂僱用契約,使用你看得懂的語言(契約不是英文的,須附上正確的英文譯本),並包含美國國務院要求的每一項條款,其中包括:時薪至少達到聯邦、州或地方最低工資中較高者;載明每週一般工時,且至少 35 小時,每週至少有一整天休假;雇主同意不拿走或控制你的護照、簽證、契約或其他證件與個人財物;雇主支付你工作開始時來美國、以及工作結束時(不論原因)返國的旅費,而且不得從你的薪水中扣除。你一定要接受面談,面談時雇主或任何仲介都不得在場;領事官員會確認你已收到、讀過並了解美國國務院的「認識你的權利」(Know Your Rights)宣導手冊。[1]

多數 A-3 申請人在簽證核發前,還必須由該外國使團事先通報美國國務院禮賓司(Office of the Chief of Protocol),並登錄於外國使團辦公室資訊系統(TOMIS);雇主若是未滿 90 天的短期派駐,則不適用。美國國務院指引也要求領事官員:雇主若不是館長(principal officer)或副館長,或不具公使以上的外交職級,基於對雇主支付能力的疑慮,應先推定 A-3 申請人不符合資格。雇主或員工可以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足夠資金支付契約所載的最低工資,以推翻這項推定。[1]

費用

美國國務院簽證費用依 22 CFR 22.1(eCFR 2026 年 10 月 1 日版),並參照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oreign Affairs Manual,9 FAM 402.3)的指引;移民局表格規費依 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
項目費用
簽證申請費(A-1、A-2、A-3)免費
簽發費(互惠費)22 CFR 22.1 規定外國政府的正式代表、外交類型簽證(diplomatic visa)的申請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免繳。美國國務院指引則表示,A 簽證的互惠費依互惠規定收取,少數情況例外
Form I-566(A 類家屬工作許可,或轉入、轉出 A 身分的跨機關申請紀錄表)$0
Form I-765 工作許可(首次申請或續期),A-1 或 A-2 官員的家屬(類別 (c)(1))$0
Form I-539,申請轉入或轉出 A 身分時$0
Form I-508,放棄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的聲明$0
高可信度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7,9]

續發簽證與申請綠卡

  • 以 A-1 或 A-2 身分在美國的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向美國國務院(位於華盛頓特區)申請續發簽證:目前維持身分且正確歸類於該類別;打算在短暫出國後以同一身分再入境;並且是以該身分合法入境,或入境後向移民局申請轉換為該身分。A-3 員工不能在美國境內續發簽證,必須到美國駐外領事單位申請。A-3 簽證已過期、但仍維持身分並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的人,留在美國期間不需要申請新簽證,但必須遵守入境時 I-94 紀錄核給的停留期限。A-3 若要延長停留、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可在美國境內申請延長 I-94 紀錄的停留期限,不需面談,但員工必須向美國國務院提交符合規定的最新契約。[1]
  • 高可信度 持有 A 身分(或擔任可取得 A 身分的職位)的人,若要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境內調整身分,I-485),必須先簽署並提交 INA 247(b) 要求的書面棄權聲明,放棄與你職位相關的某些外交權利、特權、免除與豁免。棄權使用的表格是 Form I-508,移民局規費為 $0(Form G-1055,2026 年 10 月 7 日版)。和其他申請人一樣,你也必須符合取得移民簽證的資格,而且在遞件時有立即可用的移民簽證名額。成為永久居民後,依美國國務院指引,原則上不能再獲發 A 簽證(例外情形很窄:緊急的公務短期出差可核發 A-2),也不能在美國擔任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不過永久居民仍可在使團擔任行政、技術或支援人員,不需要 A-2 簽證。[1,9,10,11]

問 WELIVEINUSA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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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要代表政府來美國出公差,可以用觀光簽證或免簽證計畫入境嗎?

如果你的行程符合 A 簽證資格,就不行。外交官或其他外國政府官員,若是專程為本國中央政府執行公務,必須在入境前取得 A-1 或 A-2 簽證,不能持訪客簽證或以免簽證計畫入境。只要你符合 A 類別,即使也符合其他非移民類別,仍會歸類為 A。可以例外處理的是:本身也獨立符合 G-1 至 G-4 或 NATO-1 至 NATO-6 主申請人資格的直系親屬。有些公務行程適用其他類別:派駐本國駐指定國際組織的使團,或參加指定國際組織短期會議的官員,應申請 G-1、G-2 或 G-3 簽證;NATO 會員國的軍事人員與文職人員因公務出行,通常歸類為 NATO 類別;為公務在美國立即且連續過境的官員,若其政府給予美國官員類似待遇,歸類為 C-3;台灣的代表不能獲發 A 簽證,歸類為 B-1/B-2(過境時為 B-1/B-2 或 C-1),也可能符合免簽證計畫資格,TECRO 指定員工如符合資格則獲發 E-1 簽證(詳見上方台灣一節)。[1,4,12]

我在縣市等地方政府工作,或在國營事業上班,符合 A 簽證資格嗎?

A-1 與 A-2 只適用於代表本國中央政府出行的官員:專程代表州、省、區或其他地方政治實體來美國的地方政府官員,不符合資格。政府對某個機構有利益或控制權,本身也不足以符合資格;你要執行的職務必須本質上具有政府性質。代表主要從事商業或競爭性業務(例如銀行、礦業或運輸)的機構出行的官員,通常不符合 A-2 資格。依行程目的,可能改為適用 B-1、L-1 或 E 簽證。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實際情況判斷。[1]

在美國的外國使館任職,有年限嗎?

依美國國務院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的政策,派駐雙邊外國使館(包括擔任本國派駐指定國際組織的代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領事館員工,以及行政、技術或服務人員,除了使館館長(Chief of Mission)、代辦(Chargé d'Affaires)與副館長(Deputy Chief of Mission)以外,任職預期總計不超過五年,不是每次派駐各算五年。此外,如果你在申請外交簽證前 36 個月內曾派駐美國境內的外國使館(包括國際組織),就不符合雙邊派任的資格:兩次派駐之間,應在美國境外間隔三年。任職總計滿五年後,不論是為同一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工作,都可能不再獲准派任至美國境內的任何使團。由使館或領事館聘僱、並由館方申請 A-2 簽證的當地雇員(locally engaged staff),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同樣預期任職總計不超過五年,不是每次各算五年。[1]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402.3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 (incl. 402.3-5(I) AIT and TECRO)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8 CFR 214.2(a) - Foreign government official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22 CFR 41.2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22 CFR 41.2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5. 5.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6. 6.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8. 8.8 U.S.C. 1101 (INA 101) - Definitions, incl. 101(a)(15)(E), (H), (L), 101(a)(44), 101(a)(45)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0. 10.8 CFR 24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1. 11.8 CFR 106.2 - USCIS fee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2. 12.22 CFR 41.23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