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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總覽I-129 / DS-160完整指南

E-3澳洲籍專業職業工作簽證

給拿到美國專業職業工作機會的澳洲籍人士;專業職業是指至少需要特定領域學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工作。

重點一覽

申請方式
人在美國境外:雇主先取得美國勞工部(DOL)認證的勞工條件申請(LCA),你再向領事官員申請 E-3 簽證,不需要向國土安全部(DHS)送申請案;人在美國境內:由雇主送 I-129,申請轉換為 E-3 或延長停留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2,3]
可停留多久
初次停留期間 2 年;可以延期,每次最多 2 年,延期次數沒有上限(有少數例外),前提是你能證明自己不打算永久留在美國或在美國永久工作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每年名額
每個會計年度 10,500 個,只計算第一次拿到 E-3 簽證或 E-3 身分的主申請人;配偶、子女,以及繼續替原雇主工作的回任 E-3 工作者不佔名額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4]
家人可以同行嗎
可以。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取得 E-3 依親身分(簽證代號 E-3D);配偶在身分有效期間可以工作,子女不行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
可以工作嗎
可以,但只限你的 E-3 所依據的特定雇主(如果有一個以上的雇主,每個雇主各要有一份 LCA),全職或兼職依 LCA 的申報而定;人在美國境內要換雇主,必須等新雇主的 I-129 核准後才能開始上班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1,3,5]
主要費用
簽證申請費每人 $315(E 類簽證);若雇主在美國境內送 I-129:紙本 $1,015/線上 $965(小型雇主與非營利組織 $510),另加庇護計畫費;如要加急處理另付 $2,965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8]

E-3 是什麼

E-3 讓澳洲籍人士可以暫時來美國,專門替美國雇主從事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的工作。這個類別來自 2005 年 5 月 11 日的第 109-13 號公法(Public Law 109-13)。和條約貿易商(E-1)、條約投資人(E-2)簽證不同,E-3 的工作不必和國際貿易或投資有關。[1,3]

官方簽證類別代號有三個:E3 是澳洲籍專業人士本人,E3D 是其配偶或子女,E3R 是回任的 E-3 工作者。[1,11]

誰符合資格

要取得 E-3 簽證,你必須證明(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 你是澳洲籍人士。[2,3]
  • 有一份正當的美國工作機會,而且職位屬於專業職業:需要在理論與實務上運用高度專業的知識,並以該特定專業的學士以上學位(或同等資歷)作為在美國從事這個職業的最低門檻。[3,4]
  • 具備這個職位要求的學歷或其他資格證明;如果沒有,可以改用相當於所需美國學位的教育加工作經驗來證明。[1,3]
  • 如果工作需要執照或其他官方執業許可,必須在簽證核發前提出證明。某些情況下,若申請書所寫的工作內容不是立刻就需要執照,則改為證明你會在入境後的合理期間內取得。無論哪一種,你都必須符合取得執照或參加執照考試的最低資格。[1]

簽證面談要準備的文件

除了簽證申請之外,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列出的文件:

  • 經美國勞工部(DOL)認證、為 E-3 職位申請、並由雇主簽名的勞工條件申請(LCA,ETA-9035E 表)。[1,2,3]
  • 學歷(或同等資歷)證明,以及雇主出具的聘僱信或其他文件,證明你入境後從事的是合格的專業職業工作,而且薪資是實際薪資與現行工資(prevailing wage)兩者中較高者。外國學位的認證影本,加上與所需美國學位同等的證明,是證明學歷的一種方式。[1,3]
  • 證明你在美國只是暫時停留的文件;工作所在州要求的執照認證影本(如果不是一開始上班就需要執照,則提出你會在入境後合理期間內取得的證明);以及已繳機器可讀簽證(MRV)費用的證明。[1]

取得 E-3 身分的兩種途徑

人在美國境外:向領事館申請簽證

  • 雇主先為這個 E-3 職位向勞工部申請 LCA。不需要向國土安全部(DHS)送申請案;你申請簽證時,直接把認證過的 LCA 與其他證明文件交給領事官員。[1,10]
  • 簽證效期最長 24 個月,而且不會超過 LCA 的有效期間;簽證上會註記雇主名稱、LCA 案號與 LCA 到期日。[1]

人在美國境內:I-129

  • 要從其他身分轉換為 E-3,或延長 E-3,由雇主向移民局(USCIS)送 I-129,附上為 E-3 申請的 LCA、你的學歷資格證明與聘僱文件。你必須在美國維持合法身分,才能保有申請資格。這份申請可以加急處理。[3,9,10]

每年 10,500 個名額上限

法律規定,E-3 首次申請每個會計年度最多核准 10,500 件。只有第一次拿到 E-3 簽證、或第一次在美國境內取得 E-3 身分的主申請人才佔名額;配偶與子女(E-3D)不佔名額,為了繼續替原雇主工作而重新申請簽證的回任 E-3 工作者(E-3R)也不佔名額。[1,4]

要被認定為回任 E-3 工作者,必須證明「受僱沒有中斷」:你一直替當初提出原始 LCA 與工作機會的美國雇主工作,而且現在仍在職。每個會計年度沒用完的名額在年度結束時作廢,不會留到下一年;如果名額看起來快用完,美國國務院會通知各領事館在該年度停止核發 E-3 簽證。[1]

可停留多久

初次停留期間是 2 年。可以申請延期,每次最多 2 年,延期次數沒有上限(有少數例外),前提是你能證明自己不打算永久留在美國或在美國永久工作。你也可以在有效期間開始前最多 10 天入境、在有效期間結束後最多再停留 10 天,但除非另有授權,這些額外的日子不能工作。[1,3,12]

如果工作結束,在最多連續 60 天內(若授權有效期間較早結束,則以較早者為準),不會只因為沒有工作就被認定為失去身分。每段授權有效期間只能用一次;國土安全部可以依裁量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而且除非另有授權,這段期間不能工作。[3,12]

如果雇主準時送出延期申請,而你的授權停留期間在審理中到期,你可以從到期日起,在原有條件下繼續替同一雇主工作,最長 240 天。如果移民局在這之前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你收到拒絕通知時就終止。[5]

換雇主

人留在美國境內要換雇主,新雇主必須為你的新職位取得認證過的 LCA 並送出 I-129,而且要等申請案核准後,你才能開始替新雇主工作。同一雇主要延長停留或變更聘僱內容,也是用 I-129。[3]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E-3 依親身分(簽證代號 E-3D)。他們不必和你一樣是澳洲籍,也不佔每年 10,500 個名額。[1,2,3]

持有效 E-3 或 E-3S 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含工作許可,而且工作不必是專業職業。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移民局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核發給配偶的入出境紀錄 I-94 會註記入境代碼 E-3S;未過期且有這個代碼的 I-94,可以在 I-9 表上當作工作許可證明(List C)。配偶也可以繳費送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卡(EAD),但不是必要的。[1,3]

子女不能在美國工作;美國國務院手冊列出的子女 I-94 入境代碼是 E-3Y。人在美國境內時,配偶與子女用 I-539 延長或轉換身分;E-3 本人不能用 I-539。例外是:家屬如果要轉換成必須用 I-129 申請的類別(例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E-3 或 H-1B),就不能用 I-539。[1,3,10,13]

費用

美國國務院費用依 22 CFR 22.1;移民局費用依 G-1055 費用表(2026/10/07 版)及 8 CFR 106.1、106.4。付款前請再確認最新費用表。
項目金額適用情況
簽證申請費(E 類)每人 $315每位向領事館申請 E-3 或 E-3D 簽證的人都要付
I-129(E-3)紙本 $1,015/線上 $965只有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送件時才需要;一般申請人;另有附加費用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紙本或線上 $510小型雇主: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600/$300/$0加在 I-129 上: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I-907)$2,965自由選擇,只適用於 I-129;在其他費用之外另付
I-539(家屬延長或轉換身分)紙本 $470/線上 $420一般申請費
I-765(配偶自由選擇申請的工作許可卡)紙本 $520/線上 $470首次申請、補發或更新工作許可卡的一般申請費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6,7,8,10,14]

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除了一般的機器可讀簽證(MRV)費用之外,核發 E-3 簽證不另收其他費用。配偶或子女的費用則依互惠費率表(reciprocity schedule)計算,可能因家屬的國籍而不同。付款前請向領事館確認金額。[1]

暫時停留與綠卡規劃

E-3 要求你在 E-3 身分結束時有離開美國的意圖;美國國務院採用和 E-1、E-2 相同的暫時入境標準。和其他 E 類簽證一樣,在你向領事官員證明自己符合 E 類身分之前,會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你不需要在國外保留住所,通常只要明確表示身分結束時會離開美國就足夠。如果你是移民申請案的受益人,就必須讓領事官員相信你會在授權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下來辦理境內調整身分。實際情況因人而異,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狀況判斷。[1,2]

要避免的錯誤

  • 沿用 H-1B 的 LCA。依美國國務院現行規定,領事館不能接受依 H-1B 工作機會核准的 LCA 來申請 E-3;即使你已經有核准的 H-1B LCA,雇主也必須另外向勞工部申請一份 E-3 的 LCA。[1]
  • 帶去的 LCA 沒有雇主簽名。沒有雇主簽名的 LCA 不能用來審理,領事官員會依《移民與國籍法》(INA)第 221(g) 條先拒絕,直到你補交有簽名的版本。[1]
  • 替 E-3 本人送 I-539。E-3 本人延期或轉換身分要用 I-129。移民局表示,用錯表格可能被退件或拒絕,而且被拒絕時申請費不退還。[13]

審理時間(I-129)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在美國境內所送 I-129 的時間,不包含領事館的面談等候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

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政策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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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雇主一定要向移民局送申請案嗎?

如果你人在美國境外申請,就不用。雇主向勞工部取得認證過的 E-3 LCA,你在申請簽證時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一起提出即可。人在美國境內、需要轉換身分、延長停留、同時替另一個雇主工作或換新雇主時,才需要 I-129。[1,3,10]

配偶可以工作嗎?工作一定要是專業職業嗎?

持有效 E-3 或 E-3S 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含工作許可,工作也可以不是專業職業;工作許可卡(EAD)可申請也可不申請。持 E-3 身分的子女不能工作。[1,3]

E-3 可以兼職嗎?

可以。E-3 工作者可以全職或兼職,並依雇主在 LCA 上的申報維持身分,勞工部也會核准兼職的 LCA。申請簽證時,領事官員會評估兼職申請人是否有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疑慮。[1]

可以先持 E-3 入境,再準備美國的執照考試(例如律師考試)嗎?

要有工作機會才行。美國國務院舉的例子是:律師事務所承諾申請人通過律師考試後聘為受僱律師(associate),而且這個職位符合專業職業的定義。這位申請人即使入境後先準備考試,只要領事官員相信申請人會在入境後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行動取得律師資格,就可以核發 E-3。如果沒有工作機會,就不符合 E-3 資格,要在美國準備律師考試得改申請其他簽證,例如 B-1。[1]

持 E-3 可以申請綠卡嗎?

E-3 要求你在 E-3 身分結束時有離開美國的意圖。如果你是移民申請案的受益人,又要申請 E-3 簽證,就必須讓領事官員相信你會在授權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下來辦理境內調整身分。這要看個人情況與時間點,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狀況判斷。[1,2]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1. 1.9 FAM 402.9 -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Specialty Occupations (E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2. 2.22 CFR 41.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3. 3.E-3 Specialty Occupation Workers from Australia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4. 4.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5.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6. 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7.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8. 8.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9. 9.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0. 10.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1. 11.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2. 12.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13. 13.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14. 14.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15. 15.20 CFR 655.731 - LCA wage require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