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是什麼
E-3 讓澳洲籍人士可以暫時來美國,專門替美國雇主從事專業職業(specialty occupation)的工作。這個類別來自 2005 年 5 月 11 日的第 109-13 號公法(Public Law 109-13)。和條約貿易商(E-1)、條約投資人(E-2)簽證不同,E-3 的工作不必和國際貿易或投資有關。[1,3]
官方簽證類別代號有三個:E3 是澳洲籍專業人士本人,E3D 是其配偶或子女,E3R 是回任的 E-3 工作者。[1,11]
誰符合資格
簽證面談要準備的文件
除了簽證申請之外,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FAM)列出的文件:
取得 E-3 身分的兩種途徑
每年 10,500 個名額上限
法律規定,E-3 首次申請每個會計年度最多核准 10,500 件。只有第一次拿到 E-3 簽證、或第一次在美國境內取得 E-3 身分的主申請人才佔名額;配偶與子女(E-3D)不佔名額,為了繼續替原雇主工作而重新申請簽證的回任 E-3 工作者(E-3R)也不佔名額。[1,4]
要被認定為回任 E-3 工作者,必須證明「受僱沒有中斷」:你一直替當初提出原始 LCA 與工作機會的美國雇主工作,而且現在仍在職。每個會計年度沒用完的名額在年度結束時作廢,不會留到下一年;如果名額看起來快用完,美國國務院會通知各領事館在該年度停止核發 E-3 簽證。[1]
可停留多久
初次停留期間是 2 年。可以申請延期,每次最多 2 年,延期次數沒有上限(有少數例外),前提是你能證明自己不打算永久留在美國或在美國永久工作。你也可以在有效期間開始前最多 10 天入境、在有效期間結束後最多再停留 10 天,但除非另有授權,這些額外的日子不能工作。[1,3,12]
如果工作結束,在最多連續 60 天內(若授權有效期間較早結束,則以較早者為準),不會只因為沒有工作就被認定為失去身分。每段授權有效期間只能用一次;國土安全部可以依裁量縮短或取消這段期間;而且除非另有授權,這段期間不能工作。[3,12]
如果雇主準時送出延期申請,而你的授權停留期間在審理中到期,你可以從到期日起,在原有條件下繼續替同一雇主工作,最長 240 天。如果移民局在這之前拒絕延期,這項工作許可在你收到拒絕通知時就終止。[5]
換雇主
人留在美國境內要換雇主,新雇主必須為你的新職位取得認證過的 LCA 並送出 I-129,而且要等申請案核准後,你才能開始替新雇主工作。同一雇主要延長停留或變更聘僱內容,也是用 I-129。[3]
配偶與子女
你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可以取得 E-3 依親身分(簽證代號 E-3D)。他們不必和你一樣是澳洲籍,也不佔每年 10,500 個名額。[1,2,3]
持有效 E-3 或 E-3S 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含工作許可,而且工作不必是專業職業。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移民局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核發給配偶的入出境紀錄 I-94 會註記入境代碼 E-3S;未過期且有這個代碼的 I-94,可以在 I-9 表上當作工作許可證明(List C)。配偶也可以繳費送 I-765 申請工作許可卡(EAD),但不是必要的。[1,3]
子女不能在美國工作;美國國務院手冊列出的子女 I-94 入境代碼是 E-3Y。人在美國境內時,配偶與子女用 I-539 延長或轉換身分;E-3 本人不能用 I-539。例外是:家屬如果要轉換成必須用 I-129 申請的類別(例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E-3 或 H-1B),就不能用 I-539。[1,3,10,13]
費用
| 項目 | 金額 | 適用情況 |
|---|---|---|
| 簽證申請費(E 類) | 每人 $315 | 每位向領事館申請 E-3 或 E-3D 簽證的人都要付 |
| I-129(E-3) | 紙本 $1,015/線上 $965 | 只有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送件時才需要;一般申請人;另有附加費用 |
| 同上,小型雇主或非營利組織 | 紙本或線上 $510 | 小型雇主:在美國的全職約當員工 25 人以下(含關係企業與子公司) |
| 庇護計畫費(Asylum Program Fee) | $600/$300/$0 | 加在 I-129 上:一般申請人/小型雇主/非營利組織 |
| 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I-907) | $2,965 | 自由選擇,只適用於 I-129;在其他費用之外另付 |
| I-539(家屬延長或轉換身分) | 紙本 $470/線上 $420 | 一般申請費 |
| I-765(配偶自由選擇申請的工作許可卡) | 紙本 $520/線上 $470 | 首次申請、補發或更新工作許可卡的一般申請費 |
依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除了一般的機器可讀簽證(MRV)費用之外,核發 E-3 簽證不另收其他費用。配偶或子女的費用則依互惠費率表(reciprocity schedule)計算,可能因家屬的國籍而不同。付款前請向領事館確認金額。[1]
暫時停留與綠卡規劃
E-3 要求你在 E-3 身分結束時有離開美國的意圖;美國國務院採用和 E-1、E-2 相同的暫時入境標準。和其他 E 類簽證一樣,在你向領事官員證明自己符合 E 類身分之前,會先被推定為有移民意圖。你不需要在國外保留住所,通常只要明確表示身分結束時會離開美國就足夠。如果你是移民申請案的受益人,就必須讓領事官員相信你會在授權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下來辦理境內調整身分。實際情況因人而異,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狀況判斷。[1,2]
要避免的錯誤
審理時間(I-129)
這裡只顯示移民局審理在美國境內所送 I-129 的時間,不包含領事館的面談等候時間。
移民局公布的處理時間
官方移民局季報的中位數
- I-129 · FY2026 Q3 · 全部辦公室9.5 個月
這是所有 I-129 類別合計;季報沒有把 I-129 按類別分開。
那一季移民局完成的案件,有一半從收件到結案在這個時間以內,另一半花得更久。季報沒有說明是否包含加急處理案件。這跟處理時間查詢網站是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不互相比較。
你的表格與辦公室的最新處理時間,請直接到移民局查詢: 移民局處理時間查詢
來源: All USCIS Application and Petition Form Types (Fiscal Year 2026, Quarter 3) · 擷取 2026年9月27日
近期政策變動
最近的政策變動
官方-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Certain DHS Immigration-Related Fees Required by HR-1: Fiscal Year 2027 Adjustments for Inflation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Fiscal Year 2027 Inflation Adjustment to H.R. 1 Immigration Fees2026年10月1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尚未審閱
-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Fifth Preference (EB-5) Fee Rule2026年9月30日 · Federal Register (federalregister.gov API) · 狀態: Final rule · 尚未審閱
- USCIS Announces FY 2027 Inflation Increase for Certain Immigration-Related Fees2026年9月30日 · USCIS alerts RSS feed · 尚未審閱
問 WELIVEINUSA Visa
問 WELIVEINUSA Visa
答案來自我們有來源的資料庫與你自己的時間軸,並分成事實、公開數據、推論、未知四類。這個版本沒有使用 AI 模型,超出收錄範圍的問題會老實告訴你「尚未收錄」。
常見問題
雇主一定要向移民局送申請案嗎?
如果你人在美國境外申請,就不用。雇主向勞工部取得認證過的 E-3 LCA,你在申請簽證時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一起提出即可。人在美國境內、需要轉換身分、延長停留、同時替另一個雇主工作或換新雇主時,才需要 I-129。[1,3,10]
配偶可以工作嗎?工作一定要是專業職業嗎?
持有效 E-3 或 E-3S 身分的配偶,身分本身就含工作許可,工作也可以不是專業職業;工作許可卡(EAD)可申請也可不申請。持 E-3 身分的子女不能工作。[1,3]
E-3 可以兼職嗎?
可以。E-3 工作者可以全職或兼職,並依雇主在 LCA 上的申報維持身分,勞工部也會核准兼職的 LCA。申請簽證時,領事官員會評估兼職申請人是否有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的疑慮。[1]
可以先持 E-3 入境,再準備美國的執照考試(例如律師考試)嗎?
要有工作機會才行。美國國務院舉的例子是:律師事務所承諾申請人通過律師考試後聘為受僱律師(associate),而且這個職位符合專業職業的定義。這位申請人即使入境後先準備考試,只要領事官員相信申請人會在入境後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行動取得律師資格,就可以核發 E-3。如果沒有工作機會,就不符合 E-3 資格,要在美國準備律師考試得改申請其他簽證,例如 B-1。[1]
持 E-3 可以申請綠卡嗎?
E-3 要求你在 E-3 身分結束時有離開美國的意圖。如果你是移民申請案的受益人,又要申請 E-3 簽證,就必須讓領事官員相信你會在授權停留期滿時離開,而不是留下來辦理境內調整身分。這要看個人情況與時間點,移民律師可以依你的狀況判斷。[1,2]
相關類別
內容最後審閱: 2026年10月18日 · 一般資訊,不是法律建議。
來源
- 1.9 FAM 402.9 - Treaty Traders, Investors, and Specialty Occupations (E visa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22 CFR 41.51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E-3 Specialty Occupation Workers from Australia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4.8 U.S.C. 1184 (INA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 法條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5.8 CFR 274a.12 - Classes of aliens authorized to accept employ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6.22 CFR 22.1 - Schedule of fees for consular services (Department of Stat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7.Fee Schedule (Form G-1055)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8.8 CFR 106.4 -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9.How Do I Request Premium Processing? - USCI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0.Instructions for Form I-129 (edition 09/09/26)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1.22 CFR 41.12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2.8 CFR 214.1 -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extension, and maintenance of statu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13.I-539, 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 - USCISUSCIS · 表格/說明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14.8 CFR 106.1 - Fee requirements (definitions)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10月12日
- 15.20 CFR 655.731 - LCA wage requirementeCFR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 法規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