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2 · 排期表
高學歷或特殊能力(需勞工證,EB-2)
排期表 · EB-2 · 2026年10月
官方| 出生地 | 最終裁決日期 | 與上月相比 | 遞件日期 |
|---|---|---|---|
| 所有國家(含台灣) | — | — | 2026年3月15日 |
| 中國大陸出生 | — | — | 2023年1月1日 |
| 印度 | — | — | 2015年1月15日 |
| 墨西哥 | — | — | 2026年3月15日 |
| 菲律賓 | — | — | 2026年3月15日 |
移民局 2026年10月 接受以「遞件日期」表遞交職業移民 I-485。
境內調整身分(I-485)
要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條件包括:一般必須曾經過入境檢查並獲准入境或假釋入境(parole)、送件時人在美國,而且在送件時與移民局做出決定時都有可用的簽證名額。如果適用 INA 245(c) 條所列的任何一項調整身分限制(bars to adjustment),就不能申請。送 I-485 時要附上入境以來一直維持合法身分的證明(或證明你適用 INA 245(k) 的豁免)。I-140 上的工作必須仍然存在於送件的雇主那裡,你也打算接受,除非你已依 INA 204(j) 換到新工作(見常見問題)。I-485 Supplement J 用來確認工作邀約;除非 I-485 與 I-140 一起送,否則要附上。只要有名額,I-485 可以與 I-140 同時送、在 I-140 審理中送,或在 I-140 核准後(且仍然有效)送。[1]
I-485 審理期間,一般可以用 I-765 申請工作許可,並用 I-131 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以便出國。I-485 審理期間若沒有回美證就離開美國,一般會被視為放棄申請。[1]
海外領事館辦理
如果你人在海外,或人在美國但打算回海外辦,核准的 I-140 會轉到美國國務院的國家簽證中心(NVC),由 NVC 收取費用與文件。面談時,領事官員會把核准的申請案視為你符合資格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重點在確認申請內容屬實、排除詐欺,而不是重新審查申請案;並確認你具備勞工證所依據的專業或職業資格。簽證核發後,要繳移民局移民費(USCIS Immigrant Fee),移民局才會製作綠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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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1.Green Card for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
- 2.9 FAM 502.4 EMPLOYMENT-BASED IV CLASSIFICATIONS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 移民局政策手冊 · 查核 2026年10月18日
- 3.Consular ProcessingUSCIS · 政府機關網頁 · 查核 2026年9月27日